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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陳幸佳上開聲請人因被告柯陳幸佳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即本院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一八號),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㈠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下列之物沒收之:一

、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舊刑法)所載因犯罪所得之物,按照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則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亦著有二十一年上字第五八九號判例要旨可參,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得為扣押之物,當僅限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得沒收之物,除違禁物以外之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則基於保障第三人之財產權之考慮,若第三人在法律上得對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主張權利者,法院即不得宣告沒收,亦無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扣押之。

㈡本案被告柯陳幸佳係因於其夫柯德勝身亡後,明知其為柯德

勝在臺灣遺產之納稅義務人之一,然為圖逃避鉅額遺產稅,竟委託不知情之代書,偽以柯德勝之名義,填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贈與稅申報書與稅案件申報委任書等私文書,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該等不動產不列入贈與總額財產,復偽以柯德勝名義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建成地政事務所申請上開土地移轉登記等案件,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同法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相關起訴書及卷證資料在卷可參,而以前開被告柯陳幸佳所涉偽造文書及逃漏稅捐案件之內容分析,被告柯陳幸佳是否涉犯上開犯行之相關證據,應僅限於與被告柯陳幸佳是否明知柯德勝死亡、是否有指示他人辦理相關贈與稅申報程序及土地過戶程序之有關證據,至於如附表所示之九筆土地本身並無湮滅之可能,且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事後所有權之變動,亦無影響被告柯陳幸佳是否涉犯本案犯罪之認定,實難認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可為證據之物。另如附表所示之九筆土地,非屬違禁物,甚為明確,而依據告訴人柯富元之主張其復屬法律上得對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主張權利之人,且依據起訴書之記載,身為柯德勝遺產繼承人之人亦非僅告訴人柯富元一人,故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即無從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綜前所述,如附表所示之九筆土地本身既非屬本案可認定被告柯陳幸佳犯罪與否有關之證據,且亦非屬本院得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依職權扣押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

㈢至於如附表所示九筆土地之所有權可否移轉或應如何移轉,

事涉告訴人柯富元與被告柯陳幸佳間之民事糾紛,亦非本院所得審究,告訴人柯富元若欲保障其自身權益,可逕循民事訴訟及假扣押程序以達目的,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家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 一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 10 地號土地 │├──┼───────────────────┤│ 二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0-1地號土地 │├──┼───────────────────┤│ 三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 13 地號土地 │├──┼───────────────────┤│ 四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 14 地號土地 │├──┼───────────────────┤│ 五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 15 地號土地 │├──┼───────────────────┤│ 六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5-1地號土地 │├──┼───────────────────┤│ 七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 16 地號土地 │├──┼───────────────────┤│ 八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6-1地號土地 │├──┼───────────────────┤│ 九 │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6-2地號土地 │└──┴───────────────────┘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財產
裁判日期:201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