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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侵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附民原告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附民原告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何昇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