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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采榮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張志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清透防護隔離乳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者,其防害衛生之物品者沒收銷燬之,化妝品衛生管理制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清透防護隔離乳1個為妨害衛生之物品,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