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葳達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洪若純律師被 告 張銓容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被 告 詹子豪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葳達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八及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葳達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張銓容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張銓容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詹子豪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與該門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詹子豪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盧葳達與邱宸誼、盧苑萱前均曾為男女朋友,與李俊昇為同事,劉京京則為盧苑萱的乾姐姐。盧葳達明知其所能取得供己施用之愷他命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分別在下列時間、地點,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無償提供愷他命給邱宸誼、盧苑萱、劉京京與李俊昇等人施用:
㈠盧葳達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自上午7 時34分許起至同日上
午8 時42分許,接到邱宸誼以門號0926-***012 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其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稱「需要支援」表達需要愷他命之意,要盧葳達快來其朋友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民生東路1 段及中山北路2 段路口附近之住處提供之。盧葳達即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表示同意前往提供,於同日上午8 時53分許到達約定地點,惟因故未提供愷他命給邱宸誼。
㈡盧葳達於102 年2 月13日凌晨2 時25分許接到邱宸誼以門號
0926 -***012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其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稱需要「褲子」、「一件」、「15」表達需要愷他命
1 包之意,要盧葳達快來其工作的「繽紛酒店(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 段附近)」提供之。盧葳達即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表示同意,旋前往上開約定地點之酒店包廂,於同日凌晨2時40 分許到達並無償轉讓1 包重2 至3 公克之愷他命給邱宸誼。
㈢盧葳達於102 年5 月15日上午7 時許至8 時20分許之間,在
其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9 樓之6 住處內,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將附表八所示愷他命置於屋內如附表九編號1 所示之K 盤上,由其同居女友盧苑萱、同事李俊昇及盧苑萱之乾姐劉京京以附表九編號2 、3 所示之物為工具而任意取用,以此方式無償轉讓不詳數量(無證據證明轉讓重量達淨重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予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等人施用。
二、張銓容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10
2 年3 月7 日在其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租屋處以新臺幣(下同)2,800 元為代價(起訴書誤載為1 千元)販賣10公克以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盧葳達,惟其允盧葳達先賒帳而交付毒品後,雖經催款而盧葳達迄未給付價金。
三、詹子豪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聯絡工具。於102 年4 月18日凌晨3 時44分許,莊亞蓁(綽號AKI 、阿KEY )以0976-***078 號電話撥打至詹子豪前開門號電話,詢問有無「小胖」、「弟弟」即愷他命等語,詹子豪表示有,要莊亞蓁來其當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附近之住處交易。莊亞蓁旋即依約於同日凌晨3 時52分許到達上開約定地點,詹子豪即以1 千元之代價販賣1 包4 公克之愷他命與莊亞蓁,銀貨兩訖。
四、嗣經警監察通訊並持票搜索盧葳達上址住處,當場查獲盧葳達與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等人正施用愷他命,並扣得如附表八及附表九所示之物,又另經詹子豪同意搜索而扣得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不利己之自白:㈠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以及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被告之自白固須出於任意性(即出於自由意志),亦即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得作為證據。否則即屬非任意性之自白,而不具有證據能力。惟其自白仍須與上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之方法具有因果關係,始與非任意性自白之情形相當。若其自白並非因上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所導致,亦即其自白與其受不正方法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仍具有證據能力,並不因其曾受上述不正方法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86號判決參照)。
㈡被告盧葳達於102年5月15日偵訊之不利己供述:
⒈被告盧葳達及其辯護人爭執稱:被告盧葳達於102 年5 月15
日之檢察官訊問筆錄非出於自由意志,且除轉讓愷他命與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部分外,其餘坦承犯行部分均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能力;上開筆錄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係同日警詢筆錄製作完畢後,警員黃漢銘來與被告盧葳達交談,其稱若被告盧葳達於偵訊時仍像警詢般否認,必會被檢察官羈押云云,警員黃漢銘見被告盧葳達猶豫,又把被告盧葳達帶到廁所抽煙,再稱其餘證人多有證稱被告盧葳達販毒者,如果被告認罪,伊會去向檢察官講情說不要羈押被告盧葳達,但若被告不承認,必遭羈押,若承認一定可以交保云云。另警員林文福也有講類似的話,且檢察官偵訊時也有給被告盧葳達一張紙讓被告配合陳述,被告稍有否認,檢察官就表示不相信被告,被告盧葳達因而害怕被押,故雖檢察官未有不正訊問,然其精神上所受恐懼、壓迫等不利狀態,已經延伸到偵訊時,是其配合檢察官所提供其他人不利之供述內容認罪云云(見本院卷一第65頁正反面、第127 頁正反面、第14
6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60至62頁,本院卷三第46至49頁)。⒉經查,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黃漢銘到
庭證稱:伊乃本案主辦人,在辦公室統籌相關事務,當天分了4 組人,林文福是負責搜索邱宸誼的部分,並非被告盧葳達的部分,照理不會與被告盧葳達接觸,但實際上有無接觸,伊不知道;伊當天雖然有與被告盧葳達講話、聊天並帶盧葳達去廁所抽煙,但講的內容只有勸盧葳達認罪,告訴他這是犯後態度審酌之一,供出上游而查獲可減刑,此外若檢察官認為有串證可能可以聲請羈押,並沒有說「不認罪的話就會被羈押」、「繼續否認則不能交保」、「不配合會被檢察官收押」、「如果跟別人說的不一樣會被收押」這種話,因為聲請羈押的權限在檢察官,伊不會這樣說話等語(見本院〈盧政富〉卷第40頁反面至第44頁)。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林文福到庭證稱:就本案僅為支援協辦,對於盧葳達已經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盧政富〉卷第44頁正反面)。證人黃漢銘、林文福均否認對於被告盧葳達有何施用不正方法之情形,依渠等證述,證人黃漢銘僅是對被告盧葳達說明檢察官可能依法羈押之要件、情形,難認有以不正方法脅迫或利誘被告盧葳達。況被告盧葳達於102 年
5 月15日警詢時,經警提出多份通訊監察譯文詢問後,已供稱與張銓容等人互相調用毒品,沒有利潤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27頁至第28頁);同日偵訊時,也並未一味承認,於問到有無販賣毒品予詹子豪、扣案電子磅秤及分裝袋是否為其所有時均隨己意否認之,對於檢察官提出疑似與毒品買賣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亦供稱僅係談及金錢借貸、簽賭、汽車維修保養價款、找人聊天、購買褲子、討論經濟合約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74 、17
5 頁、第180 頁至第182 頁、第184 頁、第186 頁至第188頁),益徵被告盧葳達於偵訊時仍能照其意志回答問題,實難認其102 年5 月15日偵訊時不利己之供述有何因受不正訊問而非出於任意性者,自有證據能力(至於是否均與事實相符而有證明力,則如後述)。
㈢被告張銓容於102年5月16日偵訊之不利己供述:
1.被告張銓容及其辯護人爭執被告張銓容於102 年5 月16日偵訊所為自白部分並無任意性。被告張銓容辯稱:第二次偵訊(即於102 年5 月16日之偵訊)之所以會承認犯罪,是因為檢察官在警察局製作完第一次偵訊筆錄(即102 年5 月15日之偵訊)之後,就說若伊不承認的話,就要收押伊,使伊感到害怕,才會在第二次偵訊時承認等語。
⒉觀被告張銓容遭查獲後1 次警訊及2 次偵訊筆錄,其於102
年5 月15日為警查獲後,於同日下午之警詢及同日晚間之偵訊中,僅坦承曾購買愷他命施用,完全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犯行,辯稱:與他人通話譯文中,除少數內容的確是指要向盧葳達等藥頭購買毒品外,其他通話中所提到「阿弟仔」是指萬華區的兄弟、「小胖」與「小胖弟弟」指面膜或化妝水、「褲子」是指牛仔褲、「錢」或金額是與金錢借貸或酒店錢的事有關、「飲料」是指酒或一般飲料、「圓圈圈的餅乾」就是一般餅乾、「禮服」就是小姐的禮服、「菸」就是指香菸、「草莓」指安眠藥、「輪胎」指真正的輪胎,講到數字、袋子與包裝也是指面膜及化妝水,通話內容均與毒品無關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89至108 頁,同案號卷二第157 至167 頁)。惟嗣後於翌(16)日凌晨,被告張銓容及陪訊之辯護人(非審理中委任之辯護人)竟要求為第二次偵訊,此次偵訊中被告張銓容改口承認於102 年2 月26日販賣愷他命給邱宸誼,並於102 年3 月初轉讓愷他命給莊亞蓁4 、5 次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第168至169 頁),供述丕變。
⒊查第一次偵訊筆錄後至第二次偵訊筆錄前,檢察官確實數次
向被告張銓容及當時陪同偵訊之辯護人稱將聲請羈押,其對話內容詳如附表十一所示(提到聲請羈押之內容見「◎」部分),經本院勘驗102 年5 月15日偵訊錄音錄影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張銓容〉卷第18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又查,於102 年5 月16日偵訊中被告張銓容向檢察官坦承犯行之問答如附表十二所示,僅承認販賣愷他命予邱宸誼及轉讓愷他命予莊亞蓁部分犯行,被告張銓容就其餘起訴部分仍是否認等情,亦經本院勘驗被告張銓容於102年5 月16日偵訊錄音錄影無訛,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張銓容〉卷第6 頁至第7 頁反面)。檢察官於前開第一次(102 年5 月15日)偵訊後表示欲聲請羈押時稱:「如果照你這樣說的話……既然他們都回去了,然後你還要再跟他對質,那我們怕你有串證之嫌,我們聲請羈押囉。」、「你還是要這樣講是不是,你要作這樣子的答辯的話,我現在也沒有時間去問你這個,我只好先把你聲請羈押以後,再來慢慢查」、「我們本來原來只是想說,用三個,三次的行為,一個是送給莊亞蓁,一個是賣K 他命給一個,你看這三件本來是很單純的。」、「我本來按算是說賣給這個,這個是賣的,另外一次是送的,還有一次是幫忙調貨的」、「你們如果承認的話,我後面就不會再去追」、「我們只抓了三次行為,其中還有一次是轉讓送K 他命」、「本來是只有三次(提示相關文件),而且有一次是轉讓」、「本來是邱宸誼,莊亞蓁是轉讓」等語,雖非直接對被告張銓容稱「若不承認的話,就要聲請羈押」等語,然確實有告知被告張銓容若持續否認之答辯即聲請羈押,若願承認部分犯行即不再追究其他之意,是被告張銓容辯稱受檢察官以伊不承認的話,就要收押等語脅迫其自白,可堪認定。且觀上開對話所顯示被告張銓容前後供述轉變之過程與時間點可知,於檢察官表示要聲請羈押前,其本來完全否認有販賣或轉讓毒品犯行,見檢察官諭知聲請羈押後,始於第二次(102 年5 月16日)偵訊時改就檢察官稱:「我們本來原來只是想說,用三個,三次的行為,一個是送給莊亞蓁,一個是賣K 他命給一個,你看這三件本來是很單純的。」、「我本來按算是說賣給這個,這個是賣的,另外一次是送的,還有一次是幫忙調貨的」、「本來是邱宸誼,莊亞蓁是轉讓」等語之範圍內,以「對」或回應販賣公克數比較少而承認販賣愷他命予邱宸誼以及轉讓愷他命予莊亞蓁。被告張銓容於偵訊時表情雖無特別之異狀,然前後對照其態度及回答內容南轅北轍,其自由意志受檢察官上開脅迫之影響甚明,二者間有因果關係,被告張銓容辯稱其因檢察官聲請羈押之脅迫,感到害怕才自白等語,核屬有據,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㈣被告詹子豪2次偵訊中不利己之供述:
1.被告詹子豪及其辯護人爭執被告詹子豪於102 年5 月15日偵訊時,承認販賣愷他命予莊亞蓁、幫忙盧葳達交付愷他命給綽號「小虎」之王興瀚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98 頁、第204 頁)以及於102 年5 月16日偵訊表示坦承犯行等語(見同上偵卷第217 至218 頁)均非事實,且非出於任意性。被告詹子豪辯稱:伊本來表達自己的意思,說沒有販賣毒品,伊於偵訊中會講上開坦承犯行的話,是因為檢察官說證人是說有販賣,並稱伊再不老實回答的話,就要收押伊之類的話,伊害怕被收押才說謊承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0 頁反面、第135 頁正反面,本院卷三第169 至172頁)。
⒉觀被告詹子豪到案後1 次警詢筆錄及2 次偵訊筆錄,於102
年5 月15日警詢時其均否認有何販賣或轉讓毒品犯行,且辯稱言語中談到「小胖」是指伊女朋友、「弟弟」是指女友的寵物狗、「菸」是普通七星香菸云云。於同日偵訊筆錄中則記載被告詹子豪坦承販賣愷他命予莊亞蓁,且幫忙盧葳達交付愷他命給「小虎」等語(見上開偵卷第198 頁、第204 頁至第205 頁)。於翌(16)日偵訊筆錄中則記載被告詹子豪除坦承販賣愷他命給莊亞蓁外,更坦承有於100 年2 、3 月間贈送愷他命給盧葳達1 至2 次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217頁),前後坦承範圍不一。
⒊查前揭102 年5 月15日偵訊筆錄之爭執部分,檢察官與被告
詹子豪之實際問答內容如附表十三所示,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錄音錄影無訛,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詹子豪〉卷第16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茲就被告詹子豪及其辯護人爭執部分分述如下:
⑴原偵訊筆錄記載被告詹子豪承認販賣愷他命予莊亞蓁部分記
載有誤,惟其承認交付愷他命予莊亞蓁部分之任意性並無瑕疵:
被告詹子豪於檢察官問:「你是把你自己的K 他命拿去賣他,是不是?」時,固回答:「(點頭)對啊,就是我剛好有
1 包,自己剛好有1 包。」等語,似是承認有販賣愷他命1包予莊亞蓁。惟參酌前開回答之前後脈絡,被告詹子豪就檢察官提示102 年4 月18日凌晨3 時44分許至52分許通訊監察譯文訊問是否有販賣之情,屢稱:「那天莊亞蓁打電話給我,說要來找我,然後就問我說有沒有K 他命,就問我多少錢,我沒有跟他拿錢,我沒有跟他拿錢就對了,我說不用,就給你。」、「沒有,當下我沒有拿任何錢。」、「當下他說他要給我1,000 塊,我說不用就給你。」、「我沒有跟他拿現金。」、「我不記得他有給我,因為當下他沒有給我錢,我也沒有跟他追討這筆錢。」、「有這件事情,可是那天他真的沒有給我錢。」、「報告檢察官,我那次真的沒有跟他拿到錢,請你相信我。」,多次強調雖然確實有交付愷他命
1 包,但是並沒有約定對價,實際上也沒有收錢等語,足見其僅承認於102 年4 月18日凌晨3 時52分許曾無償轉讓莊亞蓁愷他命1 包,並無承認以1 千元販賣愷他命1 包予莊亞蓁之意,原偵訊筆錄記載被告詹子豪回答為「是,我身上剛好有1 包K 它命,就拿去賣給莊亞蓁。」等語(見前開偵查卷第198 頁),難認與被告詹子豪當時回答原意相符,其實際回答內容自應以本院勘驗筆錄為準(見附表十三標示「☆」部分)。又被告詹子豪該次偵訊承認確實有於102 年4 月18日凌晨交付愷他命予莊亞蓁以前,未見檢察官言語中有何以聲請羈押為要脅或為任何不正訊問之情,檢察官僅係簡單提問,被告詹子豪即主動表示要解釋,解釋內容即承認該次通話內容係與莊亞蓁約見面交付愷他命;於其承認交付愷他命予莊亞蓁以後再經過約十個問答後,檢察官始稱欲聲請羈押等語,堪認被告詹子豪承認於上開時間曾交付愷他命予莊亞蓁乙節,與檢察官表示聲請羈押二者並無因果關係。被告詹子豪承認交付愷他命予莊亞蓁部分既未受不正訊問之影響,任意性無瑕疵,有證據能力。至被告詹子豪及其辯護人辯稱此部分被告不利己供述係因檢察官表示要聲請羈押,造成被告詹子豪害怕,而非出於任意性供述云云,與客觀事證不合,不足採憑。
⑵被告詹子豪承認為被告盧葳達交付愷他命給王興瀚此供述之任意性顯有瑕疵,無證據能力:
被告詹子豪承認交付莊亞蓁1 包愷他命後,檢察官另訊問被告詹子豪是否有幫助被告張銓容、盧葳達販賣毒品,負責拿毒品給買家等節,被告詹子豪均先回稱不清楚檢察官究竟在問什麼,也不知道為何會有證人指證如此,伊沒有幫助盧葳達或張銓容販賣毒品等語,檢察官即稱:「你去想原因,你這樣講我也沒辦法,我認為你有串供之嫌,那就要聲請羈押。」、「你跟這兩個盧政富、莊亞蓁到底是什麼關係?你現在是大學生,對不對,還在就學,你如果再這樣子亂講的話,我就給你聲請。」等語,被告詹子豪聞言,開始啜泣、哽咽,情緒明顯受到檢察官稱欲聲請羈押之影響(見附表十三標示「◎」部分),被告詹子豪辯稱斯時受檢察官以聲請羈押相脅而感到害怕等語,核屬有據。嗣後檢察官再問到102年3 月29日通訊監察譯文所代表意義是否即是盧葳達要求被告詹子豪拿毒品給王興瀚時,被告詹子豪改口附和承認之,但就檢察官問到該次交付毒品之時間、地點以及是否有收取代價等細節時,仍稱忘記了、不清楚、沒有等語。由被告詹子豪前揭供述之轉變以及情緒表現觀之,其承認為盧葳達交付毒品給王興瀚時,自由意志受檢察官上開脅迫之影響甚明,二者間有因果關係,被告詹子豪辯解其因遭檢察官以聲請羈押脅迫,害怕遭收押才自白稱有交付毒品給王興瀚等語,可堪採認,其此部分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⒋又查檢察官提出之偵訊錄音錄影電磁記錄中,未見被告詹子
豪102 年5 月16日偵訊筆錄之供述內容之記錄,僅有被告詹子豪於該次偵訊完畢時啜泣、拭淚,請求檢察官幫忙不要讓之前的緩起訴遭撤銷,檢察官回稱有關緩起訴之事無法完全作主,並諭知交保之對話錄音錄影等情,亦經本院勘驗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明確,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詹子豪〉卷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是被告詹子豪102 年
5 月16日偵訊筆錄所載內容是否與其實際陳述相符,已難認定。況該次偵訊時,被告詹子豪仍有啜泣、拭淚表現出害怕擔心之情形,其精神顯然仍受前(15)日偵訊時檢察官以聲請羈押為要脅之壓迫,該次筆錄記載被告詹子豪坦承販賣愷他命給莊亞蓁、於100 年2 、3 月間贈送愷他命給盧葳達1至2 次之自白任意性仍有重大瑕疵,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亦難認該次筆錄有證據能力。
二、有罪判決引用之證人偵訊陳述: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㈡證人邱宸誼就被告盧葳達部分事實之偵訊陳述:
⒈被告盧葳達之辯護人以檢察官偵訊證人邱宸誼時,恫稱其有
刑責,供出來源即能減刑,又於所問問題中直接告訴證人邱宸誼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係與購買毒品一事有關而誘導、暗示之,且偵訊筆錄與警詢筆錄多有回答內容全然相同之處,甚不合理,參以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稱偵訊時其已經喝醉酒,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等語,顯見是檢察官利用證人酒醉之狀態製作不實筆錄,爭執該筆錄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54頁至第56頁)。
⒉惟查,證人邱宸誼從未稱其偵訊時之作答非出於自由意志,
且依據偵訊筆錄之記載,在檢察官開始提示各通訊監察譯文訊問之前,僅有單純告知證人邱宸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並徵詢其是否願意供出其使用毒品之來源(見102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52 頁),並未恫嚇證人邱宸誼已經涉及任何刑責,辯護人前揭爭執無非臆測。又檢察官偵訊訊問之問題中固帶有答案,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固證稱其於警詢、偵訊時當日精神狀況不佳,對於當時作證情形完全沒有印象,現在看筆錄也不知道自己當時在說什麼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0頁、第32頁);惟觀偵訊筆錄,證人邱宸誼並未一味附和檢察官之提問指證被告等人販賣毒品,於檢察官提示102 年3 月10日、同年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訊問時,其分別指出忘記該次通話是否有購買毒品、通話內容與毒品無關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54 頁、第25
5 頁),足見證人邱宸誼於偵訊當時仍可分辨事理,並未受檢察官誘導之提問控制,辯護人前揭爭執證人邱宸誼偵訊供述顯不可信之理由均不可採。證人邱宸誼於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依首開規定,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盧葳達偵訊時就被告張銓容部分事實之陳述:
被告張銓容及其辯護人固以「未經交互詰問」為由爭執證人盧葳達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02 頁、第131頁),惟渠等並未指出該偵訊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況本案查無警察對證人盧葳達威脅利誘一事等情,業如前一、㈡所述;且證人盧葳達於審理中亦自承:「(問:當時警察要你承認自己販賣毒品,不然會被收押嗎?)對,還有張銓容的部分;(問:張銓容的部分警察怎麼說?警察有說你不指證張銓容的部分會被收押嗎?)警察是說我自己整個販賣的部分要承認,不然會被收押。」等語(見本院〈盧政富〉卷第52頁),證人盧葳達偵訊供述就被告張銓容犯行部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至為灼然。且是否經詰問僅屬證人有無經法定程序調查之問題,屬是否完足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
2 項嚴格證明之範疇,與證據能力之有無無涉。準此,證人盧葳達於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㈣證人莊亞蓁偵訊中就被告詹子豪部分事實之陳述:
被告詹子豪及其辯護人固以「未經交互詰問」為由爭執證人莊亞蓁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10 頁反面),惟渠等並未指出該偵訊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是否經詰問僅屬證人有無經法定程序調查之問題,屬是否完足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嚴格證明之範疇,與證據能力之有無無涉。準此,證人莊亞蓁於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以下其他認定有罪部分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三人及渠等辯護人均未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認為以之為證據尚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查無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四、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起訴意旨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被告三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叁、所述),則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無罪部分所引用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盧葳達部分認定事實之理由:訊之被告盧葳達承認與證人邱宸誼曾為男女朋友,且於102年2 月7 日、同年月13日與邱宸誼有附表五-A所示通話等情,並坦承其於102 年5 月15日上午7 時許至8 時20分許之間,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9 樓之
6 住處內,將附表八所示扣案愷他命置於屋內如附表九編號
