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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磊皋

葉俊生周志澄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田欣永律師

陳淑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磊皋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俊生、周志澄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磊皋為亞太名床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之總經理,葉俊生為該公司之業務人員,周志澄為設計師。緣陳磊皋等人於民國100年7月間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參與世貿家具展,霍天年於同年月17日,經由推銷而訂購亞太名床公司之乳膠記憶床,嗣霍天年因顧及售後服務及保固等問題,於同年月23日下午2時許,偕同胞妹霍天女及友人蒲淑芳一同前往上址欲辦理退訂,豈料,陳磊皋等人竟不同意退訂,霍天年決定訴由消基會處理而與霍天女及蒲淑芬欲離開展場,陳磊皋、葉俊生及周志澄因而心生不滿,由陳磊皋先追上前以手臂勒住霍天年,葉俊生亦出手拉住霍天年之手臂,將霍天年拖回展場之沙發上,周志澄見狀亦與陳磊皋及葉俊生一同將霍天年壓制在展場的沙發上,以此強暴之方式妨礙霍天年離開展場之權利行使,其後,葉俊生及周志澄站立於霍天年所坐之沙發後方,陳磊皋坐在霍天年旁邊之沙發上,陳磊皋竟以「隨便你要怎麼樣,我應付你啦,一條命賭一條命,我也敢啦,你不要三更半夜晚上睡不著覺的時候,看你怎麼樣」「你看我敢不敢,下班我就動員他們去」「他媽的,你在幹什麼,你不要命啊你」等加害生命、身體及侮辱之言語恐嚇及辱罵霍天年,使霍天年心生畏懼並覺受辱,此時,霍天年發覺陳磊皋等人警戒較為鬆懈而站起身來欲離去,陳磊皋、葉俊生及周志澄等人見狀,又一同將霍天年壓回坐在沙發上而再次以此強暴之方式妨礙霍天年離去之權利行使,嗣警察至現場,始獲上情。

二、案經霍天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磊皋、葉俊生、周志澄等於警、偵訊之供述,皆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皆得採為證據。

二、證人霍天年、霍天女、蒲淑芳等於本院具結之證據,與其分別於警、偵訊(具結)之供述大致相符,渠等所供自得採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證人霍天年、蒲淑芳、霍天女分別於警、偵訊之供、證述,被告等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證人霍天年、蒲淑芳、霍天女等於警訊之供述本院認為適當,依上述規定,均得為證據;證人霍天年、蒲淑芳等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皆得為證據。

四、後列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記錄文書,核無顯不可信情況,故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磊皋固坦承當天有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而說出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語,並有碰觸告訴人身體之動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強制、恐嚇、公然侮辱等犯行,其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辯稱:告訴人無法接受其公司不接受退訂的原則,即向展場內當時正有意購買其公司產品之顧客誹謗其公司商譽,因告訴人情緒激動,其因遭告訴人挑釁而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並說出