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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智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代 表 人 Mayank VAID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陳瓊英律師被 告 陳聖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案號:本院102年智簡字第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聖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聖浩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以十四公分乘以五公分之版面、十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為外國法人,故本件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被告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其商標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管轄權,是以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既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依上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裁判之準據法,合先敘明。

一、原告主張:

(一)陳聖浩明知附表一所列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原告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附表一所列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該等侵害附表一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故意,於民國101年2月21日14時20分許,在臺北○○○區○○路○段○○號商店(無店名)販售仿冒原告商標之商品,並讓不特定人選購,為警查獲,並扣押附表三所列之商標之物品。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9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原告已就附件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於我國完成註冊,於商標專用期間享有商標專用權,而警方所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經鑑定均為仿冒品無誤,有原告鑑定人員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為憑。被告明知未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卻擅自陳列、販售非法使用原告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確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事。

(三)按新修正之商標法固於10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惟本件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既發生於000年0月00日警方查獲前,則依實體從舊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標法作為雙方損害賠償計算之依據。目前市面上仿冒原告商標商品之價格,包包、零錢包及皮夾等銷售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千至6千元不等,平均約以每件4千元計算,而圍巾、鞋子等之銷售單價則約為每件1千至4千元不等,平均約以每件2,500元計算,而鑰匙圈、耳環、項鍊等飾品之銷售單價則約為每件1千元左右,考量被告被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係在所經營之店面陳列、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對原告造成之損害,絕對超過被告為警查獲之扣案物品,爰依據修正前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500倍計算原告商品之損害,是請求判命被告賠償原告金額為1,125萬元〈(4,000元+2,500元+1,000元)1,500倍=1,125萬元〉;並依商標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請求判命被告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00萬元;復依商標法第64條規定,請求判命由被告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且原告因被告二人行為而致商譽受損,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命被告二人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之「道歉啟事」登載於報紙。

