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 請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相 對 人即 證 人 張冀明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證人張冀明於100 年度查字第176 號案件中違背證人陳述義務,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冀明科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證人張冀明分別於民國101 年2 月
7 日、同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5日、同年9 月18日數度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其為100 年度查字第176 號正己專案到場,就其於自身著作《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中與受商業周刊專訪時所提及法官及檢察官收受或行求賄賂之事作證,然其經聲請人訊問時,無正當理由,就其所見聞過去事實拒絕證言,違背證人陳述義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93 條、第178 條第2 項、第3 項聲請裁定科相對人罰鍰。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3 萬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1 、第19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偵辦101 年度查字第176 號正己專案案件,見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內容等相對人分別於接受記者採訪而公開發表之言論或出版之著作中提及法官或檢察官涉及貪瀆之情事,而於101 年2 月7 日、同年5 月4 日、同年6 月25日、同年9 月18日合法傳喚相對人為訊問。相對人雖均遵期到庭具結作證(僅101 年6 月25日未具結,然檢察官已諭知其前次具結效力仍然存在),但其對於檢察官所詢有關其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內容所示親身經歷之案情等重要事項,均泛稱:伊於受商業周刊專訪時,及《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中所提及法官收賄或檢察官索賄等事,並非指伊親自見聞法官或檢察官有何收賄、索賄之情,而是於執業過程中聽到當事人陳述其經歷而得知此事,當事人向其陳述時,有時並未說明特定法官之姓名,伊亦均未追問細節,故伊無法就相關人、事、時、地具體指明,至於向伊陳述上開情事之當事人姓名為何,因歷時已20、30年,伊均已遺忘,另外,對於記者之電話錄音,因為伊沒有同意任何電話錄音,該錄音檔合法性有問題,故伊對於實體內容不負責,也無法評論,尚非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等語,前揭事實,有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雜誌、書籍之封面及內頁節錄影本、上開日期歷次偵訊筆錄、證人結文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第33頁、第84頁至第87頁),足見相對人確實未就檢察官所詢為具體陳述。是本件應審究者為,相對人是否確實不知附表編號一、二、三內容所示等事件中法官、檢察官之姓名或因歷時過久,對向其傳述前揭內容所示法官、檢察官貪瀆情事之當事人姓名亦已遺忘,而非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經查:
㈠有關附表編號一部分之內容:
⒈於101 年1 月間所刊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報導內容,係記
者林宏達根據相對人於接受採訪時稱「我跟你講一個那個就是30、20幾年前,我有一個當事人告訴我那個法官,收錢,結果那個法官現在在最高法院,我一直記得他的名字,結果那個法官到最後就出現在我的這個保險案件的第一次的最高法院的判決裏面,那我不能identify特別清楚,因為我identify特別清楚,你去看那個案件的判決書的那個法官,你就可以,我如果再給他narrow down 的話,你絕對會知道那個人叫啥名字,那個人的名字確實就是非常清楚,而且我很確定他就是,對呀。」等語,而整理寫就之事實,業據證人林宏達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3頁),並經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證人林宏達透過電話採訪相對人之錄音檔案,經檢察官勘驗無訛,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背面),相對人亦於偵查中自承錄音中聲音聽起來好像係伊的聲音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足徵相對人於接受證人林宏達採訪時,對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內容中所提及之法官姓名仍有清楚之記憶。且查,相對人於其99年1 月出版之《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2 》一書第203 頁至第205 頁記載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內容,詳細描寫自己如何處理該保險案件;又於101 年1 月出版之《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第
106 頁至第112 頁記載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內容,更鉅細靡遺描述該保險案件歷經兩次最高法院發回以及二審法院改判之過程,有前揭書籍封面及內頁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71頁),顯見相對人承辦該保險案件投入甚多時間、心力,其主觀上亦認為該保險案件係其執業生涯中值得一提再提之特殊事件,衡情,相對人對於承辦該保險案件之經過當屬難忘而印象深刻,其稱對於相關當事人、法官姓名已無特別印象云云,要屬推託之詞。
