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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富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聲 請 人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人 謝諒獲 送達地址:臺北郵政信箱11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74號瀆職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聲請人聲請為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業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審理,惟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所為裁定僅就聲請人訴請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等人損害賠償部分移送至民事庭,未同時移送其餘被告,因而聲請本院為補充裁定云云。

二、按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之聲請,係就法院於其所受理之數案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因未受裁判部分之繫屬尚未消滅,得由當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或裁定。經查,本件聲請人等前對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業經本院於101 年12月5 日以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送在案。聲請人於101 年9 月24日提出於本院之刑事(1) 附民起訴及聲請狀中,雖載有:【貪瀆幫】(舊自訴)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珍、黃盟欽、康長健、謝唯音、史哲、林芳珠、郭吉仁、林豐賓、陳宗志等14人;(101 自訴)廖淑敏、方健民、洪藍傳、張書華、賴錦華、林冠佑、李宜娟、洪光燦、李麗玲、陳芃宇、許文章、羅郁婷、徐千惠、葉力旗、游麗鈴、曾勇夫、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何鴻榮、黃女、王女、徐成波、唐雲騰、黃國義、陳茂全、董文雅、蔡式穀、江雅康、黃安中、鄭至臻、柳文震、周麗芳、廖文瑞、鄭素華、王鑫基、邱兆鑫、莊進國、賴錦豐、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代表人賴進祥、江文章、沈慶村、吳中立、邱秋菊、高宗賢、陳聰富、楊美鈴、詹森林、廖峻亨、駱永家、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兼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代表人康長健、陳○○、邵○○、林○○、張○、吳凱勳、羅紀琼、林誠二、吳憲明、黃錦堂、蔡明誠、胡惠德、黃富源、謝維銓、韓良俊、林明芳、洪伯延、陳時中、薛瑞元、陳怡安、林豐賓等74人;【誰是…敗類?】賴浩敏、蘇永欽、林錫堯、李震山、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黃璽君、池啟明、蔡清遊、陳敏、陳春生、陳碧玉、羅昌發、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黃茂榮、徐璧湖、阮富枝、吳陳鐶、林永發、黃勇雄等23人;【釋378 號…大貪官?共13位】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劉鐵錚、吳庚、王澤鑑、林國賢、施文森、城仲模、彭鳳至等13人及全體大法官助理(自始迄今承辦原告案件者,共約百名,請向司法院大法官書記室查詢姓名、年籍、資料);【貪官】李德灶、汪漢卿、陳忠行、曾啟謀、帥嘉寶、陳國成、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等9 人;【男嫖女妓幫】蕭麗霞、陳祐治、劉方慈、崔玲琦、郭豫珍、黃雅芬、黃惠敏、彭政璋、林明俊、卓玉璇、謝昀璉、楊坤樵、楊雅清、林玉惠、林庚棟、張曉文、湯千慧、賴淑美、李宜娟、林庚棟、張書華等21人;最高檢全體(除優遇及詹麗麗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林朝陽、朱富美等2 人;Ⅱ.NBA幫【恐龍教授、恐龍貪官汙吏】林誠二、游瑞德、王文智、朱義旭、段重民、楊照彥、鮑娟等7 人;【冒充NBA 之被告】NBA Properties, Inc.美商NBA 產物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DavidSterm 史特恩、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Inc.全國籃球協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David Sterm 史特恩等5 人;【真正NBA ,被告】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 全國拳擊協會法定代理人Walter“Butch ”Flansburg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全國律師協會法定代理人Mavis Thompson、National BandAssociation 全國樂隊協會法定代理人John Culvahouse 、National Book Awards全國書籍獎項法定代理人David Steinberger 、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 全國古物會、National Brown field 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Kenneth B.Cornell 、National Adult Baseball Association 全國成人棒球協會法定代理人Shane Fugita、HispanicNational B

ar Association法定代理人Roman D. Hernandez、HoustonNorthwest Bar Association 法定代理人Taunya Painter等

9 人;Ⅲ. 富媞,富媞強制執行案件之全部債務人及第3 人,包括但不限於:鄭傑夫、袁靜文、陳麗芬、Baker & McKenzi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等5 人;Ⅳ. 附表A 、B 之被告;Ⅴ. 附表甲之訴之聲明及被告;其餘被告至900 將補提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於狀內敘明上開人等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事件有何關聯,且聲請人係因渠等何犯罪而為受損害之人,暨如何對於渠等及其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如何之損害等節,均未見聲請人有所記載,遑論聲請人狀內尚有黃女、王女、陳○○、邵○○等語意未盡完整之記載,自難認聲請人有對上開人等併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意。從而,本院前揭裁定並無就已繫屬之事項漏未裁定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等就此聲請補充裁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