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17號聲 請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被 告 林益世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丁中原律師李傳侯律師被 告 沈若蘭選任辯護人 楊明山律師
杜英達律師陳怡秀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47號),經聲請人聲請扣押財產,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5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準用同法第232 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聲請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之誤繕。而該部分文字之顯然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