(四)原告因此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案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1日。

3.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1日。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聖浩固對販賣仿冒原告商標商品之事坦承不諱,然以:伊所販賣之顧客都明知其所販賣之商品並非真品,原告要求之賠償數額過高,伊負擔不起云云。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揭被告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原告商標之商品,致侵害原告商標權之事實,業經本院以被告陳聖浩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而以102年度智簡字第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XX月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可按,依此規定,自應以該案所憑理由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為本件判決之事實依據。次按新修正之商標法固於10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惟本件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既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前,則依實體從舊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標法作為雙方損害賠償計算之依據,先予敘明。

四、關於損害賠償額部分,經查:

(一)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百倍至1,500倍之金額請求賠償,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修正前商標法第61條第1項前段、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聖浩為警查扣之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原告商標之仿冒商品計有8種,其查獲時之零售價格如附表三所示分別為2百元至3千元不等,是其零售價格應綜合此8種之售價為計算,即為(200+3,000)÷2=1,600元。再者,原告固主張應以零售價格之1,500倍計算倍數,惟查:本件查獲被告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多,且被告販售之期間係自101年1月中旬至同年2月21日查獲為止,為期約達1月餘時間,雖確已造成原告商標權相當損害。惟審酌本件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數量及期間,衡量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所得利益,復參酌被告家境勉持(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偵查第7頁),被告亦表示係因生活無法維持,始販賣仿冒商品等語(參本院智附民卷10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顯見被告經濟狀況困窘,另觀諸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明示該款係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即以1,500件以內、以上)異其損害賠償總額之臨界計算基準此立法目的,認原告主張以被告販售商品零售單價之1,500倍計算之賠償金額,與被告等侵權事實及程度、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等所受利益,顯不相當,應予酌減為XX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二)次按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商標專用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相當之賠償。查本件被告販賣侵害原告商標權商品與不特定大眾,致劣質之仿冒原告商標商品得在市場上流通,市場上之一般大眾或有能力區辨真偽,然亦將造成其他不知情且無能力區別之社會大眾對原告商標商品品質惡劣之印象,進而減損原告商譽。本院審酌被告等侵權態樣及情節,認被告就原告商譽損失應賠償2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三)綜上,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額部分即為XXX萬元,逾此部分即屬過高,不能准許。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故而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次按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修正前商標法第64條固有明文。