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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10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02號抗 告 人 黃文發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狀紙所示。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黃文發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6日所為駁回其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聲請之裁定表示不服,然上開裁定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但書所列情形不符,依法不得抗告,故抗告人對該裁定表示不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