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明德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被 告 林千智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698、212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明德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林千智無罪。
事 實
壹、朱明德經由陳宗裕(曾與蘇庭寬偽以印尼普特公司名義,向不特定投資人宣傳、招募「普特開發基金」,陳宗裕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犯行,已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上重訴字第3 號、第4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的介紹,於民國101 年4 月間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深圳市認識蘇庭寬(原名:蘇忠燕,另自稱「王查理」,曾以金寶利威公司名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05號判決有罪確定而通緝中)與新加坡人郭鑫滔(英文姓名:QUEK XINTAO ,綽號「大寶」、「寶哥」,因冒用哈根斯金融公司名義招攬投資期貨交易,以及以十度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中)、李樂偉、彭大衛等人。蘇庭寬、郭鑫滔等人主導設計「BORRACKS FINANCIAL MANAGEMENT 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www.BOSFMC.com」宣傳資料(內容大致為:海底有無限寶藏,博瑞金融集團全球有8 家全資子公司,分別在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非開普敦、約翰尼斯堡等地,參與國際競標海底打撈獲利投資報酬甚高,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畫有每日效益分紅、投資股本返還、個人銷售佣金、團隊銷售佣金)、「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資料、客戶每日派息明細表給朱明德,資料中載明基礎客戶5,000 美元每月返本9 %,貴賓客戶10,000美元每月則返本10%,尊爵客戶3 萬美元每月也返本10%(「BORRACKS FINANCIAL MANAGEMENT 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
www.BOSFMC.com」宣傳資料、「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資料及每月派息明細表就每月還本數額的記載不同,以下統一以後二者的記載為準,起訴書就這部分的還本數據有誤載,應予以更正),向朱明德表明在臺灣地區推介、招攬「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投資案時,將可獲得高額的佣金。
貳、朱明德不疑有他,雖不知杜拜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海外投資乃虛設的公司,卻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意思,將蘇庭寬、郭鑫滔等人所交付的「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投資案的相關文宣資料攜回臺灣,並自稱為「朱宸睿」、「朱老師」,且提供其「BORRACKS、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股票代碼AU0000000LEI(ASX) 、大陸手機00-00000000000及WWW.BOSFMC.com」的名片,負責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在臺灣地區的業務推展事宜,分別在臺北市福華飯店、天成飯店與臺中市等地召開說明會,表示: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獲利極豐,投資該集團將可獲得豐厚利潤,每投資新臺幣16萬元(約美金5,000 元),每月返本9 %,為基礎客戶;每投資新台幣32萬元(約美金10,000元),每月返本10%,為貴賓客戶;另有每日效益分紅0.1 %,每週加贈1 %(基礎客戶效益分紅60週即420 日,貴賓客戶效益分紅80日即560 日),且加入會員後若介紹他人加入,基礎客戶可當日結算、當日領取獎金9 %,貴賓客戶可當日結算、當日領取獎金10%(起訴書就這部分的效益分紅數據、獎金有誤載,都應予以更正),依各方案的不同,年報酬率約為126 %至129 %不等(關於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報酬率計算表」所示)。朱明德先招募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王朝正等人,分別參與投資新台幣32萬元、32萬元、160 萬元、96萬元後,不具犯意聯絡的王金陽再招募謝麗惠、林吳季子參與投資約新台幣208 萬元、212 萬,不具犯意聯絡的林千智則招募投資人張如君、闕淑女參與投資96萬元、32萬元(關於前述投資人及經由其他管道而參與投資的投資明細,詳如附表二「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案投資明細表」所示),以上各投資人加入為會員後,蘇庭寬、郭鑫滔等人按月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的月息(約10%的利息),並且表示會員有編號,以網路一級密碼與安全密碼輸入後,可查詢投資事業計劃、在網站上登錄點數後即可取得分紅獎金。各投資人在臺灣地區投資的款項,或以電匯方式匯至蘇庭寬、郭鑫滔等人設在香港地區的帳戶,或由朱明德負責收取,再將款項親自攜往大陸地區交與蘇庭寬,或在臺灣地區交與郭鑫滔指派收款的劉子葵、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胖」的成年男子等人。
參、在此期間,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在臺灣地區還陸續推出「博瑞開普敦領袖考察之旅」(投資人參與「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投資案達一定金額,將可免費獲得招待前往南非開普敦考察)、「A1區王總見面會及博瑞投資說明會」方案(只要投資人在101 年8 月27日起至同年9 月16日止新申購1萬美金、3 萬美金,即可分別享有1 個、3 個免費招待名額,得以於101 年15日至17日免費搭機往返澳門、臺北,並免費入住澳門威尼斯人度假酒店、與王總見面會餐敘)。王金陽、駱玫秀等人於101 年8 月10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前往南非開普敦考察時,由李樂偉、彭大衛負責帶隊及翻譯,因確實有在開普敦參觀3 個工廠,並看到許多大型機具與潛水設備,王金陽、駱玫秀更信以為真,返臺後2 人或找家人,或自己繼續出錢投資。其後,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於101 年10月間在網站上貼出:「深海打撈作業受海洋氣象影響,嚴重延誤整體打撈作業,也延誤博瑞集團財務效益計畫」、「暫停提現申請作業日期自2012年10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3年1 月1 日起恢復提現申請」的公告,朱明德也因此於101年10月14日召開說明會。直至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網站於102年1 月間無預警關閉時,朱明德及各投資人始悉受騙。
肆、案經闕淑女、王金陽、駱玫秀、張崑宗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有關起訴犯罪事實及罪名的說明:本件偵查檢察官起訴被告朱明德、林千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以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處罰。然而,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一向認為詐欺取財罪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間,乃無從併立的2 罪關係,且偵查檢察官將共犯王金陽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200 號案併案審理時,是以詐欺取財罪移送,偵查檢察官的作為即有前後不一之處。經本院於102年12月6 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曉諭公訴檢察官釐清後,公訴檢察官已於102 年12月9 日,以102 年度蒞字第18536 號補充理由書表示被告朱明德、林千智僅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並未構成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本院卷㈠第51頁)。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的反面解釋意旨,只要在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內,法院即有「告即應理」的義務,至於檢察官所主張應適用的法條,只是供法院參酌而已,並無拘束法院適用法律的作用。本件檢察官既然始終未曾撤回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一部,而經本院調查後認為被告朱明德涉犯者乃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且本院於103 年3 月25日傳問證人虎大軍、高洪美雲時,因被告林千智的辯護人未到庭,審判長已當庭諭知:「雖然檢察官變更法條為詐欺,但因為起訴是用銀行法,銀行法第125 條最低刑期也要3 年以上,依照法律規定是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如沒有律師在場,對你權益有所影響,無法開庭,但如你所述,今日的證人對你沒有影響,而你的律師也沒有到庭,所以合議庭決定今日庭期,僅對被告朱明德審理」等語,顯見被告朱明德及其辯護人應可知悉本院仍可能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對其論罪科刑,何況被告朱明德及其辯護人也確實有針對違反銀行法之罪部分提出辯解,即不致於對被告朱明德的訴訟防禦權造成危害,則本院自仍應依被告朱明德所涉犯罪事實,本於法律確信論罪科刑,不受偵查、公訴檢察官主張的拘束,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朱明德有罪的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的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據以認定被告朱明德有罪的證據資料中,部分屬於被告朱明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言詞陳述,該等證據資料已經被告朱明德表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情形,而且製作當時的過程、內容及功能,也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證據等情況,因而認為都有證據能力。至於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查不到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情形,也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朱明德犯罪事實的證據與理由:
一、被告朱明德及其辯護人的辯稱:㈠被告朱明德辯稱:我本身也是投資者,我投資了1 萬美金,
雖然我有推廣這個投資案,但我本身相信這個案子是真實的,我主觀上並沒有欺騙的用意。
㈡辯護人為被告朱明德辯稱:檢察官認為被告朱明德構成犯罪
的主要理由,無非是憑藉通聯譯文所做的推論,但由被告朱明德在通聯譯文的內容,顯見並不是全部都是在討論博瑞案,檢察官據以指涉朱明德為本件投資案的主導者,尚嫌無據。再者,被告朱明德在本件博瑞投資案,本身也是一個投資人,也幫其他投資人如高洪美雲、賴明碌、陳莉緹等人代墊款項交給蘇庭寬,事後又應高洪美雲的要求,將她的投資款全部退回,賴明碌、陳莉緹也僅將網站點數交給朱明德而已,被告朱明德所持有的點數,因為公司網站關閉而血本無歸,從而朱明德實在是一個受害者。何況本件博瑞投資案是由蘇庭寬與新加坡人李樂偉、彭大衛等人策劃,被告朱明德並不知這是詐騙案,在臺灣地區所收受的投資款也都轉交給蘇庭寬或他指派的人,被告朱明德並未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的謀議,更無不法所有的意圖。至於違反銀行法部分,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案外人蘇庭寬是以詐欺方法取得款項,並沒有「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的意思,乃屬於詐欺取財罪而不是非法收受存款業務罪的範疇。
