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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5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葉怡伶共 同選任辯護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被 告 張瑞蘭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102 年度偵字第6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怡伶、張瑞蘭共同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瑪麗蓮公司)同為販售量身訂製女性塑身衣之事業,在市場上具競爭關係,葉怡伶為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張瑞蘭於民國100 年間為維娜斯公司之員工,擔任行銷企畫之工作。詎葉怡伶、張瑞蘭為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公司競爭之目的,葉怡伶乃於100 年間指示張瑞蘭於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經張瑞蘭與博思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思公司)業務承辦人員陳詩婕洽談報價後呈報葉怡伶同意後,葉怡伶即於100 年7 月15日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博思公司自100年8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間(嗣實際服務期間延長至同年10月間),為維娜斯公司在網路討論區就有關塑身衣品牌之討論串中,對瑪麗蓮公司之品牌置入負面評價共60筆,每筆單價新臺幣(下同)300 元。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約後,葉怡伶、張瑞蘭乃共同基於妨害告訴人競爭信譽,及與博思公司員工陳詩婕、博思公司聘僱之網路寫手陳盈君、李秉潔共同加重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由葉怡伶主導決策,張瑞蘭對陳詩婕為指示聯繫,並由陳詩婕指示陳盈君、李秉潔撰寫關於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及服務之負面評價文章後,經陳詩婕將該等文章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張瑞蘭審核修改及確認,再由陳盈君自位於臺北市○○區○○街及臺北市○○區○○○路之住居所,以「豆豆雞」、「karensa 」之網路帳號暱稱,由李秉潔自位於新北市○○區○○○街之住所,以「蝦芙」之網路帳號暱稱,分別使用電腦網路登入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站(下稱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網址: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 ),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就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所示之討論串中,接續發表如附表

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散布、指摘如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中所示不實情事,足生損害於瑪麗蓮公司之商業信譽及名譽(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涉犯加重誹謗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嗣因陳盈君、李秉潔所使用上開網路帳號暱稱經寶貝家庭網站停權,瑪麗蓮公司並依法訴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瑪麗蓮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陳詩婕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業經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由證人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所為陳述。辯護人固為被告維娜斯公司、葉怡伶、張瑞蘭辯稱:證人陳詩婕於102 年3 月28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內容,與偵訊筆錄之記載不符,並屢遭檢察官干擾及恐嚇,且陳詩婕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應訊時所委任之辯護人,亦同時為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代表人呂志強被訴侵害維娜斯公司商標權之他案刑事訴訟中所委任之律師,與告訴人關係密切,陳詩婕亦就其原所為無罪答辯轉為認罪,當係受辯護人及告訴人之不當影響及利益交換,可認陳詩婕上開偵查中所為證述非出於自由意志而欠缺證據能力云云。經查,證人陳詩婕上開偵訊時所為證述,業經本院就其錄音光碟會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勘驗結果如下:「檢察官:維娜斯公司的張瑞蘭和葉怡伶說請妳們寫競品負面評價時,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能寫文章有這件事嗎?三位(指同時受訊問之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

陳詩婕:應該說口頭有跟我們講,所以…檢察官:來,陳小姐到底有還是沒有?陳詩婕:有口頭這樣講,但是…檢察官:你上一庭是這樣說的嗎?陳詩婕:我上一庭沒有說到這個部分,但是她們公司有說到就是瑪莉蓮…檢察官:我現在先只問她們有這樣要求嗎?陳詩婕:口頭上有。

檢察官:好啦,告訴人的告代也不在現場,你們到時後自己等著看。大律師你們有聽到吧告代,你們到時對被告的態度…告訴代理人:我們再表示意見。

檢察官:這個好像沒有什麼需要特別再去…對呀,不然這件人家對你們好像也沒有很友善啦,是不是?大律師這樣應該沒有錯吧?告訴代理人:是。

檢察官:有口頭這樣講,但沒有寫入契約,那她們到底有沒有要求勒?陳詩婕:(所為證述聽不清楚)。

檢察官:陳詩捷小姐呀…陳詩婕:我講的是真的。

檢察官:對,你講的是真的。對也好,到最後可能所有民事責任都在你們公司裡面。說不定啦,我個人見解,對呀,反正你們公司看起來規模也很大,該你們負責的既然你們做錯事了,該你們負責的該賠錢,主要也是你們賠呀。

陳詩婕:可是我們…檢察官:人家…,你自己有說人家有要求你們的唷,是你們自己沒做是你們違約,又對人家公司侵權,二家公司你都要賠,你自己想清楚,如果你真的有…如果人家真的有這樣要求你,妳們公司負的責任是什麼?你要想清楚。那如果沒有這樣要求你,那請你講真話,這個很確定的事情..大律師(指被告葉怡伶等之辯護人),不然給你們問話好不好,你到現在插我多少話,人家大律師都是安靜的對不對?……檢察官:陳詩捷小姐,你所謂的口頭這樣講是什麼啊?陳詩婕:她們…檢察官:什麼時候講的?陳詩婕:專案開始的時候(聽不清楚)…維娜斯…(聽不清楚)檢察官:她們有叫你親身體驗之後才能寫文章嗎?陳詩婕:他是有…(聽不清楚)檢察官:你所謂的口頭要求是什麼?是誰給你要求?陳詩婕:張瑞蘭。

檢察官:好,張瑞蘭厚,張瑞蘭只有跟我口頭要求…怎樣?陳詩婕:去維娜斯跟瑪莉蓮的櫃走一走看一看。

檢察官:維娜斯、瑪莉蓮的櫃走一走看一看她們的產品?陳詩婕:嗯。

檢察官:那有要求要親身體驗試穿後才能寫文章嗎?陳詩婕:沒有要求到體驗跟試穿,只有…(聽不清楚)。

檢察官:但沒有要求我們要親身體驗及試穿之後才寫文章是不是?陳詩婕:對。

檢察官:沒有要求你們要親身體驗及試穿之後才寫文章是不是?陳詩婕:對。

檢察官:來,剛才所述確定都實在嗎?陳詩婕:實在(點頭)。

檢察官:你們三位會為了逃避責任故意說不實在的話嗎?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均答:不會。

檢察官:講的確定實在嗎?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均答:實在。

檢察官:你方才講的話如何證明是真的呢?如何證明她們沒有要求說你們要親身體驗瑪莉蓮的產品及親身試穿後才能寫負面競品的文章?陳詩婕:如果硬性要求的話一定是會放在合約裡面。

檢察官:如果她們有硬性要求的話,我們一定會放在合約裡面。是不是?那計價有會不一樣嗎?就是她們有要求親身體驗你們每則文章價格要怎麼算?陳詩婕:這部分都沒有談到說…檢察官:對。

陳詩婕:(聽不清楚)。

檢察官:那價格會提高嗎?如果要親身體驗及試穿?陳詩婕:有可能會吧,因為畢竟就是要付給寫手去的工錢…檢察官:嗯,好。那個競品她們評價的文章是不是?陳詩婕:(點頭)對。

檢察官:我們還要支付給寫手去體驗及試穿的工錢是不是?陳詩婕:(點頭)。

檢察官:所以報價可能就要再提高是不是?陳詩婕:對,就是…(聽不清楚)。

檢察官:因為這樣才能涵蓋體驗及試穿的費用,是不是?那你們付給寫手多少錢?現在?陳詩婕:就是我們算一則,一則是50塊。

檢察官:一則50塊是不是?但我們就本合約支付給寫手的費用是一則50元,是沒有這部份費用的是不是?陳詩婕:(點頭)。

檢察官:是沒有包含體驗試穿的費用嘛?沒錯嘛?陳詩婕:(點頭)。」上開勘驗情形,並經本院作成勘驗筆錄在卷(參本院卷㈡第66至67頁)。而檢察官就陳詩婕此部分證述所製作之偵訊筆錄,固以要旨之方式記載:「(問:維娜斯公司的張瑞蘭和葉怡伶說請你們寫競品負面評價時,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能撰寫文章?)有口頭這樣講,但沒有寫入契約,所以也沒有硬性規定。」、「(問:你所謂的口頭要求是什麼?)張瑞蘭只有口頭跟我要求說要去維娜斯跟瑪麗蓮的櫃走一走,看看他們的產品,但沒有要求我們要親身體驗及試穿瑪麗蓮的產品後才能寫文章。」、「(問:你方才講的話如何證明是真的?)因為他們有硬性要求的話,我們一定會放在合約裡面,且如果真的要求親身體驗及試穿才能寫競品負面評價文章的話,我們還要支付給寫手去體驗試穿的工錢,所以報價就還要再提高,因為這樣子才有辦法含試穿體驗的費用,但我們就本合約支付給寫手的費用是一則五十元,是沒有包含體驗試穿的費用的。」等語(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一(下稱14857 偵卷一)第240 、241 頁),惟並未誤載、扭曲陳詩婕所為證述內容。且檢察官訊問時之態度固非溫和,然亦僅係其就陳詩婕證述所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為訓示,尚難謂對陳詩婕之證述有何干擾及恐嚇。而陳詩婕於偵訊中以被告身分所委任之陳以蓓律師,固在告訴人代表人呂志強被訴侵害維娜斯公司商標權之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65號刑事訴訟中受委任為呂志強之辯護人,有上開案件刑事報到單、刑事委任狀可稽,然經證人陳詩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固有於10

