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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侵訴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000B(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陳炎琪律師

主 文0000000000B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000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7 月10日裁定自102年7月1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日期:201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