二、被告朱明德在臺灣地區推出「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的始末:查被告朱明德於101 年4 月間,自中國大陸地區攜帶「BORRACKS FINANCIAL MANAGEMENT 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www.BOSFMC.com」宣傳資料、「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等資料至臺灣,內容說明包括:海底有無限寶藏,且博瑞金融集團全球有8 家全資子公司,分別為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非開普敦、約翰尼斯堡,參與國際競標海底打撈獲利投資報酬甚高,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畫有每日效益分紅、投資股本返還、個人銷售佣金、團隊銷售佣金等,並提供基礎客戶每日複利計算表,基礎客戶(投資5,000 美元)每月返本9 %,貴賓客戶(投資10,000美元)每月返本10%,尊爵客戶(投資3 萬美元)每月返本10%;其後,被告朱明德自101 年5 月起至同年8 月間,提供其「BORRACKS、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股票代碼AU0000000LEI(ASX )、大陸手機00-00000000000及
WWW.BOSFMC.com」、名稱為「朱宸睿」或「朱明德」的名片,分別在臺北市福華飯店、天成飯店與臺中市等地召開餐會或說明會,並提供前述自大陸地區攜回的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簡介相關資料,讓投資人參閱,得以知悉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獲利極豐,投資該集團,可獲得豐厚利潤,每投資新臺幣16萬元(約美金5,000 元)為基礎客戶,每月返本9 %,,每投資新臺幣32萬元(約美金10,000元),為貴賓客戶,每月返本9 %,另有每日效益分紅0.1 %,每週加贈1 %(基礎客戶效益分紅60週即420 日,貴賓客戶效益分紅80日即
560 日),且加入會員後若介紹他人加入,基礎客戶可當日結算、當日領取獎金9 %,貴賓客戶可當日結算、當日領取獎金10%;被告朱明德舉辦前述餐會或說明會後,陸續有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王朝正等人參與投資新臺幣32萬元、32萬元、160 萬元、96萬元後,王金陽再介紹謝麗惠、林吳季子參與投資約新臺幣208 萬元、212 萬,林千智介紹投資人張如君參與投資新臺幣96萬元、加入為會員,並有透過其他親友管道知悉而參與投資的客戶(關於各投資人的投資明細、介紹人、投資金額及已收取的分紅款項,詳如附表二「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案投資明細表」所示),這些投資人有按月收到月息約10%的利息,並獲得會員編號、以網路一級密碼和安全密碼輸入後,可查詢投資事業計劃、在網站上登錄點數後即可取得分紅獎金;101 年7 月間參與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的投資人獲邀參與101 年8 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舉辦的「博瑞開普敦領袖考察之旅」,包含林千智、王金陽、駱玫秀等人,總計有投資人10餘人參加;嗣後,被告朱明德於101 年10月14日在臺北市○○路的「吉野家」餐廳召開說明會,稱博瑞深海打撈公司因中東拜耳有颱風,影響打撈本金分紅,將延至102 年1 月起才發放云云,而網站在此之前即關閉,投資人始悉受騙。以上各情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張如君與證人王朝正、詹振芳、謝麗惠、林吳季子於偵訊或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宣傳資料、集團計畫書、匯款作業流程、客戶資料表、每月派息明細表、博瑞集團公告、朱明德名片、開普敦領袖考察之旅行程表、參觀照片等件在卷可證(102 年度發查字第2205號偵卷第118-167 頁、102 年度偵字第15698 號偵卷第142-157 頁),且被告朱明德就此部分也坦承不諱,這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被告朱明德雖有以「朱宸睿」、「朱老師」的名義在臺灣地區對外推介、招攬「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但該投資案實際上是由案外人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主導設計,被告朱明德乃應案外人陳宗裕之邀,才前往大陸地區深圳市與蘇庭寬、郭鑫滔等人接洽,並帶回相關投資資料在臺灣地區舉辦說明會招攬投資,事實上依照被告朱明德與陳宗裕的認知,在推介、招攬之際並不認為這是一詐騙案:
㈠被告朱明德於102 年8 月23日本院第二次聲羈訊問時供稱:
101 年4 月我從大陸回來,陳宗裕跟我說要幫我買機票,叫我一起從香港到深圳去,我們在深圳的時候認識幾個朋友,包括泰國籍的華人王查理、新加坡人李樂偉,還有其他2 、
3 位人名我不記得,王查理、李樂偉說杜拜有一個非常好的項目可以投資,叫博瑞外島金融集團,這家公司在杜拜,全世界有8 家分公司,準備在101 年5 月份要啟動全世界的市場,整個投資案是海底沈船的打撈,我跟陳宗裕考慮後覺得這個項目不錯,我跟陳宗裕就加入投資了,我自己投資1 萬美金,約30天後就有900 元美金的獲利,我從101 年5 到10月,總共拿了6 次的獲利,陳宗裕也有投資;因為我長期在大陸地區,陳宗裕說要介紹在臺灣的好朋友給我,後來我才認識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等人,我記得4 月28日陳宗裕介紹我與王金陽在臺北天成飯店見面,我們還從大陸帶了一份資料跟王金陽解釋這個項目,王金陽也覺得這個案子不錯,當天就決定要投資,5 月2 日時,王金陽約了一些人,就在天成飯店大約2 桌,有不少人像駱玫秀等人相繼進來投資,在深圳的時候,王查理、李樂偉給我一些投資資料,我直接帶回100 本相關的投資資料回臺灣;我推廣這個案件,投資客投入1 萬美金,我可以從中抽取10%的傭金,我總共拉了3 個人進來投資,虎大軍那邊有推廣,他推廣的業績我又可以抽10%,他做了大約台幣200 萬元的業績,所以我這邊大約拿到台幣20萬元左右的傭金,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剛開始有支持臺灣市場,他們支持15萬元,我這邊每個月有拿到大約6 萬元,為期3 個月,從第4 個月開始就沒有了等語(本院102 年度聲羈更㈠字第11號卷第5-7 頁),核與他於102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次聲羈訊問時供稱的情節大致相符(本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226 號卷第7-9 頁)。被告朱明德於本院103 年3 月28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的證詞,除與前述情節大致相符外,並證稱:在本案中陳宗裕是我的介紹人,在大陸地區介紹我與王查理等人認識,我記得101 年4 月份時,我有向亞洲區市場總監即王查理、李樂偉,包含相關新加坡分公司人員luck、彭大衛見面,還有一個叫「阿寶」的人,他好像是管理財務的部分,我投資約1 萬元美金,照理說,陳宗裕應該會拿到1,000 美金左右的報酬等語(本院卷㈡第70、72頁)。綜此,由被告朱明德的供稱,顯見被告朱明德是應案外人陳宗裕之邀,才於101 年4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深圳與蘇庭寬、李樂偉、彭大衛、「阿寶」、luck等人接洽,並帶回相關投資資料在臺灣地區招攬投資,被告朱明德本人也有投資1 萬美金,陳宗裕可因此獲得約1,000 美金的報酬,並介紹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等人與被告朱明德認識,由被告朱明德開始在臺灣地區推廣、招攬「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
㈡證人陳宗裕於本院103 年3 月28日審理時,否認:有於101
年4 月間邀請被告朱明德前往大陸地區深圳與蘇庭寬等人碰面、他並不是被告朱明德的介紹人、他並未在臺灣地區招攬推介博瑞投資案等情,雖與被告朱明德、證人王金陽、張崑宗等人的供述、證詞(詳細情形,請參閱下述說明)及相關卷證資料不符。但他所證稱:我有於101 年4 月6 日與朱明德一起搭飛機,從臺中飛香港,再到深圳,並在深圳與王查理、李樂偉、彭大衛等人碰面,王查理就是蘇庭寬,一開始是蘇庭寬在會中提到博瑞投資案,他問我與被告朱明德有沒有興趣投資,他說這投資案在當地是合法的,並保證這個投資案是真的,他說投資項目是海底打撈,因為我在20幾歲時有學過古董的課,教授有說以前有很多沈船,但以前的技術不夠,無法打撈上來,如果真的可以撈起來的話,可以賺很多錢,被告朱明德跟我都有投資博瑞投資案,蘇庭寬也有請朱明德回臺灣推廣這個投資案,回臺灣時,我只有介紹張崑宗、王金陽給朱明德認識,我本身也有投資博瑞案,但在臺灣沒有做,我本來想在大陸做,但因為沒有認識幾個人,所以在大陸沒有做博瑞案,在我的認知中,被告朱明德並沒有詐騙的行為,因為我們認為這投資案是真的等語(本院卷㈡第74-76 、79頁)。也就是說,證人陳宗裕有關博瑞案是由蘇庭寬等人在大陸地區深圳市向他與被告朱明德推介、蘇庭寬希望被告朱明德回臺灣地區推廣、他與被告朱明德都有投資、他有介紹張崑宗與王金陽給被告朱明德認識等證詞,都跟前述被告朱明德的供述大致相符。有關這部分的事實,即堪以認定。
㈢案外人蘇庭寬原名蘇忠燕,曾以金寶利威公司名義非法經營
銀行業務,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05號判決有罪確定,因蘇庭寬傳拘無著,已經執行檢察官發布通緝在案等情,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證(本院卷㈢第91-107頁)。而案外人蘇庭寬在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下,即自99年12月15日之前某日起,偽以印尼普特公司名義,向不特定投資人宣傳、招募「普特開發基金」,證人陳宗裕亦經由蘇庭寬的介紹,向投資人招攬投資,證人陳宗裕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犯行,已經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上重訴字第3 號、第4 號判決有期徒刑
1 年10月確定,蘇庭寬則因逃亡,已經被通緝等情,也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證(102 年度偵字第15698 號偵卷第39-58頁)。又依告訴人王金陽所提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第三階段獎勵計畫公告、暫時停止受理客戶提現申請公告、澳門王總見面會議取消公告等網路列印資料(102 年度他字第6616號偵卷第11-13 頁),顯見博瑞集團原有推出「A1區王總見面會及博瑞投資說明會」方案,規定只要投資人在101 年8 月27日起至同年9 月16日止新申購1 萬美金、3 萬美金,即可分別享有1 個、3 個免費招待名額,得以於101 年15日至17日免費搭機往返澳門、臺北,並免費入住澳門威尼斯人度假酒店、與王總見面會餐敘;其後,標示於同年10月15日貼出的公告中,則載明因為深海打撈作業受海洋氣象影響,自101年10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暫停提現申請,並表明因為王總調升E1區(歐盟區),因此取消原訂在澳門舉行的王總經理見面會。另證人陳宗裕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剛剛有提到,本來有預計安排王總見面會,王總是否為王查理?)基本上是。(問:王總就是王查理?)他們應該是這樣安排」等語(本院卷㈡第82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蘇庭寬原名蘇忠燕,證人陳宗裕早與蘇庭寬認識,2 人並曾於99年間因向不特定投資人宣傳、招募「普特開發基金」而遭起訴,其後陳宗裕遭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蘇庭寬則逃亡大陸地區而遭通緝,蘇庭寬並在大陸地區另起爐灶,主導設計博瑞投資案,由證人陳宗裕安排被告朱明德與蘇庭寬認識,再由蘇庭寬指示被告朱明德在臺灣地區推介、招攬博瑞投資案。則證人陳宗裕於本院證稱:「(問:蘇庭寬是先認識你?或先認識朱明德?)先認識朱明德」、他並不是被告朱明德的介紹人等情,即非實在。
㈣證人王金陽於本院103 年3 月25日審理時證稱:陳宗裕介紹
我認識被告朱明德,101 年4 月27日陳宗裕約我與朱明德在臺北天成飯店一樓咖啡廳碰面,朱明德就把這個投資案簡略做了介紹,他說他在中國認識一個叫王查理的王總,講到這個投資方案,加上我有去網路查詢博瑞公司的背景,查了博瑞公司在澳洲上市的股價,因為有編號,還有查公司在南非的規模、業別、項目,這公司是採用電子商務的作業方式,每個人在電腦裡面,就可以做自己的行政程序,包含領錢、註冊都可以完成,我覺得是滿先進的作法,也是目前的新的投資事業,所以我願意參與,我才投資的,實際上我的推薦人是陳宗裕,上線也是陳宗裕,朱明德只是幫忙講解;就臺灣地區而言,被告朱明德算是最早加入的,博瑞投資案制度表裡面有介紹費,可是介紹費是點數,點數可以換成現金,是1 個點數可以換1 元美金,有關這投資案的付款方式:其一是下線代轉上線、上線再代轉上線,如闕淑女交給林千智、林千智再交給我,我再給我的上線,上線再交給朱明德,用此方式轉交,第二可以用每個人的點數轉到充值的後台,就不用繳現金,因為點數就是錢,所以當說要找誰領錢,並不是真的找誰領錢,而是你把點數賣給你的下線,點數就等於現金;我也認識蘇庭寬,他是之前一個印尼投資案的臺灣發起人,我是因為投資案才認識蘇庭寬,先認識蘇庭寬才認識陳宗裕,隔了2 年多才透過陳宗裕認識朱明德,我也有去南非考察,看了工廠、3 家龐大規模的公司,負責人、財務長有來向我們做簡報,也有看到打撈的設備及場景,我認為這投資案是真的;被告朱明德是協助我們把錢交給公司,像我們也是協助下線把錢交給朱明德,朱明德是收好錢後再轉給公司,因為每一個人的錢都可以自己匯款給公司,如我所言,每個人在電腦後台,透過自己把名字註冊,將帳號註冊完成,把臺灣的存摺附上電腦後台,就可以用自己的二級密碼,直接跟公司兌現他該領的點數的錢,但許多投資人不願意匯款給公司,因為匯款給公司計算利息的時間要往後延7天至14天,但如果是直接交付給被告朱明德,朱明德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公司充值點數,當天註冊完成,隔天就會開始產生應有的獲利,所以大家都不願意匯款,而選擇直接交給朱明德去辦即可,因為在臺灣只有朱明德可以聯絡到國外比較上層的上線;我們去南非考察時,朱明德人在大陸還沒有回來,他說在新加坡會有人接待我們,後來小彭、小許及李樂偉出來接待我們,宜蘭地檢署102 年偵字第465 號偵卷第78頁照片中最左邊的人就是李樂偉,李樂偉自稱是亞洲區的市場行銷總監,也都是李樂偉做翻譯、安排行程,我參加完南非之旅後,當時相信博瑞投資案是真的,所以我回來後介紹我的妹妹王修秀、妹夫楊東培、姪女楊雨彤各參加了1 萬元美金等語(本院卷㈡第15-22 、28-30 、36頁)。而證人駱玫秀於本院103 年3 月18日審理時也結證稱:我有投資博瑞案,也有參加8 月份的南非考察之旅,在南非時看到潛水器具、很大的工廠,我當時相信這個投資案是真的,所以回來後我又標會投資了3 萬美金,在本案中我不認為被騙等語(本院卷㈠第231 、236-237 頁)。又陳宗裕確實為王金陽投資博瑞案的推薦人等情,也有客戶資料表在卷可稽(宜蘭地檢署102 年偵字第465 號偵卷第50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被告朱明德是經由陳宗裕的介紹才認識王金陽,王金陽投資博瑞案的介紹人及上線是陳宗裕而非被告朱明德,被告朱明德僅是協助投資人把錢交給公司而已,王金陽、駱玫秀等人前往南非考察時,負責帶隊及翻譯的人是李樂偉,回來後則因相信這是真的投資案,2 人或找家人或自己繼續出錢投資。
