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項婉貞選任辯護人 陳柏均律師
陳永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月28日所為之103 年度審簡字第376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438 號、第2143
9 號、第2396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第10行第23字起應補充:「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虛偽填載『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外,其中並」外,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03 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卷第89頁背面至第90頁、第113 頁背面)」,並認被告項婉貞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0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5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其餘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於100 年5 月時得到乳癌,並開刀割除左乳房,現在左手都舉不高,體力及身體現況均無法負荷原審判處之義務勞務150 小時;又我係五職等公務人員,單身無子,並要照顧與我罹有相同病況,且單身無子之妹妹,然原審判處之罰金30萬元,相當於我半年之薪水,實在太高,希望僅罰3 萬元;而我有病在身,緩刑5 年實在太長,希望縮短緩刑時間為2 至3 年;另我負責之中華航空公司保稅倉庫稽核業務,因中華航空公司有取得自主管理保稅倉庫之認證,依規定可以為遠端稽核或是實地查核,我由於上開病因,且因同時期組織再造,業務繁重,因此採取遠端稽核,並查無其他圖利或有稽核貨品數量、品項不符、造成他人損失之情事,情節較同案其他兩位被告輕微,也因此所屬機關就本案對我僅做出考績註記,而非如其他2 名同案被告蕭蔚苓、劉克徽(下稱其他2 名同案被告)都被記過,因此不應判刑較其他2 名同案被告為重等語。辯護人上訴意旨除同被告所述外,並補充略以:另請審酌義務勞務多為打掃清潔工作,被告體力無法負荷,以及中華航空公司的保稅倉庫是位於機場管制區內,出入森嚴,在自主管理之情況下,華航可以經核准的稽查人員代替海關人員,且被告沒有獲得任何好處,也未造成他人損害,請基於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給予被告從寬量刑,故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經查:
(一)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恣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苟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對原審判決之判斷:
1.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所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互異,屬數罪併罰,應分別論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兼衡被告個人所為本案之行為次數、被告僅係為便宜行事、犯行前後所跨越期間之長短、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如主文所示。復查被告前無任何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如今已坦承犯行,兼之被告所為本案僅係為便宜行事,並非貪圖不法所得或利益;又於本件犯罪後,其後再查無犯罪情事,且念及被告將屆齡退休,是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原審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且為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應命被告於緩刑期間為一定悔改或預防功能之遵行或履行事項為妥,除可消弭被告等對國家社會秩序已生之危害外,藉由服務或照顧該義務勞務之踐行過程中,引導其分辨是非對錯,並尊重自己及他人之生命、健康、財產及自由,協助其明瞭如何去珍惜並關懷自己、家人及其他弱勢族群,此不惟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病,且可增進公共利益,及達刑罰教化之目的,爰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及命被告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之金額(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同時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審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事,尚難謂有何違法可言。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2.至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未慮及被告身體狀況及其與其他2 名同案被告犯罪情節不同,宣告緩刑5 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於緩刑期間內提供15
