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被 告 張滔被 告 陳恒逸被 告 詹益旻參加訴訟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許德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