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 年度簡字第16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東益
游智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東益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智婷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東益係戴梓琳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10月間某日止,在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之○、同市區○○街、及新北市○○區租屋處等地,與游智婷接續為多次性行為而通姦。而游智婷自101年8月間某日起,知悉楊東益為有配偶之人後,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與楊東益在上開地點接續為多次性行為而相姦,並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二人之子游00(真實年籍、姓名詳卷)。嗣於102年10月31日,游智婷致電告知戴梓琳後,戴梓琳始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東益、游智婷二人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戴梓琳於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游智婷戶籍查詢資料、柯滄銘婦產科診所DNA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楊東益、游智婷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東益、游智婷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一)按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62 號、第552 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22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239 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通姦罪雖有除罪化之正反面論述,惟依現行法律規定,仍屬刑法規範之犯罪行為。
(二)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刑法第239 條之通姦、相姦罪,係規定於同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婚姻暨家庭之圓滿,是行為人於密接之時間內,縱為多次姦淫行為,亦應認係侵害配偶之同一婚姻暨家庭圓滿之法益,而應合為包括之一接續行為予以評價。
(三)核被告楊東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之通姦罪。被告楊東益自101 年6 月間起至102 年10月間止,基於單一通姦犯意,先後與被告游智婷為多次通姦犯行,時間密接,雖地點有異,然其各通姦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上開說明,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核被告游智婷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39 條之相姦罪。被告游智婷自101 年8 月間起至102 年10月間止,基於單一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犯意,先後與被告楊東益為多次相姦犯行,時間密接,雖地點有異,然其各相姦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亦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量刑部分: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楊東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慾、明知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多次與人通姦,破壞夫妻忠誠義務,及犯罪後於警詢時先矢口否認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游智婷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亦僅為一己之私慾、於知悉被告楊東益為有配偶之人後,竟仍多次與之相姦,破壞婚姻及家庭制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慧 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