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清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源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1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清源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侵占案件,分別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2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年1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1 年11月15日,經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10月1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2月1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45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