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以民國
101 年9 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之該單位於101 年8 月4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 號13樓「八方酒店」執行搜索案,查扣無主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1 顆(淨重0.2770公克,驗餘淨重0.2764公克),經送鑑定,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8 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扣案之無主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1 顆(淨重0.2770公克、驗餘淨重0.2764公克)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8 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