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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2547號異 議 人 金建華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金建鑫竊盜案件,對檢察官不得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聲明異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

三、經查,異議人金建華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准予受刑人金建鑫分期繳納易科罰金,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聲明異議。查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家屬(即兄弟)一節,經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規定,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