0 小時之義務勞務實屬過重云云,指摘原審判決,然:⑴被告之經濟狀況已為原審考量於生活狀況內一併參酌;⑵被告罹有癌症之身體狀況,亦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檢附
相關診斷證明並陳明在卷,而於原審終結前經原審審酌在案;⑶而被告所憂慮身體無法負荷勞動情況並於原審陳報刑事
陳述狀時引用「檢察機關辦理亦符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為據乙節。惟緩刑附加義務勞務之條件,與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予易服之社會勞動,兩者立法目的不同,用語有異,前者係為達到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而其規定係仿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之內容,就義務勞務部分同樣規定係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而實質提供勞務之項目,則以「社會服務、文書處理、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灘、淨山、環境整理、生態巡狩、交通安全、犯罪預防宣導等各項基於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公共服務。」為主;後者乃為減少短期自由刑執行之流弊,而使用其他替代措施作為刑罰執行之手段,故其實質內容以「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為要,可悉義務勞務與社會勞動有別,義務勞務者尚有勞動以外之其他勞務項目可茲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則較偏向勞動力之提供。此均有檢察機關辦理遴選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及附條件緩刑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可參。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顯係誤以「社會勞動」為「義務勞務」之執行內容,而有所疑慮。被告果因罹病致無法提供一定之勞動力,尚可陳明執行機關予以適當之勞務工作以俾相關刑罰之執行,況被告現亦如常工作,亦據被告陳明在卷,從而,尚難遽認為上訴有理由之依據。
⑷被告之犯罪情節已明載於起訴書內,並為原審所引用:
被告係涉犯30罪,與另其他2 名同案被告(均已判決確定執行中)各涉犯16罪、13罪之情況相較,除罪數不同外,在其等所犯係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之量刑區間內,原審就各罪均僅量處有期徒刑1 年2月,已屬低度量刑;再者,以被告宣告之罪數刑期加總高達35年,卻僅宣告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並宣告緩刑5 年,命被告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及提供義務勞務150小時之一定負擔,此與其他2 名同案被告加總刑期各為18年8 月、15年2 月,宣告執行刑卻均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皆宣告緩刑4 年,命向公庫支付20萬元、提供義務勞務120 小時之負擔等情相較,原審已大幅降低被告應執行之刑度及一定負擔之施加,顯見原審確已就被告犯罪情節、身體健康、經濟狀況等各面向綜合考量後,著重於量刑個別化原則,並輔以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相關量刑原則予以斟酌。從而,原審量處較其他2 名同案被告緩刑4 年為久之緩刑期間,以及提供較長時數之義務勞務,並負擔較高金額,實難認有何裁量權濫用之情事。被告雖再舉其於機關內部之行政懲處部分僅為考績註記,未若其他2 名同案被告遭機關決議記過處分,情節實在輕微,應再予降低刑罰,惟行政機關依其行政之目的,對於所屬公務員違法、失職部分,依法為相關行政懲處規定,原與刑事處罰,本於各法益規範、國家刑罰權之作用,而依法對於犯罪行為人施加一定之刑事制裁,已達到犯罪預防與教化、懲罰之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就罪名種類、刑度範圍、刑罰種類、替代措施、執行方式均有所區隔並有細緻而有彈性之規定,俾兼顧個案情節,予以適當之處罰。是被告以前開情詞置辯,亦難認有何可採之處,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
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3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項婉貞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蕭蔚苓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
