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一傑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285 號,原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752號、101 年度偵字第0000-0000 號,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一傑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的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張一傑部分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鄧予立(通緝中)為香港亨達集團之負責人,該集團以Hant
ec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即亨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於民國91年6 月18日在經濟部完成外國公司認許報備手續,登記名稱為「香港商亨達國際控股公司」,下稱亨達國際公司)為主,並包括Hantec Commercial Bank (Cook Islands)Limited (即亨達商業銀行「庫克群島」有限公司,下稱亨達銀行)、Cosmos Hantec Investment(NZ)Limited (即亨達投資「紐西蘭」有限公司,經亨達國際公司於95年6 月26日收購而為間接持股100%子公司,下稱
CHI 公司)、Hantec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BVI)(下稱Hantec Global 公司)、Hantec Group Asset Managem
ent Limited(BVI)、Hantec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BVI)(下稱HGI 公司)等關係企業。鄧予立並為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亨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嗣亨太公司於93年3 月間經警方搜索後,鄧予立另成立富林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富林環球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詳見附表一-4所示,下稱富林資管公司)、富林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林投顧公司,詳見附表一-5)、亨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亨富公司)等公司繼續在臺營運。
二、張一傑為富林資管公司之業務員(如附表二所示),未具我國證券、期貨業務員等之專業證照,竟基於反覆延續非法經營銷售金融商品之單一犯意,並與鄧予立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亨達優利人民幣貨幣基金、HGI 雙元保本基金、多元化避險基金、紅利133 保本基金(即HGI Bonus 133% CapitalFund)、Hantec AsianGuaranteed-Plus (即亨達亞洲保金基金)、亨達亞洲增長保本基金等富林資管公司銷售之境外基金,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竟在臺向不特定人銷售上開境外基金,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境外基金,並由該投資人匯款至香港亨達集團所屬公司之帳戶。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院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一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丁德昌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且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99蒞2180第67、69、72、76頁)、被告勞保及投保資料(如附表二所示)、華南銀行外匯交易憑證(如附表四所示)、中央銀行外匯局匯出匯款資料(如附表三所示)、被告名片(98他6546第112 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非法銷售境外基金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本案被告行為後(計算至被告招攬之投資人最後匯款之時間即94年11月7 日止),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經查: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新法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後刑法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對被告有利之規定論處。
㈡、又查亨達優利人民幣貨幣基金、HGI 雙元保本基金、HGI 多元化避險基金、HGI 紅利133 保本基金(即HGI Bonus 133%Capital Fund)、Hantec Asian Guaranteed-Plus(即亨達亞洲保金基金)、亨達亞洲增長保本基金等富林資管公司銷售之境外基金,均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在國內公開募集或銷售,或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私募之境外基金之事實,為被告所坦承,並有金管會證券期貨局97年1 月24日證期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可稽(見97偵16993 卷3 第40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之罪。
㈢、被告與鄧予立就前揭共同銷售非法境外基金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至個別業務員彼此間,因屬單獨完成招攬客戶作業,與被告所為上述犯行之間,並無共犯關係,併予敘明。
㈣、而銷售境外基金業務,本質上均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且被告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屬集合犯,應均為包括一罪。