2 年3 月29日與告訴人達成協調或和解,需於寶貝家庭網站刊登道歉啟事1 個月,惟於偵查中並無人教唆其更改證詞,陳以蓓律師也沒有叫其與告訴人配合等語(參本院卷㈢第48頁反面、第49頁),且陳詩婕與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亦與上開偵查中證述意旨相符,難認其上開偵訊中之證述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況辯護人於刑事偵查程序中為被告分析所可能遭受之法律上利害,促被告自白其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求受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實屬常見,亦為法律所許,故縱陳詩婕確由辯護人促成與告訴人和解,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而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亦難遽以推認其上開偵訊中所為證述有何受辯護人及告訴人不當影響而屬不實,辯護人上開抗辯云云,實屬臆測而難採信。是證人陳詩婕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證述,均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經本院傳喚到庭,使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及其辯護人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已足確保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是該部分審判外之陳述,具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除上開證人陳詩婕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本案下列所引用含如附表所示網路留言內容之寶貝家庭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被告張瑞蘭以帳號0000000-00000@um

ail.hinet.net 與陳詩婕帳號000000.0000@togather.com.t

w 於100 年7 月間往來之電子郵件,均係就電腦網頁顯示之畫面,直接以電腦列印功能列印輸出之文書,並用以認定本案被告等共同以文字散布不實事實之構成要件,及被告張瑞蘭與陳詩婕就合約之簽訂及執行中,所為磋商討論之事實行為,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且上開寶貝家庭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除經經營寶貝家庭網站之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確認為其網站討論區之討論串內容,並據以提供如附表所示「豆豆雞」、「kerensa 」、「蝦芙」等帳號暱稱之發言網路ip位址(參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11216 號卷第114 、115 頁),且證人陳盈君、李秉潔亦到庭證稱此網頁列印資料所示內容,確為其等在寶貝家庭網站討論區中所留言之討論串。另上開電子郵件往來列印資料,係由陳詩婕所提出,並其以證人身分經到庭結證稱確為其與張瑞蘭所往來且未經修改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內容等語(參本院卷㈢第48頁),而該等郵件除所具「寄件者」、「日期」、「主旨」、「收件者」及寄件者簽名檔等形式外觀,與一般電子郵件之寄收件格式相符外,該等信件所示往來時間之100 年6 月底至7 月間,所載如「口碑擴散建議」、「維娜斯口碑專案文章過稿」、「維娜斯本日任務0711」、「維娜斯本日任務0726」等信件主旨及附件名稱,與如「附件是我們慣用的合約形式」、「附件為保密條約」、「今天開始會先做口碑擴散的部分,明天會給予第一次過稿,那率先開始的部分會直接扣掉操作筆數唷,就是總共做60筆,如到專案開始前已操作10筆,那專案開始時就是60-10 筆」、「包括付款方式,我們會是以月結45天的支票支付,以及我們很重視保密條款」、「只有一則是我自己想把價錢寫模糊一點,把然後把華歌爾改成華* 爾這樣」等內容,核與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間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之簽訂時間、服務期間、服務內容、付款方式、保密條款相符,亦與如附表二編號5 、6 之網路留言內容吻合。且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蘭亦證稱:該等信件看起來應該是其與陳詩婕往來的電子郵件,其所載並沒有哪部分明顯不是其通信內容等語(參本院卷㈢第121 頁),是堪認該等電子郵件及所含附件,確係陳詩婕與張瑞蘭就上開服務合約書之簽訂及執行狀態,所為討論磋商而互相寄發之信件,內容並無不實之情形。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之辯護人固為被告辯稱:上開文書均未經公證,且陳詩婕分別於101 年12月3 日及103 年1 月5日均提出上開電子郵件為證據,然就其所先後提出形式上同一封之郵件中,分別具如:寄件人、收件人、副本收件人欄位有無顯示其電子郵件帳號、內文是否顯示原始文字抑或僅顯示「引用文字」字樣、附件位置於信首或信尾、寄件人簽名檔文字有無顯示底線、內容中刪節符號的顯示方式不同等明顯差異,足認陳詩婕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內容有經變造或修改之嫌,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上開文書非為供述證據而屬物證,已如前述,故僅需合法取得且具形式上真實性,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者,即可容許為證據,至能否藉以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明力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01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468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就該等文書形式真實與否,採自由證明法則,得由法院依各該關連性證據綜合認定之,非以經第三人公證為必要,且陳詩婕先後提出同一內容之電子郵件間,固具辯護人上開所指外觀之差異,惟除該2 份郵件之實質內容均屬一致外,依其信件列印形式觀之,陳詩婕於101 年12月

3 日所提出者,係其將該等電子郵件轉寄予偵查中之辯護人即明沂律師事務所林雨欣律師後,由林雨欣律師開啟該轉寄信件後列印而成,而陳詩婕於103 年1 月5 日所提出者,則係其自行開啟原始電子郵件後列印所得,兩者既係以不同電腦及瀏覽器分別開啟原始郵件及轉寄郵件所為列印結果,彼此具上開信件格式顯示之差異當屬合理,難據此即認該等電子郵件有何變造或修改之不實情事,辯護人上開抗辯均無可採。從而,上開文書內容及提出過程既無不法或內容不實之情形,且與證明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依法亦應得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葉怡伶、張瑞蘭矢口否認有何妨害競爭信譽及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被告維娜斯公司固有經被告張瑞蘭與陳詩婕洽談後,由被告葉怡伶代表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博思公司為維娜斯公司於網路上進行品牌之口碑行銷,惟雙方已約定對競爭品牌之負面評價不過稿,維娜斯公司並已對博思公司網路撰寫人員行教育訓練,強調需至告訴人品牌專櫃實際體驗後始得對之撰寫負評,且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亦與客觀真實相符,不致減損告訴人之名譽或商譽,被告等欠缺誹謗之故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公司同為販售量身訂製女性塑身衣

之事業,在市場上具競爭關係,被告葉怡伶為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瑞蘭於100 年間為維娜斯公司之員工,負責行銷企畫之工作。被告葉怡伶於100 年間指示被告張瑞蘭於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經被告張瑞蘭與博思公司業務承辦人員陳詩婕洽談報價後呈報被告葉怡伶同意,被告葉怡伶即於100 年7 月15日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博思公司自100 年8 月1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間(嗣實際服務期間延長至同年10月間),為維娜斯公司提供專案管理、口碑置入、口碑客服、口碑擴散、監看報告等網路服務,並就其中「口碑擴散」之服務項目中,約定博思公司需於競品討論串中置入負面評價,單月共發佈30筆,平均每筆達30字以上。雙方簽約後,即由被告葉怡伶主導決策,被告張瑞蘭實際對陳詩婕聯繫及指示,並由陳詩婕指示博思公司所聘僱之陳盈君、李秉潔對告訴人品牌撰寫負評,而由陳盈君自其位於臺北市○○區○○街及臺北市○○區○○○路之住居所,以「豆豆雞」、「kare

nsa 」之網路帳號暱稱,由李秉潔自其位於新北市○○區○○○街之住所,以「蝦芙」之網路帳號暱稱登入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之討論串中,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等情,業據證人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到庭結證明確,並有維娜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網頁DM資料、告訴人公司網頁DM資料、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間100 年7月11日口碑優化服務報價單、100 年7 月15日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及其附件、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就附表所示討論串留言之列印資料等件為據,並為被告所坦承,堪信為真實。