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語,但均為氣話,其並無對告訴人不利之意圖;其與員工想要安撫告訴人並解釋,係請告訴人坐到沙發上談,因而與告訴人有肢體上的接觸,其並沒有與被告葉俊生、周志澄限制告訴人之行動自由,霍天年一直是站著,行動是自由的云云(參偵查卷第15至16頁、第119頁、本院卷㈠第43至44頁、第104至105頁及本院卷㈡第20至21、28頁);訊之被告葉俊生固坦承有伸手阻擋告訴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強制之犯性,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辯稱:告訴人與被告陳磊皋發生言語衝突後,告訴人情緒激動,伊趨前伸手阻擋告訴人,扶告訴人的左手規勸他,請其坐下來好好談,碰觸告訴人目的只是防止他突然動手,並無限制告訴人行動自由之意圖,只是去安撫告訴人,並沒有強押或拖行告訴人云云(參偵查卷第18頁、第119頁、本院卷㈠第43至44頁、第105頁及本院卷㈡第21、28頁);而訊據被告周志澄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辯稱:當時只是站在旁邊看熱鬧而已,並無伸手壓告訴人肩膀,與告訴人亦無肢體上接觸云云(參偵查卷第120頁、本院卷㈠第44頁、第105頁及本院卷㈡第21、24、28頁)。然查:

(一)上揭被告陳磊皋、葉俊生、周志澄等所為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霍天年迭於警詢、偵訊(具結)及本院審理(具結)時證稱:「我於23日下午3時左右至世貿一館參觀家具展,遭場管內亞太名床主管以言詞對我恐嚇,在我要離開現場時,主管以及另一名員工二人共同拉我的手及勒我的脖子強行拖我到亞太名床的沙發椅上,不讓我離開限制我的行動,同時又威脅我說他有二百多個員工,聯合起來可以讓我『晚上睡不著』、『一條命賠一條命』,叫我『下班後小心一點』,又對我叫囂恐嚇『他媽的你不要命』,『不要讓我鬧到叫兄弟』,又說要動員他的員工到我家及我的診所,這些言語讓我心生畏懼。……當時他們二位共同拉我的手、勒我的脖子,當時我要掙脫,他們二位就強拉架住我到沙發椅,把我壓住不讓我起來,當時我叫我妹報警,對方就恐嚇威脅我,當我要站起來,對方又再度強力把我推下去沙發椅上。在過程中我的身體沒有受傷,但是我的心理受到威脅感到恐慌害怕。」、「陳磊皋看到我就直接破口大罵,不要臉,他罵我『你這麼大的一個人,做了事情又後悔,不要臉』,然後跟我說不可能退訂,因為他們已經備貨了,我想他是故意的,我就跟我妹妹還有蒲小姐說我們去找消保官申訴,我們轉頭就要走,離開攤位後走在旁邊的走到,突然間有人從我後方用手臂勒住我的脖子,往後拉,我當時嚇了一跳,差點跌倒,我想掙脫,掙脫不了,因為有另外一個人拉住我另外一隻手,兩個人一直把我往後拉,我掙脫不了,然後我面對攤位的中心,他們兩個人一人一手把我架住,陳磊皋勒住我脖子,陳磊皋跟葉俊生一人拉住我一隻的手,然後把我的頭往下壓,架住我,把我往前一直拉,一直拉到他們攤位中間一個沙發上,然後把我壓在沙發上,另外一位周志澄就走過來,當時我被壓住坐在沙發上,周志澄在沙發後方壓住我的肩膀,葉俊生後來也站到沙發後面一起壓住我的肩膀,陳磊皋就放手坐在我的左前方的那個沙發上,然後就開始恐嚇我,他說『你不要命,一命賭一命,我敢,你敢不敢,我有200多個員工,我會叫他們到你診所,每天去掛號,讓你開不下去』,當時我聽了很害怕,他說他下班後要發動他的員工到我家裡找我,讓我晚上睡不著。蒲小姐當時站在我的右前方,我妹妹站在陳磊皋的右後方,他們嚇壞了,當時我被勒住脖子,我就叫她們找警察來,後來警察拖了很久才來,他們在那邊罵我很久之後,我發現他們有點鬆懈,我就起來,結果葉俊生又抓住我的左手臂,陳磊皋抓住我的右手臂,把我再次往沙發推,周志澄把我壓住,說不要讓我起來,陳磊皋又再繼續恐嚇我,講了剛剛重複的那些話,還說我不要臉,後來警察來了但找不到我們,所以警察打電話進來問我妹我們在哪裡,我妹妹說警察已經在附近找我們,他們才鬆手,我妹妹有錄到其中一段,他們有恐嚇我的聲音,警察到了之後,他們才鬆手,人才散開。……勒我脖子的是陳磊皋。把我拖回去坐沙發的是陳磊皋和葉俊生。是葉俊生跟周志澄壓制我的肩膀,陳磊皋在講恐嚇的話。」