⒉至相對人於偵查中固另以前揭記者所提供錄音檔係未經其同
意而錄製,合法性尚有疑義為由,而拒絕就錄音之內容作證,惟該錄音檔之取得是否合法係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後認定該錄音檔證據能力有無之範疇,與相對人於偵查中得否拒絕證言乃屬二事,自無從作為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
㈡有關附表編號二部分之內容:
查相對人於其96年9 月出版之《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一書第46頁至第50頁,第六章〈大開眼界,菜鳥高飛〉章節記載「其中,有幾個『第一次』的經歷,令我至今難忘。」等語以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內容,有該書籍封面與內頁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78頁),即已描述其甫執業時,為該涉及爭執金額上億元之土地糾紛案件如何殫精竭慮、全力以赴務求不負當事人所託,豈料竟因「法官收錢」之法律界黑暗面而初嚐敗績,使其對此「第一次」至今難忘等情;嗣於101 年1 月間,又於《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第78頁提及該土地糾紛案件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容,更強調當事人「在電話中所說的一字一句仍環繞在我耳邊」,顯見承辦該土地糾紛案件之過程及敗訴之原因在相對人心中留下無法磨滅的印象,值得於其不同著述中一再描述,是相對人空泛稱對於該土地糾紛案件之法官、當事人已經不記得云云,實難採信,其拒絕證言並無正當理由。
㈢有關附表編號三部分之內容:
查相對人於其101 年1 月出版之《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第127 頁記載如附表編號三之內容,業如前述,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相對人上開內容中當面向當事人索賄之檢察官姓名時,相對人固泛稱此為25年前的事,當事人是誰已記不清楚云云,並稱「這都是傳聞,我是聽聞當事人所說他的經歷,沒有刻意記住所有細節。」、「當事人也是說事件,沒有將檢察官名字說出,我也沒有特別印象,時間也很久,我也不是很清楚。」云云,惟查,前揭內容中已明載其「記得」當事人曾「指名道姓」提到一個檢察官向當事人索賄之重大違法事件,並同時描述其回憶起該檢察官係其學長,在校表現優異,而其聽聞此事「非常訝異」之情緒感受、當事人描述此事時之語氣等等細節,實難認相對人會均記得前揭細節而獨獨忘記檢察官之姓名;況以相對人自承其曾任張迺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眾達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執業20餘年之司法實務歷練,當知檢察官索賄係嚴重之違法情節,苟其確實認為25年前當事人所述之經歷僅係「傳聞」、其自己對此事「沒有刻意記住所有細節」、「沒有特別印象」、「也不是很清楚」,當不至於將之記載到101 年1 月出版名為《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的書中,甚至於書中寫下內心感想,認為當事人所述檢察官索賄一事「讓人很難不相信」。故相對人就檢察官之相關訊問以不記得云云空泛回應,並無正當理由。
㈣綜上,相對人就檢察官訊問有關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
法官、檢察官涉及貪瀆之案情,均泛稱不復記憶或爭執錄音之合法性,實質上與拒絕證言無異,並無正當理由,且查無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9 條、第180 條、第181 條、第
182 條等規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科以罰鍰,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相對人曾任張迺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眾達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執業20餘年,於司法實務界頗負盛名,又按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 項明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相對人身為資深律師,顯熟悉前揭倫理規範與證人作證義務,卻仍於檢察官多次傳喚後拒絕證言,使檢察官無從追查相關司法人員之犯罪事實是否屬實並為後續監督,影響公共利益重大等一切情狀,認裁處罰鍰新臺幣3 萬元為適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93 條、第178 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附表:
┌─┬─────────┬────┬─────────────────────────┐│編│雜誌、書籍名稱 │頁數 │內容(節錄) ││號│ │ │ │├─┼─────────┼────┼─────────────────────────┤│一│商業週刊第1258期(│第76頁至│二00四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 │101 年1 月出刊) │第78頁 │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 │ │ │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臺幣十二億元,保險公司卻以不合││ │ │ │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 │ │ │,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二十多年來沒碰過的事。……因為││ │ │ │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 │ │ │方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 │ │ │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案,我們││ │ │ │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 │ │ │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以來,從沒遇││ │ │ │過的事。」