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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8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3號聲 請 人 黃國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碧玉等妨害家庭案件,聲請補發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國清因不慎遺失裁判書,聲請准予補發乙份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業於96年7月1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聲請人死亡後,黃淑榆於102年4月1日具狀以聲請人名義,向本院聲請補發裁判書等情,有聲請准予補發裁判書狀一份,以及本院訊問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

19 頁)。惟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已死亡,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之女黃淑榆於本院調查時雖稱:伊真意係要以自己名義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然本件聲請狀之具狀人既係以「黃國清」名義為之,即難認聲請人係黃淑榆,自應駁回。至聲請人之女如欲以其名義聲請補發裁判書,自可另行聲請,而由法院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