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崇杰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66號、偵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王崇杰經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 小包,分別淨重0.0370公克、0.431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行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29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74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4 月29日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㈡又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係伊所有之安非他命
類毒品等語,且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聯勤204 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 包試劑初步檢驗,呈安非他命反應,再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見毒偵卷第22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96631 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1頁)在卷可稽。
㈢復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8 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附表所示扣案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附表:(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9年度安字第894 號扣押
物品清單所載)┌──┬───┬──────┬──┬──────┬─────────┐│編號│毒品級│名 稱│數量│驗餘淨重(公│附註 ││ │數 │ │ │克) │ │├──┼───┼──────┼──┼──────┼─────────┤│一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零點零叁陸捌│白色透明結晶。 ││ │ │ │ │ │ │├──┼───┼──────┼──┼──────┼─────────┤│二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零點肆叁零捌│白色透明結晶。 ││ │ │ │ │ │ │├──┴───┴──────┴──┴──────┴─────────┤│*註:聲請人將上開物品記載分別淨重0.0370、0.4310公克,該物原經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秤重總毛重0.87公克、淨重0.47公克;二者均再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扣除包裝後秤重如上附表所載,是考量氣││ 候潮塵等因素,故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秤重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