1 所示之K 盤上,任由其同居女友盧苑萱、同事李俊昇及盧苑萱之乾姐劉京京以附表九編號2 、3 所示之物為工具而隨意取用,以此方式無償轉讓不詳數量(無證據證明轉讓重量達淨重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予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等人施用之事實。惟其矢口否認有何轉讓偽藥愷他命與邱宸誼犯行,辯稱:當時伊已婚,與證人邱宸誼才在一起幾個月,在偵查時已經分手,分手鬧的不愉快,於102 年2 月7 日通話中邱宸誼說「支援」是指何意思伊不知道,當時隨便敷衍她,後來也沒有去與她見面,至於102 年2 月13日通話中講到「褲子」就是指褲子,伊後來是拿一件褲子給邱宸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至第161 頁)。其辯護人另辯護稱:
①證人邱宸誼於警詢、偵訊證稱於102 年2 月7 日在「林口區」之汽車旅館向被告盧葳達購買毒品,惟其所述地點與當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情形不符,檢察官嗣後更正為102 年2月農曆期間(102 年2 月9 日為除夕)購買,然查無2 月農曆期間在林口區之相關譯文可補強之,不能認定有何犯行;②102 年2 月13日部分,於當日凌晨2 時25分許之通話後未見被告盧葳達有回撥給證人邱宸誼,可見被告盧葳達根本未到繽紛酒店,證人邱宸誼證述不實,自不能憑以認定被告盧葳達有何犯行,至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證稱被告盧葳達無償轉讓愷他命乙節與起訴事實不同,也與事實不符,就此部分起訴事實請諭知無罪判決;③被告盧葳達並非「明知」愷他命為偽藥,本件縱認有轉讓愷他命犯行,亦不符合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要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0頁至第71頁、第73至74頁、第94至96頁,本院卷二第164 頁)。經查:
㈠102年5月15日犯行部分:
被告盧葳達有如事實欄一之㈢所示轉讓偽藥愷他命犯行,業據被告盧葳達自承屬實,且經證人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37至239 頁、第242 頁至第243 頁、第248 頁),並有附表八所示摻有褐色雜質的白色粉末及附表九編號1 至3 所示施用工具、材料扣案可佐;且附表八所示扣案物送檢驗出愷他命成分、附表九編號1 至3 之扣案物上殘留有愷他命粉末等節,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6 月1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79 至281 頁)。是依上開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盧葳達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於上開時、地轉讓愷他命之犯行可堪認定。
㈡102年2月7日犯行部分:
⒈被告盧葳達有如事實欄一之㈠之轉讓愷他命未遂犯行,業據
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結證稱:盧葳達之工作是酒店經紀,伊於102 年2 月間與被告盧葳達為男女朋友,伊需要愷他命時都會找盧葳達拿,盧葳達不會跟伊收錢,如附表五-A所示10
2 年2 月7 日上午7 時34分許至同日上午8 時53分許與被告盧葳達之通話內容中提到「需要支援」就是指需要愷他命的意思,酒店裡需要毒品時都是「需要火力,需要支援」這樣說。當日8 時53分許通話後,伊有與被告盧葳達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附近見面,但是否有向被告盧葳達拿到毒品已沒有印象,無法確定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7頁反面至第29頁、第34頁正反面)。且證人邱宸誼於102 年2 月7 日上午7 時34分許、同日上午8 時8 分許、同日上午8 時26分許、同日上午8 時33分許、同日上午8 時42分多次以門號0926-*** 012號電話撥打至被告盧葳達0000-000000 號電話稱:
「政富哥請你過來一下好嗎」、「我們需要你想說見面再說」、「要多久呢?需要你」、「快點來啦」、「快點!我們需要支援」、「4 樓之4 喔」、「不是說10分鐘嗎」等語催促被告盧葳達過來,並以「需要支援」暗指是要請被告盧葳達提供愷他命;被告盧葳達回稱:「瞭解」、「好」、「10幾分鐘就到了」、「10分鐘內一定到」、「塞車我現在在承德路了」等語表示瞭解證人邱宸誼的意思,願意前往提供愷他命,快要到達了,其通話所在基地台位置也隨之由新北市三重區移動到臺北市○○區○○○路000 號;被告盧葳達於同日8 時46分許、8 時52分許、8 時53分許主動回撥給證人邱宸誼,稱:「你們有人可以下來嗎」、「大概過3 分鐘下來」、「幾樓啊」、「4 樓之幾啊」等語,表示大概再過3分鐘會到達,要求證人邱宸誼找人下樓來接應,並且詢問確切之樓層房間,其通話基地台也從臺北市大同區移動到臺北市○○區○○○路00號,再到同市區中山北路2 段84巷,再到同市區○○○路0 段00號,該處距離民生東路1 段與林森北路路口不到300 公尺;證人邱宸誼接到被告盧葳達前揭來電,即回稱在4 樓之4 ,會下去接被告盧葳達等語等情,有如附表五-A所示102 年2 月7 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7頁,同字號卷一第53頁正反面,本院通訊監察譯文卷第93頁正反面),與證人邱宸誼前揭審理中證述可勾稽相符,足見被告盧葳達於102年2 月7 日與證人邱宸誼電話聯絡後確實有達成轉讓愷他命之合意,並前往約定地點而著手,惟嗣後因故並未交付邱宸誼愷他命。
⒉被告盧葳達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稱其不瞭解「支援」之意思
且102 年2 月7 日並未前往與證人邱宸誼見面,通話僅是敷衍邱宸誼。惟查,被告盧葳達於當日通話中證人邱宸誼稱「我們需要你想說見面再說」等語,即回稱「瞭解」,嗣後邱宸誼再稱「需要支援」等語,被告盧葳達亦未再多問,即承諾10分鐘內會到達,被告盧葳達接到證人邱宸誼之催促電話後,不但實際上從新北市三重區移動到臺北市中山區,更於同日8 時46分許、8 時52分許、8 時53分許主動回撥聯絡證人邱宸誼稱:「你們有人可以下來嗎」、「大概過3 分鐘下來」、「幾樓啊」、「4 樓之幾啊」等語,表示大概再過3分鐘會到達,並要求證人邱宸誼找人下樓來接應等情,業如前述,顯然是明白證人邱宸誼之要求,並隨即前往當時證人邱宸誼所稱林森北路附近「4 樓之4 」之地點會面,其上開辯解要與附表五-A所示渠等102 年2 月7 日通話內容以及基地台移動情形等客觀事證不合,自不足採。
㈢102年2月13日犯行部分:
⒈被告盧葳達有如事實欄一之㈡轉讓愷他命犯行,業據證人邱
宸誼於審理中結證稱:附表五-A所示102 年2 月13日通話的意思是伊請盧葳達拿愷他命過來酒店,其中提到「褲子」就是指愷他命,之所以另說到「15」表示1,500 元是因為怕盧葳達沒搞清楚拿了一件真的褲子過來,並非有給盧葳達錢,於該日凌晨2 時40分許告知盧葳達包廂號碼後幾分鐘,就與盧葳達在酒店見到面,盧葳達給伊1 包2 至3 公克之愷他命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第33頁反面、第35頁)。且查,渠等於102 年2 月13日凌晨2 時25分許、同日凌晨2 時40分許有如附表五-A對應時間所示之通話,顯示證人邱宸誼於凌晨2 時25分許先以0926-***012 號電話撥打至被告盧葳達之0000-000000 號電話,稱需要「褲子」、「一件」、「15」來表示需要愷他命以及份量為1,500 元1包之份量,請盧葳達拿來繽紛酒店等語;被告盧葳達回稱「就是你在林森北看1,500 塊的洋裝嘛」、「好」等語表示瞭解且同意前往;被告盧葳達嗣後於同日凌晨2 時40分許回撥電話給證人邱宸誼問證人在幾號包廂,其通話基地台亦由臺北市○○區○○路000 號6 樓移動至同市區○○○路0 段0000號12樓屋頂,足見被告盧葳達確實有前往新生北路2 段74-2號附近之「繽紛酒店」等情,有附表五-A所示102 年2 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55頁),核與證人邱宸誼前開審理中證述相符。被告盧葳達確實有於102 年2 月13日凌晨2 時40分許前往臺北市中山區繽紛酒店,轉讓愷他命與邱宸誼乙節,可堪認定。
⒉被告盧葳達固辯稱上開102 年2 月13日通話中所稱「褲子」
是指真正的褲子,當日也是幫邱宸誼拿一件褲子過去云云。惟查,其於上開通話中,聞證人邱宸誼需要「褲子」,卻回稱「就是你在林森北看1,500 塊的洋裝嘛」等語,後語不對前言,顯是知悉邱宸誼所稱「褲子」並非單純指褲子而言,故以其他代號確認邱宸誼之意思,其辯解與證人邱宸誼審理中證述以及附表五-A所示102 年2 月13日通話內容顯示情形均不相符,自不可採。辯護意旨另稱被告盧葳達當日並未回撥給證人邱宸誼聯絡,足見其未前往酒店云云,惟查確實有被告盧葳達回撥給邱宸誼之通訊監察譯文乙節,業如前述,且被告盧葳達自承當日接到邱宸誼電話後有前往酒店,辯護意旨與前揭事證均相悖,亦無從採認。
㈣至辯護人另辯護稱被告盧葳達並非明知愷他命為偽藥云云,惟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又「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藥事法第6 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查愷他命原係作為短效麻醉藥物使用,醫療上以針劑形態施用,部分病人在恢復期會出現不愉快的夢、意識模糊、幻覺、無理行為及胡言亂語,或引發噁心、嘔吐、複視、視覺模糊、影像扭曲、暫發性失憶、身體失去平衡、對疼痛感知降低、對環境知覺喪失等症狀,前揭幻覺、脫離現實感、身體失去控制等副作用反成為藥物濫用者追求之感官經驗,其屬於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甚明。再被告盧葳達自承因壓力大曾吸食愷他命(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29頁),自明知愷他命可影響人類生理機能;又觀扣案被告盧葳達所持有附表八、附表十所示愷他命,外包裝簡陋或原無外包裝,遑論有何衛生主管單位之核准字號,有扣案照片附卷可按(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44頁至第50頁反面),扣案愷他命乃未經核准而製造,實屬一望即知之事實,足認被告盧葳達明知其所取得愷他命屬於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甚明,此部分辯護意旨並不足採。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盧葳達於102 年2 月7 日或當年度春節期間
、同年月13日均有「販賣」愷他命或神仙水與證人邱宸誼犯行,無非以被告盧葳達偵訊中自白、證人邱宸誼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證述以及附表五-A所示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論據。然查,就前者犯行,被告盧葳達於偵訊中之自白以及證人邱宸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均為102 年2 月7 日在新北市林口區(在臺北市西邊)之汽車旅館進行愷他命及神仙水交易云云,惟附表五-A所示通話基地台顯示被告盧葳達當日通話位置是由新北市三重區往東移動到臺北市大同區,再往東到臺北市中山區時聯絡證人邱宸誼請其下樓來接人,是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被告盧葳達到達時所在位置與變化方向均與渠等偵訊時所述相悖,足見渠等偵訊時稱102 年2 月7日「在新北市林口區汽車旅館交易」乙節並非事實;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經提示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並訊問其基地台位置與見面所在地後,雖仍證稱該通通話內容係請被告盧葳達帶愷他命過來,最後有與被告盧葳達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附近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頁),然已改證稱在該地點發生之事並非購買愷他命及神仙水,且不確定當日有無拿到愷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頁反面),自無從認定被告盧葳達於102 年2 月7 日有何販賣愷他命或神仙水犯行。至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固另證稱伊確定是102 年農曆過年期間在新北市林口區之汽車旅館,被告盧葳達有送愷他命到汽車旅館來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3頁、第34頁正反面),惟被告盧葳達未曾自白有於102 年農曆年間至汽車旅館交易,其於審理中否認有至汽車旅館找過邱宸誼(見本院卷二第36頁),而檢察官所提出被告盧葳達與證人邱宸誼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未見有被告盧葳達通話基地台在新北市林口區者,故證人邱宸誼前揭農曆過年時在汽車旅館與被告盧葳達見面之證述並無其他佐證,已難僅憑之認定被告盧葳達有於102 年農曆過年期間至林口區之汽車旅館,遑論到該處販賣毒品。就
102 年2 月13日犯行部分,被告盧葳達辯解當時與證人邱宸誼為男女朋友,證人邱宸誼審理中到院亦結證稱:伊與被告盧葳達於102 年2 月間為男女朋友,因為這層關係,被告盧葳達拿愷他命給伊都沒有向伊收錢,伊知道需要愷他命時被告盧葳達都會想辦法找給伊而且不用錢,所以才會打電話給被告盧葳達並等他拿來,不然要用買的直接跟酒店的小蜜蜂買就好了,不需要特別打電話找盧葳達來,還要等,後來大概在同年3 、4 月間發現被告盧葳達並非單身才分手,有藕斷絲連一段時間,去警局作筆錄時已經沒什麼聯絡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8頁至第30頁反面、第36頁),就渠等交往關係互核相符,可認渠等於102 年2 月間確實為男女朋友。
而男女朋友於親密關係中餽贈物品或請客並非罕見,被告盧葳達確實有不求利潤而無償轉任愷他命供邱宸誼施用之可能。再觀附表五-A所示雙方通話內容,雖於102 年2 月13日通話中有提及愷他命價格,然均未見有被告盧葳達向邱宸誼催款或雙方討價還價之情,檢察官所提出渠等其他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亦未見有此節,故難以遽採證人邱宸誼警詢、偵訊供述認被告盧葳達係意圖營利「販賣」愷他命,無從排除被告盧葳達僅係單純無償轉讓愷他命給邱宸誼此有利被告之可能性。要言之,綜合全案卷證,尚有被告盧葳達交付愷他命與邱宸誼僅係無償轉讓而非販賣之合理懷疑存在,自不能率對被告盧葳達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責相繩。
二、被告張銓容部分認定事實之理由:訊據被告張銓容固承認於102 年3 月8 日凌晨2 時11分許與盧葳達有如附表六-A所示內容之對話之事實,此有被告張銓容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電話與被告盧葳達所持用0000-000000 號電話於前揭時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見
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61頁反面)。惟被告張銓容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辯稱:該通電話內容是伊與盧葳達一起到錢櫃唱歌,伊告知盧葳達酒多少錢以及出去玩的錢,盧葳達叫伊付,又爭執說他又沒有喝酒為何要叫他付,隔天去喝酒,伊叫盧葳達付那個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正反面)。其辯護人另為之辯護稱:證人盧葳達就附表六-A所示102 年3 月8 日通話內容所指為何乙節,於警詢、偵訊中供述前後不一,且證人證述應以其在法院經交互詰問之供述為主,證人盧葳達於審理中已翻供稱該次通話與毒品買賣無關,自不能憑其供述遽認被告張銓容有販賣愷他命犯行,請為被告張銓容無罪之諭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3 頁正反面、第176 頁至第177 頁、第180 頁)。經查:
㈠被告張銓容有如事實欄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盧葳
達之犯行,業據證人盧葳達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曾於102 年
1 至4 月間至被告張銓容三重租屋處購買愷他命,102 年3月8 日凌晨2 時11分許與被告張銓容通話提到2,800 元,是跟被告張銓容以2,800 元買了不到10公克的愷他命等語(見
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74 頁、第182 頁);且有附表六-A所示證人盧葳達於102 年3 月8 日凌晨2 時11分許以0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至被告張銓容之0000-000000 號電話閒聊後,被告張銓容稱「你要給我2,800 喔」、「不行你昨天跟我拿的2,800 你要先給我」等語催促證人盧葳達給付昨(7 )日購買愷他命之價金,證人盧葳達回稱「機車啦我都沒用的啦!還給你」表示要原物歸還,不給付價金,被告張銓容則稱「你都沒用到喔!你狗屁啦!你昨天去錢櫃」表示不相信證人盧葳達去錢櫃KTV 時沒有施用愷他命,證人盧葳達復討價還價稱還一半之愷他命,亦被被告張銓容以「沒辦法」等語拒絕之通話內容可資佐證,有前揭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61頁反面),與證人盧葳達前開偵訊證述可勾稽相符,是被告張銓容於102 年3 月7 日在其新北市○○區000 號3 樓租屋處,以賒帳方式販賣價值2,800 元之愷他命予證人盧葳達等情,可堪認定。
㈡至被告張銓容與證人盧葳達於警詢及審理中固均否認前開10
2 年3 月8 日凌晨2 時11分許渠等之通話與毒品交易相關,被告張銓容辯解如前。證人盧葳達於102 年5 月15日警詢中證稱:前開102 年3 月8 日凌晨2 時11分許與被告張銓容通話中提到2,800 元是向張銓容借的錢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21頁);另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伊偵訊中所述不實在,當時因為警察叫伊要配合,所以就照著說,上面的金額都要說的像是買毒品一樣,實則是伊向張銓容借錢去錢櫃,張銓容急著要錢云云(見本院〈盧政富〉卷第51頁至第52頁反面)。惟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究竟何者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納。查證人盧葳達偵訊證述內容可與通訊監察譯文勾稽相符,可認真實,業如前述;反觀被告張銓容辯解情節與證人盧葳達警詢、審理中之有利證述迥然不同,互相齟齬,難認實在。且倘若實情如被告張銓容所辯,係被告張銓容與證人盧葳達一同至錢櫃消費而張銓容先付款,則對話中被告張銓容對盧葳達稱「你昨天跟我拿的2,80
0 」等語又是指何物?盧葳達回稱「我都沒用的啦!還給你」又是何意?又實情苟如證人盧葳達警詢與審理中所述係金錢借貸,而被告張銓容當時急著要錢,何以盧葳達稱「那還你一半」時,被告張銓容會斷然拒絕?是以將被告張銓容所辯以及證人盧葳達警詢及審理中所證情節分別與102 年3 月
8 日凌晨2 時11分許渠等之對話兩相對照後,均無從勾稽相符,自難採信被告張銓容所辯,證人盧葳達警詢、審理中所證亦無從為被告張銓容有利之認定。況本案查無警察對證人盧葳達威脅利誘一事等情,業如前壹、一、㈡所述;且證人盧葳達於審理中亦自承:「(問:當時警察要你承認自己販賣毒品,不然會被收押嗎?)對,還有張銓容的部分;(問:張銓容的部分警察怎麼說?警察有說你不指證張銓容的部分會被收押嗎?)警察是說我自己整個販賣的部分要承認,不然會被收押。」等語(見本院〈盧政富〉卷第52頁),足見偵查中無人要求證人盧葳達一定要指證被告張銓容有販賣愷他命始能交保之情,益徵證人盧葳達於審理中推稱其偵訊時指證被告張銓容販賣2,800 元愷他命予伊是配合警察云云,並不實在,無非迴護被告張銓容之詞,仍應以其偵訊時所證可與上開通話內容相合之情節為可採。
三、被告詹子豪部分認定事實之理由:訊據被告詹子豪固承認於102 年4 月18日凌晨3 時44分許及同日凌晨3 時52分許與莊亞蓁(綽號AKI 、阿KEY )通話之事實,此有被告詹子豪所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莊亞蓁所持用0976-***078 號電話於上開時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1頁,內容如附表七-A所示)。然被告詹子豪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辯稱:上開與莊亞蓁之通話中提到「小胖」是指伊女朋友,「弟弟」則是指伊女朋友家的狗,均與毒品無關,伊從未販賣或轉讓毒品給莊亞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8頁,卷二第162 頁正反面)。其辯護人另辯護稱:證人莊亞蓁於審理中業已明確證稱未曾向被告詹子豪購買過愷他命,被告詹子豪亦未曾交付愷他命給她,足見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對被告之不利證述並非事實,而渠等102 年4 月18日之通話內容僅是莊亞蓁要前往詹子豪女友住處找被告詹子豪之女友「小胖」等節,業具被告詹子豪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被告詹子豪之偵訊自白又無證據能力,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詹子豪確有事實欄三所示犯行,請為無罪諭知等語。經查:
㈠被告詹子豪有如事實欄三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莊亞
蓁之犯行,業據證人莊亞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2 年4 月18日凌晨3 時許伊持0976-***078 號電話與被告詹子豪通話內容是要向其購買愷他命,其中提到「小胖」、「弟弟」都是指愷他命之意,伊先打電話與之聯絡,再去詹子豪當時在臺北市林森北路之住處購買,是以1 千元購買1 包4 公克之愷他命等語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22 頁、第225 頁至第226 頁)。上開證述核與附表七-A所示證人莊亞蓁於102 年4 月18日凌晨3 時44分許以0976-***078 號電話撥打至被告詹子豪之0000-000-000號電話,詢問「我想說下班去找你……找你那個…小胖」、「你有小胖弟弟嗎」等語,被告詹子豪回稱「小胖在睡覺耶」、「有啊…有啊…,有在睡覺啊」,證人莊亞蓁即稱「好,OK」,接著雙方約隨後在詹子豪家碰面,同日凌晨3 時52分許,證人莊亞蓁再去電被告詹子豪告知會先買幾包煙上樓等語之通話內容,以及2 次通話時被告詹子豪通訊所在基地台均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等情相符,有前揭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證(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1頁);佐以被告詹子豪於102 年5 月15日偵訊時亦自承前揭通話確實係證人莊亞蓁打電話來問伊有沒有愷他命,說要來找伊,當日有交付1 包愷他命給莊亞蓁,當時伊住在林森北路等語(見本院〈詹子豪〉卷第17頁正反面、第19頁),與證人莊亞蓁偵訊證述之內容大致吻合,益徵證人莊亞蓁於偵訊時稱「小胖」、「弟弟」等詞均是暗指毒品愷他命等語屬實。證人莊亞蓁偵查中證述於102 年4 月18日向被告詹子豪購買愷他命之經過既有通訊監察譯文為憑,又有被告詹子豪之供述可佐,足堪採認,被告詹子豪有如事實欄三所載販賣愷他命犯行,堪以認定。
㈡至證人莊亞蓁於103 年12月11日本院審理中固一反前詞,證
稱102 年3 月、4 月沒有向被告詹子豪購買愷他命,102 年
4 月18日也沒有向詹子豪拿愷他命,與詹子豪間沒有任何毒品往來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 頁反面、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惟同日辯護人、檢察官及本院提示如附表七-A所示102年4 月18日通話內容與其同年5 月15日之警詢、偵訊筆錄詰問其通話中語句之意義、「小胖」所指為何、為何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曾向被告詹子豪購買愷他命等節時,其均稱時間久了、沒有印象、想不起來、真的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6 頁至第11頁),且強調偵查中沒有作偽證,與被告詹子豪並無恩怨糾紛,警詢偵查中沒有亂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頁反面、第8 頁反面、第10頁反面),足見證人莊亞蓁於
103 年12月11日審理程序作證時,早對於102 年4 月、5 月間所發生事情不復記憶,其審理中所為前開有利被告詹子豪之證述,難認係基於其真實記憶所為,證明力及證據價值自遠低於其102 年5 月15日偵訊中所言。是證人莊亞蓁前後所為相矛盾之證述,應以其離本案發生時點較接近,記憶較清晰,又與通訊監察譯文相符之偵查中證述為可採,而其審理中證述不足為被告詹子豪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詹子豪及其辯護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但查,前開通話
中莊亞蓁係將「小胖」當成物品詢問:「你『有』小胖弟弟嗎?」等語,而非問小胖「在不在」,或問其狀態是否方便說話、拜訪;況衡情主人在睡眠休憩時並非拜訪之適當時機,於被告詹子豪回稱「小胖在睡覺耶」、「有啊…有啊…,有在睡覺啊」時,證人莊亞蓁並未另約時間,或請被告詹子豪轉達訊息給「小胖」,卻稱「好,OK」並與詹子豪約定見面,詹子豪亦與之約定,渠等通話語意中顯然只是在確定有或沒有「小胖」,而非把「小胖」當成「人」要約見面說話,被告詹子豪及辯護人稱「小胖」是指詹子豪之女朋友,「弟弟」則是女朋友家的狗,附表七-A所示通話內容僅是莊亞蓁要前往詹子豪女友住處找被告詹子豪之女友「小胖」云云之辯解,要與該通話內容之語意、語境相悖,難以採認。且查被告詹子豪於102 年5 月15日偵訊時承認於同年4 月18日與莊亞蓁通話是在講毒品愷他命之事,同日交付莊亞蓁毒品愷他命之供述部分任意性並無瑕疵,有證據能力等情,業如前壹、一、㈣、⒊⑴所述,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改稱「小胖」是指人,「弟弟」是指狗云云,無非臨訟卸責之詞,無從採憑。
㈣被告詹子豪於102 年5 月15日偵訊時另辯稱雖有交付莊亞蓁
愷他命1 包,但未約定收取對價牟利云云。惟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355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詹子豪與證人莊亞蓁間係透過張銓容認識,僅為朋友之朋友等情,經證人莊亞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8 頁),雙方無特殊交情,實難認被告詹子豪承擔風險交付愷他命並未牟利,其前揭辯解並不足採,併此指明。