㈤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曾以被告朱明德涉犯詐欺
等罪嫌,於101 年7 月間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朱明德所持有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經該院101 年聲監字第692 號裁定准許(通訊監察期滿後,另行裁定續行監聽),通訊監察期間為101 年7 月起至101 年11月7 日止,經被告朱明德的聲請,本院已經調得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監察書在卷可證(本院卷㈠第175-
224 頁),而被告朱明德及其辯護人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經本院整理被告朱明德是否自始即有違法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的主觀犯意的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三「被告朱明德所持有使用行動電話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而由附表三編號19所示,被告朱明德在與「羅利亞」的通訊中,雖有「關
2 年出來就是一條好漢」、「募資就牽扯到銀行法」等對話內容(也就是被告朱明德有違法收受存款業務罪的主觀犯意,詳如下面所示),但由附表三編號20所示被告朱明德與「羅利亞」有關:「A :怎樣,他投資一筆錢3 個月就回收啦?B :我們現在2,500 塊美金是8 萬嘛,5,000 美金是16萬,1 萬美金是32萬,3 萬美金是96萬,那我們做投資獲利來源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公司在杜拜今年度開始從5 月開始,他的外島金融來開始執行海底沈船打撈的項目,目前全世界有300 萬艘沈船,前一段時間劉寶傑不是在東森新聞不是有講了,史上號稱最大的海底沈船號稱是900 億美金,最近美國一家沈船打撈公司要打撈,博瑞是2004年成立在杜拜的,他今年就委由外島金融公司在針對海底沈船來做打撈,今年度有2 部沈船打撈,一艘是17世紀的荷蘭古沈船,我們公司投資400 萬美金,撈這艘沈船起來價值可以到3 億千萬,所有權是瑞典政府跟我們合作打撈,這艘沈船打撈起來是87.5倍啊,跟瑞典政府各一半的話是43倍,這是第一艘船,第二艘船是跟比利時海曼資拿到所有權的一艘明代古沈船,在爪哇外海,公司要投資3,000 萬美金,撈起來是3 億美金10倍,今年度已經有這2 艘沈船已經打撈了,有風險的事情才要做投資嘛,也合理嘛」的對話內容,顯見被告朱明德確實相信博瑞公司所推出的「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因為沈船打撈確實可行,且有高額獲利,才會對外推介、招攬博瑞投資案。
㈥證人即投資人王朝正於本院103 年3 月18日審理時證稱:我
去福華飯店的會場上,是由被告朱明德介紹博瑞投資案,說這個投資案是打撈古沈船,以前無法打撈的,現在打撈出來的投資獲利相當驚人,他有提出效益分紅計算表等資料,我就用匯款方式匯到香港指定的帳戶,總共投資了台幣96萬元,後來有陸續拿到台幣9 萬多元的紅利,我們投資人當然是認為可以投資才投資,至於它的真實性,我們不是神,不知道是真或假,他在說明會說得很有道理、將來性及可能性等語(本院卷㈠第240-241 頁)。而證人即投資人張崑宗於本院103 年3 月18日審理時也證稱:陳宗裕推薦我參加博瑞投資案,經由朱明德介紹後,總共投資了台幣32萬元,實際上我只交付26萬元給朱明德,我是部分用現金、部分用點數,所謂的點數,就是32萬元投資下去會有點數,每個人加入後就有點數,因為這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每個人加入後就有點數可以換取獎金,我投資32萬元下去後會產生自己推薦自己的獎金,後來我實際上獲得26萬元的一半以上的紅利,而我所獲得的紅利是變成點數,再由點數換成現金,直接找推薦人或找朱明德,我除了自己投資外,曾跟賴明碌提過這個投資案,他後來也有投資,並以他太太陳莉緹名義投資,但他投資的錢是朱明德先墊款的,賴明碌一直都沒有給錢,他繳的支票卻直到博瑞公司關門停止運作後才兌現,這張支票的錢就轉換成點數,朱明德拿到的也就是點數,後來博瑞公司網站關閉了,點數就找不到人換了,朱明德會這樣去墊款,我認為他應該是相信這投資案是真的,如果是假的他應該不會墊款,我們告了朱明德以後,事後瞭解朱明德只是把這個案子帶到臺灣來,就他所言及提供的資料,感覺上非常真實,我們都覺得很真實等語(本院卷㈠第249-255 頁)。又證人即投資人高洪美雲於本院審理時也結證稱:我先生高憲裕有以我的名義投資博瑞案,投資金額是台幣32萬元,本來應該交錢給被告朱明德,但因為當時他人在大陸,所以我們交付發票日101 年6 月5 日、發票人為臺灣綠動力公司的支票給王金陽,當時覺得這投資可以賺錢,並沒有被詐騙的感覺,後來因為公司有資金需求,我們就申請把投資款退回來等語(本院卷㈡第53、54頁)。另證人王金陽於本院審理時也結證稱:高憲裕的投資案是我介紹的,他拿了1 張32萬元(
1 萬美金)的支票,說想要加入但手頭不方便,想用支票加入博瑞,並問我可否先拿16萬元台幣給他週轉,我當時就拿現金16萬元給他,並把支票交給朱明德,請他辦理註冊的程序,因為票期還沒有到,朱明德說公司不收支票,我就請求朱明德說都是朋友,可否幫高憲鈺代墊,朱明德就幫高憲鈺墊款,完成高憲鈺註冊的程序,後來支票兌現後,高憲鈺說他有急需,想把他加入的錢拿回來,我就匯了16萬元給他,加上高憲鈺之前跟我借款的16萬元,我把高憲鈺的位置頂下來等語(本院卷㈡第30、31頁)。再者,證人王金陽、駱玫秀、張崑宗雖對被告朱明德提出刑事告訴,但於本院審理則均一致證稱:因為這件事情是透過朱明德到臺灣,他比較瞭解國外聯繫的人及方式,我們對他提出告訴,是希望可以透過朱明德把事情調查得水落石出,我們不認為他有詐欺的能力或問題等語(本院卷㈠第239 、255 頁、卷㈡第16頁)。
綜此,由前述證人的證詞,顯見各投資人在臺灣地區投資的款項,可以電匯方式直接匯至蘇庭寬、郭鑫滔等人設在香港地區的帳戶,每個人加入後就有點數,點數就是現金;包括被告朱明德、王金陽等人在內的投資人在推廣招攬、投資之際,都相信博瑞投資案是真實的,被告朱明德也因此才會同意幫不認識的投資人賴明碌、高憲裕等人代墊投資款項,被告朱明德代墊款項後所取得的點數,也因博瑞公司網站關閉而找不到人兌換現金;至於告訴人王金陽、駱玫秀、張崑宗等人之所以對被告朱明德提出告訴,乃是希望透過被告朱明德把事情調查得水落石出,他們始終不認為有遭到被告朱明德詐騙的情事。
㈦證人劉子葵於本院103 年5 月20日審理時證稱:我姐姐洪莉
莉跟我是同母異父的姊弟關係,我的姊夫是彭志偉,他是新加坡人,彭志偉帶我去認識郭鑫滔,彭志偉、郭鑫滔在三重有租賃一間房子,我算是他們的助理,幫忙打掃宿舍、機場接送、跑銀行,他們每個月給我薪資台幣3 萬3 千元,我叫郭鑫滔「大寶」,他叫我「小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在使用的,辯護人所提被證13照片中(本院卷㈡第176頁,按:辯護人指稱照片中2 位男子分別是李樂偉、彭大衛),帶墨鏡的這個人我有見過,這個人應該也是新加坡人,是有次我去酒店載我姊夫彭志偉時,遇到這個帶墨鏡的人,我確實有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朱明德,這是郭鑫滔叫我打的,他說他們公司有業績進來,郭鑫滔說他不知道臺灣的路,叫我去幫忙收錢,電話中提到的5 萬元,是指美金5萬元,因為他們公司都是講美金,我當時是開中華三菱、車號0000-00 、紅色的車子,我與被告朱明德約定101 年8 月
9 日在臺中市○○路○段的麥當勞店,我到了約定地點後,被告朱明德直接把現金交給我,後來我就把這筆錢轉交給郭鑫滔,我並不清楚他們從事什麼樣的業務,也沒聽過博瑞案或海底打撈事宜,我有聽過蘇庭寬這個人,是郭鑫滔在聊天時提到蘇庭寬,我有見過蘇庭寬一次等語(本院卷㈡第159-
163 頁)。又被告朱明德辯稱他將收到博瑞投資案的投資款項交給綽號「小劉」、持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等情,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本院卷㈠第212 頁,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並為證人即目擊交款過程的投資人虎大軍於本院103 年3 月25日審理時證述屬實(本院卷㈡第47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案外人郭鑫滔綽號「大寶」,證人劉子葵在接送其姊夫彭志偉、郭鑫滔的過程中,曾見過李樂偉(或彭大衛)與蘇庭寬,郭鑫滔也確實曾指示證人劉子葵於101 年8 月間向被告朱明德收取他所招攬博瑞投資案的投資款項。
㈧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被告朱明德供述及相關書證,
在在顯示被告朱明德雖有以「朱老師」的名義,對外招攬「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但該投資案實際上是由案外人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主導設計,被告朱明德乃應案外人陳宗裕之邀,才前往大陸地區深圳與蘇庭寬等人接洽,並帶回相關投資資料在臺灣地區推介、招攬投資,投資人王金陽、張崑宗等人還是陳宗裕介紹給被告朱明德認識,事實上依照被告朱明德與陳宗裕的認知,一開始並不認為這是一詐騙案,而以為這是一個可以投資獲利的投資案,被告朱明德與陳宗裕才會分別投資各1 萬美金,而且也已經獲得投資獲利的點數,王金陽、駱玫秀等人前往南非考察時,因為確實有看到許多大型機具與潛水設備,相信這是真的投資案,才找家人或自己繼續出錢投資,是因為該投資案的網站於101 年10月15日至102 年1 月間關閉,被告朱明德及相關投資人才未能獲得投資獲利的點數。
四、被告朱明德事前不知杜拜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是一虛設的公司,也不知悉「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是一詐騙案,卻基於收受投資的目的,向多數人、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所為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 的構成要件,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罪:
㈠按銀行業屬於特許行業,惟有經許可的銀行業者始可從事「
收受存款」業務。為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確保金融業務安定,我國特別於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因為收受存款本屬於銀行最基本的業務。銀行法於64年修正公布時,對於銀行「收受存款」尚無具體定義;迄78年間由於地下投資公司風暴,嚴重影響經濟金融秩序的安定,為確保社會大眾權益,及作為司法警察機關取締非銀行業不法吸收資金行為的依據,遂於78年7 月修法時,增訂第5 條之1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增訂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本條文內容於97年12月30日再度修正)。銀行法已明定第5 條之1、第29條第1 項的規定,為何又增列第29條之1 ?在性質上,銀行法第29條之1 應屬立法上的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足當之。又其所謂的「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並不單純限於名義上的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或類似的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至於所謂的「與本金顯不相當」,是屬於「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也就是屬於需要價值填充的概念,必須由法官以社會大眾所認同的價值觀為標準,而加以評價、判斷。原則上,「與本金顯不相當」是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的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的利息,顯有特殊的超額者而言。具體而論,銀行法第29條之1 的規範目的,既在於禁止「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行為,自應從「投資人」及「募資者」的角度予以綜合觀察。其中,從投資人的角度觀察,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的利率相比較,並審酌募資所欲投資標的的市場(如原物料、股票)、地區(如開發中國家通常伴隨高風險與高報酬)以為決定;從募資者的角度觀察,除應將募資者約定給予投資者的報酬列入計算外,也應將募資者給予他人的佣金、業績獎金、服務費列入計算,如此方可正確評量募資者所承諾的報酬,是否已巨幅加重其資金成本,而使該投資案件失敗的風險陡增,逸脫投資本在創造利潤、謀求自己與投資者最大經濟效益的本質。據此,銀行法第29條之1 擬制收受存款的構成要件為:一、以各種名義(例如: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㈡查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近幾年來公告的1 年期定存利率,均在
