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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4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 告 莊榮兆被 告 黃世銘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