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9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英蓮 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執聲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英蓮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45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反第7 條第1 項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前段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45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2 月22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 紙附卷可稽,足見其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從而,上開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1 │海洋防護霜(Protective│2盒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Cream 30ML) │ │度綠保管字第421號 │└──┴───────────┴───┴────────────┘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