㈡陳盈君、李秉潔於寶貝家庭網站討論區各討論串中,所發表

如附表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就其「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內容,均係以第一人稱之角度,在網路中對不特定閱覽人散布、指摘其親身購買、穿著告訴人品牌產品後,所遭受服務缺失及使用後所產生生理不適病症反應。辯護人固為被告辯稱:多數消費者穿著、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確會產生濕疹、過敏等病症反應,且告訴人所提供之服務亦多有缺失,故上開言論所指情形均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屬真實,不足以降低或影響告訴人之名譽及商譽云云,並舉本案共同被告洪慈聆(經本院另行審結)之診斷證明書、紅疹照片,及被告維娜斯公司派遣市調員所製作神秘訪客市場調查問卷、市場調查結果報告等件為據。惟查,陳盈君以「豆豆雞」、「karensa 」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表如附表一、二「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據證人陳盈君到庭結證稱:伊沒有實際購買及試穿過告訴人品牌之產品,該等留言內容是伊斯時任職於博思公司時,使用博思公司所提供之上開網路暱稱帳號,依照維娜斯公司所提供載有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後不舒服經驗之文字檔案,伊自己模擬穿過告訴人品牌產品之經驗後上網撰寫的,伊知道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是假的等語(參本院卷㈢第27至32頁),而李秉潔以「蝦芙」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表如附表三「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亦據證人李秉潔到庭結證稱:伊亦沒有實際購買及試穿過告訴人品牌之產品,該等留言內容係伊斯時任職於博思公司時,使用博思公司所提供之上開網路暱稱帳號,依照陳詩婕所提供載有告訴人品牌產品使用之負面評價大綱例稿,經伊改編後上網撰寫的,伊也知道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是假的等語(參本院卷㈢第34至38頁)。從而,陳盈君、李秉潔就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以第一人稱角度而為對告訴人品牌產品之服務缺失、使用後所具生理不適病症反應之指摘,均非發言者即陳盈君、李秉潔2 人所真實經歷之經驗。而行為人依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之規定,得就其誹謗之事不罰之「真實」與否,本應以該行為人自身是否親身經驗或是否已盡相當查證義務與否為斷,而不應無視行為人實際狀況,僅從第三人平均經驗為認定。況被告維娜斯公司及告訴人所販售之塑身衣產品,既需以購買人不同身型量身定作,個人因體質之不同亦會產生相異之產品適應程度,所接受到之銷售服務狀況亦會因不同之銷售人員而有異,益無從認定有何放諸四海皆準之絕對真實狀態,故除非陳述者係針對一般普遍狀況泛論敘述事實狀態,否則在以自身立場為立論前提,陳述使用、穿著告訴人品牌產品之情形時,自僅有親身實際遭遇之經驗始可謂屬「真實」。準此,陳盈君、李秉潔所為如附表一、二、三「留言內容」欄之文章內容,既非其等親身經驗,其等亦明知該敘述係屬虛偽編造,則就該文章中「所涉不實情事」欄所指情事,業已足使一般閱讀之人誤認發表言論之特定人,因穿著、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而確實遭受服務缺失或產生不良之生理病症反應,而減低、貶損對告訴人品牌產品之信任程度,故陳盈君、李秉潔就如附表「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為陳述,當屬以文字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及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而辯護人所舉洪慈聆及神秘訪客市場調查結果,該等第三人縱確因穿著、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而生有與如附表「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相同情況,亦僅屬該個別消費者之個人情形,無從據此而認陳盈君、李秉潔指摘之事即為真實。否則,僅需有部分使用者具某種個別經驗,將使凡無此經驗之人均得假以自我經歷而為指摘傳述,而使閱聽人誤認該經驗屬多數人普遍之共同現象,則會造成言論市場中認知之混淆與錯誤,當非言論自由所欲保障之範疇,故辯護人上開抗辯,即非有據。

㈢辯護人復為被告辯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上開

服務合約時,業已約明對博思公司撰寫告訴人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章並不過稿,且維娜斯公司對陳詩婕及陳盈君、李秉潔等網路寫手為教育訓練時,業已明確表明需先至告訴人之專櫃實際體驗告訴人產品後始得撰寫負評,而因陳盈君、李秉潔所撰寫如附表「所涉不實情事」欄所指情況,與被告等曾為之市場調查結果相符,故被告等有相當理由確信博思公司所提供之負面評價為真實,欠缺妨害競爭信譽及誹謗之故意云云,並舉上開服務合約書、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蘭及於

100 年間任職於被告維娜斯公司之員工吳幸婞之證述為據。經查:

⒈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所簽訂之上開合約書,就競品討

論串中置入負面評價之「口碑擴散」項目中,固約定維娜斯公司對該負面評價「不過稿」。然就該「口碑擴散」項目之具體執行情形,據證人陳盈君到庭結證稱:陳詩婕提供載有告訴人品牌缺點敘述的文字檔案給伊後,伊便參考該文檔內容模擬消費者之立場,撰寫對告訴人品牌產品之負面評價文章,寫好後交給陳詩婕,隔一兩天陳詩婕會將經修正過的內容交給伊上網發文留言,每則留言約可拿50元稿費等語(詳本院卷㈢第27至33頁),證人李秉潔到庭結證稱:陳詩婕會先提供載有告訴人品牌缺點大綱的excel 檔案文字給伊,伊便會參考該大綱內容改寫成3 、50個字的負面評價文章,寫好後交給陳詩婕,陳詩婕再把修改過的內容交給伊上網留言,每則留言可拿3 、50元稿費等語(詳本院卷㈢第34至38頁)。另據證人陳詩婕到庭結證稱:「一開始專案執行之前,維娜斯公司有提供給我們一個訪問消費者的問卷內容,裡面有競爭品牌的負面評價,請我們去修改,請他們看過,他們修改過後我們再發表出去。…(問:是否曾經維娜斯公司有對負評進行修改,如就陳盈君部分,你有印象被修改的篇數多少?)基本上幾乎每篇都會送到維娜斯公司去修改過,幾乎每篇都會有修改過後的結果。(問:就證人李秉潔的部分修改?)就我有印象的,幾乎每篇不管正負評他們都會作修改。…(問:(請求提示14857 偵卷一第104 至106 頁)這是什麼?)這個是張瑞蘭提供給我的excel 檔,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問卷,是用excel 製作成的,已經整理過的。…(問:你剛剛提到說張瑞蘭只提供過給你這一個excel 檔的問卷,所以你轉給李秉潔、陳盈君的檔案除了這份excel 檔還有無其他的參考資料?)沒有。」等語(參本院卷㈢第40、

41、44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蘭亦證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就上開網路口碑行銷合約的執行,都是伊跟陳詩婕在聯繫,陳詩婕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寄寫好的文章到伊信箱,伊就會看,因為陳詩婕把對維娜斯公司品牌的正評及對告訴人品牌的負評放在同一個檔案裡面,所以伊兩者都會看到,雖然合約約定負評不過稿,不過伊看到負評中有激烈的用語還是會修改,修改完後再回覆給陳詩婕,而伊確實有從神秘訪客檔案中摘錄文字作成教案文字檔案(即上開14857偵卷一第104 至106 頁)提供給陳詩婕交由寫手作參考等語(參本院卷㈢第112 頁)。另依卷附張瑞蘭與陳詩婕往來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觀之,陳詩婕會將陳盈君、李秉潔所撰寫之負評文章彙整為excel 檔案,並定期以標題為「維娜斯本日任務(日期).xls」之附件格式寄送予張瑞蘭,而張瑞蘭則會逐則就各篇負評文章分別為諸如「我的建議是,文章OK但不適合放在這題,因為氣氛不對,看起來很像去亂的」、「OK」(100 年7 月12日電子郵件附件「維娜斯本日任務07

11.xls」,見14857 偵一卷第101 至103 頁)、「kerensa寫手改得很好,是我想想把錢寫的模糊一點比較好。謝謝」、「讚!麻煩了」(100 年7 月26日電子郵件附件「維娜斯本日任務0726.xls」,見14857 偵一卷第112 、113 頁)等修改或評釋,亦會統合就陳詩婕所彙整之負評文章作「我會有這麼多修改,是因為我會因地制宜一下,所以建議說寫手在寫的時候,或可比較符合情境一點,一句話也好,不然看起來就都很像千篇一律的貼文」(100 年7 月20日電子郵件,參本院卷㈢第76頁)、「妳們真的很棒,這一次幾乎都不用改什麼了,只有一則是我自己想把價錢寫模糊一點,把然後把華歌爾改成華* 爾這樣而已,請參見附件」(100 年7月26日電子郵件,參本院卷㈢第76頁反面)之指導評論。故綜上等情,堪認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就合約所約定「口碑擴散」服務之執行方式,係先由張瑞蘭提供標題為「真實案例」,內容係敘述告訴人公司之服務缺陷、產品瑕疵、使用效果不佳、服務人員專業性不足等情節之文字檔案(即14857 偵卷一第104 至106 頁)予陳詩婕,由陳詩婕交予陳盈君、李秉潔參考,陳盈君、李秉潔則將之改寫成對告訴人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章後交予陳詩婕,陳詩婕彙整後寄送予張瑞蘭,經張瑞蘭逐筆審核修改確認後轉寄予陳詩婕,再交由陳盈君、李秉潔上網發表如附表「留言內容」所示之文章內容。