四、綜上各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盧葳達、張銓容、詹子豪及渠等辯護人所為辯解均不可採,被告三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三人為事實欄所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 條第
3 項業於104 年2 月4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6 日起施行,修正前該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 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該條文第3 項之刑度,已自5 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修正後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規定。
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亦於104 年12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於同年月4 日起施行,修正前該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該條文第1 項之得併科之罰金刑度,已自新臺幣5 百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 千萬元,是修正後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
㈡藥事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競合之說明:
⒈按愷他命經公告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第2 項之第三級
管制藥品,依法不得販賣。而第三級管制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或調劑,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原料藥認屬藥品,其製造或輸入,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或依同法第16條藥品製造業者以輸入自用原料為之,若非經該部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且藥物之製造,應依藥事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迄今僅核准藥品公司輸入愷他命原料藥製藥使用,未曾核准個人輸入,另臨床醫療用之愷他命均為注射液形態,此為本院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職務上已知事項。從而,倘行為人轉讓之愷他命既非屬合法製造,復無從證明係自國外走私輸入,則應屬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甚明。查本案被告盧葳達所轉讓之愷他命並非注射液型態,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取得後係磨成粉狀摻入煙中吸食等情,業經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證人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 5號卷二第238 頁、第243 頁、第247 頁,本院卷二第29頁反面),自非合法製造,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係自國外走私輸入,均應屬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甚明。
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同有處罰轉讓愷他命之規定,故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均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依92年7 月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9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規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若未達加重刑之標準,該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下、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以下,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下,兩者相較,後者為重罪。又本案被告盧葳達各次所轉讓之愷他命,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單次轉讓愷他命之數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淨重20公克以上,尚難遽認有法定加重事由,依法規競合,以重法優於輕法之適用法則,被告盧葳達就所為轉讓之犯行自均應適用較重之修正前(93年1月9 日施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之轉讓偽藥罪既遂、未遂論處。
㈢罪名:核被告盧葳達如事實欄一之㈠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
法第83條第4 項、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轉讓未遂罪;如事實欄一之㈡、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罪。核被告張銓容及詹子豪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起訴書固認被告盧葳達前開犯行應分別論以修正前毒品危害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以及同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云云,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審理程序為罪名變更之告知(見本院卷三第24頁),由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併予辯論,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用期適法。
㈣罪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盧葳達於事實欄一之㈢所示時、地將愷他命放置桌上,同時免費提供在場之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施用,乃以一行為觸犯3 轉讓偽藥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1 罪。被告盧葳達所犯1 次明知為偽藥而轉讓未遂罪、2 次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罪共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盧葳達於102年2 月7 日前往交付證人邱宸誼愷他命之同時,尚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神仙水之情,惟本院於審理中證人邱宸誼經辨明10
2 年2 月7 日約定地點並非在新北市林口區之汽車旅館後,已證稱該日被告盧葳達並無販賣或交付神仙水等語,由附表五-A所示102 年2 月7 日通話內容中亦未見有與神仙水有關之暗語,均業如前述。從而,就被告盧葳達於102 年2 月7日販賣神仙水乙節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盧葳達有此部分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倘成罪與前開轉讓偽藥愷他命未遂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㈤又被告盧葳達如事實欄一之㈠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行客觀上
已著手於轉讓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被告盧葳達、張銓容及詹
子豪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均可知悉愷他命不僅殘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且因施用該毒品或偽藥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為謀個人不法利益而販賣愷他命與他人施用,或另無償轉讓之,助長愷他命氾濫,戕害他人健康,減損勞動生產力,影響社會各層面,所為實屬不該;又分別考量被告盧葳達就轉讓愷他命與邱宸誼部分犯行以及被告詹子豪就其販賣愷他命與莊亞蓁犯行於偵訊先部分承認,後於審理中全部矢口否認,供詞反覆,態度不佳,被告張銓容則始終否認有販賣愷他命予盧葳達犯行,均無悔意,不宜寬待;然被告盧葳達就事實欄一之㈢轉讓偽藥罪部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並念及被告三人前均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刑事犯罪前科,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尚可;併考量被告三人販賣愷他命或轉讓愷他命之數量、金額、對象人數等規模,所生危害程度各有不同,但均較動輒以數百公克為單位計算之大盤商交易為輕,再兼衡渠等經濟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1 項、第
3 項、第5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盧葳達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㈦從刑⒈被告盧葳達部分:
附表九編號1 至3 所示扣案K 盤、刮片及K 煙均是被告盧葳達所有,於102 年5 月15日轉讓偽藥愷他命時所用之物,經證人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盧葳達亦自承屬實(見本院〈盧政富〉卷第7 頁);附表九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及其內門號0000-00000 0號SIM 卡)為被告所有之物,經被告自承無訛(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16頁反面,本院〈盧政富〉卷第7 頁反面),雖其否認該行動電話有作為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用,惟其轉讓愷他命給邱宸誼時,聯絡工具即為該門號電話乙節,有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可徵該門號行動電話確實屬供被告盧葳達轉讓偽藥與邱宸誼犯行所用之物,是附表九所示之物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各相關犯行項下沒收。又被告盧葳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固辯稱扣案7 包愷他命均是放在抽屜裡供自己施用者,與其轉讓偽藥犯行無關云云(見本院〈盧政富〉卷第7 頁正反面)。惟查,被告盧葳達與證人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於警詢或偵訊時均一致供稱:搜索當日警察查扣之愷他命7 包中,有2 包原是放於桌上K 盤中供渠等施用,警察查扣時始另裝入塑膠夾鍊袋中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16頁、,同案號卷二第66頁、第77頁、第93頁、第175 頁、第239 頁、第243 頁);復佐以扣案愷他命7 包送鑑結果,除一致檢出偽藥愷他命成分外,外觀上確實有2 包摻有褐色雜質,與其他5 包不同之區分等節,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6 月1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存卷可證(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79 至281 頁),該鑑驗結果與被告盧葳達及證人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前揭警詢、偵訊陳述勾稽相合,與被告盧葳達準備程序中所述不符,可認如附表八所示2 包摻有雜質者之愷他命確實係102 年5 月15日搜索當日開啟施用者,嗣後才由警察分裝入2 包包裝袋中(無證據證明該包裝袋為被告盧葳達所有)。是附表八所示2 包愷他命為被告盧葳達轉讓與證人盧苑萱、李俊昇及劉京京所用,又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於該次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至102 年5 月15日於被告盧葳達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9 樓之6 住處另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查無證據可證與事實欄一所示各犯行相關,且被告盧葳達亦否認該等扣案物與本件犯行有關,爰均不於本案諭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分。
⒉被告張銓容、詹子豪部分:
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未扣案被告詹子豪已向莊亞蓁所收1 千元價金,係被告詹子豪販賣愷他命所得財物,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詹子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又查扣案被告詹子豪之門號0000-00000
0 行動電話一具及其內SIM 卡,係被告詹子豪所有,供其與莊亞蓁聯絡愷他命之買賣地點所用之物等情,有附表七-A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被告詹子豪亦自承該電話係其所有(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詹子豪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項下諭知沒收。至扣案被告張銓容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具及SIM 卡1 枚,僅係催帳時所用,與本案販賣愷他命犯行未直接相關,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不諭知沒收。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盧葳達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轉
讓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與被告張銓容、詹子豪等人互相調貨,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分別販賣或轉讓附表二所示之毒品給張玉鈴、邱宸誼、詹子豪、莊亞蓁、張銓容等人,因認被告盧葳達尚涉有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神仙水、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罪嫌等語。
㈡被告張銓容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轉
讓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地分別販賣或轉讓附表三所示之毒品給盧葳達、邱宸誼、莊亞蓁、張采縈等人,因認被告張銓容尚涉有如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神仙水、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罪嫌等語。
㈢被告詹子豪分別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
時、地轉讓附表四所示數量愷他命與盧葳達、王興瀚,因認被告詹子豪尚涉有如附表四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況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法律復規定得減輕其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是施用毒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而茲所謂補強證據,指其他有關證明施用毒品者之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而言,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足使一般人對施用毒品者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並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31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判決參照)。末按刑事法上販賣毒品之行為,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是否有背於公序良俗而無效,係另一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倘僅是遇買家詢價,行為人未曾與之達成買賣交易合意,甚至明確拒絕交易者,難認行為人已著手於販賣毒品犯行。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盧葳達、張銓容、詹子豪尚分別涉有附表二、三、四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以被告三人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張玉鈴、邱宸誼、莊亞蓁、張采縈、王興瀚之證述、被告三人尿液鑑定報告、扣案毒品鑑定報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為論據。訊據被告盧葳達、張銓容、詹子豪雖均承認認識附表二、三、四「買家/ 受讓人姓名」欄所示之人,然均否認有何附表二、三、四所示販賣或轉讓毒品與該等人之犯行,分別辯稱:
㈠被告盧葳達辯稱:伊在偵訊或警詢所為自白並非真實,實則
伊並無販賣或轉讓毒品給附表二所示之人,通話中所提到「飲料」、「煙」、「小胖」、「弟弟」、「錢」都沒有指毒品的意思,扣案神仙水與愷他命都是伊自己要用的,電子磅秤是朋友掉在伊車上的,夾鍊袋是伊女朋友拿來放小飾品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5頁反面,本院〈盧政富〉卷第7 頁正反面,本院卷二第160 頁)。其辯護人另辯護稱:檢察官就附表二編號1 、4 、5 所示買家為張玉鈴、莊亞蓁、張銓容部分之犯行僅概括指稱被告盧葳達於某段時間內販賣7 、8次或4 、5 次或5 、6 次,而就歷次販賣之確切時間、金額、數量等節均未加以特定指明,甚至究竟要起訴幾個犯罪事實亦未表明,所提證據方法亦含糊籠統,未就各次事實一一指出關連,所謂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何亦屬不明,自不能徒憑前開證人警詢、偵訊中毫無相關補強證據之指證認定被告盧葳達有犯嫌;就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買家為邱宸誼部分,被告盧葳達否認其偵訊中自白為真實,且觀附表五-A所示10
2 年3 月24日渠等通話中並未提到毒品暗語或數量、金錢,無從補強證人邱宸誼偵訊所言;再證人詹子豪於警詢、偵訊中從未指證被告盧葳達有附表二編號3 所示轉讓犯行,且證人詹子豪於審理中明確否認有此事,是亦無從認定被告盧葳達有此部分犯嫌,請諭知被告盧葳達無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0至93頁)。
㈡被告張銓容辯稱:完全否認附表三所示犯行,伊在偵查中會
承認係因受檢察官以收押為要脅,伊感到害怕才承認,附表六-B所示伊與邱宸誼於102年2月26日之通話中所提到「七星」、「飲料」都是指普通的七星香菸與一般飲料,與毒品無關,最後伊也是買七星香菸與一般飲料等語(見本院卷第162頁)。其辯護人為之辯護稱:被告張銓容是基於經紀人的身分才常常幫小姐們跑腿買香菸與飲料,並不是毒品,其自白無任意性不能作為證據;證人盧葳達之證述多次前後不一,自不能採,且檢察官起訴販賣給盧葳達多次部分並沒有指明各次犯行之確切時間,遑論一一提出可以補強證人證述之證據;證人邱宸誼於審理中已證稱因姊妹那邊先問到毒品了,最後並未向被告張銓容購買毒品,只請其去購買普通七星香菸等語,亦不能認定被告張銓容有此部分犯行;證人莊亞蓁警詢、偵訊中證述亦前後不一,且其審理中已證稱是趁被告張銓容不注意時偷用,可見被告莊亞蓁並無起訴意旨所述轉讓愷他命犯行;又張采縈部分僅有證人張采縈證述,證人審理中已證稱並沒有向被告張銓容買愷他命,自不能以無其他補強之警、偵證述認定被告犯罪,請依最疑惟利被告之原則為無罪判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6至180頁)。
㈢被告詹子豪辯稱:伊未曾有轉讓愷他命之行為等語。其辯護
人為之辯護稱:轉讓愷他命與盧葳達之起訴事實僅有證人偵訊證述而無其他佐證,轉讓愷他命給王興瀚部分檢察官更是徒憑被告詹子豪無任意性之自白起訴,通訊監察譯文容及審理中證人王興瀚之證述均不能證明有此事,請為被告詹子豪無罪之諭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 頁至第172 頁)。
四、經查:㈠被告盧葳達部分:
⒈買家為張玉鈴部分(附表二編號1 ):
證人張玉鈴固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自101 年11月、12月間,向被告盧葳達購買愷他命應該有7 、8 次,伊是用現金的方式向其購買毒品,購買毒品的費用前後加起來共計約有2萬多,買的重量計約有50公克,都自己施用,是在新北市三重區、板橋區一帶進行交易,102 年3 月11日下午11時39分許與被告盧葳達之通話是要算一算欠盧葳達買愷他命的錢,伊想給付價金,102 年3 月14日下午8 時56分許與被告張銓容之通話是指向被告盧葳達陸續購買7 、8 次愷他命之後,詹子豪來幫忙收錢的事情,102 年3 月18日下午10時54分許與被告盧葳達之通話是要向盧葳達購買愷他命毒品的譯文,是向盧政富買7 、8 次K 他命共2 萬多元50公克,102 年3月27日上午1 時32分許與被告盧葳達之通話中提到1 萬2000元是指向盧葳達買愷他命的錢,這是包含在剛剛說的50公克
2 萬多元以內,所以盧政富才會說除了給他1 萬2000元外,只剩下5 公克K 他命的量還沒給,而伊還有欠盧政富毒品5公克的錢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第106 頁反面、第108 頁、第109 頁反面至第110 頁、第111 頁正反面、第261 頁、第263 至264 頁、第266 頁、第268 頁)。惟查,證人張玉鈴於前揭證述中,先稱是以「現金」向被告盧葳達購買愷他命而非賒帳,後又稱102 年3 月間多次通話中提到金錢是指要給付被告盧葳達前開時間購買愷他命之價款,前後不無矛盾。且查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均在102 年3 月間發生,距證人張玉鈴原所指101 年11月、12月與被告盧葳達交易愷他命7 、8 次之期間相距2 至3 個月,事隔甚久,亦難認有關聯性而可佐證101 年11月、12月間之交易。況細觀證人張玉鈴前揭證述提到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附表五-B所示),①102 年3 月11日下午11時39分許之通話提到「把帳算一算」之前係先問到同日下午11時01分許前一通通話請盧葳達拿「汽水」給朋友的事情,難認該「把帳算一算」是與
101 年11月、12月間之事情有關;②又附表五-B所示102 年
3 月14日至102 年3 月19日之通話證人張玉鈴、被告張銓容與被告盧葳達三人之通話間,除提到要給付被告詹子豪2 萬6,500 元外,於102 年3 月14日下午6 時33分許之通話更有問到被告盧葳達是否方便開車去「請款」,102 年3 月18日下午10時54分許通話中又問被告盧葳達現在有沒有某物,可不可以拿給張銓容,於103 年3 月19日下午6 時21分許稱「大姊」要來,但目前沒有,才剛問到,要去找小虎拿等語,至同日下午8 時19分許才稱「處理」了等語,亦難認上開相關通話中提到26,500元係101 年11月、12月間已經買到的愷他命價金;③102 年3 月27日通話內容中證人張玉鈴更稱「我昨天那個算1 萬2500給你」等語,指明現在所談是與「昨天」之交易有關,證人張玉鈴竟均證稱與101 年11月、12月之事有關,實難採認,亦可見附表五-B所示102 年3 月間通訊監察譯文難以補強證人張玉鈴所證101 年11月、12月間曾與被告盧葳達有愷他命交易之證述。再者,證人張玉鈴於本院審理中已改證稱:伊並未向盧葳達購買愷他命,而是因被告盧葳達有欠伊2 萬多元,所以趁被告盧葳達不知情時,從其放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的桌上的愷他命拿走一些施用抵債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01 至105 頁反面),是其證述前後不一,前揭警詢、偵訊中不利被告盧葳達之證述有上揭瑕疵,又查無其他證據可佐證補強,真實性尚有疑義,自無從僅憑該警詢、偵查中證述認定盧葳達確實有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而對被告盧葳達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相繩。
⒉買家為邱宸誼部分(附表二編號2 ):
證人邱宸誼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曾於102 年3 月24日下午6 時許在中山區新生北路2 段附近,向被告盧葳達以每瓶
700 元之價格買了2 瓶神仙水供開派對使用,附表五-A所示
