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介良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上開聲請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101年度訴緝字第100號),聲請撤銷定期報到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介良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乃裁定以新台幣30萬具保,並限制出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應於每日晚間7時至9時間前往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報到,經聲請人同意後辦理具保。嗣本案經審理後,本院定於102年5月23日宣判,惟考量本案尚未確定,且日後確定後尚有執行之需要,是本院裁定具保所認之情況依舊存在並無改變,且本院認定其報到仍有其必要,本件聲請尚難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