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林金福被 告 蔡國賢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奇龍上列被告蔡國賢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