此乃屬被害人請求為回復信譽之處分,其方法及範圍如何方為適當,法院應參酌被害人之請求及其身分、地位、被害程度等各種情事而為裁量。本院斟酌原告受侵害之商標乃著名商標,被告於實體店面販售侵害原告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已減損原告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以及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多,與被告等侵害之情節及原告商標權所受侵害之程度,認被告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1日,已足以對被告產生警惕作用,並有對社會公眾導正視聽之效果。至原告主張由被告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以及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本院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1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XX萬元及自10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1日,均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應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敘明。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判決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固聲請願供擔保為假執行,然於其勝訴部分,核無必要,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附表一┌──┬─────────┬─────┬────┬───────────┬─────┐│編號│商標名稱及商標圖樣│申請案號及│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 │商標權人 ││ │ │商標註冊號│ │ │ │├──┼─────────┼─────┼────┼───────────┼─────┤│ 1 │商標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4年5月│眼鏡、太陽眼鏡及眼鏡盒│路易威登馬││ │【商標圖樣描述:DEC│000000000 │15日 │、珠寶、戒子、鑰匙圈 │爾悌耶公司││ │ OR FLORAL (fig)】│商標註冊號│ │、扣子、耳環、袖扣、手│ ││ │ │:00000000│ │鐲、珠寶錶鍊、附於錶 │ ││ │ │ │ │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 ││ │ │ │ │胸針、項鍊、領帶別針 │ ││ │ │ │ │、飾針、獎牌;鐘錶或計│ ││ │ │ │ │時儀器及器具、錶、錶 │ ││ │ │ │ │殼、鬧鐘;貴金屬及其合│ ││ │ │ │ │金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 │ ││ │ │ │ │寶盒。皮革及人造皮;旅│ ││ │ │ │ │行袋、行李箱、旅行用 │ ││ │ │ │ │皮夾、旅行用皮件、皮箱│ ││ │ │ │ │、手提行李箱、保護衣服│ ││ │ │ │ │用之攜帶提袋、不含化粧│ ││ │ │ │ │用品之化粧箱、背囊、附│ ││ │ │ │ │肩帶之女用手提包、手提│ ││ │ │ │ │袋、公事箱、公事包、錢│ ││ │ │ │ │囊、口袋型皮夾、小錢包│ ││ │ │ │ │、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 ││ │ │ │ │;雨傘。衣服及內衣、 │ ││ │ │ │ │毛衣、襯衫、T恤、套裝│ ││ │ │ │ │、襪子、服飾用皮帶、圍│ ││ │ │ │ │巾、領帶、披肩、背心、│ ││ │ │ │ │裙子、雨衣、大衣、 │ ││ │ │ │ │外套、吊襪帶、吊褲帶、│ ││ │ │ │ │褲子、牛仔裝、套頭毛 │ ││ │ │ │ │衣、罩袍、夾克、禦寒用│ ││ │ │ │ │手套、服飾用手套、緊 │ ││ │ │ │ │身衣、短襪、泳衣,浴袍│ ││ │ │ │ │、睡袍、睡衣、短褲、服│ ││ │ │ │ │飾用袋口方巾;高跟鞋、│ ││ │ │ │ │低跟鞋、涼鞋、靴子、拖│ ││ │ │ │ │鞋、網球鞋;無邊帽、有│ ││ │ │ │ │邊帽、禦寒用耳罩、頭巾│ ││ │ │ │ │。 │ │├──┼─────────┼─────┼────┼───────────┼─────┤│ 2 │LOUIS VUITTON PAR-│申請案號:│109年6月│行李箱、手提箱、旅行袋│路易威登馬││ │IS及圖樣(詳卷) │000000000 │30日 │、旅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箱、背包、手提袋、購物│ ││ │ │:00000000│ │袋、肩揹袋、公事包、錢│ ││ │ │ │ │囊、錢夾、皮夾,小錢包│ ││ │ │ │ │、鑰匙包、名片皮夾、支│ ││ │ │ │ │票簿皮夾、手提包、雨傘│ ││ │ │ │ │、公文包、摺疊式皮包。