三、爰審酌金融市場是否健全攸關一國經濟之興衰,從而先進國家對於金融市場均設有監管之機制,以求其穩定與發展。蓋因證券或期貨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而重大;且因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在我國以散戶居多之投資環境,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又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之地位,更有必要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若未依法取得營業許可而販售境外基金、經營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外期貨等業務,不僅規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按月提撥款項充作保護基金之義務,亦造成投資人被摒除於基金之償付範圍外,不利於投資人之保護甚明,是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對於國內金融秩序有嚴重之危害,對於投資大眾之權益更侵害甚鉅。惟參酌被告於到案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公司決策經營之程度、如附表四領取佣金之多寡、投資人於被告在職期間所受損害,及被告工作之期間,招攬之客戶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復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其不得減刑者,既限定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之人犯,則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在該條例施行後始經通緝之人犯,無論是自動歸案或被逮捕到案,均得依該條例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五、又被告行為後,有關量處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下之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於本次刑法修正時除刑法第41條第1 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4 月28日修正,並自同年
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比較新舊法的結果,自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以,被告所犯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之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減刑後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至於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刑法第42條第3 項已經修正,本件經減刑後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51萬元,依修正後規定諭知以新臺幣3,000 元折算1 日,未逾6 個月的日數,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對被告較為有利。
六、末按修正後刑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現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惟為確實督促被告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被告參與本案非法銷售境外基金之情節輕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如主文所示。又依刑法第75 條 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⒈從事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為期貨經理業務;而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或辦理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為期貨顧問事業;而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則屬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及外匯保證金、外匯選擇權契約均屬期貨交易之一種,除有同法第3 條第2 項公告豁免之情形外,均應受期貨交易法規範。⒉上述在臺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仍與鄧予立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招攬投資人,與亨達銀行、CHI 公司、HGI 公司簽立「亨達商業銀行(庫克群島)有限公司外匯保證金交易合約」或「CHI 公司Agreement For ForeignExchange Margin Trading Account (即外匯保證金交易帳戶協議書)」、「HGI 公司CLIENT'S AGREEMENT(即外匯選擇權帳戶之協議書),而為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此部分屬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並由投資人匯款存入亨達銀行或HGI 公司設於香港亞洲銀行、香港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Corporation Limited Dex Voeux Road Central Branch (下稱HSBC銀行),及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 等帳戶,或再由公司其他具犯意聯絡之業務員受上開客戶委託,全權操作期貨交易(此部分屬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並提供關於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如關於外匯選擇權之「投資策略計劃」)等相關資料(此部分屬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而由客戶可自行連結上網或由客戶在業務人員提供之「Option Trading Confirmation 」(外匯選擇權交易確認單)上簽名,再由業務員交付亨達銀行、CHI 公司、HGI 公司之期貨商執行(此部分屬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之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考。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經查:依卷存證據,並無投資人經被告招攬後投資期貨商品,證人丁德昌亦於本院證述:「我不知道如何定義期貨,因為我從來沒有做過期貨。(你跟張一傑在談金融商品的過程中,他有無跟你講過期貨?)他沒有跟我講過期貨,他有跟我推薦過高利潤但是高風險的商品,但是我拒絕了,我只要保本。」(見本院卷二第
274 頁,從而尚難認定被告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依前所述,本應為被告此部分行為無罪之諭知,但追加起訴書既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如果成立犯罪,與前述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8條、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 日附表
一:
1.亨達富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臺北市○○路○ 段○ 號24樓)┌──────┬─────────────────┬────────┐│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87年03月19日│證管會准予籌設富林國際證券投資顧問│ ││ │股份有限公司 │ │├──────┼─────────────────┼────────┤│87年03月30日│富林國際證券投顧公司設立登記 │董事長:杜貴雄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 ○段 105│公司資本額5,000 ││ │號25樓 │萬元,總計500 萬││ │統一編號:00000000 │股 │├──────┼─────────────────┼────────┤│93年02月05日│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公司地址遷至 │董事長:張碧玲 ││ │臺北市○○○路 ○段 ○○○號18樓(此 │ ││ │為亨太公司之所在地) │ │├──────┼─────────────────┼────────┤│93年02月27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 ││ │新任董事為孫鴻、鄧予立、胡卓君; │ ││ │新任監察人為巫鳳容 │ │├──────┼─────────────────┼────────┤│93年02月28日│該公司召開改選後董事會,選任孫鴻 │董事長:孫鴻 ││ │為董事長,孫鴻持股350 萬股,達70% │ │├──────┼─────────────────┼────────┤│93年03月09日│證管會准該公司遷至臺北市○○路○段000│ ││ │號18樓 │ │├──────┼─────────────────┼────────┤│93年04月09日│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公司地址再遷至 │董事長:張碧玲 ││ │臺北市○○○路○○○ 號 7樓之2 │ │├──────┼─────────────────┼────────┤│93年04月14日│證管會准該公司再遷至臺北市光復南 │ ││ │路495 號 7樓之2 │ │├──────┼─────────────────┼────────┤│93年05月04日│證管會准予備查下列事項: │董事長:孫鴻 ││ │1.孫鴻、鄧予立、胡卓君擔任董事 │董 事:鄧予立、││ │2.孫鴻擔任董事長 │ 胡卓君 ││ │3.巫鳳容擔任監察人 │監察人:巫鳳容 │├──────┼─────────────────┼────────┤│93年05月14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路 ○段 │ ││ │000 號00樓」變更登記為「臺北市光 │ ││ │復南路000 號 0樓之2 」 │ │├──────┼─────────────────┼────────┤│93年05月14日│按93年02月27日及次日改選董監之結果│董事長:孫鴻 ││ │變更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 │├──────┼─────────────────┼────────┤│93年03月11日│投審會核准香港商亨達臺灣投資有限 │ ││ │公司 (Hantec Taiwan Investments │ ││ │Limited)(以下簡稱香港亨達臺灣公司)│ ││ │投資富林國際證券投顧公司;並准其受│ ││ │讓孫鴻之全部持股350萬股 │ │├──────┼─────────────────┼────────┤│93年08月24日│由鄧予立擔任主席召開股東會,選任 │董事長:文建華 ││ │香港亨達臺灣公司代表人文建華為董 │ ││ │事;續由鄧予立擔任主席召開董事會 │ ││ │,選任文建華為董事長 │ │├──────┼─────────────────┼────────┤│93年10月19日│變更登記公司負責人 │董事長:文建華 │├──────┼─────────────────┼────────┤│93年12月08日│原董事胡卓君轉該其持股予章意清, │ ││ │章意清持股為150 萬股,達30% │ │├──────┼─────────────────┼────────┤│94年05月19日│變更公司名稱為「亨達富林證券投資 │ ││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亨達 │ ││ │富林證券投顧公司) │ │├──────┼─────────────────┼────────┤│94年07月14日│香港亨達臺灣公司已取得章意清之持股│董事長:文建華 ││ │,累計持股 500萬股,達100%;又增派│董 事:鄧予立、││ │代表人鄧予立、胡卓君 (鄧、胡原係以│ 胡卓君 ││ │個人身份當選) 為董事、劉惠玲為監察│監察人:劉惠玲 ││ │人 │ │├──────┼─────────────────┼────────┤│94年07月15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路○○○ 號│ ││ │ 7樓之2 」變更登記為「臺北市○○路│ ││ │ 5段7 號24樓」 │ │├──────┼─────────────────┼────────┤│95年12月29日│變更資本額為 7,000萬元,計700萬股 │ │├──────┼─────────────────┼────────┤│96年03月22日│金管會許可亨達富林證券投顧公司兼 │ ││ │營期貨顧問業務 │ │├──────┼─────────────────┼────────┤│96年09月13日│變更公司名稱為「亨達證券投資顧問 │董事長:黃為敏 ││ │股份有限公司」 (即為現名) ;另變 │董 事:鄧予立、││ │更登記公司負責人等 │ 胡卓君 ││ │ │監察人:林緯倫 │├──────┼─────────────────┼────────┤│98年04月03日│變更資本額為 5,000萬元,計500 萬股│ │└──────┴─────────────────┴────────┘
2.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臺北市○○○路○ 段○○○ 號18樓)┌──────┬─────────────────┬────────┐│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88年02月02日│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亨 │董事:黃開源 ││ │太公司)設立登記 │股東章意清出資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段000 │30萬元,占3% ││ │號18樓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88年03月04日│設立臺中分公司 │經理:黃開源 ││ │分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路 │ ││ │0段 000號 0樓之 3 │ │├──────┼─────────────────┼────────┤│89年07月26日│股東吳佳玲、劉惠玲部份出資轉讓由 │ ││ │章意清承受,章意清累計出資140 萬 │ ││ │元,達14% │ │├──────┼─────────────────┼────────┤│90年07月27日│前亨太公司解散登記 │ ││ │臺中分公司執照繳回 │ │└──────┴─────────────────┴────────┘
3.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之3 )┌──────┬─────────────────┬────────┐│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90年09月04日│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太 │董事:張伯毅 ││ │公司)設立登記 │股東章幹出資200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段000 │萬元,達20% ││ │號00樓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90年09月11日│設立臺中分公司 │經理:張伯毅 ││ │分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路 │ ││ │0段 000號 0樓之 3 │ │├──────┼─────────────────┼────────┤│91年07月05日│設立高雄分公司 │經理:張家惠 │├──────┼─────────────────┼────────┤│91年09月23日│變更亨太公司登記負責人 │董事:張家惠 │├──────┼─────────────────┼────────┤│91年09月25日│變更臺中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張家惠 │├──────┼─────────────────┼────────┤│92年04月04日│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Cosmos │經濟部投審會92年││ │Hantec Investment (NZ) Limited) │3 月13日核准CHI ││ │(以下簡稱為CHI公司)登記成為亨太 │公司承受蔡妮妮對││ │公司之股東,出資200萬元,達20% │亨太公司之出資 │├──────┼─────────────────┼────────┤│92年08月12日│變更亨太公司登記負責人 │董事:黃開源 │├──────┼─────────────────┼────────┤│92年09月05日│變更臺中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黃開源 │├──────┼─────────────────┼────────┤│92年09月08日│變更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黃開源 │├──────┼─────────────────┼────────┤│93年02月23日│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CHI公司) │經濟部投審會93年││ │及其他股東轉讓其出資予黃開源;致 │2 月11日核准CHI ││ │黃開源之出資達1,000萬元,占100% │公司轉讓持股 │├──────┼─────────────────┼────────┤│93年05月04日│臺中分公司撤銷登記 │ │├──────┼─────────────────┼────────┤│93年05月04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路 ○段 │ ││ │000 號00樓」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北 │ │○ ○○區○○路 ○段 ○○○號 0樓之 0」 │ │├──────┼─────────────────┼────────┤│93年11月03日│亨太公司解散登記 │ │├──────┼─────────────────┼────────┤│93年11月09日│高雄分公司撤銷登記 │ │└──────┴─────────────────┴────────┘
4.富林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臺北市○○路○ 段○ 號24樓)┌──────┬─────────────────┬────────┐│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93年03月15日│富林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董事:陳麗足 ││ │富林投資管顧公司)設立登記 │股東陳麗足出資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 ○段000 │800 萬元,達80% ││ │號 0樓 │股東章幹出資200 ││ │統一編號:00000000 │萬元,達20% │├──────┼─────────────────┼────────┤│93年04月02日│設立臺中分公司 │經理:陳麗足 ││ │分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路 │ ││ │0段 000號 0樓之 3 │ │├──────┼─────────────────┼────────┤│93年11月29日│章幹轉讓其出資予陳麗足,致陳麗足 │ ││ │登記之出資達 1,000萬元,占100% │ │├──────┼─────────────────┼────────┤│93年12月23日│變更富林投資管顧公司登記負責人 │董事:王昌玲 ││ │陳麗足轉讓其出資予王昌玲,致王昌玲│ ││ │登記之出資 1,000萬元,占100% │ │├──────┼─────────────────┼────────┤│93年12月23日│變更臺中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王昌玲 │├──────┼─────────────────┼────────┤│95年06月22日│臺中分公司撤銷登記 │ │├──────┼─────────────────┼────────┤│95年07月18日│更名為富林環球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王昌玲 ││ │(下稱富林資管公司) │ ││ │王昌玲之登記出資額增加為2,000 萬元│ ││ │,占100% │ │├──────┼─────────────────┼────────┤│95年09月05日│變更富林資管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世安│董事:李世安 ││ │,其登記出資額為 2,000 萬元,占 │ ││ │100% │ │├──────┼─────────────────┼────────┤│96年05月23日│變更富林資管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秀娥│董事:陳秀娥 ││ │,其登記出資額為 2,000 萬元,占 │ ││ │100% │ │├──────┼─────────────────┼────────┤│96年06月20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路 ○段 │ ││ │000 號 0樓」變更登記為「臺北市信 │ ││ │義路 0段 0號00樓」 │ │├──────┼─────────────────┼────────┤│97年03月13日│富林資管公司解散登記 │ │└──────┴─────────────────┴────────┘
5.富林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臺北市○○路○ 段○ 號24樓)┌──────┬─────────────────┬────────┐│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95年07月14日│金管會准予籌設富林環球證券投資顧問│ ││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富林環球證券│ ││ │投顧公司) │ │├──────┼─────────────────┼────────┤│95年08月02日│富林環球證券投顧公司設立登記 │董事長:章幹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 段○ 號24│股東章幹持股60 ││ │樓統一編號:00000000 │萬股,達60% ││ │ │股東章文清持股20││ │ │萬股,達20% ││ │ │股東陳秀娥持股20││ │ │萬股,達20% │├──────┼─────────────────┼────────┤│95年11月08日│金管會准予解散富林環球證券投顧公司│ │├──────┼─────────────────┼────────┤│95年11月22日│富林環球證券投顧公司解散登記 │ │└──────┴─────────────────┴────────┘⒍富林商聯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95年06月23日│核准設立 │ │├──────┼─────────────────┼────────┤│95年07月03日│高雄分公司設立登記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96年09月03日│撤銷高雄分公司登記 │ │├──────┼─────────────────┼────────┤│97年5月22 日│公司解散登記 │ │└──────┴─────────────────┴────────┘附表二:被告相關工作資料整理┌─────┬────┬──────────────────────────┬───────────────────┐│被告 │投保單位│勞保部分 │健保部分 ││ │ ├──────┬──────┬────────────┼─────┬─────┬───────┤│ │ │勞保投保起日│勞保投保迄日│卷證頁 │健保加保日│健保轉出日│卷證頁 │├─────┼────┼──────┼──────┼────────────┼─────┼─────┼───────┤│張一傑 │亨太管理│91.1.1 │93.4.5 │99 他 6082 卷 4,P156、 │ │ │ ││ │顧問有限│ │ │173 │ │ │ ││ │公司 │ │ │ │ │ │ ││ ├────┼──────┼──────┼────────────┼─────┼─────┼───────┤│ │富林環球│93.4.5 │96.12.28 │99 他 6082 卷 4,P182 反│93.4.5 │97.1.1 │99 他 6082 卷 ││ │資產管理│ │ │、229 │ │ │4,P286 ││ │顧問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附表三:被告招攬之投資人匯款情形┌───┬────┬───┬──────┬────────────┬────────┬─────────┬───┬─────┬───────────┐│業務員│匯款日期│匯款人│國外受款人 │國外受款銀行 │ 國外受款帳號 │ 投資金融商品 │幣別 │原幣金額 │ 卷證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張一傑│93.12.29│丁德昌│ Hantec │ DBS Bank(Hong │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30020.00 │中央銀行外匯局匯出匯款││ │ │ │ Global │ Kong)Limited │ │ │ │ │資料(99他6082卷5第279││ │ │ │ │ │ │ │ │ │頁) │├───┼────┼───┼──────┼────────────┼────────┼─────────┼───┼─────┼───────────┤│張一傑│94.11.7 │丁德昌│ Hantec │ DBS Bank(Hong │00000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20000.00 │中央銀行外匯局匯出匯款││ │ │ │ Global │ Kong)Limited │ │ │ │ │資料(99他6082卷5第279││ │ │ │ │ │ │ │ │ │頁) │└───┴────┴───┴──────┴────────────┴────────┴─────────┴───┴─────┴───────────┘附表四:富林公司業務佣金匯付明細表┌──┬──────┬───┬───┬──────┬──────┬──────┐│編號│日期 │匯款人│受款人│華南銀行帳號│金額(美金)│ 卷證頁 ││ │ │ │ │ │ │ ││ │ │ │ │ │ │ │├──┼──────┼───┼───┼──────┼──────┼──────┤│1 │93.10.5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308.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84-87 頁 │├──┼──────┼───┼───┼──────┼──────┼──────┤│2 │93.11.5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347.51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91-94 頁 │├──┼──────┼───┼───┼──────┼──────┼──────┤│3 │93.12.6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240.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95-97 頁 │├──┼──────┼───┼───┼──────┼──────┼──────┤│4 │94.1.6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810.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98-100 頁 │├──┼──────┼───┼───┼──────┼──────┼──────┤│5 │94.2.3 │巫鳳容│張一傑│000000000000│1625.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04-106 頁 │├──┼──────┼───┼───┼──────┼──────┼──────┤│6 │94.4.7 │巫鳳容│張一傑│000000000000│1060.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14-115 頁 │├──┼──────┼───┼───┼──────┼──────┼──────┤│7 │94.9.27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38.1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29-131 頁 │├──┼──────┼───┼───┼──────┼──────┼──────┤│8 │94.10.7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763.37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32-134 頁 │├──┼──────┼───┼───┼──────┼──────┼──────┤│9 │94.10.20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212.33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35-137 頁 │├──┼──────┼───┼───┼──────┼──────┼──────┤│10 │94.11.7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550.53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48-150 頁 │├──┼──────┼───┼───┼──────┼──────┼──────┤│11 │94.11.17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77.52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51-153 頁 │├──┼──────┼───┼───┼──────┼──────┼──────┤│12 │94.12.6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699.54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54-156 頁 │├──┼──────┼───┼───┼──────┼──────┼──────┤│13 │94.12.20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615.98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57-159 頁 │├──┼──────┼───┼───┼──────┼──────┼──────┤│14 │94.12.26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770.