、「陳磊皋看到我一開始就很大聲的罵我,罵說你這麼大一個人了,做了決定再後悔,你很不要臉,還罵了很多話,說你是個大醫生,做了決定再後悔,不要臉,還說我們已經備料了,定了就不能退,我心裡想,當初跟我們講的跟現在講的又不一樣,我認為他跟我說這句話是假的,我認為他無法溝通,就說,既然無法溝通,我就跟當時也在旁邊的霍天女、蒲淑芳講說,我們就去找消基會來解決。……我跟霍天女、蒲淑芳講說我們去找消保官來解決,我們就離開了,離開後,霍天女走在我前面,蒲淑芳走在我後面,我們已經離開攤位,走在走道上面,大概距離攤位五、六公尺左右,突然間,後面有一個人用手臂勒住我的脖子往後拉,當時我嚇了一跳,差點跌倒,後來我掙扎側身轉過去的時候,我看到勒住我脖子的人是陳磊皋,他用他的左手抓住我的左手,他的右手掐住我的後腦勺,此時葉俊生在我的右手邊,抓住我的右手,兩人強行把我往後拖往他們的攤位正中間的白色沙發,把我壓在沙發,周志澄就從沙發後面過來壓住我的肩膀,陳磊皋舊命令他們二人壓住我,不能讓我起來、不能讓我離開,那時葉俊生說是的,我不會讓他起來,不會讓他離開位子,後來陳磊皋就坐在我的左前方一個單人座的沙發,開始咆哮、辱罵,說『你一個這麼大的人了做了決定再後悔,真不要臉…你要怎麼樣我都可以應付你…壹條命抵壹條命我也敢…你不用弄到三更半夜你睡不著覺看你怎麼樣…你看我敢不敢…下班之後我就動員我的員工去你家裡…你不要弄到我們雙方都找兄弟來解決…他媽的你不要命啊…我有兩百多個員工,我要動員到你診所去,讓你診所開不下去…』類似這些恐怖的話,後來罵了很久之後,我都沒有什麼回答,等他們比較鬆懈的時候我就要起來要走,一起來,葉俊生從我的左邊過來,用他的右手抓住我的左手臂,陳磊皋坐在我的斜對面,也站起來用他的右手抓我的右手臂,押著我往後又坐回原本的位置,周志澄也壓住我的肩膀,後來又繼續罵跟前面差不多類似的話,過了二、三分鐘後,因為我被拖行的時候,我就一直叫霍天女趕快報警,後來因為這個時候霍天女就說警察已經來了,在找我們了,講了二、三次,蒲淑芳也說你們不要動他,他們就鬆手,我就站起來,陳磊皋此時還繼續罵、恐嚇,後來我就看警察到了沒有,他們才鬆手,後來警察來的時候,陳磊皋對警察態度也很兇。我方才稱我離開攤位的時候,霍天女走在我的前面,蒲淑芳走在我的後面,但我又說陳磊皋突然上前來用手勒住我的脖子,當時我們走,不是連著走,是有點距離,當時陳磊皋勒住我是很突然的,時間很快,來不及,當時我雖然知道蒲淑芳走在我後面,但是因為在後面,我不是很確定詳細距離。(提示偵卷第111頁第7行)就我方才所稱,陳磊皋是從後面架住我的脖子,把我往後拉,拉到攤位中間的沙發,但是我在偵訊時卻說,把我往前拉,拉到攤位中間的沙發,我本來是往離開攤位的方向走,他們從後面勒住我,我的方向就轉了過來,變成面向沙發,被拖回去沙發坐。這個攤位及沙發大概的配置位置比如說法庭是一個攤位,以我現在所坐的位置看,右前方是側門,我現在坐的位置就是系爭沙發,這個沙發在攤位的正中間靠牆壁。這個攤位在世貿側門,後面都是走道,我當時離開時就是從沙發的左後方離開攤位,這個沙發跟攤位並沒有任何屏障或隔離。因為我被拖行的時候,一直叫霍天女報警,當時是由她報警的。……霍天女錄音、錄影時當時因為我是受害者,被施以暴力的過程,我當時也很害怕很緊張,當時我是請她報警,但是我當時應該是知道她有在錄音錄影。我被陳磊皋用手勒住我的脖子,他的左手抓住我的左手,另我的右手被葉俊生的右手拉住,我沒有明顯的外傷。當時我大概被拉行至少六公尺以上。我當時已經走到公用的走道。當時被拉的地點如果面對攤位,應該是在左後方角落走道附近。我當時被拉的時候,沒有預計到會發生這種事情,我一輩子也沒遇到這種事情,我當時嚇了一跳,有點往後差點摔倒,我才掙扎,轉過去,往後的時候那一、二秒,我就大聲叫霍天女趕快報警。我從被勒住的地點到沙發,我的腳有著地在走,但是我是被拖著走。我沒有喊救命,我只有一直叫說趕快報警、找警衛、警察來。周志澄在沙發區時,把我壓下去,當時我被拉到沙發區坐下後,從我的後面壓住我的肩膀。我是坐在三人沙發,我的左前方是陳磊皋坐的單人沙發,霍天女在陳磊皋的右後方、沙發旁邊。所以周志澄是從後面壓住我的肩膀。我有好幾次起身要起來。大概有兩、三次我要起身,周志澄把我壓下去。我剛剛說陳磊皋有說不要讓他起來,有,我確定,他說不要讓他起來,不要讓他離開這個位置。周志澄、葉俊生在陳磊皋講這句話時,葉俊生說是的,我不會讓他起來、我們不會讓他離開這個位置,至於周志澄我沒有聽到他說什麼。當時業務員張景葳他應該在陳磊皋後方的地方拿他的白色IPHONE手機在錄影整個過程,距離我們多遠我不確定,我只知道大概的位置。副理約在蒲淑芳後面的位置。陳磊皋有拿一袋小吃,他當天看到你時,他走過來第一句話跟我說,你是一個大醫生,做了決定又後悔,不要臉,你是一個大人了,做了決定又後悔,不要臉。