1 %至2 %不等,也就是長期處於低利率的時代,這是公眾周知的事實。而本件博瑞集團推出的「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撇開佣金、獎金或旅遊優惠等名目的費用不算,依各方案的不同,報酬率仍高達年息126 %至129 %不等(關於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報酬率計算表」所示),也就是該投資案承諾給投資人可獲得的利潤,不僅遠較金融機構同期的1 年期定存利率達百倍以上,而且在當前世界經濟的情況下,各國投資市場也少有如此高額獲利保證者,本投資案顯為「特殊之超額」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是以,參照前面規定及說明所示,「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確實屬於以投資名義,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的要件相符。
㈢證人陳宗裕否認曾在臺灣地區從事博瑞投資案的推介、招攬
等事宜,與被告朱明德、證人王金陽、張崑宗的供述或證詞不符,證人陳宗裕早與蘇庭寬認識,2 人並曾於99年間因向不特定投資人宣傳、招募「普特開發基金」而遭起訴,其後陳宗裕遭判刑確定並入監服刑,博瑞投資案其實是蘇庭寬在大陸地區另起爐灶主導設計等情,已如前述,顯見證人陳宗裕有高度可能是擔心自己再牽連博瑞投資案,才為不實的證述。何況證人陳宗裕於本院審理時也一再證稱:「(問:回到臺灣之後,你是否有介紹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等人給朱明德認識?)... 當時蘇庭寬說要做臺灣,但我說臺灣我不可能做,我不會做... 我現在在執行的案子就是因為不合法... 我就說介紹認識可以,但這是不合法的... (問: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的推薦人是否是你?)不是我,我是跟他們說,我介紹你們認識,是否投資是你們自己的事情,因為在臺灣是不合法的,因為我服刑的案子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我自己都不願意參與... (問:你說在與王查理等人談時,你當場有無表明說這個在臺灣不合法,王查理、朱明德如何表示?)我當時是表示我的看法、要不要做的想法,王查理說這是網路的,在當地是合法的,他們如何表示,我記不清楚。(問:為何覺得在臺灣不合法?)我現在服刑的案子與博瑞是類似的方式,我現在服刑的案子是不合法的,所以我才在服刑... 就我自己的認知,如沒有在臺灣申請就是不合法的,我問王查理這個案子可否在臺灣申請,王查理說不行,我覺得這樣就不合法的,因為我服刑的案子也是一樣,當初說是會在臺灣申請,在大陸說在印尼是合法的,但結果也是沒有辦法在臺灣申請,從我服刑的案子中,我就知道如沒有辦法在台申請,就不合法。(問:所謂的不合法,是指博瑞投資案根本就是假的?或是因為沒有經過合法申請登記可能違反公平法的問題?)對,像法官所言,沒有登記,程序上沒有申請就可能違反公交法... (問:你對博瑞投資案感覺不合法的時間是何時?)因為他要回來臺灣推廣時,我的認知這在臺灣是不合法的,差不多應該是在101 年4 、
5 月左右... (問:所以也就是,你高雄高分院的那個案子,被檢察官偵查之後,你才感覺到海外投資到臺灣,可能有不合法的狀況?)那時候認知應該是這樣,因為之前我也沒有作過類似這種投資的案子、這種投資的公司」等語(本院卷㈡第76、83、84頁)。綜此,證人陳宗裕既然曾於101 年
6 月間因宣傳、招募「普特開發基金」而遭起訴,顯見他在此之前已遭犯罪偵查機關傳訊,則他證稱於101 年4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深圳與蘇庭寬等人洽談博瑞投資案時,有詢問博瑞投資案的合法性,他認為博瑞投資案在臺灣地區並不合法等情,即非全然無據。則與證人陳宗裕一同拜會蘇庭寬、郭鑫滔的被告朱明德,即有機會在當時即意識與認知到在臺灣地區推介、招攬博瑞投資案有合法性的問題。
㈣證人劉子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為了郭鑫滔他們的事情,
這幾年跑了調查局、地檢署很多次,當初也是為了銀行法的案件跑調查局,我為了十度空間的案子去過新竹地檢署,因為有人匯錢到我的帳戶,到臺北地檢署則是為了哈斯根的案子,哈斯根也是類似投資案,在十度空間與哈斯根案中,彭志偉是總經理,郭鑫滔算是臺灣的財務長,彭志偉、郭鑫滔在發展十度空間與哈斯根的投資案,與我去跟被告朱明德收錢的時間點大概是同樣的時間,他們2 人已經離開臺灣了,郭鑫滔年紀約30幾歲等語(本院卷㈡第164-165 頁)。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函調相關偵查卷證結果:在案外人彭戴瑞蕉、戴瑞珍、曾兆廷被列為刑事被告的新竹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1160、3831號案件中,前述3 人被移送違反銀行法罪嫌,原因是這3 人明知「十度空間公司」並非銀行,卻從事收受存款業務,該署檢察官對這3 人予以不起訴,理由包括:「證人劉子葵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我曾是『MAL 十度空間公司』員工郭鑫滔之助理,工作內容包含跑腿及收款,收款的內容是基因檢測產品之投資款,收到款項後我會領出交給新加坡籍人郭鑫滔,郭鑫滔應該人在香港,我會認為曾兆庭是業務,是因為我有代郭鑫滔發放業務獎金及基因檢測產品給曾兆庭過」、證人劉子葵到庭證稱:伊有收到被告匯入的錢,伊再交給『MAL 十度空間公司』之郭鑫滔等語,又觀諸被告庭呈其匯款予劉子葵等人之憑證影本,顯示被告曾兆庭確實於告訴人匯入款項後即將款項轉匯予劉子葵或『MAL 十度空間公司』所指定之帳戶,是被告辯稱確實將告訴人款項用於投資等語,即非屬虛妄」等內容(這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197 頁);另外,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3 年5 月29日函文檢送北防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及相關筆錄中,其移送事實即提到高維辰(綽號:「高姐」)、郭鑫滔(新加坡人,綽號「大寶」、「寶哥」,護照號碼:M00000000 )冒用哈根斯金融公司名義招攬投資期貨交易等情,而證人劉子葵在調查局也證稱:「大約99年時,我姊夫彭志偉找我至他開設的亞太聯合基因公司...擔任公司財務長綽號:大寶... 的助理,負責安排機場交通... 等雜事」、「我至亞太公司後發現,該公司另有掛設十度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的招牌,當時我姊夫告訴我,十度網公司是代理亞太公司的基因檢測健康檢查... 大寶是擔任這2 家公司的財務長,彭志偉是亞太公司的負責人」、「彭志偉是我同母異父姊姊洪莉莉的丈夫,渠等係在新加坡辦理結婚登記... 彭志偉是十度網... 在新竹一帶業務推廣的負責人,是郭鑫滔計算投資人應領取金額後,將投資人名單、帳號及應匯金額等資料,連同現金交付給我後... 存入投資人帳戶」等語(這有該局函文及調查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244-268 頁)。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地檢署函調查詢結果,得知案外人郭鑫滔因為業已潛逃出境,已經該署予以通緝在案等情,也有該署103 年6 月10日函文檢附通緝書在卷可佐(本院卷㈢第63至64-1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案外人郭鑫滔、彭志偉都是新加坡籍人士,曾在臺灣地區以十度網公司、哈根斯公司、亞太公司的名義從事金融投資的招攬業務,並因此遭我國檢調機關以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偵辦而通緝中。則以證人劉子葵證稱:「彭志偉、郭鑫滔在發展十度空間與哈斯根的投資案,與我去跟被告朱明德收錢的時間點大概是同樣的時間」、「是郭鑫滔要我去向被告朱明德收取款項」、「郭鑫滔在聊天時提到蘇庭寬,我有見過蘇庭寬一次」等內容,以及本案被告林千智、王金陽等人前往南非開普敦考察之旅曾在新加坡停留、當時有新加坡人李樂偉(或彭大衛)陪同等情觀之,不僅本件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案是案外人蘇庭寬、彭志偉、郭鑫滔等人所共同主導的投資詐騙案,甚至包括在臺灣地區以十度網公司、哈根斯公司、亞太公司的名義從事金融投資的招攬業務,也有高度可能是案外人彭志偉、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所共同主導的投資詐騙案。
㈤被告朱明德一開始於101 年4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深圳接觸本
投資案時,是與蘇庭寬、新加坡人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接觸,被告朱明德事前不知杜拜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是一虛設的公司,也不知悉「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是一詐騙案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朱明德於102 年8月23日本院聲羈訊問時也供稱:101 年8 月份有11個人到南非去考察,包含3 位新加坡人,11個人裡面本來有我,但因為我長期在大陸工作,沒有辦簽證去南非所需要有20萬元定存,所以我才沒有去南非,我聽他們說,旅行社是找新加坡的十度,這件事情我是聽林千智他們說,因林千智也有參加十度的投資案,他們說這去考察的旅行社也是十度找的旅行社,我對於這件事情有點存疑,他們從南非回來之後我就不敢再推投資案,因為我長期在大陸,有聽過十度這個案子,他被大陸公安單位列為非法投資案,所以我聽到去南非考察跟十度這個公司有關,我就知道怪怪的了等語(本院102 年度聲羈更㈠第11號卷第7 頁)。惟被告朱明德的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朱明德於101 年9 月14日在臺灣銀行匯兌1 萬美金,於同年月16日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同年月18日到深圳,將1 萬美金當面交給蘇庭寬,當時陳宗裕也在場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的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為證(本院卷㈡第178 頁)。何況彭志偉、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曾在臺灣地區以十度網公司、哈根斯公司、亞太公司的名義從事金融投資的招攬業務,並因此遭我國檢調機關以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偵辦中等情,也已如前所述;而被告朱明德亦供稱:我長期在大陸,有聽過十度這個案子,他被大陸公安單位列為非法投資案,所以我聽到去南非考察跟十度這個公司有關,我就知道怪怪的,他們從南非回來之後我就不敢再推投資案等語。則何以被告朱明德仍於101 年9 月18日到深圳,將投資人投資的1 萬美金當面交給蘇庭寬?據此,被告朱明德既已於101 年8 月間明知博瑞投資案牽涉在大陸地區已遭大陸公安單位列為非法投資案的十度網公司,卻仍於於101 年9 月間將投資人的投資款帶到深圳交給蘇庭寬,則被告朱明德雖不知博瑞投資案是一詐騙案,但是否自始即有違法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的主觀犯意,即值得探究。
㈥由附表三編號8 :「B :我是說我這個電話怪怪的,好像有
被竊聽,以我的經驗常識。A :王興洋現在跟我聯絡都用大陸電話」、編號12:「A :你走去旁邊講。B :你以後要找我打0915的,我懷疑這支好像有被那個,有回音」等被告朱明德與他人的通訊對話內容,可見被告朱明德曾懷疑自己的行動電話有遭人竊聽或監聽,遂要求改撥其他行動電話的情事。而由如附表三編號2 :「蔣:你們說6 個月... 朱:6個月半年就回本,8 萬元也不用你拿,我做多久你做多久,我做一年半,那我的目標,我做一年半蔣伯伯你知道我可以賺多少錢ㄇ,如我讓我賺1 億,1 億錢都在國外,我關2 年半」、編號4 :「A :高雄志明起訴忠義呢!B :我看起訴內容他講到蘇庭寬講到陳忠義移往桃園地檢併案處理。A :
他們已經偵辦了。B :黃世明高雄地檢已經把他結案了,用詐欺求刑2 年半,我今天一回早上跟TIGER 見面,TIGER 本身有6 年的徒刑,張老師天演那個事情,將近7 年,都是牽涉到銀行法。A :都是有公司的。B :都是有公司的結果,黃志明用詐欺。A :只有詐欺ㄇ,沒有違反公交法,銀行法ㄇ?B :沒有,所以我今天跟TIGER 見面,媽的博瑞沒好好做,他當時普特該做時沒做。A :他怕到了,媽的就是有事情要好好的做... 」(註:這段對話指蘇庭寬、陳宗裕、黃志明等人因宣傳、招募「普特開發基金」,而遭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5585 號移送併辦,以及虎大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遭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26 號判決有期徒刑6 年,本院卷㈡第200-238 頁、卷㈢第113-121 頁)、編號13:「A :你有沒看到一個新聞十人車吸金2 億。B :他媽的講這幹什麼!A :就不用加電,太陽能的樣子,真的有車子要賣,馬上被檢調那個。B :不要在電話講這個,TIGER 有沒有打電話給你?」、編號19:「
A :有標的物的話... B :有標的物我也不敢在臺灣成立公司。A :不敢成立甚麼?B :公司啊絕對不能在臺灣成立公司,我跟你講因為有牽扯到銀行法的問題。A :我們可以低調一點,然後用不同的方式去做處理啊,不一定要那個啊!