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劉克徽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徐胤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438號、第21439號、第23969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3年度審訴字第6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項婉貞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且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蕭蔚苓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十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且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劉克徽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且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中,被告等所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所吸收,不另論罪,僅應論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即可;又被告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分別各次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互異,屬數罪併罰,應分別論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兼衡被告個人所為本案之行為次數、被告僅係為便宜行事、犯行前後所跨越期間之長短、犯罪後之態度,以及本案所造成國家稅收減少、影響國內產業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前均無任何刑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如今已坦承犯行,兼之被告等所為本案僅係為便宜行事,並非貪圖不法所得或利益;又被告於本件犯罪後,其後再查無犯罪情事,且念及被告等均將屆齡退休。是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且為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應命被告等於緩刑期間為一定悔改或預防功能之遵行或履行事項為妥,除可消弭被告等對國家社會秩序已生之危害外,藉由服務或照顧該義務勞務之踐行過程中,引導其分辨是非對錯,並尊重自己及他人之生命、健康、財產及自由,協助其明瞭如何去珍惜並關懷自己、家人及其他弱勢族群,此不惟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病,且可增進公共利益,及達刑罰教化之目的。爰分別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及命被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分別支付之金額(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用啟自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諭知被告等於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21438號102年度偵字第21439號102年度偵字第23969號被 告 項婉貞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
樓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蔡宜衡律師詹奕聰律師被 告 蕭蔚苓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4樓選任辯護人 馮昌國律師被 告 劉克徽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許祖榮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3人原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業務二組查核一課第三股(民國102年1月1日改制前為財政部關稅總局臺北關稅局保稅組查核一課第三股)關員,負責保稅倉庫、免稅商店之監管與稽核。其中劉克徽於101年11月間調至臺北關竹圍分關(原外棧組),負責進出口快遞、機放貨物通關查驗;項婉貞於102年6月間調至臺北關松山分關檢查課,負責入出境旅客通關業務;蕭蔚苓則於102年6月間退休。