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60-162 頁 │├──┼──────┼───┼───┼──────┼──────┼──────┤│15 │95.1.6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384.3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72-174 頁 │├──┼──────┼───┼───┼──────┼──────┼──────┤│16 │95.2.7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225.39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79-181 頁 │├──┼──────┼───┼───┼──────┼──────┼──────┤│17 │95.4.7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895.06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91-193 頁 │├──┼──────┼───┼───┼──────┼──────┼──────┤│18 │95.4.21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484.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94-196 頁 │├──┼──────┼───┼───┼──────┼──────┼──────┤│19 │95.5.8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43.88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197-199 頁 │├──┼──────┼───┼───┼──────┼──────┼──────┤│20 │95.5.23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676.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00-202 頁 │├──┼──────┼───┼───┼──────┼──────┼──────┤│21 │95.6.8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23.43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03-205 頁 │├──┼──────┼───┼───┼──────┼──────┼──────┤│22 │95.6.21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247.25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06-208 頁 │├──┼──────┼───┼───┼──────┼──────┼──────┤│23 │95.7.10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586.21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09-211 頁 │├──┼──────┼───┼───┼──────┼──────┼──────┤│24 │95.7.24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96.88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12-214 頁 │├──┼──────┼───┼───┼──────┼──────┼──────┤│25 │95.8.8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450.57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15-217 頁 │├──┼──────┼───┼───┼──────┼──────┼──────┤│26 │95.8.21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283.41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18-220 頁 │├──┼──────┼───┼───┼──────┼──────┼──────┤│27 │95.9.11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361.25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21-223頁 │├──┼──────┼───┼───┼──────┼──────┼──────┤│28 │95.9.22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345.52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24-226 頁 │├──┼──────┼───┼───┼──────┼──────┼──────┤│29 │95.10.12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297.66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27-229 頁 │├──┼──────┼───┼───┼──────┼──────┼──────┤│30 │95.10.24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387.77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30-232頁 │├──┼──────┼───┼───┼──────┼──────┼──────┤│31 │95.11.8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46.44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36-238頁 │├──┼──────┼───┼───┼──────┼──────┼──────┤│32 │95.11.22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328.67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39-241 頁 │├──┼──────┼───┼───┼──────┼──────┼──────┤│33 │95.12.8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1365.99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42-244 頁 │├──┼──────┼───┼───┼──────┼──────┼──────┤│34 │95.12.22 │章幹 │張一傑│000000000000│38.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45-247 頁 │├──┼──────┼───┼───┼──────┼──────┼──────┤│35 │96.7.9 │巫鳳容│張一傑│000000000000│1413.63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71-272頁 │├──┼──────┼───┼───┼──────┼──────┼──────┤│36 │96.7.23 │巫鳳容│張一傑│000000000000│100.00 │97 偵 16993 ││ │ │ │ │ │ │市調處證據資││ │ │ │ │ │ │料卷,第 ││ │ │ │ │ │ │273-27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