陳磊皋當天他第一句話就罵我,前面都沒有解釋不能退定的理由。陳磊皋當天看到我的時候,沒有請我到沙發區這邊喝茶要跟我解釋,絕對沒有,他一來就破口大罵。陳磊皋應該在2時45分至3時左右的時候來的。……錄音、錄影內容中間有斷掉四分鐘,我問霍天女,她說因為我叫他報警,她就趕快報警,後來警察來了找不到地方,一直打電話進來,所以她把電話接起來,因此中斷掉。」等語(參偵查卷第6至7頁、第110至112頁及本院卷㈡第15至20頁)綦詳,核與證人蒲淑芳迭於警詢、偵訊(具結)及本院審理(具結)證稱:「我們到場表達來意後,亞太公司派一位副理與我們協調,但是雙方沒辦法達成共識,之後亞太公司總裁陳磊皋到了之後,知道霍天年前來要求退還訂金,便對霍天年說,你這麼大的一個人,做了決定又後悔,不要臉,沒見笑(台語)等很多言語侮辱之話語,我們那時候認為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便想離開尋求消保官之協助,便離開他們亞太公司攤位,走在外面走道上,當時我走在霍天年的後面,離約兩三步距離,看見陳磊皋突然衝出來抓住霍天年的手,當時霍天年也嚇了一跳,便叫霍天女報警,陳磊皋聽見霍天年叫他妹妹報警,惱羞成怒以手臂勒住霍天年脖子,另一手抓住霍天年左手,硬把霍天年拖到亞太公司攤位內的沙發上,另外還有他們另一位員工(葉俊生)拉住霍天年的另一隻手,一同把霍天年壓在沙發上並持續把他控制住,陳磊皋並命令葉俊生及另外一位亞太員工(他們稱他為設計師),叫他們壓住霍天年,不要讓他起來,這時陳磊皋開始言語侮辱、恐嚇霍天年,說『一條命抵一條命』、『不要他媽我們兩方叫兄弟來幹,看我敢不敢』、『不要臉』,我那時告訴陳磊皋說,我們只是單純的要退訂,大家不要把話講得那麼難聽,陳磊皋又恐嚇『下班我就動員他們去』、『他媽的你不要命啦』,這些話當時霍天女都有錄音,我們也有提供警方。之後警方到場了解是發經過,我便與霍天女陪同霍天年一同前往派出所提出告訴。我也不清楚陳磊皋與亞太公司員工為何要壓制住霍天年不讓他離去。霍天年沒有在亞太公司攤位對不特定顧客散播『小心喔』、『他們會騙人』等妨害名譽言論,我們三個在場都沒講過這些話。霍天年並未妨害亞太公司自由。」、「陳磊皋過來,開始咆哮霍天年,說霍天年這麼大一個人了,做了決定又改變,像小孩子一樣,那裡人來人往的人很多,霍天年想要跟他們溝通,但他們拒絕,霍天年就說要去投訴消基會,當時我、霍天女很害怕,就跟霍天年講說我們趕快走,後來我們裡開他們展示場,走到走道的時候,我看霍天女很害怕,他就先往出口那邊跑,霍天年走在我前面,我聽到後面有很急促的腳步聲從我旁邊過去,我就看到陳磊皋從霍天年後面,用手勒住霍天年的脖子,要強拉霍天年,霍天年掙扎,結果陳磊皋用另外一隻手抓住霍天年的手,霍天年大喊叫霍天女趕快找警察來,霍天女因為走太前面,他膽子又小,所以沒有聽到,霍天年就被他拉回展示場,葉俊生也有過來幫忙拉霍天年回去展示場,叫霍天年坐在沙發上,陳磊皋開始講一些恐嚇的話,他講『你不要命了』、『一命抵一命』、『你相不相信下班後我就動員所有員工到你診所去』、『讓你晚上睡不著覺』,陳磊皋當時也是坐著,但是看起來好像黑道一樣,葉俊生就站在霍天年的左後邊,另外一位他們叫他設計師的男生站在霍天年右後方,我當時站在霍天年的旁邊,就看到他們很多員工幾乎圍著我們,後來霍天女有再回來,我們待了多久我沒有注意,因為很緊張,很怕他們動手,當時不知道是不是陳磊皋聽到我們要報警,就說『你以為警察會來嗎?』,霍天年發現他們有比較鬆懈之後,就想要站起來離開,結果原本站在霍天年沙發後方的那兩位就把霍天年肩膀壓住,霍天年又被強壓坐回去沙發,他們不讓他離開,我跟他們說我們只是單純來退訂,不用這樣,很像黑道,但他們就一直罵一直恐嚇,後來霍天女的電話響了是警察問我們在哪裡,後來警察來了,後來我們就去信義分局做筆錄。我沒有聽到霍天年說『他們店會騙人,要小心不要被騙』,我幾乎都在霍天年旁邊,沒有聽到他講這些話。(提示周志澄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這應該就是我剛剛講的那位,他們都叫他設計師的那一位,但是當天他有戴眼鏡,而且看起來人比照片瘦。所以勒脖子的是陳磊皋。強拉霍天年回去的是葉俊生、陳磊皋。叫霍天年一定要坐在沙發上的,是陳磊皋、葉俊生、周志澄,當時霍天年想要離開那個沙發,是陳磊皋把他拉回來,說他不能離開,葉俊生跟周志澄就強壓霍天年的肩膀,霍天年就再坐回去沙發。」