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附民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王清波

吳素美麥彥昇麥高華林彩雲尹美祥(即尹仙仙).鍾榮錦鍾運郎張鑑慶殷烱霖黃聖逢吳俞潾呂益森藍淑玲李昕芸蔡采媛游吉雄劉貴逢劉錦花楊海山楊鐵城楊邵玉霞楊月仙周玉梅楊詠蘭許立興吳慧美許淑貞王健華高尚銘江 偉徐 欣楊淑雯鄧群陵劉世昌李燦同黃子湄黃若盈林明宏林宜慧楊雅筑林韋丞李家豔吳清正林曾秀琴林吳紀子林國鑫何麗色林意德陳宏泰李湘羚彭孟涵陳穎蓉廖崇迪洪美雲蕭貴川曾芬蘭黃江順珠高月鳳譚金媛鄧斐潔台灣安然奈米發展有限公司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譚 中原 告 張志鵬

1樓黃秀釵黃靜芬陳許阿娥陳朝有陳育惠王朝萬陳美鄉王崧安王 晴邱嘉輝邱陳美雪黃素真鍾秀婕廬碧珠曾德勝賴錦雄林章燻胡榮蓮胡學友胡江楚黃茂宗羅佳信英文雄謝素惠楊文龍

樓蔡素衿賴昱綸蔡玉子林枝宏邱慶豐曾嘉崇曾春美林美華李春綢沈素英林李淑許升維楊中興劉羽仙劉周玉鶯蔡惠瓔林金樹彭冬琴

號陳玉葉康何銘康何全康淑貞薛淑芳陳奕同呂芳錦邱淑纓鍾存昀黃辰熏上列1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儒生

陳美鈴原 告 陳薇任

吳寶燈李乾榮黃美容許靈恩欣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郭美娟原 告 許又水

許玉敏蘇亮縈蘇恆豐徐菊榮曾金粧黃寶英許文章郭美娟李政道李香梅謝美蓉王翰瑋

樓王潤瑋謝長雄謝雅雯林錦秀姜書婷何平雄劉昌輝鄭淑鐘彭清華蔣義雄劉昌政王秀蘭鄭鳳英吳青德鍾煥光上列15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住桃園縣楊梅市○○街○號被 告 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6樓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7被 告 范棋淞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街○○巷○○號居桃園縣中壢市○○路○段758之1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各如本院卷第1 至12頁所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附表「請求返還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本院卷第1 至4 頁所附前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惟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應以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依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范棋淞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其被害人係被告謝均權,並不包括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驊公司)之相關投資人在內,且經本院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亦為相同認定。從而,自難認為原告等係被告范棋淞所為前揭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人,則依前揭說明,原告等以前揭情詞為由,請求被告范棋淞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自無理由。又依本件起訴書所載及本院於前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均未認定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動力公司)有何違法行為,復查無被告新動力公司本身有其他應依法與其餘被告共同或連帶賠償原告等所指前揭損害之事由或依據。是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新動力公司、范棋淞等與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均無理由,其等此部分起訴均應予以駁回。原告等本件起訴,就被告新動力公司、范棋淞等部分,既均經駁回,則關於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自均失其依據,均應併予駁回。另關於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共同被告謝均權與慶驊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前揭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