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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智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定代理人 Start Lockyear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複 代理人 葉家宇律師被 告 優而秀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慶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複代理人葉嘉宇律師」更正為「複代理人葉家宇律師」;「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內「複代理人葉嘉宇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更正為「複代理人葉家宇律師」,「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