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 告 陳明嘆
陳碧雲被 告 王書芬
陳能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