⒉證人吳幸婞固到庭證稱:本案網路口碑行銷專案執行時,有

對博思公司之人員舉辦教育訓練,當場有介紹及提供被告維娜斯公司之產品以供體驗布料材質,並有請博思公司人員去告訴人公司之專櫃體驗試穿告訴人品牌之產品等語(參本院卷㈢第107 、108 頁)。證人張瑞蘭亦證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約前,伊便有與陳詩婕口頭要求需先實際體驗產品後,方能撰寫評價,教育訓練時也有跟寫手強調要至競爭品牌之櫃上親身體驗,所以伊看到陳詩婕所回傳告訴人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稿時,都認為是寫手的真實體驗等語(參本院卷㈢第111 、112 、114 頁)。惟據證人陳盈君、李秉潔到庭結證稱:其等固有參加維娜斯公司舉辦的教育訓練,訓練當中只有就維娜斯公司之產品聽取其材質說明及試穿,並沒有試穿到告訴人品牌之產品,且包含教育訓練在內,整個專案的執行中也沒有人跟其等強調或要求必須實際至專櫃上實際體驗試穿告訴人品牌產品後始得撰寫負評等語(詳本院卷㈢第28、29、33、35、37、38頁)。而證人陳詩婕於偵訊時固證稱:「(問:維娜斯公司的張瑞蘭和葉怡伶說請妳們寫競品負面評價時,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能寫文章有這件事嗎?)應該說口頭有跟我們講,所以…」、「專案開始的時候有用口頭說,有空可以去維娜斯的櫃跟瑪麗蓮的櫃走走瞭解一下…去維娜斯跟瑪麗蓮的櫃走一走看一看他們的產品」等語,惟除即改稱:「(問:那有要求要親身體驗試穿後才能寫文章嗎?)沒有要求到體驗跟試穿」等語(均參本院就臺北地檢署102 年3 月28日偵訊光碟所為勘驗筆錄,本院卷㈡第66頁)外,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問:(就上開之偵訊內容)你至少有具體回答了四次提到說維納斯公司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寫文章,為何之後變更證詞為沒有?)應該是筆錄當中有記載聽不清楚的地方,我那時候是說第一次提案的時候,她有請我們先去試穿看看,寫出來的提案會比較貼近消費者的想法,事後已經推進到執行了,所以就沒有請我們去試穿看看。(問:你當時3 月28日為何在檢察官向你確認時連續四次表示有,而不是說這是在先前提案的時候有請你們試穿,而執行時沒有請你們去試穿?)可能是我從一開始就誤會檢察官的問題吧,所以我後面才會說所以的話。(問:你對檢察官的問題誤會成檢察官要問什麼?)我誤會成檢察官是在問我說維娜斯有無要求我們去試穿。(問:如果你現在沒有誤會,你要怎麼回答?)在提案之前張瑞蘭有請我們去各個櫃上去看看,我後來再寫第一次提案前有去,我去了瑪麗蓮跟維娜斯,但是我沒有試穿。…(問:你剛有提到說被告張瑞蘭要求你去櫃上體驗是在提案之前,你在102 年3 月28日時卻說在專案開始之後,為何兩者說法不同?)是因為我覺得要開始寫提案我就認定專案開始啟動了。」、「我們(即博思公司對維娜斯公司)提案過兩次,剛剛提案文件是第一次提案內容,而提案過去是張瑞蘭跟我說他們有被攻擊,希望有一些攻擊的對應方法,所以才在第二次提案加入口碑擴散」、「(問:維娜斯公司有無任何人跟你講說如果要寫競爭品牌的負評就要親身體驗過後再寫?)沒有。」等語(參本院卷㈢第40、43、44、48頁)。故被告維娜斯公司是否確有於教育訓練中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博思公司人員需實際體驗試穿告訴人品牌產品後始得撰寫負評,即屬有疑,且如附表所示「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內容,均係以實際購買並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一段期間之消費者立場撰寫,除與吳幸婞、張瑞蘭上開證稱寫手僅需至產品專櫃短暫試穿之情節不符外,另衡以告訴人品牌產品市場價值數萬元,有告訴人公司廣告DM可稽,而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於合約內就「口碑擴散」之服務項目,僅約定每則負面評價為300 元,總金額為1 萬8 千元,故張瑞蘭於審閱各則負評時,當可就其描述狀況、撰寫者之立場及合約總額與購買告訴人品牌產品所需金額之落差等客觀條件,明確認知該等負面評價所敘述之狀況,絕非博思公司寫手之親身經驗。況若張瑞蘭確已要求並絕對信任博思公司寫手撰寫之負評均屬其等親身體驗,則除無須如上所述先行提供載有告訴人公司所具服務及產品缺陷之文字檔案供博思公司人員參考,亦無從於審閱時給予上開「改得很好」、「建議說寫手在寫的時候,或可比較符合情境一點,一句話也好,不然看起來就都很像千篇一律的貼文」、「這一次幾乎都不用改什麼了」等指示及修正,否則即破壞該撰寫者之真實體驗情形。是以上開等情綜合以觀,反可推認張瑞蘭業已明知各該寫手撰寫之負評,僅係依其所提供之文字檔案所改寫之虛構狀況,故需經其調整修正,符合各該討論串之情境及風格,以免描述情事重複而露出破綻。換言之,被告張瑞蘭針對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合約中「口碑擴散」項目,就告訴人品牌負評之撰寫,並未要求陳詩婕及博思公司人員須經實際體驗,且業已明確知悉陳詩婕所交付,及經其審閱修改而由陳盈君、李秉潔上網留言散布如附表「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均非撰寫者之親身經驗而屬不實情事。

