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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審附民字第 6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59號原 告 陳正然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被 告 蔣韻林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被告蔣韻林因傷害附帶民訴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