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錦坤被 告 李寅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李寅成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5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錦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錦坤因被告李寅成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5,000元,詎受刑人於具保人具保後逃匿無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具保人具保後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函、傳票回證、拘票、職務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可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區衿綾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