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陳雨琮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被 告 林鴻明
陳祈蒼董翠華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參加人參加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