……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 │ │ │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 │ │ │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 │ │ │。 │├─┼─────────┼────┼─────────────────────────┤│二│《你最好要知道的司│第78頁 │…一件涉上億元糾紛的土地交易案件,當我得知判決敗訴││ │法真相》(101 年1 │ │後,不知該如何面對當事人。令我訝異的是,當事人反而││ │月出版) │ │先來電安慰我,還直接告訴我說,在言詞辯論當天他就已││ │ │ │經知道會敗訴,因為對方送給法官的錢比他還多。這是二││ │ │ │十多年前的事了,但他在電話中所說的一字一句仍環繞在││ │ │ │我耳邊。 │├─┼─────────┼────┼─────────────────────────┤│三│《你最好要知道的司│第127頁 │我記得大學時代有位優秀的學長,不僅常高喊司法正義,││ │法真相》(101 年1 │ │是師長心中的模範生,後來還以優秀的成績考上司法官,││ │月出版) │ │進入司法界擔任檢察官。但在我執業律師第一年時,就聽││ │ │ │聞當事人指名道姓說,這位檢察官直接在偵查中開口要錢││ │ │ │,否則就「收押禁見」。我當時聽了非常訝異,但當事人││ │ │ │信誓旦旦,而且口氣憤憤不平,讓人很難不相信,也很感││ │ │ │慨。 │├─┼─────────┼────┼─────────────────────────┤│四│《律師不會告訴你的│第203 頁│我代理過一宗保險訴訟。保險標的是海外電廠,而保險事││ │事2 》(99年1 月出│至第205 │故發生的原因事發電設備中的部分零件遭受天災損害。…││ │版) │頁 │…當事人在一審敗訴之後,找上我幫忙處理案件。我反覆││ │ │ │翻閱一審律師所提出的十幾份書狀,還是搞不懂案件事實││ │ │ │,對於案子會敗訴,也就不感意外。……為了掌握事實全││ │ │ │貌,我一方面要求當事人請原來的律師提出二審上訴聲明││ │ │ │,另一方面也請當事人准許我前往海外電廠進行實地查訪││ │ │ │,瞭解電廠的發電方式及保險事故所涉及的零件在發電過││ │ │ │程中的功能,並實際觀察當事人所描述的事故發生情形。││ │ │ │……汗流浹背中,我很慶幸自己做了實地勘查的決定,因││ │ │ │為當我看完現場狀況的同時,心中就擬好了二審上訴的書││ │ │ │狀。……,為了翻案,我提出了近二十分書狀,每一份書││ │ │ │狀都有不同的主題內容,……,彷彿電影導演在鋪陳電影││ │ │ │情節一般。……,讓法官再看過這部法律電影的所有情節││ │ │ │後,有個「完結篇」可以總結我方當事人的主張。 │├─┼─────────┼────┼─────────────────────────┤│五│《你最好要知道的司│第106 頁│有位當事人要求我承辦一審以敗訴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 │法真相》(101 年1 │至第112 │這位當事人的海外資產發生保險合約所定的保險事故,但││ │月出版) │頁 │保險公司藉口並未發生合約所定的保險事故,不願意依照││ │ │ │合約理賠。這起國內保險理賠史上首屈一指的案件,一審││ │ │ │法院判決我方當事人請求沒有理由。……由於保險事故地││ │ │ │點在海外,我於是要求當事人同意我實地去勘察,在前後││ │ │ │不到三天的時間內,我快速完成蒐證之旅,瞭解事故發生││ │ │ │原委。……我花了一年多的時間,才慢慢勾勒出事實原委││ │ │ │,於是製作一份「事件大事記」,一方面打擊一審判決的││ │ │ │錯誤;另一方面則提出正確事實說明。我總共寫了二十一││ │ │ │份書狀,約計上千頁,猶如導了一部電影。最終,我成功││ │ │ │扭轉我方局勢,二審改判我方勝訴。……對方提出上訴後││ │ │ │,我每隔一定期間就會向最高法院聲請閱卷。但我前後聲││ │ │ │請六次閱卷,沒有一次獲准,我請同事以電話詢問最高法││ │ │ │院,得到的答案都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 │ │ │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來││ │ │ │,從沒遇過的情形!……就在我們持續定期聲請閱卷時,││ │ │ │突然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的通知,本案發回二審重新審理││ │ │ │。果然不出我所料,這隻司法變形蟲又開始變化了。……││ │ │ │這個案件如預期回到二審法院,而二審法院最終改變了第││ │ │ │一次二審判決認定保險事故已發生的事實。我為了反駁最││ │ │ │高法院的判決理由,重新整理相關事實,寫下了長達八十││ │ │ │幾頁的書狀,盡我身為訴訟律師的責任,然而仍不敵司法││ │ │ │變形蟲的變形敗壞。 │├─┼─────────┼────┼─────────────────────────┤│六│《律師不會告訴你的│第49頁至│一九八八年六月初,我在張迺良律師事務所剛做滿三個月││ │事》(96年9 月出版│第50頁 │,他送給我的「賀禮」是撰寫第三審上訴狀。和陳等傳的││ │) │ │案子一樣,這也是一樁土地糾紛,但此案是發生在桃園,││ │ │ │涉及金額高達兩億元的民事官司。在張迺良律師的指派下││ │ │ │,我負責出庭,前一晚,我不斷看著花盡心思寫好的狀子││ │ │ │,猛背寫好的便詞和主張。當天,我穿上法袍,在充足準││ │ │ │備的自信下,在法庭上講得口沫橫飛,甚至是手舞足蹈,││ │ │ │但直滴在卷宗上的汗水,仍看得出我緊繃的精神。陳述完││ │ │ │畢後,我深信,這官司贏定了。不料,判決出來的結果是││ │ │ │,我方輸了。挫折的我,雖然覺得對當事人無法交代,但││ │ │ │仍鼓起勇氣,撥了電話要向當事人致歉。沒想到,當事人││ │ │ │竟安慰我說:「沒有關係啦。開庭辯論那天,我就已經知││ │ │ │道輸了。」聽到這一句話,我既震撼,更加百思不解。這││ │ │ │位當事人才透露,有位律師打聽到,對方塞給法官的好處││ │ │ │比較多……。我才知道,自己第一次敗訴,是敗給了法律││ │ │ │界的黑暗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