、「我跟霍天年、霍天女約在當天下午2點多,到世貿展覽館的亞太攤位,先看到張景葳,霍天年表示說他要退定,張景葳請他們的副理還是副總劉文義來跟我們說,他說你們都還沒有用,怎麼知道我們服務不好,霍天年說你們說的很多事情都與事實不符,我們沒有辦法相信你們的服務,因為劉先生說他沒有辦法決定,必須等他們的總裁陳磊皋來,沒有多久,就看到陳磊皋從他們展示場的後門進來,手上提了壹袋食物,也看到我們,但沒有馬上走過來,先在他們後方吃了那些食物後才走過來,走過來以後就開始咆哮,就說霍天年這麼大一個人,做了決定又改變,不要臉,國、台語交叉的罵,霍天年都沒有講話,後來霍天年就說既然沒有辦法溝通,我們就只好去找消基會,於是我們就要走了,我跟霍天年、霍天女就離開,因為霍天女當時很害怕,所以很快的走到前面,當時我走在霍天年的後面,離開他們展場約五、六公尺遠,我聽到很急促的腳步聲,我回過頭看,馬上看到陳磊皋從我的右後方過來,到我跟霍天年的中間,用他的右手勒住霍天年脖子,霍天年試著脫逃轉過身來,葉俊生右手抓住霍天年的左手,因為當時霍天年想要逃脫的時候,身體轉過來面對著陳磊皋,陳磊皋又用他的右手壓住霍天年的背頸,強拉霍天年,面向沙發的方向把他拖行到展區的沙發,命令葉俊生、周志澄不要讓霍天年離開,葉俊生就說是,我們不會讓他離開,接下來陳磊皋就開始謾罵,重複剛剛說的不要臉、隨便你要怎麼樣我就應付你、壹條命抵壹條命我也敢、你不要三更半夜睡不著覺、我下班後我就動員員工去你家、你他媽的你在幹什麼、你不要命啦、我有兩百多個員工動員到你診所,讓你診所開不下去,後來霍天年就等他們比較鬆懈的時候,試圖站起來離開,葉俊生又拉住霍天年的手,陳磊皋也壓住霍天年的手,霍天年又回到沙發,陳磊皋又重複剛剛說的那些話,約過了三分鐘左右,霍天女就說警察來了,警察在找我們,當時葉俊生、周志澄把霍天年壓在沙發上不讓他起身,我就跟他們講說你們不要碰他即霍天年,他們才把手拿開,這時霍天年就站起來,陳磊皋還是繼續在罵,一直到霍天女說警察已經來了,找不到我們,在門口,要我們去帶他,我們才能夠很順利的走出去。陳磊皋拿了壹袋小吃,他不是在沙發區,他們展場蠻大的,陳磊皋是他們展場裡面在一個有桌椅的地方,不是在沙發區,是在沙發的後面。他是走到我們在等他的地方,大概就是霍天年後來被他強制壓在沙發的地方看到霍天年,對他咆哮大罵。陳磊皋當時罵霍天年時,霍天年當時幾乎沒有說什麼話,頂多只是說我們要來退定,他之前還很客氣的跟業務員張景葳表達他想要退定的意願,是為什麼要退定的理由,頂多就說這些,但是他們一概不受理。後來說完這些話,我記得的是霍天年說既然沒有辦法溝通當時陳磊皋有無說不准離開我沒有印象。我的印象只有陳磊皋說你認為警察會來嗎。霍天年說要去找消基會,當時沙發區除了陳磊皋之外,其實當時會場人很多,我沒有去仔細看有哪些人在,當時有看到劉文義、葉俊生、周志澄、張景葳,且張景葳當時一直拿著白色IPHONE一直在拍攝。接著霍天年講完說我們去找消基會之後,我們就離開這個沙發區。我印象中,這個沙發區的沙發有一個比較長的,應該是三人坐的,陳磊皋坐的是單人的沙發,有無其他沙發我沒有印象。當時霍天年離開沙發區的時候,沒有我剛剛說的在場的亞太公司的人去抓住他,不讓他離開,是我們走了約五、六公尺之後又被拖回去。(提示偵卷第104頁101年4月25日偵訊筆錄第4行)我當時說霍天女很害怕,就跟霍天年講說我們趕快走,既然我們要離開,沒有人去抓霍天年,我會在偵查中說霍天女很害怕,這是因為陳磊皋吃完食物走過來時,已經在對霍天年開始在罵了,所以霍天女就很害怕,那時我們走的時候,霍天女就走的比較快,走到前面去。當天我不知道霍天女有帶錄音、錄影設備在錄影,沒有,她那天是看到張景葳拿著白色IPHONE在拍攝,他才想到用手機來錄影。

我知道霍天年提給檢察官的錄影的影像內容,中間有斷掉四分鐘的情形,斷掉是因為霍天年一直在叫霍天女報警,但霍天女只有一支手機,必須要用手機打電話,且其中還有報警後,警察找不到我們,也是在打電話進來,所以才中斷。我於100年7月23日跟霍天女、霍天年一起到亞太展覽場,第一個見到張景葳。後來才看到周志澄。陳磊皋就說沒有退定這件事情。陳磊皋當天除了謾罵以外,他有好幾個階段講話,很多話都是重複的,不能退定這件事情,說是因為備料了所以不能退定,後來又說沒有退定這件事情。講這些話都坐在沙發區。坐在沙發區講這些話時,霍天年的位置這分好幾個階段,在講不能退定時,霍天年是站著,但後來被強制坐在沙發上時,陳磊皋就開始在罵及恐嚇。我們一開始去的時候,副理劉文義我對他講話的印象就是他說你們都還沒有用怎麼知道不好。他講這些話時,我們在沙發區,我們是站著。當天霍天年、霍天女和我,在亞太公司兩個展覽場走來走去,並且對亞太公司的客戶說你們不要被騙,他們會騙人,我非常肯定沒有,因為當陳磊皋有這樣的舉動的時候,我嚇了一跳,我們沒有跟客人說這些話,我也沒有聽到。