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林賢宗 住臺北市○○區○○街○○號
林秋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許嘉軒 住臺北市○○區○○街○○號
邵宗賢姬崇益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訴字第668號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傅偉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