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三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三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三行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