㈣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

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98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瑞蘭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間合約中「口碑擴散」項目之執行,明知陳詩婕提出經博思公司人員陳盈君、李秉潔所撰寫對告訴人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章,非屬其等親身經驗而為不實情事,仍審閱修正後交予其等上網留言供不特定之人閱覽觀看,除可認具散布於眾之意圖,依上開說明,亦屬真正惡意而具妨害競爭信譽及誹謗告訴人公司之故意。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蘭證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上開合約書係由被告葉怡伶代表簽訂,並由葉怡伶決策,由伊負責執行,且就合約中對競品討論串中置入負評之「口碑擴散」項目也是經葉怡伶決定增加,伊約一、二週會定期回報葉怡伶該合約執行之結果,且該合約之執行均有得到公司授權等語(參本院卷㈢第111 、116 、122 頁),被告葉怡伶亦自承其為被告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除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合約外,該合約之進行均係由其決策後授意張瑞蘭執行,張瑞蘭就該合約執行之各事項均會向其報告並經其同意等語(參本院卷㈣第21頁),則被告葉怡伶既主導、決策並指示張瑞蘭執行負評置入之「口碑擴散」項目,進而由張瑞蘭審閱、修正並指示博思公司人員上網散布如附表「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之不實情事,當亦與被告張瑞蘭同具上開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妨害競爭信譽及誹謗之故意,均應就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所為散布、指摘足以損害告訴人商業信譽及名譽不實情事之行為共同負責。而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告訴人同為販售販售女性塑身衣產品之事業,在市場上確具競爭關係,其由負責人即被告葉怡伶代表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行銷之合約書,並由員工即被告張瑞蘭具體執行該合約內容,散布、指摘如附表「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足以損害告訴人營業信譽及名譽之不實情事,堪認被告葉怡伶、張瑞蘭確係為維娜斯公司與告訴人競爭之目的所為。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之辯護人固聲請傳喚吳子宜、洪慈聆為證人及函詢告訴人於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歷年之客訴紀錄為證據,用以證明吳子宜、洪慈聆2 人確有因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而受有長疹子、接觸性皮膚炎、發癢、紅腫等病症反應、無法藉告訴人品牌產品達到滿意的塑型效果,及告訴人品牌產品多有因修改問題引發消費者不快之情事,藉以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均屬真實云云。惟如附表所示「留言內容」欄之內容,均為指摘、散布之行為人即陳盈君、李秉潔佯以自身體驗而虛偽編造,故就如附表所示「所涉不實情事」欄所指情事,就其等之經驗而言即非真實,已如上述,故本案縱確有如辯護人所指第三人因穿著、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而感受不適、產生病症或遭受服務缺失之情事,亦無從據以使陳盈君、李秉潔以第一人稱角度所捏造之虛偽經驗轉為確有此經歷之真實結果,是認辯護人上開證據之聲請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葉怡伶、張瑞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其等與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維娜斯公司為法人,其行為人犯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科以罰金。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基於同一妨害競爭信譽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密接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寶貝家庭網站之親子討論區中,由陳詩婕指示陳盈君、李秉潔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散布、指摘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不實情事之數舉動,均係出於同一侵害告訴人名譽及商業信譽之目的所為,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葉怡伶、張瑞蘭所為係以1 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而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等為與經營、販售同類塑身衣產品之告訴人在市場競爭之目的,竟利用網路匿名之特性,使寫手在網路上杜撰不實體驗,藉以打擊、破壞告訴人品牌之信譽及名聲,非為正當之經營手法,並造成消費者益加無從分辨及信任網路上評價之真偽,實無益於自身品牌之經營,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留言期間、影響範圍及被告維娜斯公司之品牌名聲、市場規模、被告葉怡伶、張瑞蘭並無前科、教育程度,及被告等始終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犯意,並與陳詩婕、陳盈君、李秉潔共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由陳詩婕指示陳盈君、李秉潔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就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以外之文字內容為散布,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等此部分發表之內容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及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之罪嫌。惟按「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不同,「意見表達」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各種價值主張,並藉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其間固可能損及個人名譽,然基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依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規定,亦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易言之,憲法對於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係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以為保障,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之評論者,依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規定,得以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至該評論是否為「善意」,應審視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所為,其動機是否係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亦非視其表達之字句或形容詞是否會使受評論人感到不悅,而應就其評論內容及其依據是否已併使大眾知曉,而得供市場檢驗及評價。經查,陳盈君、李秉潔所發表如附表一、二、三「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中,除「所涉損害商業信譽及名譽之不實情事」欄部分之內容屬非其親身體驗之不實情事,而應與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及陳詩婕共同構成犯罪,已如上述外,就其餘部分之陳述內容,或屬無損害告訴人名譽及商業信譽之中性事實陳述,或屬留言者即陳盈君、李秉潔2 人無涉親身經歷,僅係就告訴人品牌產品之材質、使用或穿著所為主觀評價之意見表達,而告訴人既就塑身衣產品在市場上具一定規模,品牌亦具有相當名聲,故其產品之品質及服務之優劣,確屬公眾事務領域事項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則陳盈君、李秉潔2 人所為意見表達部分,縱用詞遣字略帶不屑及具嘲諷意味,亦具有提醒消費者關注、留意之功能,非可認係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堪屬合理之適當評論。故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就此部分之言論,亦難逕以誹謗罪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刑責相繩,本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既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靜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平交易法第37條(罰則)違反第 22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公平交易法第38條(法人科處罰金之情形)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22條(禁止以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而為競爭)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陳盈君以帳號暱稱「豆豆雞」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文章標題 │ │ │ │├──┼────┼──────┼────────┼────────┼────┤│ 1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1】 │「但回家後開始穿│臺灣臺北││ │月16日晚│發表,討論串│「我有買長褲款,│下來才感覺很悶而│地方法院││ │間7 時26│標題「請問有│但忘記是哪一款布│且不太透氣,平常│檢察署10││ │分 │穿瑪麗蓮連身│了…只記得是最頂│還要帶小孩一流汗│0 年度他││ │ │長褲那款的媽│級的,原以為我自│都悶住了…會癢癢│字第1121││ │ │媽們」 │己穿得住。