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3人於擔任臺北關業務二組(保稅組)查核一課第三股關員期間,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等業務係管理免稅商店及保稅倉庫以確保免稅商品流向、貨物銷售真實性、避免損害國家稅收及保護國內產業,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負責監管之海關關員對於所轄免稅商店、保稅倉庫,對其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應每月進行實地抽核,並將稽核項目及查核情形繕具「稽核報告表」陳核;且要求免稅商品於免稅商店與各保稅倉庫移動時,應繕具「移倉申請書」,檢附裝箱單,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後加封或押運。上述「稽核報告表」及「移倉申請書」係為貫徹相關規定而由負責關員依其職務所製作之公文書。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明知應親自實地查驗確認無誤後,始能將查核結果填註於上述公文書並加蓋職名章,以確保免稅商品庫存、進出之種類、數量及該等公文書之正確性,然卻為一己之私,便宜行事,在未依規定親自實際到場查核(驗)情形下,虛偽填註查核結果並蓋職章或要求業者代為填註查核結果並蓋職章,作為陳報上級或核准放行依據,足以影響查驗稽核之正確性,致生損害於關務主管機關管理免稅商品之正確性。渠等3人所涉情節分述如下:
(一)項婉貞擔任臺北關派駐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航空公司)客艙用品保稅倉庫及航材保稅倉庫監管關員期間,明知依規定應每月至中華航空公司客艙用品保稅倉庫(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村○○○路0號)及航材保稅倉庫(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村○○○路00號)實地抽核庫存後,將稽核項目及查核情形繕具「稽核報告表」併附相關佐證資料陳核,以確保上述保稅倉庫內免稅商品種類、數量無誤,且明知其於附表一所示之稽核日期並未實際前往保稅倉庫進行稽核,竟為貪圖一己之便利,多次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100年12月起至102年5月按月應至中華航空客艙用品保稅倉庫進行實地抽核,及101年9月份與102年1月份應至中華航空公司航材保稅倉庫進行關務稽核之期間,按月擅自將渠自海關內部電腦系統所列印有關上述2保稅倉庫相關保稅品庫存資料報表交予中華航空公司所屬該等倉庫專責人員,要求該等專責人員從中自行挑選10個品項核對是否與倉庫庫存數量相符,並整理提供每月關務稽核所需附件及資料後交予項婉貞,項婉貞再於附表一所示時日,在不詳地點,於「稽核報告表」中填載「具報告人項婉貞,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於100年12月31日第1次赴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管編號:CG012)稽核下列事項,謹繕具報告陳核」(日期按月有所差異)等文字,並填製查核日期、查核結果及查核實際情形,及在報告人欄位蓋用日期及職銜章後,持以向上級單位逐級陳核,以表彰渠於查核日期親至上述保稅倉庫,就庫存保稅品進行實地抽核,且抽核情況如表上所載查核情形等不實事項,致臺北關誤認完成每月稽核程序且查核結果無誤,足生損害於關務主管機關管理保稅商品之正確性。
(二)蕭蔚苓擔任臺北關派駐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下稱:昇恒昌免稅商店民權市區預售中心)駐庫關員期間,明知對於昇恒昌免稅商店民權市區預售中心所有免稅商品進、出倉皆需親自檢視並核對商品與提貨單彙總表無誤加封後,於昇恆昌公司移倉申請書中填註監視情形,並在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下稱:放行准單)及上述申請書中「核准出站提領關員」、「進站門哨核章(關員港警警衛)」、「監管關員」、「已監視進倉」等欄位上蓋用日期及職銜章,始可放行免稅商品運入或運出,以確保免稅商品進出倉種類和數量與實際運送情相符,竟因遲到、打牌或其他事由擅自離開昇恆昌免稅商店民權市區預售中心,貪圖一己之便利,多次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期日,在臺北市區內不詳地點,以電話或事前同意方式委由該預售中心倉管組人員自行加封、剪封,並委由姓名不詳人員在出站放行准單上之「核准出站提領關員」欄及昇恆昌公司移倉申請書內之「已監視出倉」、「來貨經核對無訛監視裝車。台北關以PS#XXXXX加封運送至昇恆昌免稅商店」等查驗情形及「監管關員」欄位與裝箱封條上;或進站放行准單上之「進站門哨核章(關員港警警衛)」欄及昇恆昌公司移倉申請書內之「已監視進倉」欄位後代為蓋用日期及職銜章,以表彰保稅商品移倉事宜係經蕭蔚苓監視下出進倉,且商品經蕭蔚苓監視下核對無訛等不實事項,致臺北關誤認保稅商品之移倉程序確經蕭蔚苓實際監管且移倉商品之內容經蕭蔚苓核對無誤,足生損害於關務主管機關管理保稅商品之正確性。