我們去展覽館應該是十分鐘至二十分鐘之間,不到半小時以後,陳磊皋才進來展覽館。在陳磊皋來之前,我們的行動是自由的,我們也沒有想到會走上法律這條路,如果知道的話我一定會記得每個時間發生的事情。在這當中,他們的業務員態度沒有不好,但是就是很強硬說我不退定,甚至當時有一位女員工臉拉下來說,我們當天花那麼多時間跟你們講,你們現在要來退定,浪費我們這麼多時間。我們被拉回去沙發,沙發是在攤位裡面,沒有任何隔離或屏障。」等語(參偵查卷第24至25頁、第104至105頁及本院卷㈡第21至24頁)相符符,並經證人霍天女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具結)時證稱:「我們到場表達來意後,亞太公司派一位副理與我們協調,但是雙方沒辦法達成共識,之後亞太公司總裁陳磊皋到了之後,知道霍天年前來要求退還訂金,便對霍天年說,你這麼大的一個人,做了決定又後悔,不要臉,沒見笑(台語)等很多言詞侮辱之話語,我們那時認為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便想離開尋求消保官之協助,便離開他們亞太公司攤位,走在外面走道上,當時我走在霍天年的前面,蒲淑芳走在霍天年後面,離約兩三步距離,我突然聽到霍天年大聲叫我的名字,我回頭一看看不見霍天年的身影,只看到亞太公司沙發區圍了一群人,我就衝過去找,發現霍天年遭亞太公司職員壓在沙發上,而且霍天年一直喊叫我的名字並叫我報警,我便馬上撥打110報警,並用手機錄影,那時葉俊生與陳磊皋及亞太公司職員一同把霍天年壓在沙發上並持續把他控制住,陳磊皋並命令葉俊生及另外一位亞太員工(他們稱他為設計師),叫他們壓住霍天年,不要讓他起來,這時陳磊皋開始言詞侮辱、恐嚇霍天年,說『一條命抵一條命』、『不要讓他媽我們兩方面叫兄弟來幹,看我敢不敢』、『不要臉』,蒲淑芳那時告訴陳磊皋說,我們只是單純的要退訂,大家不要把話講得那麼難聽,陳磊皋又恐嚇『下班我就動員他們去』、『他媽的你不要命啦』,這些話當時我都有錄音,我們也有提供警方。之後警方到場了解事發經過,我便與蒲淑芳陪同霍天年一同前往派出所提出告訴。我不清楚陳磊皋與亞太公司員工為何突然間要壓制住霍天年不讓他離去。霍天年沒有在亞太公司攤位對不特定顧客散播『小心喔』、『他們會騙人』等妨害名譽言論。霍天年並未妨害亞太公司自由。」、「7月23日我跟我哥哥、蒲淑芳三個人吃完飯之後,就搭計程車過去世貿,要找張景葳,他說不能退,找了副理來,也說不能退,後來我們說要找老闆,他帶我們去到另一個攤位說要等老闆,沒多久,陳磊皋就從另外一個門走進來,手上拿著食物,他有看到我們但沒有理會我們,等他吃完東西,就站起來開始罵我哥,說你一個大人了做了決定還後悔,不要臉,一直罵一直咆哮,我就很緊張,我哥就說我們去消基會找消保官申訴,我們就走了,因為我很害怕我就走在前面,我哥哥和蒲淑芳走在我後面,應該是我哥走第二個,蒲淑芳走最慢,我走的比較快,後來遠遠聽到有人喊『TINA(我的英文名字)快報警』我轉過頭去沒有看到我哥哥,也看不到蒲淑芳,我發現有一堆人圍在那個攤位的沙發椅子那邊,我就想糟糕了,一定出事情,我就趕快跑過去,我哥就說報警,趕快報警叫警衛,我看到他們把我哥強壓在椅子上面,當時周志澄壓住我哥右邊肩膀,葉俊生壓住我哥左邊肩膀,我哥坐在長的沙發上,陳磊皋坐在前面一個單人沙發,我跑過來站在他們中間,我就用手機趕快報警,陳磊皋還是一直罵,罵說一個大醫生決定之後還後悔,不要臉、一條命抵一條命我也敢,讓你晚上睡不著看你怎麼辦,三更半夜睡不著看你怎麼辦,你看我敢不敢我下班就動員員工去,他媽的你在幹什麼,你不要命了你,我有兩百多個員工動員去你診所讓你開不了,這中間警察一直撥電話給我問我位置,我就說警察到了,警察在找我們了,他們還是繼續罵,但是有比較鬆沒有一直把我哥押著,後來警察就來了。我手裡拿著是就是我剛剛說的,因為我怕我現在太緊張,所以抄下來。我發現霍天年坐在沙發上面,我說的這個沙發位置是在攤位裡面。這個沙發跟攤位的其他空間他是一個開放式的,中間沒有隔東西。我方才稱我有聽到有一個人在喊『TINA、TINA快報警』,我覺得這個喊的人應該是我哥哥。