102 年3 月24日伊與被告盧葳達之通話就是伊向被告盧葳達購買神仙水的對話,盧葳達有把毒品拿來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3頁反面、第255 頁),又於審理中證稱:102 年3 月24日當日被告盧葳達到了阿曼之星後是有拿神仙水給伊,但沒有收錢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0頁正反面)。惟查,附表五-A所示102 年3 月24日被告盧葳達與證人邱宸誼之數通通話中,僅見相約見面之內容,未見有任何提到毒品之相關詞句,是難認該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證證人邱宸誼所證被告盧葳達到場提供神仙水等節屬實,揆諸前開判決意旨,無從逕依證人邱宸誼之證述認定被告盧葳達有如附表二編號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⒊買家為詹子豪部分(附表二編號3 ):
證人詹子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未曾與盧葳達互調或購買毒品,盧葳達亦未曾請伊施用愷他命,附表五-C所示伊與被告盧葳達的2 通102 年3 月11日通話中,僅有盧葳達說要向伊借錢的事情,至於下午6 時22分許之通話只是請盧葳達買包七星香菸過來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
5 號卷一第154 頁至第155 頁、第159 頁,同字號卷二第20
1 至202 頁,本院卷二第25頁至第26頁反面),是其證述無從證實被告盧葳達有何附表二編號3 所示轉讓愷他命犯行。
再附表五-C所示下午6 時22分許通話中,證人詹子豪僅稱「你來嘛! 買包『菸』來」等語,其中「菸」之意思除在某些案件情況中作為愷他命之暗語外,亦可能指普通香菸,證人詹子豪前開證述亦與該通話之語意相符,自無從逕排除前開有利被告之可能語意,而認被告盧葳達有轉讓愷他命犯行。
⒋買家為莊亞蓁部分(附表二編號4 ):
證人莊亞蓁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從102 年3 、4 月有跟盧葳達買過神仙水跟愷他命,神仙水大概有4 、5 次,這4、5 次都是他來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家裡,伊直接跟盧葳達買的,神仙水總共買過3 、4 瓶,1 瓶6 、7 百元,愷他命買過5 、6 次,每包1 千元,重量5 公克上下,
102 年3 月21日伊與張銓容之對話是要張銓容幫伊去向盧葳達買愷他命,張銓容先墊錢,後來有拿到1 包愷他命,價格
1 千元云云(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 頁反面、第
3 頁反面、第222 頁、第224 頁)。惟證人莊亞蓁所證上開直接在家中向被告盧葳達購買神仙水及愷他命之情節,查無其他佐證;而證人莊亞蓁證述中另提及102 年3 月21日之購買情節,所憑如附表五-D所示102 年3 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對象係被告張銓容,該通話內容中未見提及張銓容嗣後要向何人購買毒品,亦無從據之認定被告盧葳達有與莊亞蓁、張銓容交易愷他命犯行。況證人莊亞蓁於本院審理中已改證稱:沒有向被告盧葳達買過神仙水或愷他命,警詢及偵查中為何這樣講伊已經忘了云云(見本院卷第4 頁正反面),其證述前後不一,容有瑕疵,所為不利被告證述又無旁證可佐,自不能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⒌買家為張銓容部分(附表二編號5 ):
查證人張銓容於102 年5 月15日警詢中證稱:曾向盧葳達購買二次愷他命,一次於102 年4 月間,另一次在上星期五或六,二次是在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及新生北路交叉口之繽紛酒店內向盧政富購買,每包1 千元,約3 公克多云云(見
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90頁反面);於102 年5 月15日偵訊時證稱:102 年1 月份有在林森北路附近之繽紛時尚酒店,向被告盧葳達以1 包1 千元之代價購買愷他命,一個月一次,一包一包買,總共4 、5 次,一包一包買云云(見本院〈張銓容〉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於102 年5 月16日偵訊時證稱:之前零散地1 包1 包跟盧葳達拿愷他命,最後一次是在上禮拜,用3 千元買了3 包愷他命云云(見本院〈張銓容〉卷第7 頁);於本院審理改證稱並未向被告盧葳達購買愷他命,都是盧葳達在酒店請客,是否都在102 年
1 月也不記得了云云(見本院〈盧政富〉卷第45頁反面至第49頁)。前開證人張銓容之證述非但均與檢察官起訴證人張銓容係於102 年1 月間之內向被告盧葳達購買了4 、5 愷他命次之犯罪事實不同,其歷次證述所證購買次數、最後一次購買愷他命之數量、購買或轉讓等節亦不一致,是否屬實,實有可疑。況除前揭證人張銓容證述外,卷查無其他可資佐證被告盧葳達確實有於102 年1 月間販賣或至少交付愷他命予張銓容之證據,自不能徒憑證人張銓容上開前後不一之證述認定被告盧葳達有附表二編號5 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⒍至被告盧葳達一度於偵訊中供認有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販
賣愷他命、神仙水以及轉讓愷他命犯行(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73 至174 頁),其供述之任意性並無疑問,固如前所述,然被告盧葳達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全盤否認之,且稱其偵訊中之自白並非事實。審酌附表二所示各犯罪事實之相關證據,除被告盧葳達前揭自白以外,或僅有證人證述而無相關聯之佐證、或證人證述本身已經前後矛盾不一、或證人自始至終均對被告為有利之證述,均無從補強被告盧葳達偵訊自白至可認與事實相符之程度等情,業如前述;且細觀其偵訊筆錄之自白,多半僅附和檢察官提問,於檢察官提問稱:「102 年3 月14日6 點,在林森北路朋友處賣神仙水2 瓶給邱宸誼?」(見102 年度針第11235 號卷二第173頁),將102 年3 月24日誤為102 年3 月14日時,被告盧葳達亦僅重複檢察官所述而承認,並無糾正,益徵難認被告盧葳達偵訊中有關附表二之自白屬實,不能因曾自白對被告盧葳達為不利之認定。
㈡被告張銓容部分:
⒈買家為盧葳達部分(附表三編號1):
⑴證人盧葳達於警詢時證稱:僅有與被告張銓容一起施用愷他
命,未曾與被告張銓容互調毒品,附表六-A所示102 年3 月
2 日通話伊只是問張玉鈴位在新北市三重區之公司是否有剩餘的愷他命,附表六-A所示102 年3 月3 日之通話只是要向被告張銓容借款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17頁反面、第19頁至第20頁),於警詢後半改證稱:張銓容曾與我相互調過愷他命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第27頁);於偵訊中則固證稱:在102 年1 月到4 月間,張銓容有賣毒品愷他命給伊4 次,1 包1 千元,總共4 、5 包,去張銓容三重租屋處跟他買,前揭102 年3 月2 日與張玉鈴之對話是剛才所述要跟張銓容買毒品的事,前揭102 年3 月
3 日與被告張銓容之通話就是要向張銓容買愷他命云云(見
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74 頁、第179 頁至第180頁);惟於本院審理中又改證稱:前揭102 年3 月2 日通話只是向被告張銓容借愷他命,並非購買,102 年3 月3 日與被告張銓容之通話只是要借錢云云(見本院〈盧政富〉卷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其警詢、偵訊及審理中證述前後已不一致,說詞反覆,就不利被告張銓容部分是否屬實,容有可疑,倘無可資佐證之補強證據,自無從逕認定不利被告張銓容部分為事實。
⑵查公訴意旨就附表三編號1 所示「4 、5 次」販買愷他命犯
行,除證人盧葳達前開偵訊證述外,於交互詰問中僅指明有附表六-A所示102 年3 月2 日、同年月3 日、同年月8 日等
3 通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所在卷頁詳見附表六-A),故不能遽認被告張銓容確實有販賣愷他命予盧葳達高達4 或
5 次之犯行。再細究附表六-A所示各次通話內容與證人盧葳達證述向被告張銓容購買愷他命之情節可否相符,除102 年
3 月8 日之通訊內容可與證人盧葳達偵查中證述相互勾稽,業如前述外(見貳、二、部分);102 年3 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證人盧葳達之通話對象為張玉鈴,且言談間並未提及被告張銓容,實難認此通話與被告張銓容有何干係,遑論憑以認定被告張銓容有販賣愷他命犯行;又102 年3 月3日之通話中,被告張銓容對於證人盧葳達稱:「我跟你借1千塊」等語之要求,係以:「我就沒有辦法!我要給人沒有辦法啦!」回絕之,證人盧葳達於該次通話中即回稱「好我了解」,未再有其他要求等情,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是以縱認定證人盧葳達稱「借1 千塊」等語是要購買愷他命之暗語,然該次通話中被告張銓容已經明確拒絕交易,二人既未達成任何交易之合意,尚未達販賣之著手,自難認被告張銓容於102 年3 月3 日涉有販賣愷他命給證人盧葳達犯行。
⑶基上,公訴意旨起訴被告張銓容附表三編號1 「4 、5 次」
販賣愷他命犯行部分,除102 年3 月8 日之犯行可堪認定外,其餘部分缺少可補強證人盧葳達偵訊證述之證據,自不能率對被告張銓容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責相繩。
⒉買家為邱宸誼部分(附表三編號2):
⑴證人邱宸誼於警詢及偵查中固證稱:附表六-B所示102 年2
月26日上午11時24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之通話,是伊跟被告張銓容購買毒品的對話內容,於102 年2 月26日下午
1 時左右,在中山區林森北路「春天旅館」內以1,500 元代價購買一包重5 公克之愷他命自己吸食,每瓶7 百元代價購買3 瓶俗稱「神仙水」毒品自己吸食;原本在11時24分許是打電話給盧葳達,要向他購買毒品,但盧葳達說他人在中壢沒辦法過來,告訴伊他朋友小龍即被告張銓容的電話,所以11時40分許伊打電話給張銓容買毒品,提到飲料是指神仙水、菸、牛仔褲就是愷他命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3頁、第24頁、第253 至254 頁)。惟證人邱宸誼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因姊妹那邊先問到毒品了,最後並未向被告張銓容購買毒品,只請其去購買普通七星香菸與飲料,並沒有在當日向被告張銓容購買愷他命或神仙水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⑵查附表六-B所示102 年2 月26日之歷次通話中,於上午11時
40分許證人邱宸誼與被告張銓容通話時,證人邱宸誼雖已經提出要買「七星」、「飲料」之要求,並問到價格是「70還是80阿」等語,然該通通話最後雙方還是沒有約定好要交易多少數量之「七星」與「飲料」,且證人邱宸誼最後稱:「我另外一個姊妹說他有,我等一下打給妳」等語,表示要再考慮要不要購買,之後於同日就再也沒有回電給被告張銓容,與證人邱宸誼審理中證述因為姊妹另找到毒品貨源,之後並未向被告張銓容購毒等節相合,是以難認在該通通話中雙方有達成交易任何物品之合意,自無從憑102 年2 月26日上午11時24分許、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之通話內容遽認被告張銓容有販賣毒品犯行。況查,同日中午12時41分被告張銓容打電話給證人邱宸誼通知其自己已在門口,但未聞證人邱宸誼回覆要幫忙開門或接應之訊息;被告張銓容同日下午5 時24分許再寄送簡訊給證人邱宸誼稱「你放我鳥. . . 」等語抱怨中午之情形等情,有如附表六-B所示102 年2 月26日中午12時41分、同日下午5 時24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張銓容於102 年2 月26日當日實際上根本並未與證人邱宸誼碰面,遑論有何毒品交易。準此,足認被告張銓容於102 年2 月26日雖接到證人邱宸誼詢問「七星」、「飲料」等物品價錢之電話,然並未與證人邱宸誼達成交易之合意,尚未著手於販賣,又未與證人邱宸誼碰到面,自不能認定被告張銓容有販賣神仙水及愷他命給邱宸誼之犯行。
⒊受讓人為莊亞蓁部分(附表三編號3):
證人莊亞蓁於警詢中證稱:102 年3 月初有跟被告張銓容拿過1 次1 小包愷他命施用,張銓容沒有跟伊收錢,因為伊是他妹妹,所以被告張銓容免費給伊用的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 頁反面、第4 頁反面);於偵查中證稱:102 年3 月初有跟張銓容拿過4 、5 次1 小包K 他命施用,張銓容沒有收錢,因為伊是張銓容的乾妹妹,張銓容免費給伊用的,地點都是在渠等的三重區租屋處送的云云(見
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222 頁、第226 頁),固均證述被告張銓容有轉讓愷他命之行為,然前後所述次數不同,是否屬實,並非無疑。況證人莊亞蓁於本院審理中已改證稱:被告張銓容並沒有轉讓愷他命給伊,而是伊趁被告張銓容不在家時偷用云云(見本院卷二第5 頁正反面、第7 頁),其證述前後不一,容有瑕疵;且查其警詢、偵訊所為不利被告張銓容證述無旁證可佐,自不能徒憑證人莊亞蓁警、偵證述為不利被告張銓容之認定。
⒋買家為張采縈部分(附表三編號4、5):
證人張采縈於警詢及偵訊中固均證稱:伊有施用愷他命,來源是跟朋友張銓容購買的,買過兩次,時間大約分別是在10
1 年3 月,在當時伊住家萬華區武成街與萬大路口附近,以1,500 元的價格購買4 公克的K 他命,以及在101 年7 、8月間,在張銓容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住家樓下以1,500 元的價格購買4 公克的K 他命云云(見102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49頁、第50頁、第231 頁、第23
3 頁);惟於審理中其改證稱:伊都沒有向被告張銓容買過毒品,是警察要伊這樣講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99頁至第
100 頁反面),其證述前後不一,容有瑕疵,無從率認不利被告張銓容部分屬實,又卷查無其所證被告張銓容販賣愷他命2 次等節有何證據可佐證補強,難僅據證人張采縈警詢與偵訊證述對被告張銓容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相繩。
⒌又被告張銓容雖一度在102 年5 月16日偵訊時自白,然其自
白供述僅承認於102 年2 月26日販賣愷他命給邱宸誼,並於
102 年3 月初轉讓愷他命給莊亞蓁4 、5 次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第168 至169 頁),就其餘犯行仍否認之,且前揭自白之任意性有重大瑕疵,不得採為證據乙節,業如前述(詳見壹、一、㈢),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張銓容有附表三所示犯行。
㈢被告詹子豪部分:
⒈受讓人為盧葳達部分(附表四編號1):
證人盧葳達於警詢中先證稱:與被告詹子豪僅曾一起施用愷他命,未曾互調毒品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17頁反面),於警詢後半改證稱:曾與詹子豪互調愷他命云云(見同上偵字卷第27頁反面);於偵訊時固證稱:102年2 、3 月被告詹子豪送伊吃1 到2 次愷他命,地點是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九條通租屋處,沒有收錢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二第174 頁);惟本院審理中又改證稱:被告詹子豪並沒有免費提供伊愷他命過,渠等並沒有互相調用毒品,警詢、偵訊的供述,是警察要伊這樣配合,檢察官在伊否認時說不相信伊好像要伊講不同的版本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其警詢、偵訊及審理中證述前後已不一致,說詞反覆,就不利被告詹子豪部分是否屬實,容有可疑。況卷內查無可資佐證證人盧葳達不利被告詹子豪證述之補強證據,自無從逕認定其不利被告詹子豪部分供述為事實而對被告詹子豪以刑責相繩。
⒉受讓人為王興瀚部分(附表四編號2):
證人王興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並未跟被告詹子豪拿過愷他命,檢察官所提示附表七-B所示102 年3 月29日下午9 時24分許之通話是講何事,要約去做什麼,伊已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正反面),又觀卷存102 年3 月29日被告詹子豪分別與盧葳達或王興瀚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如附表七-B所示,未見有與毒品相關之暗語者,上開證據無從證明被告詹子豪有起訴意旨所述如附表四編號2 之轉讓犯行,彰彰甚明。
⒊被告詹子豪雖一度於偵訊中自白附表四所示犯行,然其自白
之任意性有重大瑕疵,不得採為證據乙節,業如前述(詳見
壹、一、㈣),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詹子豪有附表四所示犯行。
五、從而,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從使本院達到被告盧葳達、張銓容、詹子豪分別有附表二、三、四所示犯行之確信心證之程度,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以及判例意旨,自無從對被告3人以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或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相繩,既不能證明被告3 人分別有附表二、三、四所示犯罪,依法應就此部分起訴範圍為無罪之諭知,分別如主文第2、4、6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 嘉法 官 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附表一:被告盧葳達之主文┌──┬───────┬────────────────┐│編號│犯罪事實所在欄│主文 ││ │位 │ │├──┼───────┼────────────────┤│一 │事實欄一之㈠(│盧葳達明知為偽藥,而轉讓,未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九編號4 所││ │號2 ) │示之物沒收。 │├──┼───────┼────────────────┤│二 │事實欄一之㈡(│盧葳達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 │起訴書附表一編│徒刑肆月。如附表九編號4 所示之物││ │號3 ) │沒收。 │├──┼───────┼────────────────┤│三 │事實欄一之㈢(│盧葳達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 │起訴書附表一編│徒刑伍月。如附表八及附表九編號1 ││ │號8 )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被告盧葳達本院認定無罪部分┌─┬─────┬─────┬────────┬──────────┐│編│買家/ 受讓│ 日期 │毒品交易種類、數│ 地點 ││號│人姓名 │ │量、金額(新臺幣│ ││ │ │ │) │ │├─┼─────┼─────┼────────┼──────────┤│1 │張玉玲 │101 年11月│共購買7 、8 次愷│1.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起訴書附│及12月間 │他命,總重量約50│ 229 號3 樓。 ││ │表一編號1 │ │公克、金額2 萬多│2.新北市板橋區富三街││ │) │ │元。 │ 38巷1 弄9 號之1 。│├─┼─────┼─────┼────────┼──────────┤│2 │邱宸誼 │102 年3 月│以每瓶700 元之價│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 │(起訴書附│24日下午6 │格購買2 瓶神仙水│2段朋友家附近。 ││ │表一編號4 │時許 │。 │ ││ │) │ │ │ │├─┼─────┼─────┼────────┼──────────┤│3 │詹子豪 │102 年3 月│詹子豪請盧葳達帶│不詳。 ││ │(起訴書附│11日下午6 │愷他命1 包過來,│ ││ │表一編號5 │時許 │轉讓與詹子豪 │ ││ │) │ │ │ │├─┼─────┼─────┼────────┼──────────┤│4 │莊亞蓁 │102 年3 、│1.以每瓶600 、70│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 │(起訴書附│4 月 │ 0 元之價格買4 │229號3樓。 ││ │表一編號6 │ │ 、5 瓶神仙水。│ ││ │) │ │2.以1 千元購買5 │ ││ │ │ │ 公克愷他命5 、│ ││ │ │ │ 6 次。 │ │├─┼─────┼─────┼────────┼──────────┤│5 │張銓容 │102 年1月 │以1 千元購買4 、│臺北市林森北路繽紛時││ │(起訴書附│ │5 次愷他命,共4 │尚酒店內。 ││ │表一編號7 │ │、5千元。 │ ││ │) │ │ │ │└─┴─────┴─────┴────────┴──────────┘附表三:被告張銓容本院認定無罪部分註:編號與買家/受讓人之對應同起訴書附表二┌─┬─────┬─────┬────────┬──────────┐│編│買家/ 受讓│ 日期 │毒品交易種類、數│ 地點 ││號│人姓名 │ │量、金額(新臺幣│ ││ │ │ │) │ │├─┼─────┼─────┼────────┼──────────┤│1 │盧葳達 │102 年1 至│以1 千元向張銓容│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 │ │4 月 │購買3 、4 次愷他│229號3樓。 ││ │ │ │命(3 、4 包)施│ ││ │ │ │用。 │ ││ │ │ │(說明:原起訴賣│ ││ │ │ │給盧葳達共4 、5 │ ││ │ │ │次犯行,然全案卷│ ││ │ │ │證僅能認定此期間│ ││ │ │ │有一次交易,則其│ ││ │ │ │餘3 、4 次為無罪│ ││ │ │ │) │ │├─┼─────┼─────┼────────┼──────────┤│2 │邱宸誼 │102 年2 月│1.以1,500 元購買│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 │26日下午1 │ 5 公克愷他命。│「春天旅館」內。 ││ │ │時許 │2.以每瓶700 元價│ ││ │ │ │ 格購買3 瓶神仙│ ││ │ │ │ 水。 │ │├─┼─────┼─────┼────────┼──────────┤│3 │莊亞蓁 │102 年3 月│張銓容免費送4 、│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 │ │初 │5 次,每次送1 包│229號3樓。 ││ │ │ │愷他命給莊亞蓁。│ │├─┼─────┼─────┼────────┼──────────┤│ │張采縈 │101年3月 │以1,500 元購買4 │臺北市萬華區武成街、││4 │ │ │公克愷他命。 │萬大路口 │├─┼─────┼─────┼────────┼──────────┤│5 │張采縈 │101 年7 、│以1,500 元購買4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2 ││ │ │8 月 │公克愷他命。 │段381巷15弄10號 │└─┴─────┴─────┴────────┴──────────┘附表四:被告詹子豪本院認定無罪部分┌─┬─────┬─────┬────────┬──────────┐│編│買家/ 受讓│ 日期 │毒品交易種類、數│ 地點 ││號│人姓名 │ │量、金額(新臺幣│ ││ │ │ │) │ │├─┼─────┼─────┼────────┼──────────┤│1 │盧葳達 │102 年2 、│免費提供1 至2 次│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起訴書附│3 月 │愷他命予盧葳達施│九條通租屋處。 ││ │表三編號2 │ │用。 │ ││ │) │ │ │ │├─┼─────┼─────┼────────┼──────────┤│2 │王興瀚 │102 年3 月│愷他命1小包。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起訴書附│29日 │ │。 ││ │表三編號3 │ │ │ ││ │) │ │ │ │└─┴─────┴─────┴────────┴──────────┘附表五:被告盧葳達部分相關譯文
A:與邱宸誼之通話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被告盧葳達(原名盧政富)。
