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林麗鈺
陳美惠黃宏洋陳秀榛李安志朱希鳳林胡發湯秋香郭 琅徐明遠林麗玉徐小涵徐小雯林修正徐竹音許鳴鑫劉沈春英侯秀妤侯立宏陳敬坪彭寶鳳蘇蘭嬌范美妹曾進財林佑樺尹美祥黃秋田曾紘宇游淞鍵鄭永杰韓繼堃劉金標林靖月劉桑琴張喜羚林麗惠戴昌華戴家菁陳秀琴湯耀祖湯坤泉楊進益周民勝林玲嫻徐森田黃子世徐慶輝黃奇緣陳靜香邱家棟涂美英邱蔚芳張黎玲李玉珠簡名希林財子張月雲詹勳源徐源枝王運郎王玉亭周陳義美楊金發林木勳彭曉彤謝維庭謝雲亮鍾靖汝李英俊朱嬿蓉劉卉蓁鄭博文魏以慈葉孟姬劉德恒郭秀絹何清俊鄭水文秦裕和秦裕欣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品蓉原 告 沈蘊琪
賴碧珍邱綉鳳涂玉英張康隆紀戊霖陸布衢房漢樟韋燕煥房姿君孫瑞滿徐佳豪徐國凡尹國祥陳雅莉陳靜莉劉麗雯徐玉桂周林雪梅徐菊萱
號王冠仁劉文祥廖俊傑王文華楊 蜜余牧庭李文興張鑑泉陳靜怡張祐誠徐若梅林 花葉秀涼劉淑梅李 婷楊飛戎楊溎芬張麗英林清水林勝烽林清泉陳瑞鳳
8號游象洋吳欽嬌蔡懷瑾湯姜新妹湯易萱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湯美珠原 告 彭昱翔
吳劉秀琴吳逸雲吳芳瑜吳聲鑫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琳兆原 告 羅爕美
曹 韻曹 弘沈書玄郭惠齡林博暉林佳盈張坤賢鄭俊雄
樓陳櫻鶯
樓鄭玉閔
樓劉素華鄭玉英劉茟菲黃秋菊范瑋庭許嘉琳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志富
黃秋菊原 告 黃秋霞
高月美鄭義坤周世尉譚 中
1樓李慶貴王興橋黃瑞琴彭文香蔡林麗花麥佳育彭咨瑋王慶彰林芫慶曾振纓蘇灼灼曾希聖曾希哲曾偉鴻曾靖嫺邱欣欣羅駿霖許國輝阮氏春
之2徐秋香高 敏高 陽古妍宬陳彥良陳冠源孫美妹徐世助戴呂金英戴芙容鄭邱文秀徐菀憶
之2黃台金魏崇英黃國鵬林江彩雲侯芬芳鄧力誠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世貴
賴美容原 告 曾能朝
曾能彩賴美容徐瑞蓮鍾秋鳳顏清山蘇睿驊黃伊楨何珈瑋陳艷芬盧振常徐旭洋鄭裕達鍾年金徐國芳廖雙貴王麗蓉陳美鈴黃顗蓁李將良李秋蓉(即鼎祐商行)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李秋燕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李治鋒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黃柔棻廖秀鳳翁月嬌翁兆宏連仁榮劉晏榕呂湘婷黃春梅許玉秋李曉蓉包喬聘許新聰羅清櫻兼上列22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共同複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被 告 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被 告 范棋淞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各如本院卷第1 至4 頁、第51至62頁所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附表「請求返還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本院卷第1 至4 頁所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所明定。是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請求回復其損害者,自應限於因該刑事被告所為相關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其得請求賠償之對象則應限於其所受損害事實所涉之相關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規定應與該被告共同或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並應以前揭刑事被告等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依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范棋淞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其被害人係被告謝均權,並不包括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驊公司)之相關投資人在內,且經本院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亦為相同認定。從而,自難認為原告等係被告范棋淞所為前揭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人,則依前揭說明,原告等以前揭情詞為由,請求被告范棋淞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自無理由。又依本件起訴書所載及本院於前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均未認定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動力公司)有何違法行為,復查無被告新動力公司本身有其他應依法與其餘被告共同或連帶賠償原告等所指前揭損害之事由或依據。是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新動力公司、范棋淞等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均無理由,其等此部分起訴均應予以駁回。原告等本件起訴,就被告新動力公司、范棋淞等部分,既均經駁回,則關於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自均失其依據,均應併予駁回。又關於本件原告「徐森榮」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謝均權、慶驊公司、新動力公司與范棋淞等連帶賠償其所指損害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起訴;關於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謝均權、慶驊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