B :你聽我說啦!... 我要做,但是你想想看之前的普特就好了,普特的黃世明,之前的蘇廷寬蘇老師不是40億,他不是人不見了沒回來,這段時間普特不是40億,黃士銘那邊就做了20期,他大概賺了2 億,你知道高檢這次偵結完畢,用甚麼罪給他起訴你知道嗎?詐欺起訴他求刑2 年半,你想想看喔!我再舉個例子好了。A :你現在意思是怎樣,關2 年出來就是一條好漢喔!B :你聽我講喔!2 年半他如果真的搞個5 、6 年到最後可能2 年,2 年關1 年就出來了,比如說在臺灣有成立公司,比如說張崑宗張老師的天眼都是有成立公司,然後都繳費,都是有得利幫客,那得利客被求刑幾年,18年。A :不要成立公司比較保險。B :當然你聽我說,公司一定要設在國外用雲端的方式來做。A :不行一定要那樣嗎?B :你今天用實在的方式公司也一定要設國外,因為你要做投資嘛,你要募資嘛你募資就牽扯到銀行法,你臺灣成立公司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A :那個紅景天那個模式是怎樣?B :紅景天那個模式到最後一樣出事啊!A :我知道他出事,可是他店一樣在走啊!B :我們只能把公司設在香港,你明白我講話的意思嗎?把公司設在香港,我們用國外公司來投資臺灣國內的事情」等被告朱明德與他人的通訊對話內容,也可見被告朱明德在與他人對話內容中,不僅:提及蘇庭寬、陳宗裕、虎大軍等人涉犯銀行法案件的處理情形、辱罵其弟在電話中談論其他吸金案件判刑的情形,而且論及:紅景天吸金模式一樣出事、在臺灣地區募資不要設置公司以免違反銀行法、公司一定要設在國外用雲端的方式來做、關2 年出來就是一條好漢等等內容。綜此,由前述被告朱明德與他人在電話中的對話內容,顯見被告朱明德自始知道推出博瑞投資案有涉及違法收受存款罪的主觀認知,才會一直在電話中與親友提及可能遭檢調單位監聽、辱罵其弟在電話中談論其他吸金案件判刑的情形,以及剖析在臺灣地區募資不要設置公司以免違反銀行法、公司一定要設在國外用雲端的方式來做等內容。
㈦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被告朱明德的供述及相關書證
,顯見依照被告朱明德的認知,「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確實屬於以投資名義,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才有在電話中擔心遭到監聽、為避免違反銀行法主張不可在臺灣地區成立公司以推廣本投資案等情事;而被告朱明德事前雖不知案外人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主導設計的杜拜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是一虛設的公司,也不知悉「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是一詐騙案,卻自始基於收受投資的目的,向多數人、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朱明德的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朱明德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的許可辦理收受存款業務,卻以「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從事收受存款業務,因被告朱明德主觀上認為這是真的投資案,且博瑞集團一開始確實有依約給付各投資人利息,亦即確實有「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的意思,而非詐取財物的手段(另請參閱肆、不另為無罪的諭知部分),被告朱明德即屬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的規定,其犯罪所得既未逾新台幣1 億元,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又被告朱明德所犯者為非法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罪,與案外人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自始即基於詐欺取財的犯罪意思不同,即無犯意聯絡的情況,彼此間並不成立共同正犯。另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是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為要件,自屬營業犯性質,以同種類的行為為目的的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的內涵,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中的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一罪,應僅論以一罪。
二、量刑:㈠本院審酌被告朱明德如下所述的一切情狀,論處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⒈智識程度:被告是國防管理學院畢業,於服務多年軍職、少
校退伍後,長期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活動,對於市場經濟、投資理財知識有相當的認識。
⒉品行與生活狀況:被告素無前科,名下並無不動產,與母親
、配偶、弟弟、一位就讀大學中的子女共同居住,母親與子女需由被告扶養。
⒊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雖自始不知「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
」投資案為一詐騙案,但明知非銀行不得從事收受存款業務,仍貪圖高額佣金,在臺灣地區主導推介、招攬該投資案。⒋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被告以「朱老師」名義自居,在臺灣
地區各地召開餐會或說明會,印製、提供自大陸地區攜回的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簡介相關資料(由附表三編號3 、5-
7 的通訊監察譯文,顯見被告不僅有自大陸地區攜回博瑞投資案的相關資料,也有在臺灣地區印製的情形),讓投資人參閱,得以知悉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獲利極豐,並配合舉辦「南非開普敦考察之旅」,造成眾多投資人加碼投資。
⒌犯後態度: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犯行,但自身
也因此投資案而受有損害,且已與自己招攬的部分投資人達成和解。
㈡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以上各項事由及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朱明德所犯前述之罪,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與否: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定有明文,這屬於刑法沒收的特別規定。是以,如認為被告因犯銀行法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的意旨即可。亦即,犯罪所得須先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後,尚有餘額,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查本件被告朱明德所犯銀行法之罪,在臺灣地區所招攬的投資人及金額明細,詳如附表二所示,而被告朱明德也供稱:「我推廣這個案件,投資客投入1 萬美金,我可以從中抽取10%的傭金,我總共拉了3 個人進來投資,虎大軍那邊有推廣,他推廣的業績我又可以抽10%,他做了大約台幣200 萬元的業績,所以這邊我大約拿到新台幣20萬元左右的傭金,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剛開始有支持臺灣市場,他們支持15萬元,我這邊每個月有拿到大約6 萬元,為期3 個月」等語,然因被告朱明德對投資人應負的損害賠償或應返還的金額均未確定(這同時涉及被告朱明德與蘇庭寬、郭鑫滔等人應連帶賠償額多寡的問題),因此無法確知是否仍有餘額,何況本件檢察官並未扣得任何犯罪所得。是以,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院尚無從就被告朱明德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的宣告。這部分應待被告朱明德對投資人或其他人應負損害賠償或應返還金額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其餘額,併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偵查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朱明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犯意,明知杜拜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乃虛設的公司,竟自101 年4 月起在臺灣地區推介、招攬「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投資案,使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王朝正、詹振芳、謝麗惠、林吳季子、張如君、闕淑女等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投資金額不等的款項,嗣被告朱明德於101年10月14日召開說明會,詐稱博瑞深海打撈公司因中東拜耳有颱風影響打撈,本金分紅將延至102 年1 月起才發放云云,而網站卻於102 年1 月隨即關閉,投資人始悉受騙。綜上,偵查檢察官認為被告朱明德這部分所為,也同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而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是指同法第5 條之1 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的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的行為而言。換言之,必須行為人取得的款項、吸收資金,是出於合法的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以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行為人是以詐欺的方法取得款項,因行為人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的意思,縱佯為給付的約定,也僅是施用詐術的手段,即不是所謂「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的行為,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的範疇,要非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二者規範的行為不同。
三、經查,被告朱明德雖有以「朱老師」的名義,對外招攬「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但該投資案實際上是由案外人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主導設計,被告朱明德一開始以為這是一個可以獲利的投資案而非詐騙案,自己才會投資1 萬美金,而王金陽、駱玫秀等投資人前往南非考察時,也因為相信這是真的投資案,才找家人或自己繼續出錢投資,也就是說被告朱明德事前並不知杜拜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是一虛設的公司,也不知悉「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是一詐騙案,他僅是基於收受投資的目的,向多數人、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而已,被告朱明德的行為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 的構成要件,應依同法第
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罪科刑等情,都已如前所述。是以,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被告朱明德既然沒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犯意,所為即不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就此,本院本應為被告朱明德無罪的諭知,但因為檢察官認為這部分如果成立犯罪,應與前述被告朱明德經本院論罪科刑的違反銀行法犯行間,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的諭知。
伍、無罪部分:
一、偵查檢察官起訴意旨:被告林千智招募投資人張如君、闕淑女參與投資「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投資案各新台幣96萬元、32萬元,使之加入成為會員,並按月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也就是月息約10%,同時表示會員有編號、以網路一級密碼和安全密碼輸入後可查詢投資事業計劃,在網站上登錄點數後即可取得分紅獎金,嗣被告朱明德於101年10月14日召開說明會,詐稱博瑞深海打撈公司因中東拜耳有颱風影響打撈,本金分紅將延至102 年1 月起才發放云云,而網站即於102 年1 月關閉,投資人始悉受騙。綜上,偵查檢察官認為被告林千智與被告朱明德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以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處罰。
二、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果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及法官依據法律審判獨立的意旨。
㈡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
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定有明文。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有關被告林千智的行為,既然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她有犯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林千智涉有罪嫌,主要是以下列證據資料為其主要憑據:
㈠告訴人闕淑女指訴曾交付新台幣32萬元款項與被告林千智、王金陽,以便取得日後博瑞投資案的分紅。
㈡告訴人張如君指訴於101 年5 、6 月間,遭以博瑞投資案為由詐騙新台幣96萬元支票。
㈢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簡介宣傳冊(含基礎客戶每月派息明細表)及相關DM。
四、被告林千智及她的辯護人的辯解:㈠被告林千智辯稱:我跟被告朱明德始終不認識,我也沒有收受任何資金,我本身也是受害者、投資者。
㈡辯護人為被告林千智辯稱:檢察官指訴被告林千智犯罪的證
據,就是告訴人闕淑女的兩句話,一句話就是拍胸脯保證,另一句是到南非考察、觀光。如果用這兩句話判被告有罪,明顯違反證據法則,因為告訴人的指訴不能當成認定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何況被告否認有什麼拍胸脯的說法,檢察官不能因為告訴人所言就照單全收。有關南非考察的事情,林千智確實有去南非考察,也看了工廠,但這是101 年7 、8月間的事情,闕淑女則是101 年9 月14日投資的,顯見跟南非考察一點關係都沒有。闕淑女在投資之前,她就在類似博瑞公司的投資公司,也就是美的世界公司上班,她就是公司內部的職員,闕淑女比林千智還要懂這些東西。另外,經過法院調查後,顯示闕淑女是在101 年9 月14日投資後,才於同月24日要求林千智簽立保證書給她,如果林千智要詐騙,怎麼可能簽立保證書?從闕淑女自己在法院作證中,有不少的謊言被我們揭穿,例如她自己要投資,卻因為沒有錢而用信用卡借錢,但她在法庭上卻說是跟自己的妹妹借錢的。從她事先就用信用卡借錢的這個情節來看,她的投資是出自於自己的意志,非常的堅決,並不是被告林千智慫恿她去投資的,闕淑女是自己借錢要去投資的,用信用卡借錢也沒有告訴林千智,在法院一開始還說是跟妹妹借錢的,還在掩飾這樣的事情。闕淑女之前就有投資類似的投資案,林千智還需要跟她保證這樣的投資案嗎?闕淑女比林千智還要清楚狀況,我們不能因為何人來告訴,就認定誰是告訴人、被害人或誰是被告,還是要看實際的狀況而定,被告林千智沒有任何的意圖去詐欺闕淑女,自己投資也是血本無歸,請諭知被告林千智無罪。
五、經查:㈠被告朱明德事前不知杜拜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是一虛設的公
司,也不知悉「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是一詐騙案,該投資案實際上是由案外人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主導設計,被告朱明德乃應案外人陳宗裕之邀,才前往大陸地區深圳市與蘇庭寬、郭鑫滔等人接洽,並帶回相關投資資料在臺灣地區招攬投資,事實上依照被告朱明德與陳宗裕的認知,在推介、招攬之際並不認為這是一詐騙案等情,已如前述。在臺灣地區主導推介、招攬「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的被告朱明德都不構成詐欺取財的情況下,僅向部分投資人推介、招攬的被告林千智,是否犯有詐欺取財罪嫌,已非無疑。何況被告林千智本身也有投資1 萬美金(被告朱明德、證人王金陽雖證稱被告林千智有投資3 萬美金,但依附表二編號5 林千智本人在偵訊時的供述:我投資「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1 萬美金,應以被告林千智本人的供述較為可採),也有參加「南非開普敦考察之旅」,而一起參加「南非開普敦考察之旅」的王金陽、駱玫秀,於回國後因為相信這是真的投資案,2 人或找家人或自己繼續出錢投資等情,亦已如前所述,顯見也難以認為被告林千智自始知道該投資案為一詐騙案,而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對投資人張如君、闕淑女施用詐術的情形。
㈡在投資人張如君之前另案告訴被告林千智詐欺取財的刑事案
件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已對被告林千智為不起訴處分,主要理由為:被告林千智確有投資之事,除據證人王金陽證述外,並有被告出資的客戶資料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確不知悉該投資為騙局,否則豈會自己亦投入資金致同受損失之理,難認其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並有訛詐其他投資人的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告訴人交付的付款支票96萬元確實由被告轉交給證人王金陽,並由王金陽於101 年6 月5 日至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提示兌現後交給上線,且前述告訴人所領得的各次紅利,均由王金陽登入博瑞金融集團網站為告訴人查詢投資累積點數,以及將點數折算紅利後匯款付給告訴人等情,除經證人王金陽證述在卷,並有上開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兌現資料1 份附卷可稽,足見告訴人交付的投資款已交由證人王金陽處理,且付給下線之利息也是向證人王金陽領取,並非被告得以支配主導,難認被告負責掌理上開投資方案所詐得的款項運用,自難徒以被告曾向告訴人介紹上開投資管道,即遽認被告於邀約告訴人投資之初即心存不法所有意圖,其所為與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尚有未合(這有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959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據此,在沒有其他新的具體事證的情況下,本件偵查檢察官就此起訴被告林千智涉有詐欺取財罪嫌,即非有據。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朱明德於102 年8 月23日本院聲羈訊問時供
稱:「(問:是否認識林千智?何時認識?與林千智合作關係為何?)我本來不認識,是後來王金陽要林千智參加這個投資案的時候,我從臺中上來臺北一趟,王金陽介紹我與林千智認識... 王金陽請我上來臺北向林千智推銷這個投資案,但是我只是負責幫王金陽解說... (問:你與林千智有無合作關係?)應該算有合作關係,林千智進來這個投資案之後有跟我去找其他投資客進來,我們兩個會一起跟投資客解說這個投資案,但是林千智找來的人跟我找來的人兩人的業績個別計算沒有關係。(問:你是否知道林千智有無投資此投資案?)有,因為註冊完後每個投資者在網路上都有一個編號,我有在網路上看過他的編號」等語(本院102 年度聲羈更㈠字第11號卷第6-7 頁);被告朱明德於本院103 年3月28日審理時,所為的證述除與前述情節大致相符外,並證稱:我與被告林千智第一次碰面是在101 年4 月底或5 月初,目的就是為了本投資案,她的投資款是王金陽交給我的,被告林千智與我在博瑞案一樣,都僅是投資人的角色,我並不清楚投資人張如君、闕淑女2 人是否為被告林千智的直接下線,如果是張如君或闕淑女是由林千智直接介紹的,當然有她的利潤在,如果不是就沒有等語(本院卷㈡第65、66頁)。而證人王金陽於本院審理時也證稱:林千智是我的下線,我請朱明德上來臺北,我將林千智投資的錢直接交給朱明德,我有因為林千智的加入而獲得介紹費,也就是點數等語(本院卷㈡第24、27、35頁)。又證人即投資人駱玫秀、王朝正、詹振芳、張崑宗、陳宗裕於本院審理時也都證稱並不認識被告林千智,投資過程中沒有人提過她等語(本院卷㈠第237 、244 、247 、255 頁、卷㈡第80頁);證人劉子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沒有見過被告林千智,也沒有跟她聯繫過等語(本院卷㈡第163 頁)。綜此,由前述證人的證詞,顯見被告林千智的角色與「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的其他投資人一樣,自己有投資、有招攬過投資人張如君、闕淑女,但其角色也僅止於此,多數投資人根本不認識她,劉子葵受郭鑫滔指示而向被告朱明德收款時,也未曾與她有過接觸,即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千智就被告朱明德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㈣證人即告訴人闕淑女雖具狀指訴被告林千智為「博瑞集團海
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在臺灣地區的執行秘書,聯合王金陽鼓催她投資,她遂於101 年9 月間在臺北車站吉野家交付32萬元與被告林千智、王金陽,被告林千智即涉有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查,被告林千智是「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的投資者,本身也因此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而證人闕淑女於本院103 年3 月24日審理時也證稱:「(問:怎麼知道投資管道?)一開始是接觸到王金陽,王金陽跟我朋友林莉玲介紹時,我在旁邊聽到... (問:林千智在妳投資過程裡面,有沒有提到他在博瑞是什麼樣的角色?)應該是沒有,純粹是想要賺一點推薦金等,王金陽比較像是講師,因為每次都是他來講的」等語(本院卷㈡第3 、6 頁)。又證人闕淑女於本院作證時,當日先則證稱:我投資的款項是跟妹妹借約30幾萬後,她轉到我的帳戶,我再跟林千智一起去領錢,我的全部投資款都是跟妹妹借的等語(本院卷㈡第5 頁);後則改稱:其實我的投資款是用信用卡借的,我剛剛說跟妹妹借投資款,實際上我是用信用卡借來的等語(本院卷㈡第8 頁),已有前後證述不一的情況。再者,證人闕淑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參加博瑞之前,有無參加過類似的投資?)沒有,我是在『美的世界』的職場上認識林千智的,我在『美的世界』有投資... 將近1 年,約投資20萬元,沒有虧損,差不多打平」等語(本院卷㈡第4-5 頁);惟證人闕淑女與案外人劉春玉以:被告林千智與陳睿得、鐘瑛於101 年2 月、9 月間在美的世界公司古亭辦公室,邀約2 人投資該公司策劃的「餐飲、旅遊、商品綜效行銷專案」,致闕淑女、劉春玉陷於錯誤,分別投資125 萬元、1,500 萬元為由,告訴被告林千智等3 人涉犯詐欺取財、普通侵占罪嫌的案件,已經臺北地檢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579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這有該不起訴處分在卷可證,本院卷㈢第124-126 頁)。該不起訴處分的主要理由為:「依告訴人闕淑女102 年11月26日所提出之書狀,告訴人闕淑女刷卡商店為SOGO、京星餐廳、臺北至臺中高鐵票4795*30 張、美的世界公司,則告訴人闕淑女刷卡所支付之對象均非為被告3 人,而美的世界集團所為吸金與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多層次傳銷之犯行,主要行為人係上開陳元忠等人,已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判決在卷」、「本件尚查無被告3 人有何於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之何積極行為,且被告3 人也非美的世界集團核心幹部,自難認渠等有何不法所有的意圖或詐欺及吸金之故意」、「告訴人等並非直接將投資款項交付予被告陳睿得、林千智、鐘瑛等人,亦非透過被告等轉交投資款項,則被告等均無經手告訴人等之財物,也難認被告等有何變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顯見告訴人闕淑女有將自己投資失敗的行為,輕易歸責他人的情況,而且她在該案告訴時所稱投資美的世界公司125 萬元一事,也與她在本院證述:「約投資20萬元,沒有虧損,差不多打平」等內容不符,則告訴人闕淑女在本案的指訴與證述是否可採,亦非無疑。
㈤告訴人闕淑女雖指訴:她是因為被告林千智向她保證投資博
