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陳景祺被 告 沈學華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沈學華因傷害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541號),經原告陳景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