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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勞安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方俊華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上列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方俊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兼代表人方俊華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暨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