註2:0926-***012持用人為邱宸誼。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基地台 ││ │A │ │B │ │在卷頁 │ │├─────┼─────┼──┼─────┼──────────────┼─────┼────┤│102/2/7 │0000000000│入 │0926***012│B:政富哥請你過來一下好嗎 │偵11235 卷│無資料 ││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 (斷訊) │二P27 、聲│ ││07:34:16│ │ │ │ │搜1094卷 │ ││ │ │ │ │ │P363、 │ ││ │ │ │ │ │通譯卷P93 │ │├─────┼─────┼──┼─────┼──────────────┼─────┼────┤│102/2/7 │0000000000│入 │0926***012│B:政富哥你在哪裡 │偵11235 卷│無資料 ││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我在新莊這裡 │一P53 、偵│ ││07:34:59│ │ │ │B:我們需要你想說見面再說 │11235 卷二│ ││ │ │ │ │A:瞭解 │P27 、聲搜│ ││ │ │ │ │B:可不可以儘快 │1094卷P363│ ││ │ │ │ │A:好 │、 │ ││ │ │ │ │ │通譯卷P93 │ │├─────┼─────┼──┼─────┼──────────────┼─────┼────┤│102/2/7 │0000000000│入 │0926***012│B:要多久呢?需要你 │偵11235 卷│無資料 ││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10幾分鐘就到了 │一P53 、偵│ ││08:08:38│ │ │ │B:好 │11235 卷二│ ││ │ │ │ │ │P27 、聲搜│ ││ │ │ │ │ │1094卷P363│ ││ │ │ │ │ │、 │ ││ │ │ │ │ │通譯卷P93 │ │├─────┼─────┼──┼─────┼──────────────┼─────┼────┤│102/2/7 │0000000000│入 │0926***012│B:到底在你裡啊 │偵11235 卷│新北市三││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到林森北路了啊 │一P53 、偵│重區永福││08:26:38│ │ │ │B:快點來啦 │11235 卷二│街136 號││ │ │ │ │ │P27 、聲搜│7 樓屋頂││ │ │ │ │ │1094卷P363│ │├─────┼─────┼──┼─────┼──────────────┼─────┼────┤│102/2/7 │0000000000│入 │0926***012│B:政富帥哥在哪裡 │偵11235 卷│無資料 ││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恨快很快 │一P53 、偵│ ││08:33:17│ │ │ │B:快點!我們需要支援 │11235 卷二│ ││ │ │ │ │A:10分鐘內一定到 │P27 、聲搜│ ││ │ │ │ │B:4樓之4喔 │1094卷P363│ ││ │ │ │ │ │、 │ ││ │ │ │ │ │通譯卷P93 │ │├─────┼─────┼──┼─────┼──────────────┼─────┼────┤│102/2/7 │0000000000│入 │0926***012│B:不是說10分鐘嗎 │偵11235 卷│臺北市大││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塞車我現在在承德路了 │一P53 、偵│同區景興││08:42:49│ │ │ │B:好掰 │11235 卷二│里1 鄰民││ │ │ │ │ │P27 、聲搜│權西路 ││ │ │ │ │ │1094卷P363│297 號11││ │ │ │ │ │、 │樓屋頂 ││ │ │ │ │ │通譯卷P93 │ │├─────┼─────┼──┼─────┼──────────────┼─────┼────┤│102/2/7 │0000000000│出 │0926***012│A:你們有人可以下來嗎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B:我下去 │一P53 、 │山區民權││08:46:04│ │ │ │A:大概過3分鐘下來 │通譯卷P93 │西路35號││ │ │ │ │B:我下去接你 │ │ │├─────┼─────┼──┼─────┼──────────────┼─────┼────┤│102/2/7 │0000000000│出 │0926***012│B:政富兄弟,是收訊不良還是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 怎樣 │一P53 、 │山區中山││08:52:07│ │ │ │A:幾樓啊 │通譯卷P93 │北路2 段││ │ │ │ │B:4樓 │ │84巷1 號││ │ │ │ │ │ │12樓 │├─────┼─────┼──┼─────┼──────────────┼─────┼────┤│102/2/7 │0000000000│出 │0926***012│A:4樓之幾啊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B:4樓之4,偶人下去接你啦 │一P53 反 │山區中山││08:53:13│ │ │ │A:好 │通譯卷P93 │里民生東││ │ │ │ │ │反 │路1 段42││ │ │ │ │ │ │號樓頂 │├─────┼─────┼──┼─────┼──────────────┼─────┼────┤│102/2/13 │0000000000│入 │0926***012│B:我剛穿那個褲子破掉啦!你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 可以幫我拿一件嗎 │一P55 、偵│山區松江││02:25:50│ │ │ │A:好阿我知道! │11235 卷二│路562 號││ │ │ │ │B:等一下15對不對 │P27 反聲搜│6 樓 ││ │ │ │ │A:就是你在林森北看1500塊的 │1094卷P363│ ││ │ │ │ │ 洋裝嘛 │反 │ ││ │ │ │ │B:對!我要穿褲子,不然我覺 │通譯卷P95 │ ││ │ │ │ │ 得很涼很冷,我們在繽紛, │ │ ││ │ │ │ │ 到了打給我 │ │ ││ │ │ │ │A:好 │ │ │├─────┼─────┼──┼─────┼──────────────┼─────┼────┤│102/2/13 │0000000000│出 │0926***012│A:你在幾號包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B:A5 │一P55 │山區新生││02:40:12│ │ │ │A:好 │通譯卷P95 │北路2 段││ │ │ │ │ │ │74-2號12││ │ │ │ │ │ │樓屋頂 │├─────┼─────┼──┼─────┼──────────────┼─────┼────┤│102/3/24 │0000000000│入 │0926***012│B:我現在在我朋友家 │偵11235 卷│臺北市內││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就是上次那個是不是 │一P70 反偵│湖區內湖││05:02:38│ │ │ │B:新生北路二段這邊,阿曼之 │11235 卷二│路2 段 ││ │ │ │ │ 星這 │P30 、聲搜│334 號7 ││ │ │ │ │A:好 │1094卷P70 │樓屋頂 ││ │ │ │ │B:快到跟我講一下 │反聲搜1094│ ││ │ │ │ │A:好 │卷P366 │ ││ │ │ │ │ │通譯卷P86 │ ││ │ │ │ │ │反 │ │├─────┼─────┼──┼─────┼──────────────┼─────┼────┤│102/3/24 │0000000000│出 │0926***012│A:你在哪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B:我在新生北2段,你在阿曼嗎│一P70 反偵│山區松江││05:36:18│ │ │ │ ,錢櫃對面 │11235 卷二│路562 號││ │ │ │ │A:好,拜 │P30 、聲搜│6 樓 ││ │ │ │ │ │1094卷P70 │ ││ │ │ │ │ │反聲搜1094│ ││ │ │ │ │ │卷P366、 │ ││ │ │ │ │ │通譯卷P86 │ ││ │ │ │ │ │反 │ │├─────┼─────┼──┼─────┼──────────────┼─────┼────┤│102/3/24 │0000000000│出 │0926***012│A:我在錢櫃,阿曼在哪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B:在對面巷子,你有沒有看到 │一P70 反偵│山區新生││05:44:15│ │ │ │ 什麼廟的入口,它有個拱門 │11235 卷二│北路2 段││ │ │ │ │ ,你往裏面走,第一條巷子 │P30 、聲搜│39號10樓││ │ │ │ │ 左轉,第一個交叉路口那邊 │1094卷P70 │ ││ │ │ │ │A:那你們下來 │反聲搜1094│ ││ │ │ │ │B:好 │卷P366、 │ ││ │ │ │ │ │通譯卷P86 │ ││ │ │ │ │ │反 │ │├─────┼─────┼──┼─────┼──────────────┼─────┼────┤│102/3/24 │0000000000│出 │0926***012│A:你們怎麼還沒下來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B:我們在電梯中 │一P72 反偵│山區新生││05:47:36│ │ │ │ │11235 卷二│北路2 段││ │ │ │ │ │P30 、聲搜│39號10樓││ │ │ │ │ │1094卷P71 │ ││ │ │ │ │ │、聲搜1094│ ││ │ │ │ │ │卷P366、 │ ││ │ │ │ │ │通譯卷P87 │ │├─────┼─────┼──┼─────┼──────────────┼─────┼────┤│102/3/24 │0000000000│入 │0926***012│B:我們已經下來了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我左轉 │一P72 反偵│山區新生││05:48:42│ │ │ │B:好,拜 │11235 卷二│北路2 段││ │ │ │ │ │P30 、聲搜│39號10樓││ │ │ │ │ │1094卷P71 │ ││ │ │ │ │ │、聲搜1094│ ││ │ │ │ │ │卷P366、 │ ││ │ │ │ │ │通譯卷P87 │ ││ │ │ │ │ │ │ │├─────┼─────┼──┼─────┼──────────────┼─────┼────┤│102/3/24 │0000000000│出 │0926***012│A:你走馬路中間來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B:恩,好,拜 │一P72 反偵│山區新生││05:49:51│ │ │ │ │11235 卷二│北路2 段││ │ │ │ │ │P30 反聲搜│39號10樓││ │ │ │ │ │1094卷P71 │ ││ │ │ │ │ │、聲搜1094│ ││ │ │ │ │ │卷P366反 │ ││ │ │ │ │ │通譯卷P87 │ │├─────┼─────┼──┼─────┼──────────────┼─────┼────┤│102/3/24 │0000000000│出 │0926***012│B:我看到你了 │偵11235 卷│臺北市中││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 │一P72 反偵│山區新生││05:51:56│ │ │ │ │11235 卷二│北路2 段││ │ │ │ │ │P30 反聲搜│39號10樓││ │ │ │ │ │1094卷P71 │ ││ │ │ │ │ │、聲搜1094│ ││ │ │ │ │ │卷P366反 │ ││ │ │ │ │ │通譯卷P87 │ │└─────┴─────┴──┴─────┴──────────────┴─────┴────┘
B:張玉鈴之通話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被告張銓容(綽號小龍)。註2 :0925-***237 、0983-***258 持用人為張玉鈴(綽號二姐)。
註3:0000-000000持用人為被告盧葳達(原名盧政富)。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A │ │B │ │ │├─────┼─────┼──┼─────┼──────────────┼────────┤│102/3/11 │0000000000│入 │0983***258│B :我那天請你幫我買汽水,你│偵11235卷二P141 ││下午 │盧政富 │ │張玉鈴 │ 還知道在哪邊買嗎? │ ││11:01:39│ │ │ │A:我買很多放冰箱裡 │ ││ │ │ │ │B:我等一下請他去,你從冰箱 │ ││ │ │ │ │ 拿3瓶給他 │ ││ │ │ │ │A:好 │ │├─────┼─────┼──┼─────┼──────────────┼────────┤│102/3/11 │0000000000│入 │0983***258│B:政富他過去找你了沒 │偵11235卷二P141 ││下午 │盧政富 │ │張玉鈴 │A:有阿!走啦 │ ││11:39:12│ │ │ │B:走多久了 │ ││ │ │ │ │A:大概10分鐘 │ ││ │ │ │ │B:他又拿錢給你嗎 │ ││ │ │ │ │A:沒有 │ ││ │ │ │ │B:我這兩天跟你把帳算一算 │ ││ │ │ │ │A:好 │ │├─────┼─────┼──┼─────┼──────────────┼────────┤│102/3/14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政富你在哪裏 │偵11235卷一P126 ││下午 │張銓容 │ │盧政富 │B:家裏 │反面 ││06:33:45│ │ │ │A:你今天過來三重的時候,順 │ ││ │ │ │ │ 便把我在你家的那臺電動帶 │ ││ │ │ │ │ 來好不好 │ ││ │ │ │ │B:OK │ ││ │ │ │ │A:啊那個猴子我已經跟他講好 │ ││ │ │ │ │ ,2萬6500,晚上我會拿給他│ ││ │ │ │ │ 。你記得今天要去請款哦, │ ││ │ │ │ │ 你車子好了沒 │ ││ │ │ │ │B:還沒啊 │ ││ │ │ │ │A:幹你娘咧,所以你又沒辦法 │ ││ │ │ │ │ 請款了 │ ││ │ │ │ │B:我現在都沒有車咩 ? │ ││ │ │ │ │A:你瞎暴了,上個禮拜是我去 │ ││ │ │ │ │ 請款,算了算了,我給你3千│ ││ │ │ │ │ ,這個禮拜我還是自己去請 │ ││ │ │ │ │ 好了。你現在出門都是坐計 │ ││ │ │ │ │ 程車? │ ││ │ │ │ │B:對 │ ││ │ │ │ │A:啊你怎麼不跟小武借呢- │ ││ │ │ │ │B:因為他自己要用車啊 │ ││ │ │ │ │A:如果你沒辦法過來,錢我用 │ ││ │ │ │ │ 轉的給你啦,猴子的會自己 │ ││ │ │ │ │ 過來跟我們拿嘛,那你的.. │ ││ │ │ │ │ 你把你的帳號傳過來給我, │ ││ │ │ │ │ 就1萬4000加3000,對不對 │ ││ │ │ │ │B:1萬7000..對 │ ││ │ │ │ │A:你帳號給我 │ ││ │ │ │ │B:我帳號傳給你 │ │├─────┼─────┼──┼─────┼──────────────┼────────┤│102/3/14 │0000000000│入 │0925***237│B:你大概幾點出門 │偵11235卷一P127 ││下午 │張銓容 │ │張玉鈴 │A:12點吧 │ ││08:56:14│ │ │ │B:你順便買個吃的給我吃 │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順便買個寶貝的飼料、藥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我已經2 天沒有出門了 │ ││ │ │ │ │A:真的假的。那個猴子要給他2│ ││ │ │ │ │ 萬6500 │ ││ │ │ │ │B:沒關係,你就給他們,然後 │ ││ │ │ │ │ 你看多少你就跟我講 │ ││ │ │ │ │A:好啦,拜 │ │├─────┼─────┼──┼─────┼──────────────┼────────┤│102/3/18 │0000000000│入 │0983***258│B:政富你在哪 │偵11235卷二P141 ││下午 │盧政富 │ │張玉鈴 │A:我在士林 │反 ││10:54:41│ │ │ │B:你來板橋找我一下好不好 │ ││ │ │ │ │A:我車子還沒有好 │ ││ │ │ │ │B:你怎麼會在士林 │ ││ │ │ │ │A:坐計程車來的 │ ││ │ │ │ │B:你拿給小龍好不好 │ ││ │ │ │ │A:可是我現在也沒有ㄟ,我已 │ ││ │ │ │ │ 經沒啦 │ ││ │ │ │ │B:是喔 │ ││ │ │ │ │A:我可能是明後天吧! 明天OK │ ││ │ │ │ │ 嗎 │ ││ │ │ │ │B:沒有啊! 我朋友等一下要過 │ ││ │ │ │ │ 來!小龍那邊也沒有嗎 │ ││ │ │ │ │A:小虎有(指毒品) │ ││ │ │ │ │B:多少的(指毒品價錢) │ ││ │ │ │ │A:你要問他他有!我打電話問他│ ││ │ │ │ │B:我跟你講拿你那天跟我一樣 │ ││ │ │ │ │ 的 │ ││ │ │ │ │A:對啊 │ ││ │ │ │ │B:你知道數量嗎 │ ││ │ │ │ │A:我知道 │ ││ │ │ │ │B:就我那天跟你算的 │ ││ │ │ │ │A:這樣子喔 │ ││ │ │ │ │B:不用那麼多就我跟你的部分 │ ││ │ │ │ │ 而己 │ │├─────┼─────┼──┼─────┼──────────────┼────────┤│102/3/19 │0000000000│入 │0983***258│B:你有去處理嗎 │偵11235卷二P143 ││下午 │張銓容 │ │張玉鈴 │A:我有去處理,2萬6500,到時│反 ││06:21:22│ │ │ │ 候你要拿錢給我,我身上沒 │ ││ │ │ │ │ 有錢了 │ ││ │ │ │ │B:你要多少錢 │ ││ │ │ │ │A:就拿2萬6500 │ ││ │ │ │ │B:我原本是想要拿1萬3000耶,│ ││ │ │ │ │ 你身上沒有錢了 │ ││ │ │ │ │A:沒有啦,阿KEY等一下要還我│ ││ │ │ │ │ 錢 │ ││ │ │ │ │B:那你現在怎麼辦?等一下大 │ ││ │ │ │ │ 姊要來找我 │ ││ │ │ │ │A:大姊打來給我啦,她跟我講 │ ││ │ │ │ │ 啦,我跟她說目前沒有,要 │ ││ │ │ │ │ 等晚一點 │ ││ │ │ │ │B:你身上不是有2萬6500了 │ ││ │ │ │ │A:我說我有問到,但要11、2點│ ││ │ │ │ │ 才有 │ ││ │ │ │ │B:大姊有沒有跟你講她要幾號 │ ││ │ │ │ │A:都沒有講 │ ││ │ │ │ │B:大姊跟我講,明天要約地方 │ ││ │ │ │ │ 小虎那邊有啊 │ ││ │ │ │ │A:那你跟他拿啊..你不要在電 │ ││ │ │ │ │ 話裏面一直講這個,好啊, │ ││ │ │ │ │ 你要找小虎,小虎電話給你 │ ││ │ │ │ │B:你就說你要想辦法,這樣就 │ ││ │ │ │ │ 好了。你跟我兇什麼 │ ││ │ │ │ │A:你們去談嗎.. │ │├─────┼─────┼──┼─────┼──────────────┼────────┤│102/3/19 │0000000000│入 │0925***237│A:有處理到嗎 │偵11235卷一P131 ││下午 │張銓容 │ │張玉鈴 │B:有啊,有叫阿密(音譯)處 │反 ││08:19:36│ │ │ │ 理 │ ││ │ │ │ │A:多少 │ ││ │ │ │ │B:2萬6000 │ ││ │ │ │ │A:那我知道了,OK │ │├─────┼─────┼──┼─────┼──────────────┼────────┤│102/3/27 │0000000000│入 │0925***237│B:我昨天那個算1萬2500給你I │偵11235卷二P145 ││上午 │盧政富 │ │張玉鈴 │A:為什麼 │反 ││01:32:40│ │ │ │B:因為剛剛有人拿給我了 │ ││ │ │ │ │A:沒有耶,你昨天給我11而已 │ ││ │ │ │ │B:我昨天給你1萬2000,我還叫│ ││ │ │ │ │ 你現場數 │ ││ │ │ │ │A:那這樣子500也不用啊,500 │ ││ │ │ │ │ 不用給你 │ ││ │ │ │ │B:你還欠我,我還要給人家耶 │ ││ │ │ │ │ 。你上次500、900,我也沒 │ ││ │ │ │ │ 跟你拿,你豬頭 │ ││ │ │ │ │A:哦..好啦.. │ ││ │ │ │ │B:你還欠我5 就對了 │ ││ │ │ │ │A:好啦.. │ │└─────┴─────┴──┴─────┴──────────────┴────────┘
C:詹子豪之通話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被告盧葳達(原名盧政富)。
註2:0000-000000持用人為詹子豪。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A │ │B │ │ │├─────┼─────┼──┼─────┼──────────────┼────────┤│102/3/10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等一下阿民到你先下去找阿 │偵11235卷一P165 ││上午 │盧葳達 │ │詹子豪 │ 明喔 │聲搜1094卷P62 ││03:04:53│ │ │ │B:嗯 │ ││ │ │ │ │A:你剛拿 │ ││ │ │ │ │B:掰掰 │ │├─────┼─────┼──┼─────┼──────────────┼────────┤│102/3/10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阿明到了 │偵11235卷一P165 ││上午 │盧葳達 │ │詹子豪 │B:你在哪裡 │聲搜1094卷P62 ││03:35:46│ │ │ │A:我在八方啊 │ ││ │ │ │ │B:你要多久 │ ││ │ │ │ │A:你先下去跟他拿(拿毒品) │ ││ │ │ │ │B:要多少 │ ││ │ │ │ │A:一個小時吧 │ │├─────┼─────┼──┼─────┼──────────────┼────────┤│102/3/10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B:你多久要回來 │偵11235卷一P164 ││上午 │盧葳達 │ │詹子豪 │A:大概1個小時 │聲搜1094卷P62、 ││03:38:36│ │ │ │B:他說要等你阿!他說你走了 │聲搜1094卷P225 ││ │ │ │ │ 還叫他來 │通譯卷P31 ││ │ │ │ │A:你先跟他拿 │ ││ │ │ │ │B:好 │ │├─────┼─────┼──┼─────┼──────────────┼────────┤│102/3/10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B:他說你錢又沒給他 │偵11235卷一P164 ││上午 │盧葳達 │ │詹子豪 │A:你身上有錢嗎 │聲搜1094卷P62反 ││03:39:31│ │ │ │B:微信 │聲搜1094卷P225 ││ │ │ │ │A:掰 │通譯卷P31 │├─────┼─────┼──┼─────┼──────────────┼────────┤│102/3/11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B:你在幹嘛 │偵11235卷一P64反││下午 │盧葳達 │ │詹子豪 │A:我在三重阿 │聲搜1094卷P63反 ││12:59:23 │ │ │ │B:妳有好一點嗎 │聲搜1094卷P225反││ │ │ │ │A:有阿 │通譯卷P31反 ││ │ │ │ │B:你要拿兩萬8給我 │ ││ │ │ │ │A:為甚麼2萬8 │ ││ │ │ │ │B:開M3那個不是拿2萬8給你 │ ││ │ │ │ │A:怎麼會算到2萬8 │ ││ │ │ │ │B:阿明的2萬8,二姐的2萬7 │ ││ │ │ │ │A:關我甚麼事 │ ││ │ │ │ │B:阿明的在你那ㄟ │ ││ │ │ │ │A:對阿 │ ││ │ │ │ │B:二姐的我再跟他說 │ │├─────┼─────┼──┼─────┼──────────────┼────────┤│102/3/11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B:你在三重嗎 │偵11235卷一P64反││下午 │盧葳達 │ │詹子豪 │A:對阿 │聲搜1094卷P63反 ││06:22:25│ │ │ │B:你來嘛!買包菸來 (指K他命) │聲搜1094卷P225反││ │ │ │ │A:等一下我要去看醫生 │通譯卷P31反、33 ││ │ │ │ │B:好 │ │├─────┼─────┼──┼─────┼──────────────┼────────┤│102/3/12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B:你在哪 │偵11235卷一P65 ││上午 │盧葳達 │ │詹子豪 │A:我在三重阿!你要過來嗎 │聲搜1094卷P64 ││07:15:28│ │ │ │B:要啊我要過去找你拿錢 │聲搜1094卷P225反││ │ │ │ │(後面閒聊) │通譯卷P33 ││ │ │ │ │ │ │└─────┴─────┴──┴─────┴──────────────┴────────┘
D:莊亞蓁之通話註1:0000-000000 持用人為被告張銓容。
註2:0976-***078持用人為莊亞蓁(綽號阿KEY)。┌─────┬─────┬──┬─────┬──────────────┬────────┐│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A │ │B │ │ │├─────┼─────┼──┼─────┼──────────────┼────────┤│2013/3/21 │0000000000│入 │0976***078│B:媽的..你給我去買哦 │偵11235卷二P9 ││下午 │張銓容 │ │莊亞蓁 │A:買什麼東西 │ ││7 :55:14│ │ │ │B:買什麼東西你自己知道啦 │ ││ │ │ │ │A:哦 │ ││ │ │ │ │B :你瞎爆了,我不是跟你說等│ ││ │ │ │ │我回來嗎 │ ││ │ │ │ │A:我知道,後來可樂打來... │ ││ │ │ │ │B :那你為什麼不跟我講,你給│ ││ │ │ │ │我去買 │ ││ │ │ │ │A:好的,知道了 │ │└─────┴─────┴──┴─────┴──────────────┴────────┘附表六:被告張銓容部分相關譯文
A:與盧葳達之通話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被告盧葳達(原名盧政富)。
註2:0000-000000持用人為張銓容(綽號小龍)。
註3:0983-***258持用人為張玉鈴。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 │A │ │B │ │在卷頁 │├─────┼─────┼──┼─────┼──────────────┼─────┤│102/3/2 │0000000000│入 │0983***258│A:二姐 │偵11235 卷││上午 │盧葳達 │ │張玉鈴 │B:你找我什麼事 │一P60 ││10:02:02 │ │ │ │A:二姐你還在公司嗎 │ ││ │ │ │ │B:你找我什麼事 │ ││ │ │ │ │A:家裡還有香菸嗎 │ ││ │ │ │ │B :幹嘛你要香菸喔!你那邊沒│ ││ │ │ │ │有香菸囉 │ ││ │ │ │ │A:對呀 │ ││ │ │ │ │B:你在哪 │ ││ │ │ │ │A:士林要去公司 │ ││ │ │ │ │B:你現在過來啊 │ ││ │ │ │ │A:三重公司啊 │ ││ │ │ │ │B:對啊我等你 │ │├─────┼─────┼──┼─────┼──────────────┼─────┤│102/3/3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兄弟 │偵11235 卷││下午 │盧葳達 │ │張銓容 │B:兄弟你說 │一P60 ││08:24:39│ │ │ │A:我跟你借1千塊 │ ││ │ │ │ │B:我就沒有辦法,我要給人沒 │ ││ │ │ │ │ 有辦法啦!本錢多少我完完 │ ││ │ │ │ │ 全全都沒跟二姐碰頭,而且 │ ││ │ │ │ │ 三峽那個我要給他5個 │ ││ │ │ │ │A:你要給人家5個喔 │ ││ │ │ │ │B:對阿! │ ││ │ │ │ │A:好我了解 │ │├─────┼─────┼──┼─────┼──────────────┼─────┤│102/3/3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B:兄弟!我跟你借1千塊 │偵11235 卷││下午 │張銓容 │ │盧葳達 │A:我沒有辦法,而且我本錢多 │一P60 反、││08:24:40│ │ │ │ 少我完完全全都沒跟二姐碰 │P122聲搜 ││(與上一通│ │ │ │ 面,三峽那個一次要5個 │1094卷P138││相同,僅警│ │ │ │B:人家1次要5個喔 │、 ││察所記載譯│ │ │ │A:對阿 │通譯卷P71 ││文詳略有異│ │ │ │ │ ││,併記載之│ │ │ │ │ ││) │ │ │ │ │ │├─────┼─────┼──┼─────┼──────────────┼─────┤│102/3/8 │0000000000│入 │0000000000│前面閒聊 │偵11235 卷││上午 │張銓容 │ │盧葳達 │A:你要給我2800喔 │一P61 反、││02:11:17│ │ │ │B:沒有啦 │P124正反聲││ │ │ │ │A:不行你昨天跟我拿的2800你 │搜1094卷 ││ │ │ │ │ 要先給我 │P114 ││ │ │ │ │B:機車啦我都沒用的啦!還給 │通譯卷P47 ││ │ │ │ │ 你 │ ││ │ │ │ │A:你都沒用到喔!你狗屁啦! │ ││ │ │ │ │ 你昨天去錢櫃 │ ││ │ │ │ │B:對嘛!我再還給你嘛 │ ││ │ │ │ │A:沒辦法 │ ││ │ │ │ │B:那還你一半 │ ││ │ │ │ │A:沒辦法掰掰 │ │└─────┴─────┴──┴─────┴──────────────┴─────┘
B:與邱宸誼之通話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盧葳達(原名盧政富)。