因為穿│的,穿不住…」、│6 號卷(││ │ │ │的時候小姐說她們│「但沒想到後來竟│下稱1121││ │ │ │的布料透氣又舒適│然長了濕疹」 │6 他卷)││ │ │ │,試穿的時候可能│ │第14頁 ││ │ │ │時間不長又有冷氣│ │ ││ │ │ │的關係,感覺OK就│ │ ││ │ │ │很大方的買了下去│ │ ││ │ │ │。 │ │ ││ │ │ │但回家後開始穿下│ │ ││ │ │ │來才感覺很悶而且│ │ ││ │ │ │不太透氣,平常還│ │ ││ │ │ │要帶小孩一流汗都│ │ ││ │ │ │悶住了…會癢癢的│ │ ││ │ │ │,穿不住…跟當初│ │ ││ │ │ │小姐說的都不一樣│ │ ││ │ │ │!!冏。 │ │ ││ │ │ │後來我就聽服務員│ │ ││ │ │ │的建議不要再穿褲│ │ ││ │ │ │子。就把它當內搭│ │ ││ │ │ │褲再搭件長版上衣│ │ ││ │ │ │,總該是OK了。但│ │ ││ │ │ │沒想到後來竟然長│ │ ││ │ │ │了濕疹! !看了皮│ │ ││ │ │ │膚科醫生,醫生說│ │ ││ │ │ │我皮膚敏感,不適│ │ ││ │ │ │合穿不透氣的衣物│ │ ││ │ │ │心裡真是五味雜陳│ │ ││ │ │ │… │ │ ││ │ │ │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氣排和又舒適。而│ │ ││ │ │ │且很多過敏的客人│ │ ││ │ │ │穿了都沒問題。那│ │ ││ │ │ │難道我就是那千萬│ │ ││ │ │ │分之一的「幸運人│ │ ││ │ │ │物」?!現在那件│ │ ││ │ │ │衣服被我打入冷宮│ │ ││ │ │ │了…不知道有沒有│ │ ││ │ │ │媽咪們跟我有一樣│ │ ││ │ │ │的困擾?」 │ │ │├──┼────┼──────┼────────┼────────┼────┤│ 2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4】 │「老公有看到我起│11216 他││ │月31日下│發表,討論串│「嗯嗯,現在知道│疹子的恐怖模樣,│卷第15頁││ │午7 時32│標題「請問有│自己皮膚容易敏感│也叫我先不要穿了│ ││ │分 │穿瑪麗蓮連身│,要多小心了… │」 │ ││ │ │長褲那款的媽│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媽們」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氣排和又舒適,也│ │ ││ │ │ │只有她們家有做甲│ │ ││ │ │ │醛測試,還有皮膚│ │ ││ │ │ │科醫生認證,所以│ │ ││ │ │ │我才想說一定不會│ │ ││ │ │ │有問題才放心的敗│ │ ││ │ │ │了下去… │ │ ││ │ │ │其實我沒有穿很久│ │ ││ │ │ │耶。小姐有跟我說│ │ ││ │ │ │一開始先穿四小時│ │ ││ │ │ │左右,先習慣一下│ │ ││ │ │ │。但最好是要穿到│ │ ││ │ │ │八小時,效果才會│ │ ││ │ │ │好。可我大概穿三│ │ ││ │ │ │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老公有看到我起疹│ │ ││ │ │ │子的恐怖模樣,也│ │ ││ │ │ │叫我先不要穿了。│ │ ││ │ │ │唉…真的很後悔花│ │ ││ │ │ │了那麼多錢. 還被│ │ ││ │ │ │念=.=」 │ │ │├──┼────┼──────┼────────┼────────┼────┤│ 3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29】 │ │11216 他││ │月2 日晚│發表,討論串│「樓上紫琦媽咪,│ │卷第16頁││ │間11時32│標題「請問有│我只是把自己的心│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路歷程說出來,有│ │ ││ │ │長褲那款的媽│錯嗎?我為什麼買│ │ ││ │ │媽們」 │到不是和我的東西│ │ ││ │ │ │上來碎嘴一下還要│ │ ││ │ │ │被你罵。而且我又│ │ ││ │ │ │沒有說瑪莉蓮很爛│ │ ││ │ │ │,你也不是瑪莉蓮│ │ ││ │ │ │的誰,幹嘛那麼緊│ │ ││ │ │ │張阿??」 │ │ │├──┼────┼──────┼────────┼────────┼────┤│ 4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1】 │「瑪莉蓮讓我過敏│11216 他││ │月14日晚│發表,討論串│「我也是有買瑪莉│」 │卷第16頁││ │間7 時58│標題「請問有│蓮的客人阿!!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看到有人在討論瑪│ │ ││ │ │長褲那款的媽│莉蓮,是不能參與│ │ ││ │ │媽們」 │討論嗎?原來BBH │ │ ││ │ │ │還有規定一定要跟│ │ ││ │ │ │討論主題有關才能│ │ ││ │ │ │留言阿? │ │ ││ │ │ │那你原本也沒有在│ │ ││ │ │ │討論能不能當內搭│ │ ││ │ │ │褲的事情,直到我│ │ ││ │ │ │出來抱怨瑪莉蓮讓│ │ ││ │ │ │我過敏,才說" 怎│ │ ││ │ │ │麼會這樣" 是不是│ │ ││ │ │ │也偏離主題?我不│ │ ││ │ │ │是什麼業代,也超│ │ ││ │ │ │討厭版上的廣告!│ │ ││ │ │ │!我看紫琦媽咪一│ │ ││ │ │ │直推薦瑪莉蓮,感│ │ ││ │ │ │覺才像瑪莉蓮業代│ │ ││ │ │ │,還護航到連我跟│ │ ││ │ │ │大家分享我會過敏│ │ ││ │ │ │的事都要跳出來跟│ │ ││ │ │ │我吵架。」 │ │ │├──┼────┼──────┼────────┼────────┼────┤│ 5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4】 │ │11216 他││ │月24日下│發表,討論串│「namaste 媽咪,│ │卷第17頁││ │午2 時5 │標題「請問有│謝謝你貼心的提醒│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你說的對,我│ │ ││ │ │長褲那款的媽│們只是一般消費者│ │ ││ │ │媽們」 │,又不是業代,沒│ │ ││ │ │ │必要為了不好的東│ │ ││ │ │ │西而影響心情>"< │ │ ││ │ │ │你說你也穿不住瑪│ │ ││ │ │ │牌,想請問你後來│ │ ││ │ │ │是怎麼處理呢?總│ │ ││ │ │ │覺得放著有點浪費│ │ ││ │ │ │呢,不知道有沒有│ │ ││ │ │ │甚麼好方法QQ │ │ ││ │ │ │mo媽咪,我瞭解你│ │ ││ │ │ │的意思,其實我只│ │ ││ │ │ │是單純分享個人經│ │ ││ │ │ │驗,不喜歡我說的│ │ ││ │ │ │我可以接受,每個│ │ ││ │ │ │人的確都各有喜好│ │ ││ │ │ │,但如果硬我接受│ │ ││ │ │ │不喜歡的東西,都│ │ ││ │ │ │不能說不好的經驗│ │ ││ │ │ │,只能說瑪牌好的│ │ ││ │ │ │都不能說不好,太│ │ ││ │ │ │奇怪了!!真的會│ │ ││ │ │ │讓人生氣了…」 │ │ │├──┼────┼──────┼────────┼────────┼────┤│ 6 │100 年10│「露一絲」所│【回應37】 │ │11216 他││ │月1 日下│發表,討論串│「謝謝namaste 媽│ │卷第18頁││ │午5 時37│標題「請問有│咪。你好放得開唷│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本來是因為買超│ │ ││ │ │長褲那款的媽│貴結果沒有用真的│ │ ││ │ │媽們」 │蠻懊惱的,期間婆│ │ ││ │ │ │婆還會一直碎碎念│ │ ││ │ │ │,謝謝你的安慰及│ │ ││ │ │ │建議。我最近就會│ │ ││ │ │ │先問問周遭朋友有│ │ ││ │ │ │沒有要,看是便宜│ │ ││ │ │ │賣或直接送人,如│ │ ││ │ │ │果連朋友也穿不住│ │ ││ │ │ │,那就沒轍了,就│ │ ││ │ │ │跟你看齊,狠心一│ │ ││ │ │ │點把它丟了>"<」 │ │ │├──┼────┼──────┼────────┼────────┼────┤│ 7 │100 年8 │「快樂小兔子│【回應30】 │「但她們卻一直說│11216 他││ │月14日晚│」所發表,討│「我也是買瑪牌的│再回去試試看,不│卷第27頁││ │間7 時7 │論串標題「瑪│鼎級,剛拿到的時│是很想讓我修改的│ ││ │分 │麗蓮的塑身衣│候穿著沒什麼緊的│樣子,感覺有點差│ ││ │ │真的很不賴ㄟ│感覺。怕這樣就沒│…好在最後我老公│ ││ │ │! 」 │有塑身的效果,希│很堅持非改不可而│ ││ │ │ │望他們再修改一下│且我也跑了兩趟了│ ││ │ │ │。但她們卻一直說│,她們才讓我改。│ ││ │ │ │再回去試試看,不│可是修改之後反而│ ││ │ │ │是很想讓我修改的│變得不太舒服,感│ ││ │ │ │樣子,感覺有點差│覺身體一直被束縛│ ││ │ │ │…好在最後我老公│住,而且好悶好悶│ ││ │ │ │很堅持非改不可而│…感覺並沒有當初│ ││ │ │ │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她們才讓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也│ ││ │ │ │可是修改之後反而│勒勒的,加上有點│ ││ │ │ │變得不太舒服,感│悶,會癢癢的不太│ ││ │ │ │覺身體一直被束縛│舒服,怎麼調整都│ ││ │ │ │住,而且好悶好悶│是穿不住…」、「│ ││ │ │ │…感覺並沒有當初│我最多穿三小時就│ ││ │ │ │所說的舒適透氣,│受不了了!因為他│ ││ │ │ │屁股縫線的地方也│們有說睡覺也可以│ ││ │ │ │勒勒的,加上有點│穿,這我也試過了│ ││ │ │ │悶,會癢癢的不太│,但就是感覺很不│ ││ │ │ │舒服,怎麼調整都│舒服。一整個睡不│ ││ │ │ │是穿不住… │著只好又脫掉了」│ ││ │ │ │而且是不是一天最│ │ ││ │ │ │好要穿八小時啊?│ │ ││ │ │ │而且我最多穿三小│ │ ││ │ │ │時就受不了了!因│ │ ││ │ │ │為他們有說睡覺也│ │ ││ │ │ │可以穿,這我也試│ │ ││ │ │ │過了,但就是感覺│ │ ││ │ │ │很不舒服。一整個│ │ ││ │ │ │睡不著只好又脫掉│ │ ││ │ │ │了」 │ │ │├──┼────┼──────┼────────┼────────┼────┤│ 8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8】 │ │11216 他││ │月23日下│表,討論串標│「看到很多被停權│ │卷第39頁││ │午2 時52│題「送走了萊│的狀況,才知道原│ │ ││ │分 │卡兒現在換瑪│來是廣告文…真的│ │ ││ │ │麗蓮??」 │蠻驚訝的。我一直│ │ ││ │ │ │覺得版上是很公開│ │ ││ │ │ │,適合所有媽咪討│ │ ││ │ │ │論以及交換心得的│ │ ││ │ │ │地方,好的部分要│ │ ││ │ │ │了解,不好的部分│ │ ││ │ │ │也應該了解。如樓│ │ ││ │ │ │主所說,最近瑪牌│ │ ││ │ │ │討論真得變的很多│ │ ││ │ │ │,本來我覺得大家│ │ ││ │ │ │多多討論蠻好的阿│ │ ││ │ │ │,像我自己也是買│ │ ││ │ │ │瑪牌的,但問題是│ │ ││ │ │ │,似乎是有" 不能│ │ ││ │ │ │抱怨瑪牌" 的狀況│ │ ││ │ │ │?!之前我有回應│ │ ││ │ │ │其它版媽的文章,│ │ ││ │ │ │分享我穿瑪牌的狀│ │ ││ │ │ │況但我只是單純把│ │ ││ │ │ │我個人經驗分享出│ │ ││ │ │ │來,卻被罵…現在│ │ ││ │ │ │我開始覺得瑪牌是│ │ ││ │ │ │不是也是廣告商在│ │ ││ │ │ │操作?!」 │ │ │├──┼────┼──────┼────────┼────────┼────┤│ 9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0】 │「雖然試穿時我有│11216 他││ │月8 日中│所發表,討論│「namaste 媽咪,│問材質,但她們門│卷第52、││ │午1 時55│串標題「瑪麗│你真是一語驚醒夢│市小姐沒說明,只│53頁 ││ │分 │蓮腳套好穿嗎│中人!因為我當初│是一直說其它牌子│ ││ │ │?買一送一好│也是買瑪麗蓮,但│不好阿,有問題阿│ ││ │ │心動」 │其實我根本就不清│,反正買別牌就是│ ││ │ │ │楚它是什麼材質。│錯的…」、「但買│ ││ │ │ │雖然試穿時我有問│回來後我一天最高│ ││ │ │ │材質,但她們門市│記錄是穿4 個小時│ ││ │ │ │小姐沒說明,只是│,就穿不住了,因│ ││ │ │ │一直說其它牌子不│為一邊帶小孩一邊│ ││ │ │ │好阿,有問題阿,│流汗,悶的全身汗│ ││ │ │ │反正買別牌就是錯│又很癢,很不舒服│ ││ │ │ │的…我也沒管那麼│(我有修改過一次│ ││ │ │ │多,滿心只想要透│,修改後變得更勒│ ││ │ │ │過瑪麗蓮,趕快把│身體)。回去問門│ ││ │ │ │身材變好!但買回│市小姐,她建議我│ ││ │ │ │來後我一天最高記│外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錄是穿4 個小時,│,直接把它當內搭│ ││ │ │ │就穿不住了,因為│褲,再搭長版上衣│ ││ │ │ │一邊帶小孩一邊流│,就應該不會那麼│ ││ │ │ │汗,悶的全身汗又│悶了。照著穿的結│ ││ │ │ │很癢,很不舒服(│果,沒想到還是長│ ││ │ │ │我有修改過一次,│濕疹,我想是因為│ ││ │ │ │修改後變得更勒身│材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體)。回去問門市│!半夜睡覺時還癢│ ││ │ │ │小姐,她建議我外│到抓破皮…」 │ ││ │ │ │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 │直接把它當內搭褲│ │ ││ │ │ │,再搭長版上衣,│ │ ││ │ │ │就應該不會那麼悶│ │ ││ │ │ │了。照著穿的結果│ │ ││ │ │ │,沒想到還是長濕│ │ ││ │ │ │疹,我想是因為材│ │ ││ │ │ │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 │半夜睡覺時還癢到│ │ ││ │ │ │抓破皮…破皮的地│ │ ││ │ │ │方雖然是好了,卻│ │ ││ │ │ │有淡咖啡色的疤,│ │ ││ │ │ │皮膚科醫生說只能│ │ ││ │ │ │等皮膚自己慢慢淡│ │ ││ │ │ │化掉…現在回想這│ │ ││ │ │ │一切,沒搞清楚材│ │ ││ │ │ │質我就買來穿完全│ │ ││ │ │ │是天兵的行為!」│ │ │├──┼────┼──────┼────────┼────────┼────┤│ 10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7】 │「⒈擠肉是還好,│11216 他││ │月8 日中│發表,討論串│⒈擠肉是還好,但│但有縫線邊會有點│卷第63頁││ │午1 時20│標題「買過" │有縫線邊會有點卡│卡卡的。⒉剛開始│ ││ │分 │瑪麗蓮" 塑身│卡的。 │是衝著免費修改的│ ││ │ │衣的麻麻,煩│⒉剛開始是衝著免│服務買下的,但後│ ││ │ │請幫我解答 │費修改的服務買下│來當我拿回去要改│ ││ │ │!!(廣告文勿│的,但後來當我拿│時,小姐卻說還不│ ││ │ │進)」 │回去要改時,小姐│用改,叫我回去再│ ││ │ │ │卻說還不用改,叫│多穿一陣子再看看│ ││ │ │ │我回去再多穿一陣│,被推拖的感覺讓│ ││ │ │ │子再看看,被推拖│我不是很舒服。當│ ││ │ │ │的感覺讓我不是很│天是傻傻又帶回家│ ││ │ │ │舒服。當天是傻傻│了,後來是被老公│ ││ │ │ │又帶回家了,後來│唸,老公又陪我去│ ││ │ │ │是被老公唸,老公│門市一趟小姐才說│ ││ │ │ │又陪我去門市一趟│幫我改,改完之後│ ││ │ │ │小姐才說幫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變│ ││ │ │ │改完之後屁股縫線│更勒,會癢,而且│ ││ │ │ │的地方變更勒,會│不舒服。」 │ ││ │ │ │癢,而且不舒服。│ │ ││ │ │ │⒊買完的經驗是讓│ │ ││ │ │ │我決定以後要貨比│ │ ││ │ │ │三家,不然花錢只│ │ ││ │ │ │是買氣受了」 │ │ │├──┼────┼──────┼────────┼────────┼────┤│ 11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8】 │「我是買瑪牌的鼎│11216 他││ │月15日下│表,討論串標│「我是買瑪牌的鼎│級(量身訂做的)│卷第76頁││ │午5 時6 │題之「塑身衣│級(量身訂做的)│,拿到的時候在家│ ││ │分 │???萊卡兒│,拿到的時候在家│裡一穿,覺得完全│ ││ │ │、瑪莉蓮、維│裡一穿,覺得完全│沒有前凸後翹…擔│ ││ │ │娜斯??」 │沒有前凸後翹…擔│心是不是不夠緊身│ ││ │ │ │心是不是不夠緊身│,怕沒有效果還拿│ ││ │ │ │,怕沒有效果還拿│回去修改(修改是│ ││ │ │ │回去修改(修改是│免費的)。但他們│ ││ │ │ │免費的)。但他們│還一直說再回去試│ ││ │ │ │還一直說再回去試│試看,最後是因為│ ││ │ │ │試看,最後是因為│老公很堅持非改不│ ││ │ │ │老公很堅持非改不│可而且我也跑了兩│ ││ │ │ │可而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才改到…可是│ ││ │ │ │趟了才改到…可是│改完以後穿起來變│ ││ │ │ │改完以後穿起來變│的不太舒服,整個│ ││ │ │ │的不太舒服,整個│人都束縛住的感覺│ ││ │ │ │人都束縛住的感覺│,好像穿了一件鋼│ ││ │ │ │,好像穿了一件鋼│鐵衣,而且好悶好│ ││ │ │ │鐵衣,而且好悶好│悶,並沒有當初所│ ││ │ │ │悶,並沒有當初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說的舒適透氣!!│小姐說一天最好穿│ ││ │ │ │小姐說一天最好穿│八小時,但我最多│ ││ │ │ │八小時,但我最多│穿三小時就受不了│ ││ │ │ │穿三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了。買了件穿不住│ │ ││ │ │ │的塑身衣真的很浪│ │ ││ │ │ │費…」 │ │ │└──┴────┴──────┴────────┴────────┴────┘附表二(陳盈君以帳號暱稱「karensa 」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文章標題 │ │ │ │├──┼────┼──────┼────────┼────────┼────┤│ 1 │100 年9 │「快樂小兔子│【回應32】 │「我自己先前穿瑪│11216 他││ │月7 日中│」所發表,討│「豆豆雞媽咪,我│莉蓮是不會癢,但│卷第28頁││ │午1 時8 │論串標題「瑪│自己先前穿瑪莉蓮│真的很悶。我最久│ ││ │分 │麗蓮的塑身衣│是不會癢,但真的│一次是穿一個早上│ ││ │ │真的很不賴ㄟ│很悶。我最久一次│,但是到下午我就│ ││ │ │! 」 │是穿一個早上,但│穿不住了,太悶不│ ││ │ │ │是到下午我就穿不│舒服…感覺皮膚和│ ││ │ │ │住了,太悶不舒服│塑身衣中間一層都│ ││ │ │ │…感覺皮膚和塑身│是汗水…」、「因│ ││ │ │ │衣中間一層都是汗│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水…我知道他們有│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做甲醛的檢驗,但│的受不了了」 │ ││ │ │ │不知他們有沒測試│ │ ││ │ │ │過敏,如果會有過│ │ ││ │ │ │敏的疑慮,建議就│ │ ││ │ │ │不要穿太久喔。因│ │ ││ │ │ │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 │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 │的受不了了…當初│ │ ││ │ │ │買的時候都沒有想│ │ ││ │ │ │到會有這樣的問題│ │ ││ │ │ │,現在只能說以後│ │ ││ │ │ │要注意塑身衣的材│ │ ││ │ │ │質有沒有透氣的設│ │ ││ │ │ │計囉」 │ │ │├──┼────┼──────┼────────┼────────┼────┤│ 2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6】 │「有些版媽和我一│11216 他││ │月22日晚│表,討論串標│「最近瑪牌的討論│樣覺得瑪牌材質很│卷第38頁││ │間11時11│題「送走了萊│真的很多,但也不│悶,穿不住。」、│ ││ │分 │卡兒現在換瑪│是全都一面倒說好│「我也是瑪牌的消│ ││ │ │麗蓮??」 │的。有些版媽和我│費者,就如前面所│ ││ │ │ │一樣覺得瑪牌材質│說,太悶了穿不住│ ││ │ │ │很悶,穿不住。甚│」 │ ││ │ │ │至還有媽咪穿了過│ │ ││ │ │ │敏的… │ │ ││ │ │ │只能說雖然是量身│ │ ││ │ │ │訂做,但材質以及│ │ ││ │ │ │每個人穿的狀況都│ │ ││ │ │ │不一樣。我也是買│ │ ││ │ │ │瑪牌的消費者,就│ │ ││ │ │ │如前面所說,太悶│ │ ││ │ │ │了穿不住,已經收│ │ ││ │ │ │進衣櫃裡了」 │ │ │├──┼────┼──────┼────────┼────────┼────┤│ 3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6】 │「像我之前是買瑪│11216 他││ │月22日晚│發表,討論串│「還是健康最重要│麗蓮塑身衣…回家│卷第45頁││ │間11時24│標題「請問各│喔!