│ │├──┼─────────┼─────┼────┼───────────┼─────┤│ 3 │LV及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7年12 │疋頭、帆布、膠布、絨布│路易威登馬││ │ │000000000 │月15日 │、棉布、薄娟、麻布、棉│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織布、毛織布、麻織布、│ ││ │ │:00000000│ │絲織布、尼龍布、混紡布│ ││ │ │ │ │、尼絨布、橡膠布、針織│ ││ │ │ │ │布、羊毛布、襯裡布、聚│ ││ │ │ │ │酯布、棉毛布、雨傘布、│ ││ │ │ │ │桌巾布、防水布、混紡棉│ ││ │ │ │ │布、毛襯裡布、聚乙烯布│ ││ │ │ │ │、襯裡不織布、合成纖維│ ││ │ │ │ │布、多層防水布、人造纖│ ││ │ │ │ │維布、多元酯纖維布、壓│ ││ │ │ │ │克力纖維布。 │ │├──┼─────────┼─────┼────┼───────────┼─────┤│ 4 │LOUIS VUITTON及圖 │申請案號:│108年1月│皮革,人造皮,合成皮,│路易威登馬││ │樣 (詳卷) │000000000 │31日 │塑膠皮,合成纖維製革,│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 ││ │ │:00000000│ │用之皮帶);腰帶;金屬│ ││ │ │ │ │腰帶,布製、皮革製或合│ ││ │ │ │ │成纖維製成之服飾用皮帶│ ││ │ │ │ │;皮鞭,皮鞍,馬鞭,皮│ ││ │ │ │ │製馬具。 │ │├──┼─────────┼─────┼────┼───────────┼─────┤│ 5│LV及圖樣 (詳卷) │申請案號:│108年1月│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路易威登馬││ │ │000000000 │31日 │,手提包,書包,旅行袋│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 ││ │ │:00000000│ │藏袋,化逈箱,化逈袋,│ ││ │ │ │ │化逈包,背包,背囊,購│ ││ │ │ │ │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 ││ │ │ │ │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 ││ │ │ │ │之公事包,錢囊,錢夾,│ ││ │ │ │ │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 ││ │ │ │ │皮夾,小錢包,鑰匙包,│ ││ │ │ │ │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 ││ │ │ │ │,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 ││ │ │ │ │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 ││ │ │ │ │袋,鞋袋。 │ │├──┼─────────┼─────┼────┼───────────┼─────┤│ 6│商標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9年4月│衣服,內衣及其它成衣,│路易威登馬││ │【商標圖樣描述:TOI│000000000 │15日 │包括毛=衣,襯衫,女用 │爾悌耶公司││ │ LE DAMIER en coul│商標註冊號│ │緊身上衣,束褲,束腰,│ ││ │ eur(fig)】 │:00000000│ │束腹,套裝,西服,背心│ ││ │ │ │ │,防水衣,裙子,大衣,│ ││ │ │ │ │西裝褲,套頭衣,洋裝,│ ││ │ │ │ │夾克,披肩,頭巾,圍巾│ ││ │ │ │ │,服飾用腰帶,領帶,吊│ ││ │ │ │ │褲帶,服飾用手套,服飾│ ││ │ │ │ │用皮帶,褲襪,緊身褲,│ ││ │ │ │ │短襪,游泳衣,浴袍,靴│ ││ │ │ │ │,鞋,涼鞋,帽子,無邊│ ││ │ │ │ │帽。 │ │├──┼─────────┼─────┼────┼───────────┼─────┤│ 7│LOUIS VUITTON及圖 │申請案號:│107年6月│布疋、墊椅套、布料、織│路易威登馬││ │樣(詳卷) │000000000 │30日 │物掛毯(牆壁掛品)、紡│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織品製窗簾圈、家用布巾│ ││ │ │:00000000│ │、被單、桌巾、浴巾、床│ ││ │ │ │ │單、包頭式床單、枕頭套│ ││ │ │ │ │、被套、被毯、旅行用毛│ ││ │ │ │ │毯、床罩、鳧絨被、檯布│ ││ │ │ │ │及桌面長條布飾、織物置│ ││ │ │ │ │物墊、桌墊、布製茶杯墊│ ││ │ │ │ │、織物餐巾、織物洗臉巾│ ││ │ │ │ │、馬桶墊(套)、洗澡巾│ ││ │ │ │ │、海灘用毛巾、傢俱罩、│ ││ │ │ │ │織物手帕、織物毛巾、布│ ││ │ │ │ │製標籤。 │ │├──┼─────────┼─────┼────┼───────────┼─────┤│ 8│LV及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9年8月│疋頭、帆布、膠布、絨布│路易威登馬││ │ │000000000 │15日 │、棉布、簿絹、麻布、棉│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織布、毛織布、麻織布、│ ││ │ │:00000000│ │絲織布、尼龍布、混紡布│ ││ │ │ │ │、尼絨布、橡膠布、針織│ ││ │ │ │ │布、羊毛布、襯裡布、聚│ ││ │ │ │ │酯布、棉毛布、雨傘布、│ ││ │ │ │ │桌巾布、防水布、混紡棉│ ││ │ │ │ │布、毛襯裡布、聚乙烯布│ ││ │ │ │ │、襯裡不織布、合成纖維│ ││ │ │ │ │布、多層防水布、人造纖│ ││ │ │ │ │維布、多元酯纖維布、壓│ ││ │ │ │ │克力纖維布。 │ │├──┼─────────┼─────┼────┼───────────┼─────┤│ 9│LV及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9年10 │皮革、人造皮、合成皮、│路易威登馬││ │ │000000000 │月15日 │塑膠皮、合成纖維製革、│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 │ ││ │ │:00000000│ │用之皮帶)。 │ │├──┼─────────┼─────┼────┼───────────┼─────┤│10│LOUIS VUITTON及圖 │申請案號:│106年2月│鎖、鎖具、鎖鍊、鎖扣、│路易威登馬││ │樣(詳卷) │000000000 │15日 │皮箱鎖。 │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 │ ││ │ │:00000000│ │ │ │├──┼─────────┼─────┼────┼───────────┼─────┤│11│LOUIS VUITTON及圖 │申請案號:│108年1月│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路易威登馬││ │樣(詳卷) │000000000 │31日 │,手提包,書包,旅行袋│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 ││ │ │00000000 │ │藏袋,化粧箱,化粧袋,│ ││ │ │ │ │化粧包,背包,背囊,購│ ││ │ │ │ │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 ││ │ │ │ │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 ││ │ │ │ │之公事包,錢囊,錢夾,│ ││ │ │ │ │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 ││ │ │ │ │皮夾,小錢包,鑰匙包,│ ││ │ │ │ │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 ││ │ │ │ │,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 ││ │ │ │ │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 ││ │ │ │ │袋,鞋袋。 │ │├──┼─────────┼─────┼────┼───────────┼─────┤│12│LOUIS VUITTON及圖 │申請案號:│107年2月│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路易威登馬││ │樣(詳卷) │000000000 │15日 │,洋裝,束褲,束腰,束│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腹,套裝,背心,防水衣│ ││ │ │:00000000│ │,裙子,大衣,套頭毛衣│ ││ │ │ │ │,西裝褲,夾克,披肩,│ ││ │ │ │ │長圍巾,服飾用腰帶,領│ ││ │ │ │ │巾,領帶,吊褲帶,服飾│ ││ │ │ │ │用手套,服飾用皮帶,褲│ ││ │ │ │ │襪,緊身衣,襪子,浴衣│ ││ │ │ │ │,浴袍,靴,鞋,涼鞋,│ ││ │ │ │ │帽子,無邊帽。 │ │├──┼─────────┼─────┼────┼───────────┼─────┤│13│商標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10年2月│書包,公事包,旅行箱,│路易威登馬││ │【商標圖樣描述:COM│000000000 │28日 │手提箱袋,旅行箱袋,皮│爾悌耶公司││ │ BINATION OF LV DE│商標註冊號│ │夾。 │ ││ │ SIGNS(墨色)】 │:00000000│ │ │ │├──┼─────────┼─────┼────┼───────────┼─────┤│14│商標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8年10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路易威登馬││ │【商標圖樣描述:TOI│000000000 │月31日 │,婦女緊身褡,束褲,束│爾悌耶公司││ │LE MONOGRAM(figura│商標註冊號│ │腰,束腹,套裝,背心,│ ││ │tive)】 │:00000000│ │防水衣,裙子,大衣,西│ ││ │ │ │ │裝褲,套頭衣,洋裝,夾│ ││ │ │ │ │克,披肩,長圍巾,圍巾│ ││ │ │ │ │,服飾用腰帶,領巾,領│ ││ │ │ │ │帶,吊褲帶,服飾用手套│ ││ │ │ │ │,服飾用皮帶,褲襪,緊│ ││ │ │ │ │身衣褲,襪子,泳衣,浴│ ││ │ │ │ │袍,鞋,靴,涼鞋,有邊│ ││ │ │ │ │帽,無邊帽。 │ │├──┼─────────┼─────┼────┼───────────┼─────┤│15│LV及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7年3月│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路易威登馬││ │ │000000000 │15日 │,洋裝,束褲,束腰,束│爾悌耶公司││ │ │商標註冊號│ │腹,套裝,背心,防水衣│ ││ │ │:00000000│ │,裙子,大衣,套頭毛衣│ ││ │ │ │ │,西裝褲,夾克,披肩,│ ││ │ │ │ │長圍巾,服飾用腰帶,領│ ││ │ │ │ │巾,領帶,吊褲帶,服飾│ ││ │ │ │ │用手套,服飾用皮帶,褲│ ││ │ │ │ │襪,緊身衣,襪子,浴衣│ ││ │ │ │ │,浴袍,靴,鞋,涼鞋,│ ││ │ │ │ │帽子,無邊帽。 │ │├──┼─────────┼─────┼────┼───────────┼─────┤│16│商標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6年9月│貴重金屬製之碟子,煙灰│路易威登馬││ │【商標圖樣描述:FLE│000000000 │15日 │缸,箱子及盒子,粉盒,│爾悌耶公司││ │UR dans uncercle (│商標註冊號│ │珠寶及特製珠寶,特別是│ ││ │figurative)(annexe│:00000000│ │戒子,鑰匙圈,扣子,耳│ ││ │d)】 │ │ │環,袖扣,手鐲,胸針,│ ││ │ │ │ │項鍊,領帶別針,獎牌,│ ││ │ │ │ │鐘錶及計時儀器,特別是│ ││ │ │ │ │錶帶,錶,手鐲錶,鐘,│ ││ │ │ │ │鬧鐘,錶殼,貴金屬及其│ ││ │ │ │ │合金及鍍有貴重金屬之餐│ ││ │ │ │ │具(刀,叉、匙除外)。│ │├──┼─────────┼─────┼────┼───────────┼─────┤│17│商標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6年9月│貴金屬製之碟子,煙灰缸│路易威登馬││ │【商標圖樣描述:FLE│000000000 │15日 │,箱子及盒子,粉盒,珠│爾悌耶公司││ │UR(figurative)(ann│商標註冊號│ │寶及特製珠寶,特別是戒│ ││ │exed)】 │:00000000│ │子,鑰匙圈,扣子,耳環│ ││ │ │ │ │,袖扣,手鐲,胸針,項│ ││ │ │ │ │鍊,領帶別針,獎牌,鐘│ ││ │ │ │ │錶及計時儀器,特別是錶│ ││ │ │ │ │帶,錶,手鐲錶,鐘,鬧│ ││ │ │ │ │鐘,錶殼,貴金屬及其合│ ││ │ │ │ │金及鍍有貴重金屬之餐具│ ││ │ │ │ │(刀、叉、匙除外)。 │ │├──┼─────────┼─────┼────┼───────────┼─────┤│18│商標圖樣詳卷 │申請案號:│104年11 │第9類商品名稱:眼鏡,│路易威登馬││ │【商標圖樣描述:FLE│000000000 │月15日 │太陽眼鏡及眼鏡盒。第1│爾悌耶公司││ │UR dans unlosange │商標註冊號│ │4類商品名稱:珠寶包括│ ││ │(fig.)】 │:00000000│ │:戒子,貴重金屬鑰匙圈│ ││ │ │ │ │,貴重金屬扣子,耳環,│ ││ │ │ │ │袖扣,手鐲,珠寶錶鍊、│ ││ │ │ │ │附於錶帶或錶鏈之珠寶小│ ││ │ │ │ │飾品,胸針,項鍊,貴重│ ││ │ │ │ │金屬領帶別針,貴重金屬│ ││ │ │ │ │飾針,獎牌;鐘錶或計時│ ││ │ │ │ │儀器及器具包括錶,錶殼│ ││ │ │ │ │,鬧鐘;貴金屬及其合金│ ││ │ │ │ │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 ││ │ │ │ │。第18類商品名稱:皮│ ││ │ │ │ │革及人造皮;旅行袋,行│ ││ │ │ │ │李箱,旅行用皮夾,旅行│ ││ │ │ │ │用皮件,皮箱,旅行箱,│ ││ │ │ │ │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 ││ │ │ │ │不含化粧用品之化粧箱,│ ││ │ │ │ │背囊,附肩帶之女用手提│ ││ │ │ │ │包,手提袋,公事箱,公│ ││ │ │ │ │事包,錢囊,皮夾,錢包│ ││ │ │ │ │,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 ││ │ │ │ │;雨傘。第25類商品名│ ││ │ │ │ │稱: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 ││ │ │ │ │,襯衫,T恤,套裝,襪│ ││ │ │ │ │子,服飾用皮帶,圍巾,│ ││ │ │ │ │領帶,披肩,背心,裙子│ ││ │ │ │ │,雨衣,大衣、外套,吊│ ││ │ │ │ │襪帶、吊褲帶,褲子,牛│ ││ │ │ │ │仔裝,套頭毛衣,罩袍,│ ││ │ │ │ │夾克,禦寒用手套,服飾│ ││ │ │ │ │用手套,緊身衣,短襪,│ ││ │ │ │ │泳衣,浴袍,睡袍,睡衣│ ││ │ │ │ │,短褲,服飾用袋口方巾│ ││ │ │ │ │;高跟鞋,低跟鞋,涼鞋│ ││ │ │ │ │,靴子,拖鞋,網球鞋;│ ││ │ │ │ │冠帽、有邊帽、無邊帽。│ │└──┴─────────┴─────┴────┴───────────┴─────┘

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查獲時之零售單價│├──┼───────┼──┼──┼────────┤│ 1│仿冒LV手提包│個 │ 8 │2千至3千元 │├──┼───────┼──┼──┼────────┤│ 2│仿冒LV鞋子 │雙 │ 5 │1千多元 │├──┼───────┼──┼──┼────────┤│ 3│仿冒LV零錢包│個 │ 6 │5百至6百元 │├──┼───────┼──┼──┼────────┤│ 4│仿冒LV皮夾 │個 │ 1 │1千多元 │├──┼───────┼──┼──┼────────┤│ 5│仿冒LV圍巾 │條 │ 6 │6百元 │├──┼───────┼──┼──┼────────┤│ 6│仿冒LV項鍊 │條 │ 3 │6百至7百元 │├──┼───────┼──┼──┼────────┤│ 7│仿冒LV鑰匙圈│個 │ 8 │2百至3百元 │├──┼───────┼──┼──┼────────┤│ 8│仿冒LV耳環 │對 │ 2 │4百至5百元 │└──┴───────┴──┴──┴────────┘

裁判日期:20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