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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01號聲 請 人 林青弘即 原 告被 告 周志鴻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住、居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街○○○號」、「居臺中市○區○○路○○○號00樓之0」。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更正判決、更正裁定」狀。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列原告住居所,係根據其附帶民事起訴狀與本件被告所涉刑事偵查程序中所列原告地址而綜合記載。然經原告提出本件更正聲請後,本院查詢其戶籍登記資料,原告確係籍設「臺中市○區○○街○○○號」。至於原告訴狀所寫「臺中市○區○○路○○○號00樓之0」,應係其居所。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