註2:0000-000000持用人為張銓容(綽號小龍)。
註3:0926-***012持用人為邱宸誼(綽號子軒、紫萱)。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A │ │B │ │ │├─────┼─────┼──┼─────┼──────────────┼────────┤│102/2/26 │0000000000│入 │0926***012│B:你在哪裡 │偵11235卷二P27反││上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我在中壢 │-28、 ││11:24:35│ │ │ │B:我口渴可以跟你拿飲料嗎 │聲搜1094卷P363反││ │ │ │ │A:現在沒有ㄟ │-364 ││ │ │ │ │B:真的假的,你剛剛明明還有 │ ││ │ │ │ │ 3罐麥香奶茶之類的啊 │ ││ │ │ │ │A:你打給小龍 │ ││ │ │ │ │B:我沒小龍電話阿 │ ││ │ │ │ │A:我等一下傳給妳 │ │├─────┼─────┼──┼─────┼──────────────┼────────┤│102/2/26 │0000000000│入 │0926***012│B:小龍嗎 │偵11235卷一P120 ││上午 │張銓容 │ │邱宸誼 │A:你是誰 │反、 ││11:40:33│ │ │ │B:我是政富的朋友紫萱 │偵11235卷二P28、││ │ │ │ │A:怎麼啦 │聲搜1094卷P136反││ │ │ │ │B:我想要抽七星抽菸,想要喝 │聲搜1094卷P364、││ │ │ │ │ 飲料有點渴,你可以幫我買 │通譯卷P69反 ││ │ │ │ │ 嗎 │ ││ │ │ │ │A:妳在哪裡 │ ││ │ │ │ │B:我現在在林森北的春天旅館 │ ││ │ │ │ │A:好阿!妳們幾個人 │ ││ │ │ │ │B:我們現在2個人,妳先跟我說│ ││ │ │ │ │ 飲料是多少,我想一下,是 │ ││ │ │ │ │ 70還是80阿 │ ││ │ │ │ │A:70阿 │ ││ │ │ │ │B :好!菸呢?是15 │ ││ │ │ │ │ 還是 │ ││ │ │ │ │A:15,妳要買幾包7星 │ ││ │ │ │ │B:我另外一個姊妹說他有,我 │ ││ │ │ │ │ 等一下打給妳 │ │├─────┼─────┼──┼─────┼──────────────┼────────┤│102/2/26 │0000000000│入 │0926***012│B:你現在有空嗎 │偵11235卷二P28、││下午 │盧葳達 │ │邱宸誼 │A:我現在沒有 │聲搜1094卷P364 ││12:15:14│ │ │ │B:為甚麼 │ ││ │ │ │ │A:我現在沒辦法 │ │├─────┼─────┼──┼─────┼──────────────┼────────┤│102/2/26 │0000000000│出 │0926***012│A:紫萱 │偵11235卷一P58正││12:30:51│盧葳達 │ │邱宸誼 │B:怎樣 │反、 ││ │ │ │ │A:妳人還要不要去 │聲搜1094卷P82正 ││ │ │ │ │B:要阿 │反 ││ │ │ │ │A:我叫計程車過去好不好 │ ││ │ │ │ │B:什麼東西阿 │ ││ │ │ │ │A:我說我叫計程車把妳的包包 │ ││ │ │ │ │ 送過去 │ ││ │ │ │ │B:我聽不懂 │ ││ │ │ │ │A:用微信 │ ││ │ │ │ │B:好 │ │├─────┼─────┼──┼─────┼──────────────┼────────┤│102/2/26 │0000000000│出 │0926***012│A:紫萱我在門口 │偵11235卷一P120 ││下午 │張銓容 │ │邱宸誼 │ │反、 ││12:41:27│ │ │ │ │聲搜1094卷P136反││ │ │ │ │ │聲搜1094卷P364、││ │ │ │ │ │通譯卷P69反 │├─────┼─────┼──┼─────┼──────────────┼────────┤│102/2/26 │0000000000│入 │0926***012│簡訊:你放我鳥... │偵11235卷二P28、││下午 │張銓容 │ │邱宸誼 │ │聲搜1094卷P364 ││05:24:13│ │ │ │ │ │└─────┴─────┴──┴─────┴──────────────┴────────┘附表七:被告詹子豪部分相關譯文
A:與莊亞蓁之通話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詹子豪(綽號猴子)。
註2:0976-***078持用人為莊亞蓁(綽號阿KEY)。┌─────┬─────┬──┬─────┬──────────────┬────────┐│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基地台 ││ │A │ │B │ │ │├─────┼─────┼──┼─────┼──────────────┼────────┤│102/4/18 │0000000000│入 │0976***078│B:喂,我阿KEY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上午 │詹子豪 │ │莊亞蓁 │A:怎麼了 │北路102 號12樓屋││03:44:37│ │ │ │B:我想說下班去找你 │頂 ││ │ │ │ │A:下班找我 │ ││ │ │ │ │B:嗯 │ ││ │ │ │ │A:真的假的 │ ││ │ │ │ │B:真的,找你那個...小胖 │ ││ │ │ │ │A:你在哪裏 │ ││ │ │ │ │B:你有小胖弟弟嗎 │ ││ │ │ │ │A:小胖在睡覺耶 │ ││ │ │ │ │B:真的假的 │ ││ │ │ │ │A:有啊..有啊..,有在睡覺啊 │ ││ │ │ │ │B:好,OK │ ││ │ │ │ │A:你在哪 │ ││ │ │ │ │B:我在公司啊 │ ││ │ │ │ │A:下班了嗎 │ ││ │ │ │ │B:還沒。你在家是不是 │ ││ │ │ │ │A:對啊 │ ││ │ │ │ │B:那我等一下就坐車直接到你 │ ││ │ │ │ │ 家 │ ││ │ │ │ │A:好,來 │ ││ │ │ │ │B:GEROGE咧 │ ││ │ │ │ │A:上班 │ │├─────┼─────┼──┼─────┼──────────────┼────────┤│102/4/18 │0000000000│入 │0976***078│B:煙還在嗎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上午 │詹子豪 │ │莊亞蓁 │A:你可以買幾包 │北路102 號12樓屋││03:52:03│ │ │ │B:好,那我買幾包上去 │頂 ││ │ │ │ │ │ │└─────┴─────┴──┴─────┴──────────────┴────────┘
B:與王興瀚、盧葳達之通話註1:0000-000000持用人為被告盧葳達(原名盧政富)。
註2:0917-***222持用人王興瀚(綽號小虎)。
註3:0000-000000持用人為詹子豪(綽號猴子)。
┌─────┬─────┬──┬─────┬──────────────┬─────────┐│時間 │監察對象 │出入│通話對象 │內容摘要 │監聽譯文所在卷頁 ││ │A │ │B │ │ │├─────┼─────┼──┼─────┼──────────────┼─────────┤│102/3/29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你把車停到哪裏去 │偵11235卷一P176 ││上午 │盧政富 │ │詹子豪 │B:哈哈哈 ,在後面 │ ││02:37:55│ │ │ │A:快點 │ │├─────┼─────┼──┼─────┼──────────────┼─────────┤│102/3/29 │0000000000│出 │0000000000│A:開門啊 │偵11235卷一P176反 ││上午 │盧政富 │ │詹子豪 │ │ ││02:49:39│ │ │ │ │ │├─────┼─────┼──┼─────┼──────────────┼─────────┤│102/3/29 │0917***222│入 │0000000000│無 │偵11235卷一P176反 ││下午 │王興瀚 │ │詹子豪 │ │ ││09:27:19│ │ │ │ │ │├─────┼─────┼──┼─────┼──────────────┼─────────┤│102/3/29 │0917***222│入 │0000000000│B:你在幹嗎 │偵11235卷一P176反 ││下午 │王興瀚 │ │詹子豪 │A:剛剛弄東西 │ ││09:42:54│ │ │ │B:你到了哦 │ ││ │ │ │ │A:還沒啦 ,你在幹嗎 │ ││ │ │ │ │B:我到了啊 │ ││ │ │ │ │A:好 │ │└─────┴─────┴──┴─────┴──────────────┴─────────┘附表八:扣案應沒收愷他命┌─┬──────┬───┬──────────────┐│編│物品名稱/ 外│數量 │檢驗結果與重量 ││號│觀 │ │ │├─┼──────┼───┼──────────────┤│1 │K 他命/ 摻有│壹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 │褐色雜質的白│ │前毛重2.3075公克,驗餘毛重 ││ │色結晶 │ │2.3023公克。 │├─┼──────┼───┼──────────────┤│2 │K 他命/ 摻有│壹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 │褐色雜質的白│ │前毛重1.3942 公克,驗餘毛重 ││ │色粉末 │ │1.3802公克。 │└─┴──────┴───┴──────────────┘附表九:盧葳達住處其他應沒收扣案物┌─┬──────┬──┬───────────────┐│編│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號│ │ │ │├─┼──────┼──┼───────────────┤│1 │K盤 │叁個│共有壹個大的,貳個小的。 ││ │ │ │ │├─┼──────┼──┼───────────────┤│2 │刮版 │叁片│ ││ │ │ │ │├─┼──────┼──┼───────────────┤│3 │K煙 │壹支│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一第50││ │ │ │頁反面所示供李俊昇施用的那壹支││ │ │ │。 │├─┼──────┼──┼───────────────┤│4 │行動電話(及│壹具│IMEI為000000000000000 ,內搭門││ │其內SIM 卡)│ │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附表十:盧葳達住處不諭知沒收扣案物┌─┬─────────┬───┐│編│物品名稱/ 外觀 │數量 ││號│ │ │├─┼─────────┼───┤│1 │K 他命/ 白色結晶 │5包 │├─┼─────────┼───┤│2 │神仙水 │2瓶 │├─┼─────────┼───┤│3 │電子磅秤 │1台 │├─┼─────────┼───┤│4 │塑膠夾鍊袋 │110只 │├─┼─────────┼───┤│5 │個人電腦 │1組 │├─┼─────────┼───┤│6 │現金(新臺幣) │1萬元 │└─┴─────────┴───┘附表十一:被告張銓容102年5月15日偵訊勘驗筆錄┌───┬─────────────────────────────┐│與爭執│ ││部分相│ 勘驗內容 ││關(◎│ ││) │ │├───┼─────────────────────────────┤│ │(檢察官權利告知略) ││ │檢察官(以下簡稱檢):警察問你話都照實話講嗎? ││ │張銓容(以下簡稱容):(點頭)OK。 ││ │檢:有沒有照實話講? ││ │容:(點頭)有。 ││ │檢:有齁,筆錄是看過沒有問題才簽名的嘛? ││ │容:(點頭)好,對。 ││ │檢:警察有沒有不當取供? ││ │容:蛤? ││ │檢:警察有沒有不當取供? ││ │容:(搖頭)沒有。 ││ │檢:沒有? ││ │容:(點頭)對。 ││ │檢:這次是臨時偵查庭,由檢察官親自訊問,有沒有意見? ││ │容:(搖頭)沒有意見,ㄣ。 ││ │檢:警察去拘提的時候。 ││ │容:ㄣ。 ││ │檢:在場的,你有在場嘛? ││ │容:(點頭)有。 ││ │檢:還有乾妹妹莊亞蓁。 ││ │容:(點頭)ㄣ,對。 ││ │檢:另外一位。 ││ │容:我不認識。 ││ │檢:有在場齁? ││ │容:(點頭)對。 ││ │檢:有搜到東西嘛? ││ │容:(點頭)ㄣ。 ││ │檢:查到兩瓶神仙水。 ││ │容:ㄣ,(點頭)對。 ││ │檢:神仙水是誰的? ││ │容:莊亞蓁的。 ││ │檢:知不知道是誰在用的? ││ │容:我不知道是誰在用的,是莊亞蓁拿出來的。 ││ │(容轉頭對某人說:好,OK) ││ │檢:你有在賣毒品嗎? ││ │容:沒有。 ││ │檢:你有施用什麼種類的? ││ │容:ㄛ.....就是咖啡跟K他命,對。 ││ │檢:沒有在賣毒品? ││ │容:(搖頭)我沒有賣毒品,我只有自己使用。 ││ │檢:邱宸誼供稱在102年2月26日下午1點多,在林森北路春天旅 ││ │ 館,有跟你買K他命5公克。 ││ │容:ㄣ。 ││ │檢:總共1500元。 ││ │容:ㄣ。 ││ │檢:怎麼樣,有去嗎? ││ │容:有,我沒有賣給他,他叫我幫他買煙跟飲料,然後他是盧政 ││ │ 富的女朋友,然後我們有金錢的糾紛,就這個樣子,然後他 ││ │ 那個女朋友是他的小三,他只是叫我,因為他有... (聽不 ││ │ 清楚),他希望我去陪他,他叫我去陪他,順便幫他買煙跟 ││ │ 飲料,對。 ││ │檢:102年2月26號。 ││ │容:ㄣ,沒錯。 ││ │檢:為什麼邱宸誼指證在上開時間跟你買毒品,你說什麼? ││ │容:因為他是盧政富的女朋友,然後他那個時候找不到盧政富, ││ │ 然後他叫我過去陪他,對,他叫我過去陪他,然後幫他買煙 ││ │ 跟飲料,對。 ││ │檢:邱宸誼。 ││ │容:ㄣ。 ││ │檢:蘆苑萱是盧政富的女朋友,怎麼變邱宸誼? ││ │容:沒有,那個也是政富的小三,子萱(音譯)就是政富的小三 ││ │ ,她是他女朋友。 ││ │檢:為什麼他講說是買K他命? ││ │容:因為他們要毀謗我啊,而且我句句,那個。 ││ │檢:K他命,還有神仙水,是不是? ││ │容:ㄣ,對。 ││ │檢:因為他要毀謗你? ││ │容:因為他是政富的女朋友,我跟政富有金錢上的糾紛。 ││ │檢:另外還有一位莊亞蓁。 ││ │容:ㄣ,OK。 ││ │檢:莊亞蓁說,你在102年3月初,在租屋處,送他K他命一包, ││ │ 總共四、五次。 ││ │容:四、五,ㄣ,好,我可以辯解嗎? ││ │檢:ㄣ。 ││ │容:檢察官,剛他在外面,有跟我道歉,他是跟他哥哥拿的,但 ││ │ 是他不想要講那個哥哥出來,所以他剛在外面承認,他剛崩 ││ │ 潰了,他說他不是故意要誣賴我的,我可以對質,對。 ││ │檢:你說什麼? ││ │容:就是他不想把他哥哥說出來。 ││ │檢:他不想把他哥哥說出來? ││ │容:對,所以他故意說我,對,然後他剛剛有承認了,在外面他 ││ │ 有承認了,他跟我道歉,對。 ││ │檢:101年3月份你在萬華區武成街與萬大路口以1500元賣4公克K ││ │ 他命給張采潔(音譯)? ││ │容:張采潔(音譯)?我沒有。 ││ │檢:另外還有101年7、8月間用1500元賣4公克K他命給張采縈。 ││ │容:哼。 ││ │檢:總共兩次。 ││ │容:我沒有賣給他啊,我沒有賣給他,他跟我借錢,他是我小姐 ││ │ 耶,就是剛剛那個嘛,剛最後一個來問的那一個嘛。我是他 ││ │ 經紀人,他跟我借錢,我還有本票在,我們都是借錢的而已 ││ │ 耶。 ││ │檢:然後勒?借錢為什麼要說你? ││ │容:我不曉得,我們都可以對質,對啊。 ││ ◎ │檢:如果照你這樣說的話。 ││ ◎ │容:我要把。 ││ ◎ │檢:既然他們都回去了,然後你還要再跟他對質,那我們怕你有 ││ ◎ │ 串證之嫌,我們聲請羈押囉。 ││ │容:羈押我嗎? ││ │檢:對啊,因為你現在講這幾個,你都還要對質嘛。 ││ │容:可是重點是我有本票在,他們跟我借錢啊,我有證據耶。 ││ │檢:這裡有譯文,譯文一翻,這個是什麼,張銓容101年3月份, ││ │ 跟那個,因為現在太多證人,我們現在都讓他回去了嘛,那 ││ │ 你要跟他對質。 ││ │容:我是說。 ││ │檢:那我現在怎麼可能讓你回去,那你就剛好串證啦,不是嗎。 ││ │容:那檢察官,你覺得我要怎麼樣。 ││ │檢:我不知道,你就講啊,就照你的想法來講。 ││ │容:我真的就是借他們現金,我10個朋友有9個朋友都跟我借錢 ││ │ ,對,我都有本票在。 ││ │檢:好,那這個莊亞蓁,政富等一下就過去了,你說你也會過去 ││ │ ,然後後面在講說,我找一下。真是太多了,你的對話太多 ││ │ 了。 ││ │(檢察官查看譯文) ││ │檢:等一下再提示譯文,因為現在東西太多了。 ││ │容:ㄣ。 ││ │檢:再來,3月2號那次。 ││ │容:ㄣ。 ││ │檢:2月26號那次,張玉鈴(音譯)跟你的對話,張玉鈴(音譯 ││ │ )跟你說,小虎在這邊要找你,我把電話拿給他,他說要飲 ││ │ 料,神仙水,對啊,你叫他來聽,小虎接,兄弟怎麼啦,沒 ││ │ 有阿,原本要找你,晚一點再說。3月2號那次,3月2號那次 ││ │ 上午10點24分33秒,盧政富說,是你,二姐,我跟你講喔等 ││ │ 一下你拿下來盤子上面那個要給阿琪(音譯)的我昨天答應 ││ │ 他的,我知道。其通話內顯示張銓容跟你談論小虎要拿神仙 ││ │ 水,你叫盧政富拿K他命給阿琪(音譯),然後這時候詢問 ││ │ 張玉鈴(音譯)他說,第一個部分是盧政富把毒品放在小龍 ││ │ ,你,三重租屋處,剛好小龍那天不在家,只有我在小龍三 ││ │ 重租屋處,小虎要來買毒品LV,直接跑來小龍三重區租屋處 ││ │ 要找盧政富或小龍,因為他們都不在,所以小虎叫我打電話 ││ │ 給小龍,小龍又叫他打電話給盧政富,盧政富要拿神仙水給 ││ │ 小虎,當時小虎是用張玉鈴(音譯)的電話跟盧政富講的, ││ │ 所以顯示是張玉鈴(音譯)幫小虎打電話給小龍,小龍又幫 ││ │ 他打電話給盧政富。 ││ │容:ㄣ。(笑)齁,我不曉得。 ││ │檢:你聽不聽得懂? ││ │容:我聽得懂。 ││ │檢:盧政富,不,小虎要跟你買LV,結果你不在,你姐姐張玉鈴 ││ │ 在,你姐姐說,聯絡以後,說叫他打電話給盧政富,盧政富 ││ │ 要拿毒品過來。 ││ │容:ㄣ。我沒有賣,就是你講的這個,可能就是政富在賣的,但 ││ │ 是我沒有,不是我拿的,這件事不甘我的事。 ││ │檢:他本來是要跑來跟你買啊。 ││ │容:我沒有在賣啊。 ││ │檢:你不在啊。 ││ │容:我沒有啊。 ││ │檢:所以你姐姐才會幫忙聯絡啊。 ││ │容:我沒有,重點是我沒有啊,我真的沒有啊。對啊,我有就有 ││ │ ,沒有就沒有。 ││ │檢:為何小虎會跑來你三重區租屋處要跟你買LV毒品? ││ │容:沒有這回事,我絕對沒有在賣毒品,對。他是要來跟政富買 ││ │ 的,不是要來找我吧,所以講得不清不楚吧。 ││ │檢:他講說是跟你買的啊。 ││ │容:不可能。 ││ │檢:然後你不在。 ││ │容:不可能,絕對不可能,絕對不可能的,可以叫小虎來這邊都 ││ │ 可以,他是要跟政富買的。 ││ │檢:他是跟盧政富買的。 ││ │容:對。 ││ │檢:那如果是跟盧政富買的。 ││ │容:應該是,因為我不太瞭解,如果你在,因為是政富在賣的, ││ │ 然後他可能跟小虎買,不甘我的事。 ││ │檢:為什麼你要叫你姐姐幫忙聯絡呢? ││ │容:因為我不知道他們到底在講什麼,我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 ││ │ 對。 ││ │檢:為什麼莊亞蓁跟張玉鈴都講說盧政富把毒品都放在你這邊? ││ │容:因為他有家裡的鑰匙,有一次我去臺中,我去高雄還是臺中 ││ │ 玩。 ││ │檢:莊亞蓁跟張玉鈴都說盧政富把毒品寄放在你三重區租屋處。 ││ │容:恩。我可以解說嗎? ││ │檢:怎麼樣? ││ │容:因為小虎、猴子、政富都有我家裡的鑰匙,然後那時候我人 ││ │ 在高雄墾丁,我人去墾丁玩,然後我回來之後,ㄟ,我就發 ││ │ 現,我回來之後就看到電視後面怎麼有放東西,我馬上當下 ││ │ 打電話給盧政富,叫他馬上來把東西給我拿走。 ││ │檢:不對,你姐姐張玉鈴跟你的好朋友、麻吉那個。 ││ │容:莊亞蓁。 ││ │檢:莊亞蓁都說你答應讓盧政富寄放毒品。 ││ │容:我保證我沒有。 ││ │檢:有時候會幫忙交貨。 ││ │容:不可能,絕對不可能,我沒有那麼的。 ││ │檢:為何張玉鈴,你姐姐張玉鈴,還有你的好朋友,說你知道盧 ││ │ 政富要寄毒品。 ││ │容:我不知道。 ││ │檢:而且答應讓他寄毒品,而且幫忙聯繫交貨,並且幫忙聯繫買 ││ │ 家交貨?你的回答是什麼? ││ │(光碟播放時間15:00) ││ │容:沒有,沒有這回事。 ││ │檢:沒有這回事。 ││ │容:對。 ││ │檢:沒有這回事,那他們為什麼要這麼說? ││ │容:就是我去。 ││ │檢:張玉鈴是你的胞姐耶。 ││ │容:對。 ││ │檢:問他,張玉鈴是你的姐姐,莊亞蓁是你的好朋友,為什麼要 ││ │ 這樣說呢? ││ │容:ㄛ,你打完之後我再說。 ││ │檢:你在想理由是不是? ││ │容:我沒有想理由,我剛已經有回答了,檢察官就是我去墾丁。 ││ │檢: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我說我去墾丁玩,我去高雄玩,然後我回來的時候,我跟我 ││ │ 的乾妹,還有王昭龐(音譯)回來的時候,我看到電視後面 ││ │ 他放了兩大袋東西在後面,我當下馬上打電話,我乾妹他們 ││ │ 可能跟你解說的意思,還有我姐跟你解說的意思,就是那天 ││ │ 我一回家我嚇到他把東西放在我們電視後面,我當下叫他馬 ││ │ 上來家裡拿走。 ││ │檢:你知不知道今天去搜索的時候,有現譯,有聽到你打電話給 ││ │ 莊亞蓁把毒品處理掉? ││ │容:我沒有說把東西。 ││ │檢:有現譯。 ││ │容:我說垃圾,我叫他把垃圾丟掉。 ││ │檢:另外,還有就是,等一下。你跟莊亞蓁還有張玉鈴的對話, ││ │ 有提到說,盧政富懷疑你把他寄放的毒品吃掉,重量有少。 ││ │容:不可能,沒有,絕對。 ││ │檢:有啊。 ││ │容:(搖頭)絕對不可能。 ││ │檢:有,就是有聽到。 ││ │容:好,你說,(搖頭),這些我全部都沒有發生。 ││ │檢:你聯絡莊亞蓁趕快把。 ││ │容:我說垃圾丟掉。 ││ │檢:毒品沖掉。 ││ │容:我沒有說毒品,我說垃圾。 ││ │檢:莊亞蓁是這樣說的。 ││ │容:好,OK。 ││ │檢:莊亞蓁是這樣說的耶,毒品沖掉。 ││ │容:那是他自己,因為那是他的東西。 ││ │檢:我是說垃圾沖掉。 ││ │容:對,好,(手指著螢幕方向)。 ││ │檢:但莊亞蓁是說你叫他把毒品處理掉? ││ │容:好,OK。 ││ │檢: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ㄛ,因為他那個東西是他哥哥的,他剛剛就毀謗我了,所以 ││ │ 他才會講說,我是說因為警察來的時候,我有說我把垃圾丟 ││ │ 掉,他也在警察面前說我是把垃圾丟掉,但是我不知道來檢 ││ │ 察官這邊他是說把毒品丟掉,就是這樣子,警察也有親耳聽 ││ │ 到。 ││ │檢:因為他毀謗我,是這樣子? ││ │容:對。他不想把他哥哥說出來。 ││ │檢:你剛剛講說毀謗你的人是邱宸誼耶,怎麼又變成莊亞蓁。 ││ │容:我剛說邱宸誼還有莊亞蓁,他不想把他哥哥,律師有聽到。 ││ │檢:你剛剛講是說邱宸誼。 ││ │容:毀謗我。 ││ │檢:什麼時候變成是你的好朋友莊亞蓁啊? ││ │容:莊亞蓁他有,檢察官,我剛剛有跟你說,我乾妹剛在外面跟 ││ │ 我。 ││ │檢:好友莊亞蓁。 ││ │容:對。他剛剛在外面跟我承認說,他故意不想把他哥哥講出來 ││ │ ,所以他毀謗我,因為他不想把他哥哥。 ││ │檢:他有說不想把哥哥。 ││ │容:講出來,所以他毀謗我。 ││ │檢:毀謗你,你要不要找過來對質。 ││ │容:好。他人在外面,檢察官你可以叫他進來。 ││ │檢:另外,聽他說,監聽譯文有顯示說盧政富寄放毒品在你這裡 ││ │ ,懷疑被你吃掉,數量有少? ││ │容:他,請問。 ││ │檢:你跟這個莊,找給你看。 ││ │容:好啊。 ││ │檢:有時候齁。 ││ │容:檢察官,莊亞蓁剛有被你們有點嚇到,所以。 ││ │檢:沒有啦,我拿譯文給你看。 ││ │容:OK。 ││ │檢:你的回答是什麼,懷疑被你吃掉,數量有少? ││ │容:ㄣ。 ││ │檢: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我說沒有這回事。 ││ │檢:沒有這回事? ││ │容:對。根本就沒有東西,哪來的這些內容。 ││ │檢:他跟我講,你跟張玉鈴的對話,提到說,他跟我講,盧政富 ││ │ 跟我講,你少10公斤,你跟盧政富說不可能。盧政富懷疑你 ││ │ ,盧政富懷疑你少10公斤。 ││ │容:這是誰跟誰的對話? ││ │檢:你跟張玉鈴。 ││ │容:ㄣ。 ││ │檢:你吃掉毒品,你跟盧政富說不可能。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我有承認說我姐姐可能有跟盧政富買,但是我們這個通話, ││ │ 可能就是說可能他少給我姐姐,就是這樣子而已。 ││ │檢:盧政富買毒品。 ││ │容:對。 ││ │檢:這通話是說什麼? ││ │容:我們跟盧政富買,是不是盧政富說我們少給他10。 ││ │檢:盧政富少給,你少給他10公斤喔? ││ │容:不是他,就是可能是我姐姐跟他買,然後他可能少給我姐10 ││ │ ,這樣子。 ││ │檢:不是啊,對話是說,他跟我講說你少10公斤。 ││ │容:我少10公斤給政富,是嗎? ││ │檢:你告訴張玉鈴說,盧政富懷疑說你少10公斤耶,有賣家。 ││ │容:我跟張玉鈴。 ││ │檢:對啊,有賣家的。 ││ │容:我跟張玉鈴講說。 ││ │檢:是盧政富,監聽譯文是說,盧政富懷疑,是說盧政富懷疑。 ││ │容:懷疑我。 ││ │檢:你少10公斤。 ││ │容:哼。 ││ │檢:你少10公斤,不是說他少給你10公斤耶。 ││ │容:那我不曉得。 ││ │檢:你的主詞弄錯了,賣毒品的人怎麼可能。 ││ │容:那是誰賣毒品,可以先跟我說誰賣毒品? ││ │檢:賣毒品的人,怎麼會自己懷疑說。 ││ │容:誰賣毒品? ││ │檢:你剛剛講的啊,你自己說的啊,你說你跟盧政富買毒品啊。 ││ │容:我有承認是我跟他買啊。 ││ │檢:是你跟盧政富買毒品,如果跟盧政富買毒品的話,他怎麼會 ││ │ 自己打電話跟你說,他懷疑你少給你10公斤? ││ │容:他給我姐姐,他給我姐姐,少10,他可能想說是我拿的,這 ││ │ 樣子。 ││ │檢:不對,是他賣毒品給你耶。 ││ │容:政富賣,你可以講清楚一個,誰賣給我,然後我拿給誰嗎? ││ │ 不好意思。 ││ │檢:是你講的,不是我講的。我認為是你賣毒品給人家,但是你 ││ │ 說是盧政富賣給你,然後在對話中,盧政富說他少。 ││ │容:我賣給,檢察官我真的沒有賣,我真的沒有賣。 ││ │檢:都是你說的啊,我問你,你說你跟張玉鈴講說,盧政富他懷 ││ │ 疑說,你少10公斤被吃掉,我回答他說不可能。 ││ │容:律師,你可以解釋給他聽。 ││ │檢:你不用解釋,我現在在問你,你不要想不出來。 ││ │容:我不是想不出來,我就真的。 ││ │檢:事實是怎麼樣,你就照實話講。如果照你說的,盧政富賣毒 ││ │ 品給你,他怎麼會自己說,我懷疑少給10公斤,被你吃掉啦 ││ │ 。 ││ │容:我不曉得,我就不知道,我說沒有啊。 ││ │檢:我不知道。 ││ │容:我不知道啊,對啊,他們藏藏弄弄的我怎麼會知道勒。 ││ │檢:如果如你說的,莊亞蓁是被嚇到的話,那他就會講實話。你 ││ │ 如果完全沒有嚇到,還可以應對如常的話,那你講的話我就 ││ │ 比較不相信,因為你有一些思索應對的情形,譬如說剛剛問 ││ │ 到重點沒有辦法回答的時候,你就請律師回答,或者當你講 ││ │ 不出答案的時候,就說等書記官打完了再講,這個我們在做 ││ │ 詰問的時候。 ││ │容:我知道,我知道。 ││ │檢:遇到的人、對象不同,會有不同的反應。 ││ │容:因為我有點遲鈍。 ││ │檢:心理學的研究來看,你這個講話不能夠相信。 ││ │容:我是有點,就是比較遲鈍。 ││ │檢:我覺得你很聰明,但是你聰明到你講話會有反覆。 ││ │容:因為我精神狀態不是很好,我有在看精神科,就這樣子。我 ││ │ 跟我乾妹都有在看精神科。 ││ │檢:再來我再問你,你跟張玉鈴的對話,講說,我問你抽屜那個 ││ │ 有動過嗎,盧政富問你說有沒有動過抽屜,然後還去翻那個 ││ │ 床,所以他懷疑說毒品被你吃掉。 ││ │容:哼。 ││ │檢:盧政富並且還,盧政富問抽屜有動過嗎,另外還去翻動床鋪 ││ │ ,懷疑說你把他寄放的毒品吃掉。 ││ │容:檢察官,沒有這回事,對。 ││ │檢:沒有這回事,你怎麼會跟張玉鈴講這些? ││ │容:我跟張玉鈴說什麼? ││ │檢:我問你抽屜那個有動過嗎,沒有啊,可是盧政富跟我講說你 ││ │ 少10公斤。