因為健康是無│穿後卻覺得很悶,│ ││ │分 │位媽咪,穿了│價的。像我之前是│尤其是大腿邊邊勒│ ││ │ │一整天塑身衣│買瑪麗蓮塑身衣,│的我皮膚都起疹子│ ││ │ │,全身紅通通│因為價錢不便宜,│了…但想到塑身衣│ ││ │ │,癢死了」 │在有加1 元加1 件│一天至少要穿到八│ ││ │ │ │的活動時,覺得划│小時效果才好,我│ ││ │ │ │算就敗下去了。但│就硬穿著。結果穿│ ││ │ │ │回家穿後卻覺得很│一個早上就不行了│ ││ │ │ │悶,尤其是大腿邊│…大概太希望可以│ ││ │ │ │邊勒的我皮膚都起│快速瘦下來,導致│ ││ │ │ │疹子了…但想到塑│太癢又不舒服」 │ ││ │ │ │身衣一天至少要穿│ │ ││ │ │ │到八小時效果才好│ │ ││ │ │ │,我就硬穿著。結│ │ ││ │ │ │果穿一個早上就不│ │ ││ │ │ │行了…大概太希望│ │ ││ │ │ │可以快速瘦下來,│ │ ││ │ │ │導致太癢又不舒服│ │ ││ │ │ │。唉,還是放棄了│ │ ││ │ │ │,現在都沒在穿囉│ │ ││ │ │ │」 │ │ │├──┼────┼──────┼────────┼────────┼────┤│ 4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1】 │「我就是在母親節│11216 他││ │月8 日晚│所發表,討論│「常有這種優惠活│時,新光南西店就│卷第53頁││ │間9 時54│串標題「瑪麗│動阿。我就是在母│有加一元多一件,│ ││ │分 │蓮腳套好穿嗎│親節時,新光南西│買千折百時下手買│ ││ │ │?買一送一好│店就有加一元多一│的。但回家穿卻很│ ││ │ │心動」 │件,買千折百時下│悶,根本穿不住,│ ││ │ │ │手買的。但回家穿│而且塑身效果普普│ ││ │ │ │卻很悶,根本穿不│。我反而覺得屁股│ ││ │ │ │住,而且塑身效果│壓的更扁了。」 │ ││ │ │ │普普。我反而覺得│ │ ││ │ │ │屁股壓的更扁了。│ │ ││ │ │ │乾脆換穿以前的華│ │ ││ │ │ │X 爾,反而穿的住│ │ ││ │ │ │…只能說,花錢就│ │ ││ │ │ │是想瘦身,但沒效│ │ ││ │ │ │果就是多花一塊錢│ │ ││ │ │ │都嫌貴囉」 │ │ │├──┼────┼──────┼────────┼────────┼────┤│ 5 │100 年10│「巧巧MA」所│【回應8】 │「我買瑪麗蓮是趁│11216 他││ │月13日晚│發表,討論串│「我買瑪麗蓮是趁│母親節時有優惠活│卷第67頁││ │間8 時9 │標題「有買瑪│母親節時有優惠活│動,加一元多一件│ ││ │分 │麗蓮塑身衣的│動,加一元多一件│,再買千折百。最│ ││ │ │請進」 │,再買千折百。最│後買起來是2 萬多│ ││ │ │ │後買起來是2 萬多│,然後有2 件。當│ ││ │ │ │,然後有2 件。當│時覺得非常划算!│ ││ │ │ │時覺得非常划算!│但回家後卻是問題│ ││ │ │ │但回家後卻是問題│一堆,整個很後悔│ ││ │ │ │一堆,整個很後悔│,早知道就不要貪│ ││ │ │ │,早知道就不要貪│便宜最後折磨到自│ ││ │ │ │便宜最後折磨到自│己了!我想是因為│ ││ │ │ │己了!我想是因為│材質的關係,穿了│ ││ │ │ │材質的關係,穿了│超悶的…全身都覺│ ││ │ │ │超悶的…全身都覺│得好像被綁住,而│ ││ │ │ │得好像被綁住,而│且大腿那邊也都勒│ ││ │ │ │且大腿那邊也都勒│到紅紅的起疹子。│ ││ │ │ │到紅紅的起疹子。│我最多只能穿一個│ ││ │ │ │我最多只能穿一個│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 │。所以怕熱又過敏│ │ ││ │ │ │的人建議不要嚐試│ │ ││ │ │ │啊!最後我還是繼│ │ ││ │ │ │續穿我之前花2 千│ │ ││ │ │ │元多買的華* 爾,│ │ ││ │ │ │真是學到教訓了」│ │ │├──┼────┼──────┼────────┼────────┼────┤│ 6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9】 │「我買瑪麗蓮,而│11216 他││ │月15日晚│表,討論串標│「我買瑪麗蓮,而│且是趁優惠活動時│卷第67頁││ │間7 時57│題「塑身衣?│且是趁優惠活動時│買的,花兩萬多買│ ││ │分 │??萊卡兒、│買的,花兩萬多買│了兩件,一開始覺│ ││ │ │瑪莉蓮、維娜│了兩件,一開始覺│得賺到了,但後來│ ││ │ │斯??」 │得賺到了,但後來│沒換到好身材反而│ ││ │ │ │沒換到好身材反而│是換到衣堆紅紅的│ ││ │ │ │是換到衣堆紅紅的│疹子到現在還有小│ ││ │ │ │疹子到現在還有小│小的疤…穿起來很│ ││ │ │ │小的疤… │悶就像是流汗之後│ ││ │ │ │穿起來很悶就像是│汗水還會留在皮膚│ ││ │ │ │流汗之後汗水還會│上黏黏的!我的大│ ││ │ │ │留在皮膚上黏黏的│腿邊邊整個勒到起│ ││ │ │ │!我的大腿邊邊整│疹子」、「而且當│ ││ │ │ │個勒到起疹子,皮│初一穿上去屁股沒│ ││ │ │ │膚容易過敏或是皮│有變俏反而被壓的│ ││ │ │ │膚較薄的媽咪,建│扁扁的」 │ ││ │ │ │議自己斟酌一下。│ │ ││ │ │ │而且當初一穿上去│ │ ││ │ │ │屁股沒有變俏反而│ │ ││ │ │ │被壓的扁扁的,實│ │ ││ │ │ │在令人傻眼(心想│ │ ││ │ │ │那不是量身訂做嗎│ │ ││ │ │ │?)所以我現在還│ │ ││ │ │ │是穿回以前花2 千│ │ ││ │ │ │多的華* 爾,都比│ │ ││ │ │ │瑪莉蓮好」 │ │ │└──┴────┴──────┴────────┴────────┴────┘附表三(李秉潔以帳號暱稱「蝦芙」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文章標題 │ │ │ │├──┼────┼──────┼────────┼────────┼────┤│ 1 │100年9月│「朱寶」所發│【回應11】 │「只能說穿久很不│11216 他││ │26日晚間│表,討論串標│「一開始生完小孩│舒服,很悶很悶,│卷第40頁││ │10時4 分│題「送走了萊│後我有穿過瑪牌,│縫線的地方很癢,│ ││ │ │卡兒現在換瑪│買的時候沒特價,│而且根本也沒有像│ ││ │ │麗蓮??」 │貴屬了…只能說穿│他們小姐說那樣透│ ││ │ │ │久很不舒服,很悶│氣,因為我很敏感│ ││ │ │ │很悶,縫線的地方│,起先也有跟小姐│ ││ │ │ │很癢,而且根本也│說過我很容易過敏│ ││ │ │ │沒有像他們小姐說│,他們還說有甚麼│ ││ │ │ │那樣透氣,因為我│醫生背書的,結果│ ││ │ │ │很敏感,起先也有│穿沒多久就起小濕│ ││ │ │ │跟小姐說過我很容│疹了,衣服應該很│ ││ │ │ │易過敏,他們還說│不透氣吧穿了超級│ ││ │ │ │有甚麼醫生背書的│癢又不舒服」 │ ││ │ │ │,結果穿沒多久就│ │ ││ │ │ │起小濕疹了,衣服│ │ ││ │ │ │應該很不透氣吧穿│ │ ││ │ │ │了超級癢又不舒服│ │ ││ │ │ │…上來看很多版媽│ │ ││ │ │ │都說他們衣服很好│ │ ││ │ │ │穿很透氣之類的話│ │ ││ │ │ │,都很疑惑到底是│ │ ││ │ │ │我個人問題還是衣│ │ ││ │ │ │服根本就沒有那嚜│ │ ││ │ │ │好呢?現在看到有│ │ ││ │ │ │其他版媽也提出質│ │ ││ │ │ │疑,心想當出真不│ │ ││ │ │ │該衝動就買了,還│ │ ││ │ │ │被老公罵笨…」 │ │ │├──┼────┼──────┼────────┼────────┼────┤│ 2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8】 │「我剛生完時穿瑪│11216 他││ │月26日下│發表,討論串│「版媽快去看醫生│莉蓮就起濕疹,我│卷第45頁││ │午10時4 │標題「請問各│,我剛生完時穿瑪│沒想到這麼貴的東│ ││ │分 │位媽咪,穿了│莉蓮就起濕疹,我│西材質卻這麼不透│ ││ │ │一整天塑身衣│沒想到這麼貴的東│氣」、「想當初瑪│ ││ │ │,全身紅通通│西材質卻這麼不透│莉蓮的小姐也說他│ ││ │ │,癢死了」 │氣(也有可能是我│們的衣服很透氣,│ ││ │ │ │皮膚比較怕熱,樓│但我穿起來卻受盡│ ││ │ │ │上好幾個媽咪都沒│皮肉之苦,因為長│ ││ │ │ │事說…想當初瑪莉│了濕疹很癢都還抓│ ││ │ │ │蓮的小姐也說他們│破皮」 │ ││ │ │ │的衣服很透氣,但│ │ ││ │ │ │我穿起來卻受盡皮│ │ ││ │ │ │肉之苦,因為長了│ │ ││ │ │ │濕疹很癢都還抓破│ │ ││ │ │ │皮),總之快去看│ │ ││ │ │ │醫生吧,還有塑身│ │ ││ │ │ │衣別穿了,雖然很│ │ ││ │ │ │貴,但傷身不值得│ │ ││ │ │ │阿…」 │ │ │├──┼────┼──────┼────────┼────────┼────┤│ 3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8】 │「有點擠肉,上廁│11216 他││ │月12日下│發表,討論串│「⒈有點擠肉,上│所要小心一點以免│卷第63頁││ │午5 時55│標題「買過" │廁所要小心一點以│沾到」、「因為悶│ ││ │分 │瑪麗蓮" 塑身│免沾到 │到讓我長濕疹,勉│ ││ │ │衣的麻麻,煩│⒉沒修改過,因為│強穿的結果就是一│ ││ │ │請幫我解答!│悶到讓我長濕疹,│直癢一直抓,還破│ ││ │ │(廣告文勿進│勉強穿的結果就是│皮…已經放棄,早│ ││ │ │)」 │一直癢一直抓,還│就沒有再穿了真是│ ││ │ │ │破皮…已經放棄,│浪費我的錢…」、│ ││ │ │ │早就沒有再穿了真│「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是浪費我的錢… │透氣吧」 │ ││ │ │ │⒊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 │透氣吧,如果像我│ │ ││ │ │ │一樣容易流汗的媽│ │ ││ │ │ │咪就要注意了,不│ │ ││ │ │ │然到時候受罪的可│ │ ││ │ │ │是自己呀」 │ │ │├──┼────┼──────┼────────┼────────┼────┤│ 4 │100 年10│「懶媽媽」所│【回應9】 │「我也覺得瑪麗蓮│11216 他││ │月17日中│發表,討論串│「我也覺得瑪麗蓮│根本穿不住」、「│卷第72頁││ │午12時27│標題「很會爆│根本穿不住… │當初門市小姐跟我│ ││ │分 │汗又需要每天│當初門市小姐跟我│說保證透氣,但穿│ ││ │ │拖地帶小孩的│說保證透氣,但穿│上後就是一直悶到│ ││ │ │媽媽穿得住塑│上後就是一直悶到│出汗。穿沒幾天就│ ││ │ │身衣?廣告別│出汗。穿沒幾天就│長濕疹,癢到抓破│ ││ │ │來」 │長濕疹,癢到抓破│皮,我也是花大錢│ ││ │ │ │皮,我也是花大錢│到頭來卻把它供在│ ││ │ │ │到頭來卻把它供在│衣櫥裡」、「像版│ ││ │ │ │衣櫥裡… │主說的,奉勸想買│ ││ │ │ │像版主說的,奉勸│瑪麗蓮的媽咪們,│ ││ │ │ │想買瑪麗蓮的媽咪│如果肌膚敏感又很│ ││ │ │ │們,如果肌膚敏感│會流汗,請三思,│ ││ │ │ │又很會流汗,請三│沒有人想穿讓自己│ ││ │ │ │思,沒有人想穿讓│滿身汗黏膩的塑身│ ││ │ │ │自己滿身汗黏膩的│衣!」 │ ││ │ │ │塑身衣!」 │ │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