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侵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YAMUR KURSAT ERSAGUN(中文名:王凱傑)選任辯護人兼送達代收人 顧定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案號:一○二年度侵訴字第八二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YAMUR KURSAT ERSAGUN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0樓之00。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曾由本院限制住居地點及變更住居地點,然因其變更後之居住地點又遭媒體大肆報導,致林姓房東決定違約而不願將房屋出租予伊,伊僅能重尋住居所並與許姓房東訂立租約,為此聲請本院同意更改限制住居地點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三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命其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街○○號7樓之1,其後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15樓之11,現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0樓之00。而被告確有租賃並居住在新北市○○區○○路○○號0樓之00房屋乙情,業經證人即上址之出租人許雅婷在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並有被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出租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茲因本院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其因前林姓房東違約,而有遷移之必要,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地,經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承學法 官 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