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源洋
胡際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49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訴字第61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源洋、胡際昌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葉銘輝」印文共肆枚、署押共陸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林源洋、胡際昌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源洋、胡際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被告等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其等偽造簽名、印章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罪為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故被告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間,屬1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本案所造成社會危害、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至於被告等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葉銘輝」印文共4枚、署押共6枚,既屬偽造之印文、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時間 │ 偽造文件 │ 變更登記項目 │偽造之印文、││ │ │ │署押之數量 │├──────┼────────┼─────────────┼──────┤│96年7月9日 │股東同意書、章程│申請增資、增加股東、遷址及│署押壹枚 ││ │ │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印文壹枚 │├──────┼────────┼─────────────┼──────┤│96年7月25日 │股東同意書 │申請遷址變更登記。 │署押壹枚 │├──────┼────────┼─────────────┼──────┤│96年11月21日│股東同意書、章程│申請所營事業及修正章程變更│署押壹枚 ││ │ │登記。 │印文壹枚 │├──────┼────────┼─────────────┼──────┤│97年2月14日 │股東同意書 │申請遷址變更登記。 │署押壹枚 ││ │ │ │印文壹枚 │├──────┼────────┼─────────────┼──────┤│97年4月21日 │股東同意書、章程│申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署押壹枚 │├──────┼────────┼─────────────┼──────┤│97年5月2日 │股東同意書、章程│申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署押壹枚 ││ │ │ │印文壹枚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2497號被 告 林源洋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0樓胡際昌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居桃園縣龜山鄉○○○街00巷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源洋係賀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賀柏公司)實際負責人,竟與胡際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葉銘輝同意,先於不詳時、地,盜刻葉銘輝之印章,繼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偽造葉銘輝之簽名於賀柏公司股東同意書,另蓋用上開盜刻之印章於賀柏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後,由胡際昌持該等文件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變更登記,而將葉銘輝虛列為賀柏公司股東,並使該管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該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及葉銘輝。嗣葉銘輝於民國100年1月間接獲財政部國稅局內湖稽徵所寄之95、96年賀柏公司營業稅稅單,謂其為該公司股東,始悉遭人冒名,向本署提出告訴後,因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葉銘輝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林源洋之供述。 │被告林源洋在股東同意書上偽││ │ │簽「葉銘輝」姓明之事實。 ││ │ │ │├──┼──────────┼─────────────┤│ 2 │被告胡際昌之供述。 │被告胡際昌受被告林源洋委託││ │ │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送件辦理││ │ │變更登記之事實。 ││ │ │ │├──┼──────────┼─────────────┤│ 3 │證人葉銘輝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 4 │96年7月9日、25、同年│佐證被告林源洋偽造葉銘輝之││ │11月21日、97年2月14 │簽名及印文之事實。 ││ │日、同年4月21日、5月│ ││ │2日(2份)賀柏公司股│ ││ │東同意書、96年7月9日│ ││ │、11月21日、97年4月 │ ││ │21日、5月2日公司章程│ ││ │。 │ │├──┼──────────┼─────────────┤│ 5 │賀柏公司變更登記表。│該變更登記表上列葉銘輝為賀││ │ │柏公司股東,佐證被告涉有使││ │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實。 │├──┼──────────┼─────────────┤│ 6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被告胡際昌送件之事實。 ││ │ │ ││ │ │ │└──┴──────────┴─────────────┘
二、核被告林源洋、胡際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2人偽造簽名、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從一重處斷。偽造之葉銘輝簽名、印文,請一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施 宣 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 佩 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時間 │偽造文件 │變更登記項目 │├──────┼─────────┼────────────────────┤│96年7月9日 │股東同意書、章程 │申請增資、增加股東、遷址及修正章程變更登││ │ │記。 │├──────┼─────────┼────────────────────┤│96年7月25日 │股東同意書 │申請遷址變更登記。 ││ │ │ │├──────┼─────────┼────────────────────┤│96年11月21日│股東同意書、章程 │申請所營事業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 │ │ │├──────┼─────────┼────────────────────┤│97年2月14日 │股東同意書 │申請遷址變更登記。 │├──────┼─────────┼────────────────────┤│97年4月21日 │股東同意書、章程 │申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97年5月2日 │股東同意書、章程 │申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