我當天有帶手機錄影,我看到他們裡面其他員工拿手機起來錄影,我就開始錄影。我們一開始看到陳磊皋的時候,陳磊皋就罵我哥哥。當時我哥哥已經在走道上面等陳磊皋,我們都在走道跟他們攤位邊邊那裡,我人在亞太的攤位裡面,攤位就在走道旁邊。陳磊皋在第一次在罵我哥哥的時候,當時我們三個人都在場。陳磊皋第一次在罵我哥哥的時候,在那個走道距離沙發區應該有五、六公尺左右。當時我哥哥被陳磊皋這樣罵,我哥哥沒有什麼反應,也沒有跟他吵起來。陳磊皋應該罵了好幾分鐘。當時我哥跟我說要去找消保官所以我們才走。我們從走道區要離開的時候,我走在最前面,所以我沒有看到後面,但我們離開的那一剎那,我沒有聽到有人不讓我們走,因為我走在最前面,我很害怕,我幾乎用跑的。當時陳磊皋在走道區罵我哥哥的時候,我沒有注意到其他人,但是我知道當時亞太公司的人很多,當時陳磊皋罵的音量很大,旁邊的人絕對聽得到。陳磊皋在整個過程中有說定了反悔訂金就沒收。陳磊皋罵我哥哥的話都是前後穿插。我當天是跟霍天年、蒲淑芳一起到亞太展區。我到現場第一個找到的是張景葳。張景葳當時有向我們說不能退定。我們在現場等陳磊皋約十分鐘左右,但我沒有注意等多久。等的過程中,亞太公司職員沒有限制我們的自由,但一直跟著我們。我們到了現場,沒有坐著,我們都站在那邊等。亞太公司展區有兩區,我們原先在一區,副理說不能退定,後來帶我們到另一區,我們就在這另一區等。我剛到的時候沒有錄影、錄音,我看到他們有在錄影、錄音,我就跟著錄影,但是中間因為報警有中斷。報警過程就是我就打給110說我們在世貿這邊,我哥哥被壓住了,請趕快過來,前後花了多少時間我不記得。我哥哥被拉回去的動作我沒有錄到,因為我走在前面,是到我哥哥被強押在沙發區時,我才錄影。我在錄影時,有看到我哥哥一直被葉俊生、周志澄限制行動,當時我哥在長沙發,他的右後方是周志澄,左後方是葉俊生,他的左前方是陳磊皋,兩個沙發是垂直的,我站在兩個沙發中間。陳磊皋當時有去壓制霍天年,我哥要起來,他就說你坐下,壓住我哥右手,葉俊生抓住我哥左手,又把我哥推回沙發上。當時蒲淑芳她一下在我哥的右邊、一下在左邊,因為她一直要把陳磊皋他們的手弄開。霍天年被他們這樣一壓,他幾乎都是坐著比較多,是後來我說警察來了,他才有機會站起來。我剛剛描述的這些情況,我的手機錄影應該都是開著。」等語(參偵查卷第20至21頁及本院卷㈡第25至28頁)屬實,此外復有證人霍天女以手機現場錄影之光碟片及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12日勘驗筆錄等附卷可稽(參偵查卷第127至130頁),堪認被告等確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二)被告陳磊皋、葉俊生等雖以前詞置辯,惟本院於102年8月15日審判時當庭勘驗證人霍天女以手機現場錄影之光碟片,其內容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12日勘驗筆錄(參偵查卷第127至130頁)相符。觀諸錄影光碟中影音檔名IMG_0347之檔案內容,告訴人於起身之際,確實有遭被告陳磊皋、葉俊生各以右手握住告訴人右、左手腕;而錄影光碟中影音檔名IMG_0348之檔案內容中,被告陳磊皋確實有對告訴人霍天年恐嚇及公然侮辱稱:「(第38秒處起)我這樣講啦,隨便你要怎麼樣,我應付你啦,一條命賭一條命,我也敢啦,你不要三更半夜晚上睡不著覺的時候,看你怎麼樣,不要弄到這樣子,一個這麼大的一聲做事做這樣,笑死人了,玩不起你就不要出社會嘛,你這樣開刀要怎麼開啊,每次做什麼事情開了刀再來後悔開錯刀了,不要他媽的弄到我們兩方面再來叫他媽的兄弟來,幹,看我敢不敢。笑死人了,你很不要臉。…(第2分18秒處起)我不要動用我的員工把你推出去,也不要動用員工到你家去,你看我敢不敢,下班我就動員他們去。…(第3分0秒處起)那你講過這什麼話嘛,他媽的,你在幹什麼,對不對,你在幹什麼,他媽的,你不要命啊你。」等語,是被告陳磊皋確實有恐嚇、公然侮辱、共同強制告訴人之犯行,而被告葉俊生確實有與被告陳磊皋共同強制告訴人之犯行,要係可信無疑,是被告陳磊皋、葉俊生等空言否認,核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至被告周志澄所為強制行為部分,雖未被證人霍天女錄影存證,然參諸前揭告訴人霍天年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結證稱:「另外一位周志澄就走過來,當時我被壓住坐在沙發上,周志澄在沙發後方壓住我的肩膀,葉俊生後來也站到沙發後面一起壓住我的肩膀,…我發現他們有點鬆懈,我就起來,結果葉俊生又抓住我的左手臂,陳磊皋抓住我的右手臂,把我再次往沙發推,周志澄把我壓住,說不要讓我起來,…是葉俊生跟周志澄壓制我的肩膀,陳磊皋在講恐嚇的話。」