瑞案必可獲利,她才投資云云,並提出簽發日期為101 年9月24日的保證書1 紙為證(102 年度他字第2618號偵卷第15頁)。惟查,被告林千智簽名的該保證書載明:「本人闕淑女經由林千智介紹參加博瑞(海底撈)事業,金額壹萬美金... 若公司有問題,願賠償本金回本... 」等內容,則被告林千智如早已知悉「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為一詐騙案,怎可能僅為獲取闕淑女投資本金10%的獎金,而簽署該保證書讓自己承擔保證回本的風險?何況證人闕淑女於本院審理時也證稱:我於101 年9 月14日將投資款新台幣32萬元交給被告林千智、王金陽,因為被告林千智拿了錢並且向我保證,我才擬了這份保證書,於101 年9 月24日拿去給被告林千智簽名等語(本院卷㈡第10、14頁)。據此,可見闕淑女已於101 年9 月14日將投資款交給被告林千智、王金陽而完成投資後,才自己擬稿,於同年月24日要求被告林千智簽立該保證書給她,則如果被告林千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要詐騙闕淑女,即不可能簽立該保證書,讓自己承擔必須返還本金的民事責任。
六、綜上所述,被告林千智雖有向告訴人張如君、闕淑女招攬投資「博瑞集團海底沈船打撈計畫」投資案,但被告林千智本身也是投資人、受害者,在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網站於102 年
1 月間無預警關閉前,她並不知悉該投資案為一詐騙案;另外,多數投資人根本不認識被告林千智,劉子葵受郭鑫滔指示而向被告朱明德收款時,也未曾與她有過接觸,即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千智就被告朱明德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以,參照前述的規定及說明所示(
伍、二、㈠),即難謂被告林千智涉有詐欺取財罪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犯行。此外,本院也查不到其他的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林千智涉有前述2 個罪嫌,應該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林千智犯罪,自應就被告林千智部分為無罪的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妙蓁偵查起訴,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紀凱峰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 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報酬率計算表
(詳如附件所示)附表二: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案投資明細表
(詳如附件所示)附表三:被告朱明德所持有使用行動電話的通訊監察譯文┌─┬────┬─────┬─────┬───────────────────┐│編│時間 │發話方(A) │受話方(B) │通話譯文內容 ││號│ │ │ │ │├─┼────┼─────┼─────┼───────────────────┤│01│07/31 │朱明德 │弟弟 │(A講完電話沒掛所聽到的聲音) ││ │16:57:20│0000000000│0000000000│旁音:這個也是一個辦法,標的物的問題,││ │ │ │ │ 因為我們是用海底打撈沉船來做,獲││ │ │ │ │ 利當然可以分這個錢,同樣的道理,││ │ │ │ │ 實體的東西都在這邊用這種方式... ││ │ │ │ │ 蔣伯伯我用這方式在臺灣2 個半月總││ │ │ │ │ 共收了將近2 千5 百萬台幣,匯出去││ │ │ │ │ 的,市場上本來就很多人要投資,只││ │ │ │ │ 要我們標的物,隨便弄一個臺灣小吃││ │ │ │ │ 的店來開,這個只有報表做出來能賺││ │ │ │ │ 錢,一股一股2 萬來說 │├─┼────┼─────┼─────┼───────────────────┤│02│07/31 │朱明德 │林子欣 │旁音:蔣伯伯你回去看那個表8 萬元我投資││ │20:57:43│0000000000│0000000000│ 每個月還可以領6 千4 還有利息,有││ │ │ │ │ 時候想一想,我比你所有兒子還值得││ │ │ │ │ ,你們這個就像當初鴻元的一樣,蔣││ │ │ │ │ 伯伯我們就做當初鴻元的那一個人 ││ │ │ │ │蔣:你們說六個月 ││ │ │ │ │朱:6 個月半年就回本,8 萬元也不用你拿││ │ │ │ │ ,我做多久你做多久,我做一年半,那││ │ │ │ │ 我的目標,我做一年半蔣伯伯你知道我││ │ │ │ │ 可以賺多少錢ㄇ,如我讓我賺一億,一││ │ │ │ │ 億錢都在國外,我關2 年半 │├─┼────┼─────┼─────┼───────────────────┤│03│07/31 │張崑宗 │朱明德 │A:你說現在轉星期五可以拿到錢ㄇ ││ │21:38:40│0000000000│0000000000│B:你不是跟王金洋有協調ㄇ ││ │ │ │ │A:現在轉今天是星期二,星期五可以拿到 ││ │ │ │ │ 錢ㄇ ││ │ │ │ │B:他之前的錢不是對給他ㄇ ││ │ │ │ │A:對啊 ││ │ │ │ │B:今天月底了,賴明祿那些錢能進來ㄇ ││ │ │ │ │A:我今天有跟他講啊,他說錢還沒有進來 ││ │ │ │ │B:那他不是空手套我們白狼,他很利害他 ││ │ │ │ │ 比蘇宗燕還利害,他現在欺負張宗昆張 ││ │ │ │ │ 老師還有朱明德朱老師,他沒拿錢來收 ││ │ │ │ │ 人家的錢,叫我利息要叫你們付,什麼 ││ │ │ │ │ 都要叫我們處理 ││ │ │ │ │A:他現在那個我也不會接受,原來那個謝 ││ │ │ │ │ 清隆那個 ││ │ │ │ │B:他點數叫你對就沒道理 ││ │ │ │ │A:那已經對過了 ││ │ │ │ │B:那他未來要對點數啊!他錢沒進來這! ││ │ │ │ │ 這!,大哥我們怎麼處理這個東西 ││ │ │ │ │A:那就不要了,我今天跟他通電話他說要 ││ │ │ │ │ 弄制度,從 8 月 1 日開始 ││ │ │ │ │B:不用聽那個,還要弄新的手冊,我今天 ││ │ │ │ │ 印了1 百份我都已經印好了,我回來會 ││ │ │ │ │ 交給你一些 ││ │ │ │ │A:現在就沈德文的不要扯到別的 ││ │ │ │ │B:大哥小朱很尊敬你我可以去貼這個錢, ││ │ │ │ │ 一轉出來我們就要付這個錢 ││ │ │ │ │A:那就不要轉嘛 ││ │ │ │ │B :現在我們還有30萬的支票,我們被賴 ││ │ │ │ │ 明祿卡到沒辦法運轉 ││ │ │ │ │A:我知道,那就不要轉 ││ │ │ │ │B:大哥可以轉那叫他跟公司提現好不好 │├─┼────┼─────┼─────┼───────────────────┤│04│07/31 │王金陽 │朱明德 │A:高雄志明起訴忠義呢 ││ │22:17:06│0000000000│0000000000│B:我看起訴內容他講到蘇庭寬講到陳忠義 ││ │ │ │ │ 移往桃園地檢併案處理 ││ │ │ │ │A:他們已經偵辦了 ││ │ │ │ │B:黃世明高雄地檢已經把他結案了,用詐 ││ │ │ │ │ 欺求刑2 年半,我今天一回早上跟TIGER││ │ │ │ │ 見面,TIGER 本身有6 年的徒刑,張老 ││ │ │ │ │ 師天演那個事情,將近7 年,都是牽涉 ││ │ │ │ │ 到銀行法 ││ │ │ │ │A:都是有公司的 ││ │ │ │ │B:都是有公司的結果黃志明用詐欺 ││ │ │ │ │A:只有詐欺ㄇ,沒有違反公交法,銀行法 ││ │ │ │ │ ㄇ ││ │ │ │ │B:沒有,所以我今天跟 TIGER 見面,媽的││ │ │ │ │ 博瑞沒好好做,他當時普特該做時沒做 ││ │ │ │ │A:他怕到了,媽的就是有事情要好好的做 ││ │ │ │ │ …… ││ │ │ │ │B:我認為博瑞這個事情完全是操控在公司 ││ │ │ │ │ ,絕對不是個人能夠操控,我自己都想 ││ │ │ │ │ 我這一大區小區好好做可以賺多少錢, ││ │ │ │ │ 根本就不擔心這個事情,包含這次旅遊 ││ │ │ │ │ 你去看一下行程,真的非常用心 │├─┼────┼─────┼─────┼───────────────────┤│05│08/03 │朱明德 │吳臻樺 │A:你那麼早出門 ││ │08:16:31│0000000000│0000000000│B:八點多我弄一弄就回來 ││ │ │ │ │A:我要去公司一下 ││ │ │ │ │B:我等一下就回去你要去公司幹什麼 ││ │ │ │ │A:我要印三個公告 ││ │ │ │ │B:你丟給我我幫你印一印就好了 │├─┼────┼─────┼─────┼───────────────────┤│06│08/03 │朱明德 │吳臻樺 │A:他裡面的內容跟真的公告內容有差異, ││ │09:35:22│0000000000│0000000000│ 因為那是我在深圳打的WORD檔,你把印 ││ │ │ │ │ 出來對一對,照我公告的內容改一改, ││ │ │ │ │ 印50份,我台北可能 ││ │ │ │ │B:這裡就沒紙了 ││ │ │ │ │A:那你改一改我拿去印 │├─┼────┼─────┼─────┼───────────────────┤│07│08/03 │朱明德 │吳臻樺 │A:我那個公司的公告是 150 名你怎麼用 ││ │10:20:11│0000000000│0000000000│ 300 名 ││ │ │ │ │B:我改一下 ││ │ │ │ │A:你沒對你發回來給我 │├─┼────┼─────┼─────┼───────────────────┤│08│08/04 │朱明德 │張崑宗 │B:我是說我這個電話怪怪的好像有被竊聽 ││ │11:04:14│0000000000│0000000000│ ,以我的經驗常識 ││ │ │ │ │A:王興洋現在跟我聯絡都用大陸電話 ││ │ │ │ │B:好你跟他講 ││ │ │ │ │A:那大陸電話是我從大陸幫他辦回來的 ││ │ │ │ │B:那我們2 點在3 樓見個面 ││ │ │ │ │A:好 │├─┼────┼─────┼─────┼───────────────────┤│09│08/04 │朱明德 │虎大軍 │A:你那邊板橋的事情處理的怎樣 ││ │11:06:19│0000000000│0000000000│B:檢察官還沒有放行,錢在檢察官這裡之 ││ │ │ │ │ 前扣的,下禮拜要找當事人跟檢察官談 ││ │ │ │ │A:我下午 2 點要去張崑宗那邊要去ㄇ ││ │ │ │ │B:我下午有事 │├─┼────┼─────┼─────┼───────────────────┤│10│08/07 │羅利亞 │朱明德 │A:大哥 ││ │13:31:35│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們博瑞現在又多一個 2 千 5 百美金 ││ │ │ │ │ 的活動 ││ │ │ │ │A:好 │├─┼────┼─────┼─────┼───────────────────┤│11│08/07 │羅利亞 │朱明德 │A:你在上什麼課 ││ │16:43:53│0000000000│0000000000│B:上我博瑞海底撈的招商說明會 ││ │ │ │ │A:誰付錢 ││ │ │ │ │B:他們一人 5 千我付 1 萬 5,總共 3 萬││ │ │ │ │ ,辦一場收3 萬美金,我現多一個2 千5││ │ │ │ │ 百美金給你一個點位做,賺錢為什麼不 ││ │ │ │ │ 賺 ││ │ │ │ │A:你回收沒 ││ │ │ │ │B:我昨天又領了一個九千美金,我昨天總 ││ │ │ │ │ 共撥出去10萬美金,我的部門是小部門 ││ │ │ │ │ 一定要做出來,你趁這著個機會能賺錢 ││ │ │ │ │ 為什麼不賺錢 │├─┼────┼─────┼─────┼───────────────────┤│12│08/07 │吳臻樺 │朱明德 │B:我身上有 60 幾萬,明天還要到台北收 ││ │18:03:37│0000000000│0000000000│ 93 ││ │ │ │ │A:你走去旁邊講 ││ │ │ │ │B:你以後要找我打 0915 的我懷疑這支好 ││ │ │ │ │ 像有被那個,有回音 │├─┼────┼─────┼─────┼───────────────────┤│13│08/08 │弟弟 │朱明德 │A:你有沒看到一個新聞十人車吸金 2 億 ││ │11:36:45│0000000000│0000000000│B:他媽的講這幹什麼 ││ │ │ │ │A:就不用加電,太陽能的樣子,真的有車 ││ │ │ │ │ 子要賣,馬上被檢調那個 ││ │ │ │ │B:不要在電話講這個,TIGER 有沒有打電 ││ │ │ │ │ 話給你 ││ │ │ │ │A:沒有 ││ │ │ │ │B:他說晚上要吃飯 ││ │ │ │ │A:我沒電話 ││ │ │ │ │B:你不是有拿名片ㄇ ││ │ │ │ │A:那天我沒有拿 │├─┼────┼─────┼─────┼───────────────────┤│14│08/09 │蔣伯伯 │朱明德 │B:蔣伯伯我上個禮拜不是幫你投8萬元下去││ │09:04:37│0000000000│0000000000│ 是從下個月開始每個月6 千啦,錢是我 ││ │ │美傑環保股│ │ 昨天拿資料幫你註冊下去,8 月6 日不 ││ │ │份有限公司│ │ 是多一個2 千5 百塊美金,投資了8 萬 ││ │ │ │ │ 到時我再把會員號碼給你 ││ │ │ │ │A:好我知道 │├─┼────┼─────┼─────┼───────────────────┤│15│08/09 │朱明德 │小劉 │(簡訊)(簡體字) ││ │15:00:08│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二段 50 巷 2 弄 3-7 ││ │ │ │劉李鳳珠 │號 7-11 電話聯繫 │├─┼────┼─────┼─────┼───────────────────┤│16│08/09 │小劉 │朱明德 │(簡訊) ││ │15:00:45│0000000000│0000000000│收到 ││ │ │劉李鳳珠 │ │ │├─┼────┼─────┼─────┼───────────────────┤│17│08/09 │朱明德 │小劉 │(簡訊)(簡體字) ││ │16:38:44│0000000000│0000000000│我在台中市○○路○段 ○○○ 號麥當勞等您 ││ │ │ │劉李鳳珠 │朱老師 │├─┼────┼─────┼─────┼───────────────────┤│18│08/09 │小劉 │朱明德 │(譯文要旨) ││ │17:45:46│0000000000│0000000000│A:稱開紅色車子,B稱有看到 ││ │ │劉李鳳珠 │ │ │├─┼────┼─────┼─────┼───────────────────┤│19│08/12 │羅利亞 │朱明德 │A:我跟你說你現在在幹嘛? ││ │13:05:58│0000000000│0000000000│B:在忙阿 ││ │ │ │ │A:我是說花蓮那邊不是有一個舊旅館 ││ │ │ │ │B:然後勒? ││ │ │ │ │A:既然你們那麼會集資,不如自己集一集 ││ │ │ │ │ 來當老闆不是很好嗎? ││ │ │ │ │B:集資當老闆,當甚麼老闆? ││ │ │ │ │A:因為現在陸客很多,以後如果開放人數 ││ │ │ │ │ 多的話就是飯店都不夠,花蓮那邊有一 ││ │ │ │ │ 些旅館,就是3 千萬到5 千萬就可以買 ││ │ │ │ │ 下來,然後再花1 、2 千萬裝修就可以 ││ │ │ │ │ 開始營業了 ││ │ │ │ │B:對呀我是想要做經濟型酒店啦 ││ │ │ │ │A:對阿你要集資你在臺灣集的話,給他們 ││ │ │ │ │ 看的到建物的話他們會更放心 ││ │ │ │ │B:對啦是沒錯啦,我現在是溫泉酒店是在 ││ │ │ │ │ 大陸東莞這個部分有在規劃要做啦,然 ││ │ │ │ │ 後你聽我說喔,在臺灣要集資的話必須 ││ │ │ │ │ 要符合安全,我也不敢在臺灣成立公司 ││ │ │ │ │A:有標的物的話... ││ │ │ │ │B:有標的物我也不敢在台灣成立公司 ││ │ │ │ │A:不敢成立甚麼? ││ │ │ │ │B:公司阿絕對不能在台灣成立公司,我跟 ││ │ │ │ │ 你講因為有牽扯到銀行法的問題 ││ │ │ │ │A:我們可以低調一點,然後用不同的方式 ││ │ │ │ │ 去做處理阿,不一定要那個阿 ││ │ │ │ │B:你聽我說啦我跟你講,這個部分我已經 ││ │ │ │ │ 想好了,對啦我要做,但是你想想看之 ││ │ │ │ │ 前的普特就好了,普特的黃世明,之前 ││ │ │ │ │ 的蘇廷寬蘇老師不是40億,他不是人不 ││ │ │ │ │ 見了沒回來,這段時間普特不是40億, ││ │ │ │ │ 黃士銘那邊就做了20期,他大概賺了2億││ │ │ │ │ ,你知道高檢這次偵結完畢,用甚麼罪 ││ │ │ │ │ 給他起訴你知道嗎?詐欺起訴他求刑2年││ │ │ │ │ 半,你想想看喔我再舉個例子好了 ││ │ │ │ │A:你現在意思是怎樣,關兩年出來就是一 ││ │ │ │ │ 條好漢喔 ││ │ │ │ │B :你聽我講喔,2 年半他如果真的搞個5 ││ │ │ │ │ 、6 年到最後可能2 年,2 年關1 年就 ││ │ │ │ │ 出來了,比如說在臺灣有成立公司,比 ││ │ │ │ │ 如說張崑宗張老師的天眼都是有成立公 ││ │ │ │ │ 司然後都繳費,都是有得利幫客,那得 ││ │ │ │ │ 利客被求刑幾年,18年 ││ │ │ │ │A:不要成立公司比較保險 ││ │ │ │ │B:當然你聽我說,公司一定要設在國外用 ││ │ │ │ │ 雲端的方式來做 ││ │ │ │ │A:不行一定要那樣嗎? ││ │ │ │ │B:你今天用實在的方式公司也一定要設國 ││ │ │ │ │ 外,因為你要做投資嘛,你要募資嘛你 ││ │ │ │ │ 募資就牽扯到銀行法,你臺灣成立公司 ││ │ │ │ │ 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 │ │ │ │A:那個紅景天那個模式是怎樣? ││ │ │ │ │B:紅景天那個模式到最後一樣出事阿 ││ │ │ │ │A:我知道他出事,可是他店一樣在走阿 ││ │ │ │ │B:我們只能把公司設在香港,你明白我講 ││ │ │ │ │ 話的意思嗎,把公司設在香港,我們用 ││ │ │ │ │ 國外公司來投資臺灣國內的事情 ││ │ │ │ │A:好阿這部分你就做一個規劃,在話術上 ││ │ │ │ │ 人家能夠接受,預算能夠接受的話,數 ││ │ │ │ │ 據上能那個的話是最好阿 ││ │ │ │ │B:因為我們是集資,集資有利息有分紅甚 ││ │ │ │ │ 至股票這個部分 ││ │ │ │ │A:太高了不用太高 ││ │ │ │ │B:不用太高,我投資 10 萬給每個 3000 ││ │ │ │ │ 你聽我說喔 ││ │ │ │ │A:太高人家反而會怕 ││ │ │ │ │B :我是投資10萬給3000給2 年,給2 年後││ │ │ │ │ 你還可以贖回,你不贖回我公司可以換││ │ │ │ │ 原始股票給他,現在我是說我東莞那邊 ││ │ │ │ │ 已經有一家酒店,也在規劃因為我做這 ││ │ │ │ │ 個海底撈做完之後,我準備要做一些實 ││ │ │ │ │ 體的事情 ││ │ │ │ │A:對啦我是覺得我們做實體一點比較安全 ││ │ │ │ │ 啦 ││ │ │ │ │B:我跟你講安全不安全,做境外比較安全 ││ │ │ │ │A:你可以有些人不可以,我的意思是說做 ││ │ │ │ │ 了一下子然後就收了,哈哈哈 ││ │ │ │ │B:我昨天跟張崑宗張老師,因為我明天要 ││ │ │ │ │ 到香港澳門 │├─┼────┼─────┼─────┼───────────────────┤│20│08/12 │羅利亞 │朱明德 │B:亞太的電話真的很爛 ││ │13:11:51│0000000000│0000000000│A:我還以為我的沒電,我的也快沒電阿 ││ │ │ │ │B:未來我會規劃在這個事情,我們這個海 ││ │ │ │ │ 底撈的這個,說實在我們又多了2500塊 ││ │ │ │ │ 美金啦,有投資的這半年內加入的人都 ││ │ │ │ │ 不會賠到錢,為什麼你在台東不要賺這 ││ │ │ │ │ 個錢點位我給你你自己去做嘛A :半年 ││ │ │ │ │ 內,半年後勒? ││ │ │ │ │B:我們就做半年就好了嘛,我們就運作這 ││ │ │ │ │ 3 個月,3 個月投資的人,後面就不運 ││ │ │ │ │ 作了嘛,未來我就是到中國大陸是打市 ││ │ │ │ │ 場去了,你今天把他當成一個非常好的 ││ │ │ │ │ 金融產品來投資理財規劃就可以了,為 ││ │ │ │ │ 什麼這個錢不賺勒? ││ │ │ │ │A:公司開始發錢了嗎? ││ │ │ │ │B:我們從 5 月 4 號投資 96 萬人,都已 ││ │ │ │ │ 經拿回 1 百多萬,而且我們發錢也發得││ │ │ │ │ 很正常阿,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人跟公司 ││ │ │ │ │ 提現我們就自己台灣就把它處理掉了 ││ │ │ │ │A:所以你領了不少喔 ││ │ │ │ │B:也沒有多少啦也有付出一點啦 ││ │ │ │ │B:我想說好好的做到年底嘛,結果博瑞賺 ││ │ │ │ │ 點錢嘛,你也可以幫我忙阿這個部分, ││ │ │ │ │ 因為做都做我的這個小部門阿,我大部 ││ │ │ │ │ 門80萬美金啊,我小部門只要把他碰完 ││ │ │ │ │ 你乘以15%,你看有多少錢,就12萬美 ││ │ │ │ │ 金阿就360 萬阿,我就 ││ │ │ │ │A:怎樣,他投資一筆錢3 個月就回收啦? ││ │ │ │ │B:我們現在 2500 塊美金是 8 萬嘛,5000││ │ │ │ │ 美金是16萬,1 萬美金是32萬,3 萬美 ││ │ │ │ │ 金是96萬,那我們做投資獲利來源非常 ││ │ │ │ │ 重要,因為我們公司在杜拜今年度開始 ││ │ │ │ │ 從5 月開始,他的外島金融來開始執行 ││ │ │ │ │ 海底沈船打撈的項目,目前全世界有300││ │ │ │ │ 萬艘沈船,前一段時間劉寶傑不是在東 ││ │ │ │ │ 森新聞不是有講了,史上號稱最大的海 ││ │ │ │ │ 底沈船號稱是900 億美金,最近美國一 ││ │ │ │ │ 家沈船打撈公司要打撈,博瑞是2004年 ││ │ │ │ │ 成立在杜拜的,他今年就委由外島金融 ││ │ │ │ │ 公司在針對海底沈船來做打撈,今年度 ││ │ │ │ │ 有2 部沈船打撈,一艘是17世紀的荷蘭 ││ │ │ │ │ 古沈船,我們公司投資400 萬美金,撈 ││ │ │ │ │ 這艘沈船起來價值可以到3 億千萬,所 ││ │ │ │ │ 有權是瑞典政府的我們合作打撈,這艘 ││ │ │ │ │ 沈船打撈起來是87.5倍阿,跟瑞典政府 ││ │ │ │ │ 各一半的話是43倍,這是第一艘船,第 ││ │ │ │ │ 二艘船是跟比利時海曼資拿到所有權的 ││ │ │ │ │ 一艘明代古沈船,在爪哇外海,公司要 ││ │ │ │ │ 投資3000萬美金,撈起來是3 億美金10 ││ │ │ │ │ 倍,今年度已經有這2 艘沈船你經打撈 ││ │ │ │ │ 了,有風險的事情才要做資目嘛也合理 ││ │ │ │ │ 嘛,所以說我們在5 月8 號在22個國家8││ │ │ │ │ 個地區,同時行動用組織行銷的方式來 ││ │ │ │ │ 做沈船打撈的一個金融投資案,我們的 ││ │ │ │ │ 投資會員有4 個級別,第一個是以前是 ││ │ │ │ │ 只有最低5000美金,5000美金說實在推 ││ │ │ │ │ 不好推,我們從8 月1 號增加一個2500 ││ │ │ │ │ 美金就8 萬台幣,5000美金是16萬台幣 ││ │ │ │ │ ,1 萬美金是32萬台幣,3 萬美金是96 ││ │ │ │ │ 萬台幣,一個普通會員、基礎會員、貴 ││ │ │ │ │ 賓會員跟尊爵會員,那投資顧客有什麼 ││ │ │ │ │ 好處,第一個每天複利0.1 %,普通會 ││ │ │ │ │ 員2500塊美金是280 天40週,從禮拜一 ││ │ │ │ │ 加贈1 %,這是第一個,5000美金是60 ││ │ │ │ │ 週,1 萬美金是80週,3 萬美金是100 ││ │ │ │ │ 週都是複利,第2 個部分還本,2500美 ││ │ │ │ │ 金部分每個月按百分之8 還本,5000美 ││ │ │ │ │ 金9 %,1 萬美金10%,3 萬美金11% ││ │ │ │ │ 這是靜態,第1 個有每天的利息這是複 ││ │ │ │ │ 利,第二個是每個月的本錢,完全是靜 ││ │ │ │ │ 態的部分,你看喔我們投資8 萬台幣經 ││ │ │ │ │ 過280 天的複利滾存,如果你280 天利 ││ │ │ │ │ 息都不提的話,複利總共會拿7 萬多回 ││ │ │ │ │ 來,你本錢8 萬塊每個月會有200 塊美 ││ │ │ │ │ 金嘛,13個月就拿回來了,所以說280 ││ │ │ │ │ 天的利息就7 萬多如果不提的話,你利 ││ │ │ │ │ 息可以1 個月提1 次也可以2 個月提1 ││ │ │ │ │ 次,一也可以20天領一次40天也可以, ││ │ │ │ │ 自己做決定,如果你先提的話利息就會 ││ │ │ │ │ 從第1 天算到最後一天,複利就比較少 ││ │ │ │ │ 了這是由投資顧客自己來做決定,這個 ││ │ │ │ │ 案子就這樣子而已阿,這是靜態的部分 ││ │ │ │ │ ,那動態就是雙向制阿,8 %、9 %、 ││ │ │ │ │ 10%、12%就直接介紹,第二個就雙週 ││ │ │ │ │ ,小部門的8 %、9 %、10%、12%、 ││ │ │ │ │ 15%,一個是週峰領5000週峰領10000 ││ │ │ │ │ 週峰領20000 週峰領60000 ,就這樣子 ││ │ │ │ │ 阿完啦,我這段時間在臺北講課,我完 ││ │ │ │ │ 全是講到靜態投資完結束,我待會打一 ││ │ │ │ │ 些資料發過去給你看,你看一下就清楚 ││ │ │ │ │ 了,那個經濟型酒店部分,等我9 月份 ││ │ │ │ │ 我東莞的事情,我台灣這邊有人投資阿 ││ │ │ │ │ 準備要開第2 家第3 家,第4 家到第20 ││ │ │ │ │ 家我準備要用私募的方式做我這邊是有 ││ │ │ │ │ 想法啦 ││ │ │ │ │A:嗯,好 ││ │ │ │ │B:所以我們手頭上要有一點錢嘛,你郵箱 ││ │ │ │ │ 是哪一個郵箱我把這個資料發過去,我 ││ │ │ │ │ 可以找的到阿你再寄一次給我,一樣在 ││ │ │ │ │ 我手機我馬上發給你 ││ │ │ │ │A:好啦 │├─┼────┼─────┼─────┼───────────────────┤│21│09/11 │朱明德 │汪淑瑩 │(前段閒聊,2 分5 秒起) ││ │09:25:59│0000000000│0000000000│A:這幾個月大概做了 4、5000 萬的業績嘛││ │ │ │ │ ,而且他們該從南非考察回來非常真實 ││ │ │ │ │ ,所以我就想說看有沒有機會我們合作 ││ │ │ │ │ ,因為目前在中國大陸來講的話,現在 ││ │ │ │ │ 產品的工是比較難做,很多人都是...現││ │ │ │ │ 在E 世代了嘛21世紀,最講究甚麼快速 ││ │ │ │ │ 投資理財金融產業而已,我這個又是沈 ││ │ │ │ │ 船打撈,所有金融操作項目沒有一個是 ││ │ │ │ │ 海底沈船打撈,海底寶藏很多 ││ │ │ │ │B:我跟你講明白的,因為... │├─┼────┼─────┼─────┼───────────────────┤│22│09/14 │朱明德 │王金陽 │A:已經撥過去了 ││ │16:20:07│0000000000│0000000000│B:那個 20 號的你有沒有跟他講怎麼樣? ││ │ │ │ │A:剛好李董跟王董他們開會在香港開會, ││ │ │ │ │ 因為大陸市場包含小彭他們啦是新加坡 ││ │ │ │ │ 的小彭,有跟他們建議說大陸市場正要 ││ │ │ │ │ 啟動,再拖個幾天嘛馬上又要那個,所 ││ │ │ │ │ 以他們才要順延2 個禮拜,才讓大陸市 ││ │ │ │ │ 場能這樣子啟動,我剛剛問的結果是這 ││ │ │ │ │ 樣 ││ │ │ │ │B:簡訊要說因為大陸市場的需要 ││ │ │ │ │A:禮拜天我會說因為 A1 包含啟動整個大 ││ │ │ │ │ 陸市場,就順延兩個禮拜 ││ │ │ │ │B:為了大陸的業績要求順延 ││ │ │ │ │A:臺灣就多了兩個禮拜的福利 ││ │ │ │ │B:那去的時間沒有變嘛 ││ │ │ │ │A:去的時間可能會延後2 個禮拜 ││ │ │ │ │B:延後兩個禮拜的話那就不要挑上班時間 ││ │ │ │ │ 了 ││ │ │ │ │A:我會跟他講延後兩個禮拜的時間是禮拜 ││ │ │ │ │ 五禮拜六禮拜天是最好,稍微讓你知道 ││ │ │ │ │ 這個事情,因為我剛剛有問到這個事情 ││ │ │ │ │ ,我待會想一想會發個短訊給你好不好 ││ │ │ │ │B: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