沒有的話,你怎麼會跟張玉鈴有這樣的對話? ││ │容:我跟張玉鈴的對話是,我們在講,就面膜。 ││ │檢:面膜?你剛剛說那個對話,是你跟盧政富買毒品,他把。 ││ │容:你現在講的是。 ││ │檢:同樣的對話。 ││ │容:我以為你是在講下一趴了。 ││ │檢:你變成面膜。 ││ │容:我以為你在講下一趴了。 ││ │檢:盧政富管你什麼面膜,他為什麼要跟你談面膜? ││ │容:我以為你在講下一趴了,我以為你轉到下一個問題去了。 ││ │檢:我就從頭到尾都在問這個啊。 ││ │容:OK,我以為你在問我下一個問題,我一直很配合你。 ││ │檢:那是盧政富,那是在講面膜。 ││ │容:不是,現在講的這趴,不是。 ││ │檢:我從頭到尾都是在講你少10公斤。 ││ │容:我不知道是在問同一個問題。 ││ │檢:你剛剛不是說你少10公斤是跟盧政富買毒品? ││ │容:那個問題,檢察官你剛剛說的那個問題,是我不知道是我姐 ││ │ 姐跟他買,然後他們說什麼,因為你剛剛又說從底下,又少 ││ │ 多少的,所以我連起來,以為你在講不同的趴的事情,因為 ││ │ 你說床底下又少,對。 ││ │檢:你的意思是說床底下有放面膜嗎? ││ │容:因為我床底下我都是放面膜在那裡。 ││ │檢:那為什麼搜索的時候不是搜面膜? ││ │容:搜索沒有東西啊。 ││ │檢:對啊,你不是說盧政富寄東西,寄面膜嗎? ││ │容:那是之前,這不是三月,你說的月份嘛。 ││ │檢:我不知道,反正整個你講的,我都把你記上去,看法官相不 ││ │ 相信,看你這樣前前後後回答,法官會不會相信。 ││ │容:因為你剛問的,跟前面問的,我以為是不同的,那我不能重 ││ │ 講嗎,因為我以為你問的是不同的問題啊。 ││ │檢:我就把他照順序講,因為你本來怎麼講我就幫你打進去,你 ││ │ 要重講我就幫你打進去。 ││ │容:我要重講。 ││ │檢:你這樣改來改去,我也幫你打進去,我看法官相不相信。 ││ │容:ㄛ。因為法官你太急了,我講話也比較急。 ││ │(檢察官整理筆錄) ││ │檢:你說盧政富寄放面膜到你家裡? ││ │容:我沒有說政富寄面膜在我家裡喔。 ││ │檢:那你說面膜是怎麼一回事? ││ │容:我說的面膜,現在面膜又是另外一趴的事情,對,那你說的 ││ │ 10克,少10克,說我懷疑,說我拿。我說面膜是另外一趴事 ││ │ 。 ││ │檢:哪一趴事? ││ │容:就是我有在賣面膜,他們會跟我拿面膜,對,就是這樣子。 ││ │檢:誰在跟你買面膜? ││ │容:我的朋友全部都有跟我拿面膜,都有跟我買面膜,因為我有 ││ │ 投資醫美工作。 ││ │檢:面膜跟盧政富去翻床底下有什麼關係? ││ │容:因為我剛剛以為檢察官講的是同一趴,所以我才把面膜跟政 ││ │ 富拿東西來家裡的事講成一團。 ││ │(光碟播放時間29:54) ││ │檢:你跟洪于捷(音譯)的對話。 ││ │容:洪于捷(音譯)是誰? ││ │檢:可樂。昨天政富有來啊,我姐說你沒有顧好我那包耶,就放 ││ │ 抽屜啊,盧政富就看到你拿,後放抽屜就說要跟姐姐買什麼 ││ │ 的,我把那個放在藥包裡,他有看到,他說另外一個什麼的 ││ │ ,我說是姐姐啊,兩個都被他拿走,一大包一大包被拿走, ││ │ 到底剩多少被他拿走,不到10啊,他有用嗎,還有剩嗎,有 ││ │ 抽啊,在家裡啊。102,102年,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那個是,那個洪,那個是我朋友,然後我有放面膜在家裡, ││ │ 對。 ││ │檢:等一下,你跟洪于捷(音譯)對話,然後提到說,盧政富來 ││ │ 你家裡,不小心被看到把東西拿走,然後問說量多少,他有 ││ │ 用嗎,有抽嗎,說有抽啊,有在家裡抽啊,剩不到10啊。 ││ │容:ㄛ,我知道了。 ││ │檢:你怎麼會變面膜。 ││ │容:因為我以為他拿我的面膜,那我現在跟你講就說,因為我剛 ││ │ 在筆錄時我有講,因為那是王招龐(音譯)的東西。 ││ │檢:你問洪于捷(音譯),盧政富有抽嗎,還有剩嗎,他說有, ││ │ 有在家裡抽,不到10。 ││ │容:ㄣ。 ││ │檢:可樂說有,有在家裡抽,剩不到10。 ││ │容:我回答那東西。 ││ │檢:等一下,那是面膜。 ││ │容:面膜現在講掉了,不是,不是面膜。 ││ │檢:面膜怎麼會說剩不到10? ││ │容:我剛不是說面膜,我剛講說那是王招龐(音譯)的,然後王 ││ │ 招龐(音譯)被他看到他的東西,因為王招龐(音譯)有在 ││ │ 玩。 ││ │檢:那是,怎麼寫? ││ │容:蛤? ││ │檢:就是王招龐(音譯)怎麼寫? ││ │容:就是可樂,可樂的東西,對,那是可樂的東西,然後他的東 ││ │ 西被盧政富看到,然後盧政富拿起來抽,我知道這件事情, ││ │ 就是這樣子。 ││ │檢:他的東西被盧政富看到,被盧政富拿起來抽,拿起來抽抽剩 ││ │ 不到10。可是呢,剛剛那個對話,你跟洪于捷(音譯)說, ││ │ 我姐姐說,你沒有顧到我那一包耶,那一包毒品被拿去抽了 ││ │ 耶,什麼時候變成可樂的東西? ││ │容:那是可樂的,那是可樂的。 ││ │檢:你自己講的啊。我姐姐說你沒有顧到我那一包耶,你那一包 ││ │ 耶,你自己去跟可樂講,那一包耶。 ││ │容:那一包就是我講的面膜。 ││ │檢:又變成面膜,你剛剛不是說是王招龐(音譯)的毒品? ││ │容:因為後面有寫說抽他的煙,跟面膜是混在一起,他們那通電 ││ │ 話我記得很清楚,有面膜。 ││ │檢:你怎麼講的,你自己看嘛,(檢察官將譯文給張銓容看), ││ │ 這麼簡單的東西,你可以講那麼久。那一包是面膜,那再問 ││ │ 他,你剛剛不是說是可樂的毒品。 ││ │容:對啊,我說是可樂的毒品。 ││ │檢:不小心被盧政富拿到,給他抽剩不到10,難道盧政富是抽面 ││ │ 膜的嗎,他是可以用煙去抽面膜,抽剩不到10嗎。 ││ │容:我姐說,你沒有顧好我那一包。 ││ │檢:你自己看,我不想跟你講,這麼簡單的東西,你要講那麼久 ││ │ 。 ││ │容:(將譯文還給檢察官)我就說那是可樂的東西啊,我說過 ││ │ 那是可樂的東西,但是我的那包,我的那一包,他講的是另 ││ │ 外一趴了。 ││ │檢:我實在是受不了,就只有這種東西,你可以講這麼久。是面 ││ │ 膜,我是說是可樂的。可樂的毒品,你怎麼會說。盧政富怎 ││ │ 麼可能抽面膜剩不到10,那是可樂的。再問他,你不是說, ││ │ 但你在電話中說,但你在電話中跟可樂說,你沒有顧好我那 ││ │ 一包耶,被盧政富拿出來抽,這其實聽了很多,非常多,我 ││ │ 只是找幾個,你要這樣子,我就一個一個把你找來去查,你 ││ │ 這個譯文聽了那麼久,你不止有這幾個什麼可樂,這幾個人 ││ │ 而已,你要講說莊亞蓁是什麼小三,那我就找你。 ││ │容:我沒有說莊亞蓁是小三,我說邱宸誼。 ││ │檢:邱宸誼是小三,他要毀謗你,那我就把你的好朋友莊亞蓁找 ││ │ 來,那你說莊亞蓁也要毀謗你,那現在連你的姐姐,難道也 ││ │ 要毀謗你嗎,難道連你自己也要毀謗你自己說,沒有顧好我 ││ │ 那一包嗎。 ││ │容:我承認說,那東西是王招龐(音譯)的,那我也有放面膜在 ││ │ 家裡。 ││ │檢:我承認毒品是。 ││ │容:可樂的。 ││ │檢:你再來跟那個講,張玉鈴說,你在跟他的對話,政富有沒有 ││ │ 叫那個,小胖,指K他命,在板橋上班,叫你帶一個來板橋 ││ │ 上班? ││ │容:ㄣ。 ││ │檢:你是幫那個盧政富送K他命去板橋,是不是? ││ │容:我沒有,我是叫他拿面膜過去給我姐。小胖就是面膜,就是 ││ │ 我叫他拿面膜過去給我姐。 ││ │檢:是你姐姐說,小胖是K他命耶。 ││ │容:那我不曉得他為什麼要這樣講。 ││ │檢:盧政富叫你送K他命,小胖叫你帶一個來,這個是102年2月 ││ │ 18號的監聽譯文。 ││ │容:ㄣ。 ││ │檢:你們以小胖為代號,叫你帶一個去板橋。那是面膜,小胖是 ││ │ 面膜。可是張玉鈴說小胖是指K他命,我不知道他為什麼這 ││ │ 樣說。另外你跟盧政富的對話,你說你沒有幫我拿東西跟店 ││ │ 裡,你要跟店裡拿東西你怎麼不講,阿明就沒接我電話,我 ││ │ 有跟猴子講,猴子沒跟我說,OK要怎樣,我要兩杯飲料, ││ │ 102年2月21號的對話,你跟盧政富的對話,你說那個是阿明 ││ │ 跟猴子要毒品,你幫盧政富去調K他命跟飲料,K他命跟神仙 ││ │ 水。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我沒有幫他調神仙水跟飲那個,我只有叫他們幫我買飲料, ││ │ 就這樣子而已。 ││ │檢:我只有叫誰幫你買飲料? ││ │容:你剛是說叫我姐,還是叫政富幫我買飲料。 ││ │檢:我只有叫盧政富幫我買飲料。 ││ │容:ㄣ。 ││ │檢:2瓶飲料為什麼要叫盧政富從那麼遠的地方幫你買? ││ │容:因為我是他們老闆啊,所以我當然就是叫他們幫,我不想出 ││ │ 門啊,而且我身體不好,對啊,我都會常常叫我下面的人幫 ││ │ 我買餅乾買飲料,買吃的過來家裡給我。 ││ │檢:你跟盧政富買毒品嗎? ││ │容:我沒有跟他買毒品,在酒店有買,之前在筆錄上有講,我在 ││ │ 酒店有跟他買過。 ││ │(光碟播放時間42:08) ││ │檢:剛剛不是說你跟張玉鈴都有跟盧政富買毒品嗎? ││ │容:(沈默)。 ││ │檢:恩? ││ │容:什麼東西? ││ │檢:剛剛不是說你跟張玉鈴都有跟盧政富買毒品? ││ │容:對啊對啊,我們跟他買過毒品,對啊。 ││ │檢:你跟那個,那個叫小虎嘛,小虎的對話,說要找猴子包包是 ││ │ 不是在家裡,猴子要用包包,是你要幫猴子調毒品嗎? ││ │容:不是,他包包丟在我們經紀公司,對。 ││ │檢:然後你跟邱宸誼的對話,小龍嗎,你是誰,我是政富的朋友 ││ │ 子萱(音譯),怎麼啦,我想要抽七星煙,想要喝飲料有點 ││ │ 渴,你可以幫我買嗎,你說你在哪裡,他說我現在在林森北 ││ │ 路春天旅館,好啊,你們幾個人,我們現在兩個人,你先跟 ││ │ 我說你要多少,我想一下是70還是80,(檢察官指示書記官 ││ │ 如何記載筆錄,內容大致為102 年2 月21是與小虎的對話, ││ │ 2 月26是與邱宸誼的對話)。你跟邱宸誼的對話,邱宸誼說 ││ │ 要買七星煙請你幫他買,要喝飲料,邱宸誼說要買,要煙跟 ││ │ 要飲料,請你幫他買,你說好想一下多少錢等一下送過去, ││ │ 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他叫我過去陪他,幫他買飲料跟煙過去,對。他那個時候叫 ││ │ 我陪他一起喝酒,我也不知道他買那種紅酒,玻璃的那種, ││ │ 我也不知道那個英文怎麼念,對,他就叫我過去陪他,就是 ││ │ 這樣子。 ││ │檢:你不是說你都不喜歡出門,你還會幫人家送煙跟什麼飲料? ││ │容:因為我們是經紀人。 ││ │檢:到那個旅館? ││ │容:因為我們是經紀人,我們為了讓小姐挺我們,所以我們都會 ││ │ 去送飲料,就是跟他去成為好朋友,他就會來跟我們這樣子 ││ │ ,就是好心去陪他,就是這樣子而已,對。 ││ │檢:你不是說他毀謗你,跟你關係不好,你還要幫他送東西過去 ││ │ ? ││ │容:就是因為你現在筆錄說,他講說我送,我才說他毀謗我。 ││ │檢:你不是說他誹謗你,跟你結怨,你。 ││ │容:那時候還沒有發生,就是,我的意思。 ││ │檢:跟你結怨。 ││ │容:對。 ││ │檢:你現在又說,你居然會答應送東西過去。 ││ │容:那時候還沒有發生,是你們現在做筆錄,我才知道他這陣子 ││ │ 我跟政富不好,他才毀謗我,對。 ││ │檢:你剛剛一開始就是講,講說什麼他是小三,跟你一直關係很 ││ │ 不好,所以他講得不實在,是在毀謗你。 ││ │容:是現在筆錄我知道。 ││ │檢:現在又說是還沒有發生的事。 ││ │容:是因為你們筆錄剛剛打了,我才知道,因為我這陣子跟政富 ││ │ ,前面我們都是好好的,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他今天來做筆 ││ │ 錄,他會是這樣子講。我是知情,我才會說他毀謗我,之前 ││ │ 都是很好的。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檢:你跟他關係很好,為什麼他來開庭要誹謗你? ││ │容:因為我最近跟政富非常的不好,在金錢上有很多的糾紛,對 ││ │ 。 ││ │檢:那為什麼關係不好,盧政富被搜索的時候,今天還會打電話 ││ │ 給你叫你趕快請莊亞蓁把東西收掉? ││ │容:政富沒有打給我啊,我沒有跟他通到電話耶,通話紀錄,我 ││ │ 沒有跟他通到電話耶。 ││ │檢:那你怎麼會知道要被搜索? ││ │容:我也不知道要被搜索啊,我不知道啊。 ││ │檢:如果你與盧政富關係不好,為何盧政富會通知你。 ││ │容:他沒有打給我啊。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光碟播放時間49:55) ││ │檢:你在2月27號的對話,洪于捷(音譯)說家祐(音譯)要找5 ││ │ 個小胖弟弟過去,洪國榮(音譯)也要5個,就是10個,5個 ││ │ 飲料,還有煙,1萬8。 ││ │容:1萬8,沒有1萬8吧,沒有吧,1千8吧。 ││ │檢:1萬8啊。 ││ │容:沒有吧,沒有,那我也不曉得,我是說1千8,他們叫我。 ││ │檢:你與洪于捷(音譯)的對話,你跟洪于捷的對話,可樂說, ││ │ 洪于捷(音譯)說家祐(音譯)跟洪國榮(音譯)要5個, ││ │ 各要5個,總共10罐飲料,還有煙K他命5包,另外還有餅乾 ││ │ 搖頭丸500塊,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就是我幫哥哥他們,那兩個都是我哥哥,我幫他們買餅乾還 ││ │ 有買飲料,還有買煙,因為他們對我很好,就小時候看我到 ││ │ 大啊,這樣子,我就幫他們買餅乾、飲料、煙,對。 ││ │檢:是什麼餅乾,什麼飲料、煙? ││ │容:就SEVEN的啊,在SEVEN幫他們買餅乾,然後還有就是幫他們 ││ │ 買七星,這樣子,對。 ││ │檢:SEVEN-ELEVEN的餅乾,還有七星香菸。 ││ │容:對。 ││ │檢:飲料勒? ││ │容:就都在SEVEN買的啊。 ││ │檢:什麼飲料啊? ││ │容:就隨便買飲料,我也不知道什麼飲料。 ││ │檢:隨便飲料? ││ │容:對啊。 ││ │檢:那怎麼會有1萬8的價錢? ││ │容:我不曉得你們說的1萬8,是1千8,我幫他們買東西、煙跟飲 ││ │ 料。 ││ │檢:有1千8的,有8百塊的,有1萬8的跟80塊的。 ││ │容:我不知道他1萬8是不是欠我姐姐錢的事情,我不曉得,我不 ││ │ 知道1萬8,我只知道幾千塊,因為買東西的錢我跟他們收, ││ │ 對。 ││ │檢:你為什麼跟可樂講說只剩下兩個餅乾,那兩個餅乾放在櫥櫃 ││ │ 那邊,只剩兩個,問政富那邊有沒有。 ││ │容:兩個餅乾,就我的餅乾啊,然後我叫政富幫我買餅乾啊,對 ││ │ 啊,他們是我員工,我都叫他們去幫我買東西啊。 ││ │檢:只剩兩個餅乾,剩兩個在櫥櫃裡。 ││ │容:對,沒錯。 ││ │檢:問說政富那邊有沒有。 ││ │容:恩。 ││ │(有一員警與檢察官對話) ││ │檢:你不是要跟他對質,你現在又不敢講? ││ │容:我是說沒關係,OK,我是說政富,我沒有說詹子豪,我是說 ││ │ 政富而已,沒關係,就是檢察官如果你。 ││ │檢:你不是要對質嗎? ││ │容:對啊,OK。 ││ │檢:可是你現在又不敢講。 ││ │容:我說,你沒有說對質,對質是我乾妹,還有邱什麼的,對啊 ││ │ ,我跟政富都沒有什麼啊。我說我跟政富,我承認我跟他買 ││ │ 啊,我說我承認啊。 ││ │檢:就是叫他幫我買餅乾? ││ │容:對啊。 ││ │檢:你不是就去SEVEN-ELEVEN買餅乾了,怎麼會叫政富去勒? ││ │容:那個東西是。 ││ │檢:那為什麼放在你的櫥櫃裡? ││ │容:因為我們的餅乾都放在櫥櫃裡面,那時候因為我有交一個好 ││ │ 朋,就那個可樂,他那個,對。 ││ │檢:怎麼會叫,還放在櫥櫃裡? ││ │容:我們的餅乾都放在櫥櫃裡面,對。 ││ │檢:因為我的好朋友跟我的餅乾都放在櫥櫃裡。 ││ │容:恩。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檢:可是你的好朋友可樂卻說櫥櫃是放毒品,K他命跟神仙水。 ││ │容:沒有,我們那都是餅乾,對,我們沒有賣毒品,我們裡面沒 ││ │ 有放毒品在家裡。 ││ │(光碟播放時間57:57) ││ │檢:你跟盧政富的對話講到說,剛打給天富(音譯),天富(音 ││ │ 譯)說要買煙,230超誇張耶,30耶,價錢,說天富講230太 ││ │ 誇張價錢,這在幹嘛? ││ │容:因為政富都買整條的煙,然後都是跟天富(音譯)訂購,買 ││ │ 整條的煙,然後我就說那煙這樣買太誇張了吧,就這樣子而 ││ │ 已,就這樣談話而已,他跟他買煙就這樣子而已,對。 ││ │檢:政富都跟天富(音譯)。 ││ │容:買整條的煙,就可能,水貨的煙,這樣子,對。 ││ │檢:2月28號小虎打電話來,說要跟你買毒品,你說你在樓下, ││ │ 正要離開。 ││ │容:(左手撐住下巴)沒有這回事,他是來跟我借錢,沒有毒品 ││ │ 這種東西。 ││ │檢:說要跟你買毒品,說在公司樓下正要離開。 ││ │容:他們要來跟我拿薪水,借錢,拿薪水跟借錢吧。 ││ │檢:是要拿薪水跟。 ││ │容:借錢。 ││ │檢:然後你跟可樂的對話,你問他說誰在家,政富有沒有拿4千5 ││ │ 給你,他回答說有,那邊還剩幾個K他命,你說還剩一個。 ││ │ 問他說政富有沒有拿錢過來,那邊剩幾個K他命。你的回答 ││ │ 是什麼? ││ │容:那個是政富欠我錢,然後我跟他拿錢,然後我問他家裡還剩 ││ │ 幾個面膜,就這樣子。 ││ │檢:可是你接著再隔5分鐘的對話,卻打給你的姐姐張玉鈴說, ││ │ 我到的時候你叫可樂把另一包煙拿下來。 ││ │容:ㄣ,因為政富,他有跟那個,就是我們拿的是水貨的煙,那 ││ │ 他們那個煙就是,我才叫他拿,因為我朋友那時候也在我旁 ││ │ 邊。 ││ │檢:說叫可樂把另一包煙拿下來。 ││ │容:對,沒錯,那是水貨的煙,我叫他拿下來給我朋友。 ││ │檢:所以你的面膜跟水貨是同樣的事,是跟水貨的煙是同樣的事 ││ │ 情? ││ │容:不同事啊,就面膜就面膜。 ││ │檢:剛剛不是說面膜,怎麼現在變水貨的煙? ││ │容:你說再叫政富,你說再叫王招龐(音譯)拿煙下來給我嘛, ││ │ 我叫王招龐(音譯)拿東西下來給我,拿一包煙下來給我, ││ │ 那是第二件事吧,前面那件事是我打電話給政富說他欠我4 ││ │ 千5 。 ││ │檢:前面是說政富欠我4千5。 ││ │容:他欠我,他還我錢啊,我問他家裡剩幾片面膜。下一趴就是 ││ │ 我叫可樂拿一包煙下來給我,就這樣子啊。 ││ │檢:後面是我叫可樂拿。 ││ │容:一包煙,那一包煙下來給我啊。 ││ │檢:3月5號那一次你跟林燕菁(音譯)的對話,他說要跟你要K ││ │ 他命? ││ │容:林燕菁(音譯)是誰? ││ │檢:你說一樣是1千8。 ││ │容:林燕菁(音譯)是誰?我不知道,可以借我看一下嗎?還是 ││ │ ? ││ │檢:這一支電話,0936那一支,47788。 ││ │容:我不曉得,林燕菁(音譯)是那個姐姐嗎? ││ │檢:你說一樣是1千8,價錢。 ││ │容:可以借我看一下嗎?(檢察官將通聯譯文遞給張銓容)OK, ││ │ 不好意思。喔,對啊,就輪胎,沒有,我們在講輪胎的事, ││ │ 我們在講輪胎的事情,對,不好意思。上面也是打輪胎啊, ││ │ 對啊,我們在講輪胎的事情。 ││ │檢:他講輪胎是K他命耶。 ││ │容:那個姐姐講的?我們在講輪胎耶,因為我們,我也在作賣車 ││ │ 的,跟我姐姐作耶,我們在講輪胎的事情耶,還有跟我們買 ││ │ 家具耶,怎麼可能,她姐姐也是說輪胎啊。 ││ │檢:你接著跟林燕菁(音譯)在同樣時間約見面,然後他說我到 ││ │ 了,我幫你開門走進去,緊接著在8點37分跟林燕菁(音譯 ││ │ )對話有見面。 ││ │容:我是拿名產給他,我出去玩我拿名產,拿回來給姐姐。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檢:你接著開門讓他進去,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你說輪胎嗎,還是,那幾通有跟姐姐講到電話,第一通是講 ││ │ 輪胎,因為他輪胎的問題,他問我是不是漲價了,我跟他說 ││ │ 輪胎現在漲價了,如果你是說後面跟他碰面的事,還有燈具 ││ │ 、家具,還有拿名產去給他,對。 ││ │檢:沒有講家具啊? ││ │容:我有打,我筆錄上有講。 ││ │檢:監聽譯文沒有,監聽譯文沒有聽到什麼家具、燈具? ││ │容:就是我們只有說見面。 ││ │檢:問他,監聽譯文沒有講到家具跟燈具啊? ││ │容:就他叫我去找他啊。 ││ │檢:沒有家具跟燈具啊,他也沒有叫你找他啊。 ││ │容:要不然你剛不是說,就他問我說什麼價格,然後我跟你說是 ││ │ 輪胎的問題啊,對啊。是剛檢察官。我們的配合就是家具、 ││ │ 燈具、輪胎,這樣子,還有我拿名產去給他,我們的配合。 ││ │檢:前面在講輪胎,怎麼忽然間變成家具跟燈具? ││ │容:因為剛剛檢察官問我。 ││ │檢:你對話沒有這部分。 ││ │容:因為剛剛檢察官問我的時候。 ││ │檢:為何後面變成送家具跟名產給他?怎麼樣,你的回答是什麼 ││ │ ? ││ │容:因為剛剛檢察官問我的時候是說輪胎,我就說因為後面我還 ││ │ 有跟那個姐姐通電話,然後輪。 ││ │檢:後面沒有通電話啊。 ││ │容:有,剛警察問我筆錄上有寫。 ││ │檢:不是,這個中間的顯示沒有啊。你什麼時候有跟他講到。 ││ │容:輪胎,我們就講。 ││ │檢:後來我跟他通電話,講到家具跟名產,可是沒有啊,沒有看 ││ │ 到家具跟名產的對話。 ││ │容:那可能檢察官我剛說得太快,就是輪胎。 ││ │檢:沒有太快,你講的很慢啊。 ││ │容:沒有啊,我就說。 ││ │檢:家具跟名產,那我再問你為什麼,但是後來你跟他的對話內 ││ │ 容沒有講到家具跟名產。 ││ │容:那是在後面,等等筆錄後面還會有我跟他的通話紀錄,我只 ││ │ 講。 ││ │檢:不是筆錄,我現在在說監聽譯文,如果你是說送輪胎、名產 ││ │ 而打電話給他,跟他講過,那為什麼譯文從頭到尾聽就沒有 ││ │ 這一段呢? ││ │容:ㄛ。 ││ │檢:譯文只有聽到你剛剛講的前面的,後來就是去送貨啦。 ││ │容:因為我講得,我剛剛講得比較快,就是說輪胎,然後把我跟 ││ │ 姐姐的經歷,這陣子的經歷,全部都一次講出來,就是這樣 ││ │ 子。 ││ │檢:經歷? ││ │容:就是我們,我跟他最近的接洽,我最近跟他接洽。 ││ │檢:那是最近的接洽? ││ │容:對,所以我就是講太快。 ││ │檢:有家具跟名產。 ││ │容:對。 ││ │檢:什麼叫做最近的接洽有家具跟名產? ││ │容:因為我們最近有配合就裝潢。 ││ │檢:什麼時候,哪一陣子有配合? ││ │容:就現在,這一、兩個月,這一、兩個月我們有配合家具,還 ││ │ 有裝潢,對,這兩個月來我們有配合家具跟裝潢,他們家現 ││ │ 在是我們裝潢的。 ││ │檢:但是你當天跟他通完電話,你就送東西過去給他啊? ││ │容:我是拿輪胎過去給他,因為他的輪胎就是用補封的,然後他 ││ │ 說一定要漲價嘛。 ││ │檢:你當天就送東西。 ││ │容:輪胎過去給他,我送輪胎過去給他。 ││ │檢:我是送輪胎過去給他。 ││ │容:對。 ││ │檢:可是你剛剛是說送家具、燈具跟名產? ││ │容:因為我剛剛講太快了,剛檢察官問我時我講太快了,因為我 ││ │ 筆錄上的確是寫說輪胎,他說輪胎現在漲價了嗎,我說對, ││ │ 那他要買有補過的,比較便宜的輪胎,這樣子,用補的那種 ││ │ 輪胎。 ││ │(光碟播放時間1:11:41) ││ │檢:你姐姐跟你的對話,3月10號那天,友人,他中壢的朋友, ││ │ 要叫神仙水3瓶1千8,叫你過去。你,張玉鈴說他的朋友要 ││ │ 神仙水3瓶1千8,你的回答是什麼? ││ │容:因為我人在高雄,我那時候出去玩,然後我朋友就臺中的朋 ││ │ ,中壢的朋友上來臺北,然後他們要喝酒,我叫我姐姐去買 ││ │ 酒招待他們,對。 ││ │檢:可是為什麼張玉鈴說你有時會叫他交毒品給買家呢? ││ │容:不可能的事情,沒有,我不可能叫自己的姐姐去賣藥。 ││ │檢:張玉鈴3月13號跟你的對話,說人家要小胖100K他命。你的 ││ │ 回答是什麼? ││ │容:你說張玉鈴打給我,還是我打給張玉鈴? ││ │檢:張玉鈴打給你。 ││ │容:說有人要小胖100? ││ │檢:對啊。 ││ │容:沒有,是要借錢吧,對啊。 ││ │檢:借錢? ││ │容:是要借錢吧。 ││ │檢:是要借錢?借100塊喔? ││ │容:很多人都跟我們借。 ││ │檢:借100塊嗎? ││ │容:對,恩。 ││ │檢:你跟盧政富的對話,說6萬1千7百元,你少5根煙,那一包煙 ││ │ 要50根,你只有45而已。時間是3月13號。你說他少5根煙, ││ │ 50根煙只有45而已。 ││ │容:他欠我姐姐錢,對,就是他欠我姐錢,然後他只還我姐,就 ││ │ 他6萬多就是欠我姐的錢,就是這樣子。那5根煙就是差我姐 ││ │ 的5根煙。 ││ │檢:他欠你姐姐錢,就直接講欠錢,為什麼要講欠5根煙? ││ │容:啊就還有差5根煙啊,錢是錢,還有那5根煙啊,對啊。 ││ │檢:既然欠錢,為什麼講少5根煙? ││ │容:那5根煙就是K煙啊,筆錄上我有寫啊,對啊,他欠錢,對啊 ││ │ 。 ││ │檢:你跟張玉鈴的對話,反正他會,你錢就一樣給他1萬4,猴子 ││ │ 一樣給猴子。 ││ │容:那是他們錢的來往,我不知道,那是他們之間錢的來往。 ││ │檢:是你102年3月13號,你說。 ││ │容:是他們錢的來往,就是借錢。 ││ │檢:錢一樣給他1萬4,給他1萬4,猴子一樣給猴子。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檢:你的回答說,那是。 ││ │容:那是他們欠錢,借來借去的問題。 ││ │檢:那是他們借錢的事。 ││ │容:(以右手稱住下巴)對,我不知道,就借錢而已。 ││ │檢:你不知道你怎麼去叫張玉鈴說,你就給他1萬4? ││ │容:啊就借錢啊,就錢來往的事情啊。 ││ │檢:你既然不知道你怎麼會指示你姐姐,把錢1萬4給人家? ││ │容:因為我沒有在臺北,所以我不曉得他們錢借來借去。 ││ │檢:你不知道,你憑什麼去叫你姐姐說,叫他把1萬4給人家? ││ │容:啊,因為我覺得欠錢就是還錢,就借錢就還錢,就這樣子啊 ││ │ 。 ││ │檢:既然金額什麼都不知道,你憑什麼說要給人家1萬4? ││ │容:因為我不喜歡欠人家錢,我在外面也沒有欠過人家一毛錢, ││ │ 所以我姐欠錢我就會叫他趕快還錢。 ││ │檢:你就叫你姐姐給人家1萬4? ││ │容:對。我覺得他們都有欠猴子錢,我姐姐欠猴子錢我就會叫他 ││ │ 們還他錢,誰欠誰錢,就是我們不喜歡錢不清不楚的。 ││ │檢:可是對話譯文裡面是說,要給盧政富1萬4,另外給猴子錢, ││ │ 不是說欠猴子錢1萬4? ││ │容:就是我不曉得他們的事啊,所以他們說1萬。 ││ │檢:盧政富1萬4。 ││ │容:對啊。 ││ │檢:另外給猴子。 ││ │容:啊,他們說多少就多少啊,他們的事情啊,就借錢的事啊。 ││ │檢:不是猴子欠1萬4。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光碟播放時間1:21:09,檢察官對書記官說,你先把那個印 ││ │過來) ││ ◎│檢:這實在太多了,我沒有時間再幫你弄這個,你還是要這樣講 ││ ◎│ 是不是,你要作這樣子的答辯的話,我現在也沒有時間去問 ││ ◎│ 你這個,我只好先把你聲請羈押以後,再來慢慢查。 ││ │容:檢察官我都很配合你啊。 ││ │檢:我不曉得,你自己去跟法官講,這麼長的話,我沒有時間再 ││ │ 去問這麼多了,就譯文有的慢慢問。 ││ │容:我都老實的跟你們講啊,我也沒有任何謊言啊。 ││ ◎│檢:你自己去看,看法官會不會相信,我很少押人,但是你這個 ││ │ 太誇張,而且你。 ││ │(光碟播放時間1:21:57止) ││ │(檢察官跟某位在場人員表示請排(至於要安排什麼聽不清楚) ││ │,現在沒有時間弄這些,並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光碟播放時間1 :24:19) ││ │檢:你剛說跟盧政富買毒品是什麼時候買的? ││ │容:就是前,大概幾個月前都有跟他買。 ││ │檢:什麼,幾月幾號開始? ││ │容:幾月幾號我不確定耶,大概2、3個月前就有跟他買,3個月 ││ │ 吧,3個月前就有跟他買,都有陸續跟他拿。 ││ │檢:從現在開始算三個月? ││ │容:恩。 ││ │檢:那就是2月份,是不是? ││ │容:應該今年,就1月份,1月份開始。 ││ │檢:1月份? ││ │容:1月份。 ││ │檢:1月份在哪裡跟他買? ││ │容:在酒店。 ││ │檢:哪裡的酒店? ││ │容:繽紛酒店。 ││ │檢:林森北路? ││ │容:對,林森。 ││ │檢:繽紛時尚。 ││ │容:對,繽紛時尚,對。 ││ │檢:跟他買什麼種類的毒品? ││ │容:跟他買K,就這樣。 ││ │檢:用多少量,用多少錢買多少量? ││ │容:就1包1千。 ││ │檢:買多少包? ││ │容:買多少包,一個月一次,一包一包這樣跟他買。 ││ │檢:總共買幾次? ││ │容:大概4、5包,4、5次。 ││ │檢:買一包,總共買4、5次,花多少錢? ││ │容:大概4、5千塊。 ││ │檢:總共花4、5千塊。 ││ │容:對,一包1千。 ││ │檢:那有沒有買神仙水? ││ │容:沒有,神仙水是跟阿明(音譯)買的,就是咖啡,咖啡是跟 ││ │ 阿明(音譯)買的。 ││ │檢:神仙水是跟? ││ │容:阿明(音譯)買的。 ││ │檢:叫蕭傑明(音譯)買的,是不是? ││ │容:恩,對。 ││ │檢:用多少錢買的? ││ │容:就一罐7百,就一包7百。 ││ │檢:買多少? ││ │容:那時候跟他買3瓶,陸續跟他拿這樣子。 ││ │檢:從什麼時候開始? ││ │容:我也忘記了,大概前3個月,1月份吧,也是1月份吧。 ││ │檢:也是在同樣地點買的? ││ │容:沒有,他都送來給我們,他都送來三重永福街229號,他都 ││ │ 送來給我們。 ││ │(光碟播放時間1:27:14) ││ │檢:你依照毒品條例,供出上游可以減刑,你願意嗎? ││ │容:願意。 ││ │檢:因為你供出來,那請你簽結文。簽名表示會照實講,如果是 ││ │ 偽證的話,會有7年的刑責。 ││ │容:OK。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如何記載筆錄) ││ │檢:筆錄印出來簽名。 ││ │(光碟播放時間1:30:21有列印機列印偵訊筆錄的聲音) ││ │(光碟播放時間1:30:51檢察官詢問被告之辯護人) ││ │檢:律師有沒有什麼意見,大律師,你有沒有什麼意見? ││ │被告辯護人:另外再具狀陳述好了。 ││ │(光碟播放時間1:31:40開始) ││ │被告辯護人:有案號嗎? ││ │檢:案號,我沒有案號,因為他是用監聽的,所以我們只有監聽 ││ │ 的案件,監聽的案件跟監聽的譯文,要等我們去聲請羈押後 ││ │ 再去分案,會有偵字案,監聽的話,現在是聲監卷,聲監卷 ││ │ 的案號你知道嗎? ││ │被告辯護人:不知道。 ││ │檢:不知道,因為聲監卷不只是聽他,是很多人,所以你現在跟 ││ │ 我講案號,我現在沒辦法,等我們聲請羈押以後就直接會有 ││ │ 一個案號。 ││ │(光碟播放時間1:32:20止) ││ │(光碟播放時間1:32:33被告開始閱覽筆錄,辯護人陪同觀看 ││ │) ││ │(光碟播放時間1:33:20開始) ││ ◎│檢:其實我本來證人講的三個對象,可是因為他現在完全否認, ││ ◎│ 我只好清譯文出來補強,就是把譯文清出來,今天沒有辦法 ││ ◎│ 問,我如果清譯文,補強會作非常多買家,這樣一直到後面 ││ ◎│ 去的話,我們本來原來只是想說,用三個,三次的行為,一 ││ ◎│ 個是送給莊亞蓁,一個是賣K他命給一個,你看這三件本來 ││ ◎│ 是很單純的。 ││ │被告辯護人:(觀看檢察官提示的文件)謝謝。 ││ ◎│檢:你看這個他講的一大堆小虎的,我都沒有查,我本來按算是 ││ ◎│ 說賣給這個,這個是賣的,另外一次是送的,還有一次是幫 ││ ◎│ 忙調貨的,這是今天他們作證的,可是因為他現在這樣講, ││ ◎│ 我變成現在整個譯文要清,譯文整個要出,會變成有很多件 ││ ◎│ ,整疊的譯文,買家都拿出來清,會分別傳,所以將來他的 ││ ◎│ 事實會變得很大。 ││ │被告辯護人:我知道,我會再跟被告溝通看看。 ││ ◎│檢:因為我覺得,你自己看那個筆錄,我不相信法院會相信,因 ││ ◎│ 為都有譯文。那我們通常毒品,我們都要一疊的譯文,我們 ││ ◎│ 大概都只看幾個大略,大概可以,我們就針對幾個固定的譯 ││ ◎│ 文,可是因為他現在這樣子的話,我們一旦羈押以後,為了 ││ ◎│ 鞏固證人不要被舉證什麼的,或什麼的,我們會不斷的補強 ││ ◎│ ,所以他的事實會變得很多,那事實上他真的是賣的人固定 ││ ◎│ 的是很多的,只是我當初是想說點三個出來,我為什麼敢押 ││ ◎│ ,是因為我不相信法官就他這樣的答辯會採信,你等一下自 ││ ◎│ 己看筆錄就知道,還有譯文。 ││ │容:譯文是什麼?是那個人嗎? ││ │檢:監聽啊,監聽你那麼多,又再續,在續。 ││ │容:而且法官說真的他們都跟我借錢,你們如果有監聽到這兩個 ││ │ 月的電話的話,我跟我很多朋友都抱怨說,我十個朋友有九 ││ │ 個朋友都跟我借錢。 ││ │檢:我覺得這個是個性問題,你的個性大概就是說什麼都抵賴到 ││ │ 最後,這我不想再花時間再查你的這些東西。 ││ │容:檢察官我是真的很配合你。 ││ │檢:我就是把譯文跟證人講的全部丟到法院,讓法院去判斷,我 ││ │ 現在再跟你辯解說每一個每一個到底是什麼,聽你講故事, ││ │ 沒有時間。 ││ │(光碟播放時間1:36:00止) ││ │(光碟播放時間1:36:52) ││ │容:那個這條我想要講就是說,因為他們誤解,因為他們那天我 ││ │ 從墾丁回來的時候,他們看到政富把東西放在家裡,所以張 ││ │ 玉鈴跟莊亞蓁他們誤解,誤解說我答應他把東西放在家裡, ││ │ 還,並且幫他賣、交,我說沒有這回事,我的意思是說,我 ││ │ 一回來,我馬上叫他把東西拿走,對,我一回來,一回來臺 ││ │ 北,那時候我人在高雄,我一回來的時候我馬上叫他把東西 ││ │ 拿走,我並沒有答應。 ││ │檢:並沒有拿走啊。 ││ │容:張玉鈴跟莊亞蓁都說我認同盧政富把毒品放在我這邊,並且 ││ │ ,而且答應讓他寄放毒品,並且幫他協助買家交貨。 ││ │檢:你不是說沒有嗎? ││ │容:對,沒有啊,可是我說我從上一面,我說我從墾丁回來,但 ││ │ 是我發現他們把,張玉鈴、莊亞蓁還有我,我們三個發現到 ││ │ 政富把東西放在電視後面,我馬上打,我的回答是說,我馬 ││ │ 上打電話給他叫他把東西拿走。 ││ │檢:根本他們就沒有講到墾丁啊。 ││ │容:那我自己跟你講的,因為我人沒有在臺北啊。 ││ │檢:你要不要看他們講的話,我現在是因為時間很趕,我必需要 ││ │ 趕快再問,我沒有辦法一個一個譯文拿出來,看他們講什麼 ││ │ 。 ││ │容:我知道,檢察官我剛有跟你說,我人在墾丁,那我回來的時 ││ │ 候,我發現電視後面。 ││ │書記官:後面有寫,有寫。 ││ │檢:你自己再看。 ││ │書記官:你自己看清楚。 ││ │容:OK。(被告繼續看筆錄) ││ │(光碟播放時間1:42:52) ││ │檢:你現在慢慢看,我再問你一個問題? ││ │容:ㄣ。 ││ │檢:你有沒有小孩,不到12歲的? ││ │容:沒有。 ││ │檢:沒有,沒有小孩子需要你照顧? ││ │容:沒有。(被告繼續看筆錄) ││ │(光碟播放時間1:46:05) ││ │檢:如果你有小孩要照顧的話,聲請羈押會安排扶助,有關單位 ││ │ 去幫忙照顧。 ││ │容:所以今天一定要收押?可是檢察官我已經很配合你了耶,我 ││ │ 是真的跟你講老實話,因為我明天真的還有事情,我手機都 ││ │ 可以監聽,我明天真的有很重要的事情,因為我明天要去手 ││ │ 術。 ││ │檢:我做檢察官做了15年了,問過的案件非常多,我會不會判斷 ││ │ 有講實話跟沒講實話。 ││ │容:我知道,我真的就跟他們是單純的金錢來往,我也很配合, ││ │ 我跟誰拿東西,我都很老實的跟你們講了,當我沒有做的事 ││ │ 情,我不可能承認,我都很配合,誰在賣什麼東西,剛警察 ││ │ 什麼的,我都很老實的講,我希望檢察官給我一個機會,我 ││ │ 是真的很有誠意地在配合,希望檢察官給我一個機會,因為 ││ │ 我明天真的是要去開刀。 ││ │被告辯護人:檢座,不好意思,我想這個部分我表示一下意見, ││ │ 就說因為這個案子的關係人是被通知到案的,供述也。 ││ ◎│檢:有些沒有到案,其實我們明天... (聽不清楚),所以我為 ││ ◎│ 什麼有把握可以押的起來,其實我很少押人的,你去打聽看 ││ ◎│ 看,我出手押人的,沒有不准的,從來沒有不准的,我為什 ││ ◎│ 麼敢說這幾個這樣子是不是有刻板印象,我是確定一定可以 ││ ◎│ 押的,我當然是要押,我會有把握,毒品案件如果押了不成 ││ ◎│ ,我們也是很麻煩。我們在執行的時候就是一部份到案,一 ││ ◎│ 部份沒有到案,這個才有剛剛跟你講還是要續查的理由,我 ││ ◎│ 今天實在是沒有辦法跟他磨監聽譯文,磨那麼久,然後聽他 ││ ◎│ 那邊講,然後耽誤我們後面的進行,我們還有人沒有問。 ││ │容:檢察官我是很有誠意地跟你們配合,我有什麼話就會直接講 ││ │ ,如果有什麼需要配合的我一樣會配合你們,只是我明天一 ││ │ 點真的要去手術就是這樣子。 ││ │檢:看守所那邊可以,就醫什麼他會評估,有什麼需要什麼的, ││ │ 他會評估。 ││ │容:所以我今天真的沒有辦法那個嗎?希望檢察官給我一個機會 ││ │ ,這樣子。 ││ │被告辯護人:檢座,可不可以給我一點時間,我跟他討論一下。 ││ ◎│檢:我是在想,如果我是他的話,這麼多人,當他被收押的話, ││ ◎│ 所有的人,我們傳喚的話,你們就沒有辦法再去講什麼情況 ││ ◎│ ,對不對,現在有些部分都已經指證很簡單的事情,有譯文 ││ ◎│ 有人證,你們如果承認的話,我後面就不會再去追,我今天 ││ ◎│ 要押這個人,我一定要很有把握地把後面這些整個譯文清出 ││ ◎│ 來後,來指他,我怎麼可能只有幾個這樣子讓他去翻,對不 ││ ◎│ 對,當我把這些人清出來,你一條罪要判多少,你要怎麼去 ││ ◎│ 看,一輩子你都不見得出得來,你的譯文這麼多,我們只抓 ││ ◎│ 了三次行為,其中還有一次是轉讓送K 他命,送K 他命的能 ││ ◎│ 夠判多少,第三級毒品而且還是送的,那我今天專門給你清 ││ ◎│ 販賣的,讓你去一罪一罰,看你要怎麼去查,我就把所有精 ││ ◎│ 力花在你賣毒品的案件上,我跟你說我現在在毒品專股,我 ││ ◎│ 押的案件不到幾個,最多最多從現在,兩年了,我押不到5 ││ ◎│ 個,你是其中一個我決定要押的,你自己看看你是其中的一 ││ ◎│ 個,我押你我要查到多清楚我才敢出手,你自己看看我所有 ││ ◎│ 的精力就辦你這個,因為你講的太誇張了啦,你讓我覺得說 ││ ◎│ 我有必要要把你查清楚,你講的實在太誇張,今天所有的人 ││ ◎│ 都這樣講,不是你在那邊賣面膜什麼可以解釋的過去,又賣 ││ ◎│ 面膜又什麼酒,又什麼什麼,我實在是聽不下去了,而且我 ││ ◎│ 很少動氣的,你可以去,我實在是聽不下去了我才會,講到 ││ ◎│ 後來不想再去跟你講這些了,反正我就是把你押起來,用力 ││ ◎│ 幫你查清楚,查清楚後讓你心服口服,我現在沒有時間講這 ││ ◎│ 些,你們自己看看,我還有人要問,接著我要回去寫聲押書 ││ ◎│ 。容:所以檢察官。 ││ │被告辯護人:檢座,我就跟他討論一下。 ││ ◎│檢:其實我實在是搞不懂,假設你現在有這麼多人我們要查,你 ││ ◎│ 今天被押了,你還有辦法,以後還有後路嗎,你就完全沒有 ││ ◎│ 後路了嘛,所有人都指你一個,你今天只有三個,我後面的 ││ ◎│ 部分沒有再弄,你還有可能你剛剛講的問題,如果說人家真 ││ ◎│ 的怎麼,你還有可能解釋變成是怎麼樣,你現在,我現在一 ││ ◎│ 個個給你查,人把你押起來,你要用什麼方法去,救不回來 ││ ◎│ 啦,而且不是說只有人證還有譯文,但是我不知道,我覺得 ││ ◎│ 沒有時間跟你講這些,你們先結束,我還有下一個人。 ││ │容:我先跟律師講完之後,檢察官可以再給我一次機會讓我跟你 ││ │ 說(光碟播放時間1:52:12至1:52:17)。 ││ │被告辯護人:(打斷被告講話)我先跟你溝通一下,如果有什麼 ││ │ 。 ││ ◎│檢:你自己看,本來是只有三次(檢察官提示相關文件予被告) ││ ◎│ ,而且有一次是轉讓。 ││ │被告辯護人:你如果有什麼,我們再跟檢察官講,好不好。 ││ │容:OK。 ││ │檢:你當然可以去打,去打看看,到最後法院要怎麼去決定。 ││ │容:你說邱那個,那我說(轉頭看律師)。 ││ ◎│檢:本來是邱宸誼,莊亞蓁是轉讓,轉讓有時候才判幾個月而已 ││ ◎│ ,而且還不見得會直接判。 ││ │容:莊亞蓁是他哥哥賣個他的,不是我賣個他的(轉頭看律師) ││ │ ,他哥哥叫「庫吉」(音譯),而且我還有他電話。 ││ │檢:你要這樣講我也沒有辦法,你要這樣講。 ││ │容:我敢發誓,我敢發誓,我敢對天發誓,我就說他們三個人, ││ │ 我敢發誓我沒有賣個莊亞蓁。 ││ │檢:我沒有說你賣啊,我說你們兩個住在一起,你給他吃啊。 ││ │容:那不是我給他吃,是他哥哥給他,他哥哥叫「庫吉」(音譯 ││ │ ),「庫吉」(音譯)給他的。 ││ │檢:你要這樣講我也沒辦法。 ││ │容:可是是真的,他剛在外面崩潰,哭,他剛有承認,也再跟警 ││ │ 察承認,誤會。 ││ │被告辯護人:不要浪費檢察官時間,我跟你。 ││ │容:好。 ││ │檢:我不知道耶,我想大律師你也很困惑嘛,有些當事人要講話 ││ │ 這樣子,我也沒辦法。 ││ │被告辯護人:我跟你討論一下,檢座麻煩你,先問。 │└───┴─────────────────────────────┘附表十二:被告張銓容102年5月16日偵訊勘驗筆錄(節錄)┌───┬─────────────────────────────┐│與爭執│ ││部分相│勘驗內容 ││關 │ │├───┼─────────────────────────────┤│均相關│【勘驗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證物袋內之偵訊錄影光碟內容(光││ │碟上記載:談股,D 盧政富、張銓容、詹子豪等案,檔案名稱:張││ │銓容.wmv):為102 年5 月16日張銓容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接受檢察官偵訊之錄影畫面。以下錄音欠缺偵訊筆錄第1 頁││ │(即102 年度偵字第11235 號卷第168 頁)之權利告知事項之錄影││ │。(光碟總長10:58)】 ││ │檢察官(以下簡稱檢):5公克1500。 ││ │張銓容(以下簡稱容):沒有5公克,只有4克而已。 ││ │檢:4克。 ││ │容:4克。 ││ │檢:4公克1500? ││ │容:對。 ││ │檢:給邱宸誼? ││ │容:對。 ││ │檢:莊亞蓁是你送他吃的,對不對? ││ │容:對,莊亞蓁是我送他的。 ││ │(以下與爭執部分無關,略,偵訊過程中檢察官、被告對話如上,││ │檢察官語氣尚稱平和,被告表情、語氣尚無異狀,辯護人於偵訊過││ │程中全程在場。) │└───┴─────────────────────────────┘附表十三:被告詹子豪102年5月15日偵訊勘驗筆錄┌───┬─────────────────────────────┐│與爭執│ ││部分相│勘驗內容 ││關(◎│ ││、☆)│ │├───┼─────────────────────────────┤│ │(光碟播放時間00:25開始) ││ │檢察官(以下簡稱檢):警察問你有沒有照實話講? ││ │詹子豪(以下簡稱豪):我剛在那邊,有點緊張,所以有些就比 ││ │ 較避重就輕。 ││ │檢:所以你沒有完整的講? ││ │豪:對,檢座對不起。 ││ │檢:那個部分避重就輕? ││ │豪:有關於他們談到那個,有一個對話內容,不知道是什麼,可 ││ │ 是我剛沒有多做解釋,對。 ││ │(光碟播放時間00:50止) ││ │. ││ │. ││ │. ││ │(光碟播放時間1:50開始) ││ ☆│檢:你在102年4月18號凌晨3點在林森北路,你朋友住家,賣4公 ││ ☆│ 克K他命1包1000元給莊亞蓁。 ││ ☆│豪:莊亞蓁,檢察官我可以解釋一下嗎? ││ ☆│檢:你講。 ││ ☆│豪:那天莊亞蓁打電話給我,說要來找我,然後就問我說有沒有 ││ ☆│ K他命,就問我多少錢,我沒有跟他拿錢,我沒有跟他拿錢 ││ ☆│ 就對了,我說不用,就給你。 ││ ☆│檢:沒有,他有給你4包,1公克1000塊。 ││ ☆│豪:沒有,當下我沒有拿任何錢。 ││ ☆│檢:他是後面給你的,是不是? ││ ☆│豪:沒有,沒有。 ││ ☆│檢:你在詹子豪朋友住處拿4包1公克K他命,4公克K他命1包, ││ ☆│ 1000元的價錢給他? ││ ☆│豪:當下他說他要給我1000塊,我說不用就給你。 ││ ☆│檢:你當初不是這樣講,你這樣講我不相信,我拿給你看。 ││ ☆│(檢察官翻找資料) ││ ☆│檢跟在旁的警察對話:他那天講的不實在,他現在也沒有說實話 ││ ☆│ ,莊亞蓁講說有跟你買毒品,他今天說他沒有賣,莊亞蓁說 ││ ☆│ 給他一千塊。 ││ ☆│在旁的警察:你要老實講。 ││ ☆│豪:可是我。 ││ ☆│在旁的警察:時間、地點都有。 ││ ☆│檢:人家跟我講的。 ││ ☆│豪:我沒有跟他拿現金。 ││ ☆│檢:沒有跟他拿到現金,可是人家給你了,人家錢給你。 ││ ☆│豪:我不記得他有給我,因為當下他沒有給我錢,我也沒有跟他 ││ ☆│ 追討這筆錢。 ││ ☆│檢:有譯文,4月18號,你跟他聯絡。 ││ │豪:他打給我。 ││ ☆│檢:然後呢,他說當天跟你買K他命,1小包一千塊,4公克,在 ││ ☆│ 詹子豪朋友家裡,林森北路,有嘛,對不對? ││ ☆│豪:有這件事情,可是那天他真的沒有給我錢。 ││ ☆│檢:有此事,我有拿4包K他命給莊亞蓁。 ││ ☆│豪:1包。 ││ ☆│檢:1包K他命給莊亞蓁。提示4月18日譯文,是你跟莊亞蓁的對 ││ ☆│ 話嗎?對不對? ││ ☆│豪:(點頭)是。 ││ ☆│檢:你是把你自己的K他命拿去賣他,是不是? ││ ☆│豪:(點頭)對啊,就是我剛好有1包,自己剛好有1包。 ││ │檢:你有沒有賣毒品給盧菀萱、李俊昇、劉京京他們,這裡面的 ││ │ 人(檢提示文件給豪看),你們有沒有賣給他們? ││ │豪:你說盧宛(音譯),沒有,這些人沒有,莊亞蓁只有那一次 ││ │ ,只有那一次。 ││ │檢:張玉玲? ││ │豪:沒有。 ││ │檢:盧政富? ││ │豪:(搖頭)。 ││ │檢:張銓容、劉桂汎、邱宸誼、林燕菁? ││ │豪:(搖頭)這些人沒有。 ││ │檢:就只有莊亞蓁那一次? ││ │豪:(點頭)。 ││ │(檢察官整理筆錄) ││ ☆│豪:報告檢察官,我那次真的沒有跟他拿到錢,請你相信我。 ││ │檢:沒有收到錢,沒有影響你知道嗎,有沒有收到錢就法律構成 ││ │ 要件沒有影響,你不要以為你辯解說你沒有收到錢,就不構 ││ │ 成。 ││ ☆│豪:我知道,我記得很清楚,他說要給我,我說不用,你就拿去 ││ │ 。 ││ │檢:一樣,沒有影響。再來就是,你跟盧政富、張銓容、張玉玲 ││ │ 、什麼關係? ││ │豪:朋友關係。 ││ │檢:你有幫他們買賣、交易、聯繫毒品? ││ │豪:買賣、交易、聯繫毒品? ││ │檢:交貨,或者是聯繫買家? ││ │豪:沒有幫他們交貨、聯繫買家。 ││ │檢:那為什麼人家要跟小龍、盧政富買毒品,他們會介紹你去? ││ │豪:小龍跟政富買毒品,為什麼會介紹我去,因為我跟政富有一 ││ │ 起跟綽號叫「阿明」(音譯)的買毒品,「阿明」(音譯) ││ │ 。 ││ │檢:為何買家要跟盧政富、小龍買毒品,要介紹你去交貨? ││ │豪:因為我跟政富有跟「阿明」(音譯)買過K他命,所以他們 ││ │ 可能以為我們可以拿得到東西吧。 ││ │檢:你跟盧政富有跟,可不可以再講一次。 ││ │豪:我跟盧政富,我們。 ││ │檢:我們是誰。 ││ │豪:張銓容啊,政富。 ││ │檢:都有跟蕭傑明去買毒品? ││ │豪:對。就是這樣啊。 ││ │檢:為什麼買家跟盧政富、小龍買毒品,他們兩個要介紹你去交 ││ │ 貨? ││ │豪:買家是誰? ││ │檢:我不曉得,就是有人要跟他們買毒品,他們要介紹你去交毒 ││ │ 品給人家? ││ │豪:介紹我去拿毒品給人家? ││ │檢:你怎麼聽不懂,有人跟盧政富買毒品,他們就說直接跟你拿 ││ │ 毒品就好了,為什麼? ││ │豪:為什麼我不太不清楚喔。 ││ │檢:電話譯文也有。 ││ │豪:有啊,我剛剛有看。 ││ │檢:你這樣講我就不相信你了。 ││ │豪:檢察官我真的都誠實跟你講了啊。我們都有跟「阿明」(音 ││ │ 譯)買毒品,我剛剛也有補充,我剛有說有跟「阿明」(音 ││ │ 譯)買毒品。 ││ │檢:我跟你講你都不講清楚嘛,所以我沒辦法查清楚,電話譯文 ││ │ 有聽到,他們兩個介紹你去交貨,你說你沒有幫他們賣,你 ││ │ 又不交代原因,那我只好認為你幫他們賣。 ││ │豪:沒有,檢察官。 ││ │檢:你講得不合理啊。 ││ │豪:我剛剛沒有補充到。 ││ ◎│檢:你幫盧政富、小龍販賣毒品? ││ ◎│豪:沒有。 ││ ◎│檢:這樣不合理啊,人家是跟他們買,不是跟你買。為什麼他們 ││ ◎│ 要把你講出來,讓買家去跟你買? ││ ◎│豪: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麼說。 ││ ◎│檢:你去想原因,你這樣講我也沒辦法,我認為你有串供之嫌, ││ ◎│ 那就要聲請羈押。(光碟播放時間13:18至13:25) ││ ◎│豪:檢察官,拜託啦。 ││ ◎│檢:不是拜託,你沒有講實話。 ││ │豪:我跟你講實話。 ││ │檢:你從一開始莊亞蓁的部分,你就在那邊亂講,我拿著譯文。 ││ │豪:我發誓我沒有亂講,如果我亂講,我願意被收押,我那天真 ││ │ 的沒有跟他拿到錢,我也跟他說我不要跟你拿錢,你拿去。 ││ │ (光碟播放時間13:34至13:39) ││ │檢:你一開始連承認莊亞蓁的部分,你都講說沒有這件事,是因 ││ │ 為拿莊亞蓁的筆錄,還有譯文,你才講,而且你講的部分又 ││ │ 故意講說沒收錢。再來就是,明明電話譯文中有講,買家要 ││ │ 跟盧政富、小龍買毒品,然後他們介紹你去交貨,你又說沒 ││ │ 有,剛開始說沒有,等我把譯文拿出來說有這件事的時候, ││ │ 你又說你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樣講,那如果你是我的話, ││ │ 你會相信嗎? ││ │豪:檢察官,我真的沒有幫他們交貨。 ││ │檢:要不要拿東西來給你看,人家本來是聯絡那兩個人,不是聯 ││ │ 絡你,為什麼他們兩個要把你供出來,叫你去汽車旅館拿毒 ││ │ 品給人家。莊亞蓁,莊亞蓁不是嗎。本來他們是跟小龍聯絡 ││ │ ,不是跟你,為什麼後來是你去交貨給莊亞蓁,不是小龍。 ││ │豪:你說後來為什麼找我的意思嗎?因為我平常有在使用K他命 ││ │ ,可能他們覺得我這邊有,我知道了,我聽懂了。 ││ │檢:使用K他命的這麼多人,為什麼是叫你去交貨,不去叫別人 ││ │ ?邱宸誼也有吃,劉桂汎也有吃,大部分的人都有吃,為什 ││ │ 麼人家要買毒品的時候,他們要講叫你去交貨,不是叫這些 ││ │ 人。 ││ │豪:我知道為什麼莊亞蓁要來找我,因為他那時候。 ││ │檢:為什麼莊亞蓁要跟小龍、盧政富買毒品,最後卻是由小龍聯 ││ │ 絡你去交貨給莊亞蓁? ││ │豪:因為莊亞蓁他在林森北路上班。 ││ │檢:因為什麼? ││ │豪:莊亞蓁在林森北路上班,剛好那個時候我住在林森北路,所 ││ │ 以莊亞蓁想說我比較近,然後又可能覺得我有,因為我平常 ││ │ 就有在吃。 ││ │檢:你又亂講。莊亞蓁不是自己覺得你近,然後你又剛好在那邊 ││ │ 有毒品,然後自己找上你,不是,是小龍,還有盧政富叫莊 ││ │ 亞蓁來聯絡的。我現在的問題是說,小龍跟盧政富為什麼會 ││ │ 叫你去交貨給莊亞蓁?這跟莊亞蓁本身沒有關係。 ││ │豪:叫我去交貨給莊亞蓁? ││ │檢:你聽不懂? ││ │豪:我聽得懂,但是我沒有接到他們的電話叫我交貨給莊亞蓁。 ││ │檢:可是事實上監聽譯文是這樣,人家先找這兩個人,他們叫莊 ││ │ 亞蓁後來再去找你。 ││ │豪:恩恩恩。 ││ │檢:我的問題是,你到底跟他們兩個有什麼關係?為什麼他們要 ││ │ 叫你去交貨?你說因為我有吃K他命,可是有吃K他命的這麼 ││ │ 多,為什麼找你呢?可是你又說莊亞蓁知道我有吃K他命, ││ │ 可是這些人也有吃K他命,莊亞蓁為什麼會找你呢,是因為 ││ │ 他們兩個叫莊亞蓁去找你。 ││ │豪:恩(點頭)。 ││ │檢:你講話都這樣彎彎曲曲的。 ││ │豪:我沒有彎彎曲曲,我都據實以報。 ││ │檢:你講得都不是重點,你都給我繞來繞去,我不是笨蛋,我不 ││ │ 會因為你這樣一繞我整個主題就亂掉,我不是。你這樣講就 ││ │ 不合理。 ││ │(檢察官整理筆錄) ││ ◎│檢:你跟這兩個盧政富、莊亞蓁到底是什麼關係?你現在是大學 ││ ◎│ 生,對不對,還在就學,你如果再這樣子亂講的話,我就給 ││ ◎│ 你聲請。(光碟播放時間17:30至17:47) ││ ◎│豪:(啜泣聲)我沒有亂講。 ││ ◎│檢:可是你這樣講不合理,你跟他們到底有什麼關係,為何莊亞 ││ ◎│ 蓁這整,你的回答是什麼? ││ ◎│豪:(哽咽)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樣找我,我不知道。我誠 ││ ◎│ 實地再講,我現在講的都是真的。 ││ │檢:你不知道那兩個人為何要叫莊亞蓁來找你。 ││ │(光碟播放時間18:40止) ││ │. ││ │. ││ │. ││ │(光碟播放時間33:30開始) ││ ◎│檢:你跟小虎的對話在3月29號,你說剛剛弄到東西,你到了沒 ││ ◎│ ,那是什麼? ││ ◎│豪:我說他弄到東西?那應該是K他命。 ││ ◎│檢:為什麼,你剛剛不是說球版的錢,現在怎麼變K他命? ││ │豪:剛剛不是小虎去找政富? ││ │檢:剛剛不是說政富叫你去,拿東西給小虎,你說那個是賭大聯 ││ │ 盟球版的錢,可是現在你在跟小虎聯絡的時候,有你告訴小 ││ │ 虎說剛剛弄到東西了,你現在說是K他命。 ││ │豪:剛剛不是小虎跟政富的對話,不是政富跟小虎在講話嗎? ││ │檢:不是,是政富跟你,你跟小虎。 ││ │豪:政富跟我講,然後我再跟小虎講。 ││ │檢:政富跟你說,叫你把東西拿給小虎,然後你瞎掰這是球版的 ││ │ 錢,我現在把電話譯文拿出來跟你講,你跟小虎的對話是說 ││ │ ,你剛剛弄到東西要交給他,你現在又說是K他命,是怎麼 ││ │ 樣,你是賣(檢提示譯文給豪)。 ││ │豪:因為。 ││ │檢:我告訴你這譯文是整個耶,整個對話一連串,那個人跟那個 ││ │ ,整個聽,不是你這邊掰一個,那邊掰一個,對不起來,我 ││ │ 們就會相信。 ││ │豪:知道。 ││ │檢:知道,可是知道你講得不對啊。 ││ │豪:剛剛沒有看清楚,他到底是。 ││ │檢:我就是知道你很狡猾,這樣子問問不出來,所以我才把整個 ││ │ 拿出來給你看。 ││ │豪:可是你這樣子我會。 ││ │檢:你就掰不出來了,你現在講不對了,剛剛是球版的錢,現在 ││ │ 人家是說拿K他命,你到底那一次是做什麼? ││ │豪:不太清楚。 ││ │檢:不太清楚。(詹子豪轉頭看張銓容委任之律師)不要看人家 ││ │ ,回答自己講。 ││ ◎│豪:那東西應該是K他命。 ││ ◎│檢:你是幫人家拿K他命嗎? ││ ◎│豪:幫誰拿K他命? ││ ◎│檢:政富叫你說把東西拿給小虎,然後你聯絡小虎出來拿東西, ││ │ 剛剛弄到K他命要交給他,現在為什麼你要把K他命幫盧政富 ││ │ 拿給小虎,為什麼?為什麼盧政富要拿毒品給小虎的時候叫 ││ │ 你拿給他,你再聯絡小虎說東西我剛剛弄到,叫他出來拿, ││ │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你把他講清楚嘛。 ││ ◎│豪:政富叫我拿給他,但就是,我不知道怎麼說。 ││ ◎│檢:這怎麼還不知道怎麼講,你就把事情講出來。(檢講話音量 ││ ◎│ 略大聲) ││ ◎│豪:政富叫我拿給他,我就拿給他。 ││ │檢:對啊,為什麼?你為什麼要幫政富拿毒品給小虎?我剛剛一 ││ │ 開始就問你,你跟盧政富有什麼關係。 ││ │豪:沒有關係。 ││ │檢:對,你剛剛說因為盧政富知道你跟蕭傑明買毒品,所以莊亞 ││ │ 蓁的部分是莊亞蓁剛好聽到,我不是跟你講說莊亞蓁怎麼會 ││ │ 知道,是盧政富叫你去交給莊亞蓁,現在盧政富又叫你把毒 ││ │ 品交給小虎,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盧政富每次要交毒 ││ │ 品給人家的時候,都是你去給他交? ││ │(檢察官整理筆錄:為何盧政富每次要交毒品的時候都是叫你出 ││ │來交,一下子交給莊亞蓁,一下子交給小虎) ││ ◎│豪:就幫政富給他,沒有為什麼。幫政富給他,沒有為什麼。 ││ │檢:就是幫盧政富交K他命給小虎,沒有為什麼。 ││ │豪:(點頭)。 ││ │檢:你不是說你跟盧政富沒有關連,為什麼盧政富要交毒品給人 ││ │ 家,你要出來幫他交?沒有為什麼,是朋友情誼,還是有代 ││ │ 價? ││ │豪:沒有代價。 ││ │檢:那是怎樣,朋友關係幫他交? ││ │豪:恩(點頭)。奇怪他為什麼會這樣講,我沒有印象幫他拿東 ││ │ 西給小虎,我沒有幫他拿東西給小虎(被告自己碎念)。 ││ │檢:你都已經被錄到了,你還一直講,你拿給小虎,你跑來跟小 ││ │ 虎聯絡,你說東西剛剛弄到,叫他出來拿,你還說,(提示 ││ │ 監聽譯文),何時、何地幫盧政富交毒品給小虎,收取多少 ││ │ 錢? ││ │豪:何時?何地?哪裡? ││ │檢:電話譯文是102年3月29號拿給小虎的,在哪裡交給他? ││ │豪:忘記了。 ││ │檢:小虎的家嗎? ││ │豪:不是吧。 ││ │檢:哪裡的家? ││ │豪:我不清楚。 ││ │檢:中山北路?林森北路? ││ │豪:我那時候住林森北路。 ││ │檢:在林森北路。交K他命1包嗎? ││ │豪:不清楚。 ││ │檢:有收錢嗎? ││ │豪:沒有。 ││ │檢:有收小虎的錢嗎? ││ │豪:(搖頭)沒有。 ││ │(光碟播放時間41:00止) ││ │. ││ │. ││ │. ││ │(光碟播放時間54:00開始) ││ │豪:我根本就沒有在做把毒品給誰給誰的事情,我不知道他為什 ││ │ 麼每次都要說到我。 ││ │檢:誰每次都說給你? ││ │豪:政富啊。 ││ │檢:不是只有他啊。 ││ │豪:政富啊。 ││ │檢:剛剛這個莊亞蓁啊。 ││ │豪:莊亞蓁就只有那一次,就那次啊。我不知道為什麼政富每次 ││ │ 都要說問我,要問我,有問我,我不知道為什麼他要這麼說 ││ │ 。 ││ │(播放時間:1:20:14-01:20:47) ││ │檢察官向被告詹子豪確認方才所述是否屬實,並告知偽證罪之處 ││ │罰及供出上源可以減刑,並請其具結,被告詹子豪點頭並在檢察 ││ │官所遞之文件上簽名。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