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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交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徐梓軒被 告 游家豐

和 解 筆 錄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羽玄書記官 許博為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被 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 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博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