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 告 謝世煌被 告 許青雲上列被告許青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案列本院10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3年9月24日當庭以書狀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84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