、「我看到勒住我脖子的人是陳磊皋,他用他的左手抓住我的左手,他的右手掐住我的後腦勺,此時葉俊生在我的右手邊,抓住我的右手,兩人強行把我往後拖往他們的攤位正中間的白色沙發,把我壓在沙發,周志澄就從沙發後面過來壓住我的肩膀,…等他們比較鬆懈的時候我就要起來要走,一起來,葉俊生從我的左邊過來,用他的右手抓住我的左手臂,陳磊皋坐在我的斜對面,也站起來用他的右手抓我的右手臂,押著我往後又坐回原本的位置,周志澄也壓住我的肩膀,…周志澄在沙發區時,把我壓下去,當時我被拉到沙發區坐下後,從我的後面壓住我的肩膀。我是坐在三人沙發,我的左前方是陳磊皋坐的單人沙發,霍天女在陳磊皋的右後方、沙發旁邊。所以周志澄是從後面壓住我的肩膀。我有好幾次起身要起來。大概有兩、三次我要起身,周志澄把我壓下去。」等語(參偵查卷第111至112頁及本院卷㈡第16、19頁)綦詳,核與證人蒲淑芳迭於警詢、偵訊(具結)時證稱:「陳磊皋聽見霍天年叫他妹妹報警,惱羞成怒以手臂勒住霍天年脖子,另一手抓住霍天年左手,硬把霍天年拖到亞太公司攤位內的沙發上,另外還有他們另一位員工(葉俊生)拉住霍天年的另一隻手,一同把霍天年壓在沙發上並持續把他控制住,陳磊皋並命令葉俊生及另外一位亞太員工(他們稱他為設計師,即周志澄),叫他們壓住霍天年,不要讓他起來。」、「陳磊皋當時也是坐著,但是看起來好像黑道一樣,葉俊生就站在霍天年的左後邊,另外一位他們叫他設計師的男生站在霍天年右後方,我當時站在霍天年的旁邊,就看到他們很多員工幾乎圍著我們,後來霍天女有再回來,我們待了多久我沒有注意,因為很緊張,很怕他們動手,當時不知道是不是陳磊皋聽到我們要報警,就說『你以為警察會來嗎?』,霍天年發現他們有比較鬆懈之後,就想要站起來離開,結果原本站在霍天年沙發後方的那兩位就把霍天年肩膀壓住,霍天年又被強壓坐回去沙發,他們不讓他離開,…(提示周志澄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這應該就是我剛剛講的那位,他們都叫他設計師的那一位,但是當天他有戴眼鏡,而且看起來人比照片瘦。所以勒脖子的是陳磊皋。強拉霍天年回去的是葉俊生、陳磊皋。叫霍天年一定要坐在沙發上的,是陳磊皋、葉俊生、周志澄,當時霍天年想要離開那個沙發,是陳磊皋把他拉回來,說他不能離開,葉俊生跟周志澄就強壓霍天年的肩膀,霍天年就再坐回去沙發。」等語(參偵查卷第24至25頁、第104至105頁)相符,並經證人霍天女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具結)時證稱:「那時葉俊生與陳磊皋及亞太公司職員一同把霍天年壓在沙發上並持續把他控制住,陳磊皋並命令葉俊生及另外一位亞太員工(他們稱他為設計師,即被告周志澄),叫他們壓住霍天年,不要讓他起來。」、「我看到他們把我哥強壓在椅子上面,當時周志澄壓住我哥右邊肩膀,葉俊生壓住我哥左邊肩膀,我哥坐在長的沙發上,陳磊皋坐在前面一個單人沙發,我跑過來站在他們中間,我就用手機趕快報警,…我在錄影時,有看到我哥哥一直被葉俊生、周志澄限制行動,當時我哥在長沙發,他的右後方是周志澄,左後方是葉俊生,他的左前方是陳磊皋,兩個沙發是垂直的,我站在兩個沙發中間。」等語(參偵查卷第21頁及本院卷㈡第25、27至28頁)屬實,是被告周志澄確有壓制告訴人坐於沙發上之強制行為,亦要信可信無疑,其空言否認,核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二、核被告陳磊皋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而核被告葉俊生、周志澄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陳磊皋、葉俊生、周志澄等就強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而被告陳磊皋所犯強制、恐嚇危安、公然侮辱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間之買賣糾紛,竟以強制方式壓制告訴人坐於沙發區,且被告陳磊皋尚以恐嚇及公然侮辱方式辱罵告訴人,所為均有不該,並參以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阻撓告訴人離開之時間長短及公然侮辱、恐嚇之內容及渠等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陳磊皋所犯三罪定應執行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