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66號原 告 林文連被 告 簡瑋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012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