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醫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毛慧芬選任辯護人 許佩霖律師
林鳳秋律師張家琦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