(三)劉克徽擔任臺北關派駐昇恒昌免稅商店民權市區預售中心駐庫關員期間,明知對於昇恒昌免稅商店民權市區預售中心所有免稅商品進、出倉皆需親自檢視並核對商品與提貨單彙總表無誤加封後,於昇恆昌公司移倉申請書中填註監視情形,並在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下稱:放行准單)及上述申請書中「核准出站提領關員」、「進站門哨核章(關員港警警衛)」、「監管關員」、「已監視進倉」等欄位上蓋用日期及職銜章,始可放行免稅商品運入或運出,以確保免稅商品進出倉種類和數量與實際運送情相符,竟因遲到、與友人飲酒或其他事由擅自離開昇恆昌免稅商店民權市區預售中心,貪圖一己之便利,多次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期日,在臺北市區內不詳地點,以電話或事前同意方式委由該預售中心倉管組人員自行加封、剪封,並委由姓名不詳人員在出站放行准單上之「核准出站提領關員」欄及昇恆昌公司移倉申請書內之「已監視出倉」、「來貨經核對無訛監視裝車。台北關以PS#XXXXX加封運送至昇恆昌免稅商店」等查驗情形及「監管關員」欄位與裝箱封條上;或進站放行准單上之「進站門哨核章(關員港警警衛)」欄及昇恆昌公司移倉申請書內之「已監視進倉」欄位後代為蓋用日期及職銜章,以表彰保稅商品移倉事宜係經劉克徽監視下出進倉,且商品經劉克徽監視下核對無訛等不實事項,致臺北關誤認保稅商品之移倉程序確經劉克徽實際監管且移倉商品之內容經劉克徽核對無誤,足生損害於關務主管機關管理保稅商品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項婉貞部分:┌──┬──────────┬────────────────┐│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1 │被告項婉貞之供述 │1.被告項婉貞曾為中華航空公司客艙││ │ │ 用品保稅倉庫及航材保稅倉庫之監││ │ │ 管關員,每月須對該2保稅倉庫進 ││ │ │ 行關務稽核 ││ │ │2.稽核作法係每月月底前自保稅稽核││ │ │ 系統列印廠商之免稅商品相關資料││ │ │ 後,要求廠商提出進出艙等資料正││ │ │ 本予以核對,另針對庫存部分須由││ │ │ 保稅稽核系統列印商品資料後,挑││ │ │ 10個品項抽驗,並且必須親至現場││ │ │ 清點核對庫存數量是否相符,確保││ │ │ 清點正確,待書面資料核對完成,││ │ │ 再指示廠商提供影本應料以作為稽││ │ │ 核報告表之附件,稽核完成後,稽││ │ │ 核之關員須於稽核報告表上加蓋職││ │ │ 章用印,表示稽核人員確實在稽核││ │ │ 現場,並親自親點,且稽核結果與││ │ │ 稽核報告表所述相符,之後上陳股││ │ │ 長等上級單位 ││ │ │2.坦承101年5月中旬、101年9月中旬││ │ │ 之稽核未實際到場,係分請林基洲││ │ │ 、劉泓自行抽驗數品項並填寫相關││ │ │ 資料後交其製作稽核報告表,被告││ │ │ 項婉貞就中華航空公司航材保稅倉││ │ │ 庫、客艙用品保稅倉庫之稽核,確││ │ │ 有未實際到場抽驗庫存,逕行委由││ │ │ 劉泓、林基洲抽查庫存後回報抽查││ │ │ 結果,被告項婉貞再據以作為稽核││ │ │ 報告表之內容之情形 ││ │ │3.坦承於100年5月份返回職位上班後││ │ │ 至101年年初農曆年期間,未親自 ││ │ │ 到現場抽驗庫存;另於101年5月14││ │ │ 日、102年1月3日、102年1月31日 ││ │ │ 之稽核,確未實際到場抽驗庫存,││ │ │ 且另外還有幾次亦未親自到場抽驗││ │ │ ,但時間其已不記得 │├──┼──────────┼────────────────┤│ 2 │證人林基洲之證述 │證人林基洲為中華航空公司職員,職││ │ │司該公司客艙用品保稅倉庫(監管編││ │ │號CG012)之管理業務。被告項婉貞 ││ │ │於101年1月至102年5月間每月之保稅││ │ │倉庫關務稽核,除101年12月份之該 ││ │ │次稽核被告項婉貞須與股長及另位海││ │ │關人員共同到場作交叉稽核而有親自││ │ │到場外,其餘月份均未親自到保稅倉││ │ │庫辦理稽核抽驗庫存,乃係指示證人││ │ │林基洲依照被告項婉貞所列印之報單││ │ │資料,依其中品項自行挑選10個品項││ │ │,自行核對與該公司電腦帳是否相符││ │ │,再由證人林基洲提供稽核報告附件││ │ │所需資料交予被告項婉貞,由被告項││ │ │婉貞製作該月份稽核報告。另於海關││ │ │實施關務革新期間,被告項婉貞亦指││ │ │示證人林基洲自行抽驗菸酒類6個品 ││ │ │項後,將資料交予被告項婉貞 │├──┼──────────┼────────────────┤│ 3 │證人劉泓之證述 │證人劉泓為中華航空公司職員,職司││ │ │該公司航材保稅倉庫(監管編號 ││ │ │CG007)之管理業務。被告項婉貞於 ││ │ │任職監管關員期間,確有未實地查核││ │ │而指示證人劉泓自行清點庫存、繕打││ │ │附件資料後,提供予被告項婉貞製作││ │ │稽核報告,次數在5次以上,被告項 ││ │ │婉貞指示證人劉泓依照被告項婉貞所││ │ │列印之品項資料,自行挑選10個品項││ │ │,自行核對與該公司電腦帳是否相符││ │ │,再由證人林基洲繕打、提供稽核報││ │ │告附件所需資料交予被告項婉貞,由││ │ │被告項婉貞製作該月份稽核報告 │├──┼──────────┼────────────────┤│ 4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1.海關稽核保稅倉庫之法令依據,係││ │102年9月24日北普業二│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自││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依實務作業原則,監管關員對所轄││ │所屬保稅倉庫稽核報告│ 保稅倉庫針對貨物控管、帳務處理││ │ │ 等每月進行實地抽核,並將稽核項││ │ │ 目及查核情形繕具稽核報告表陳核││ │ │3.臺北關為配合執行關務革新「強化││ │ │ 保稅業務監管機制」修改稽核報告││ │ │ 表之內容,於100年12月後增列稽 ││ │ │ 核之細項,並應填列查核實際情形││ │ │ ,以供管考 ││ │ │4.佐證被告項婉貞未依表定稽核日期││ │ │ 實際前往保稅倉庫進行查核,涉犯││ │ │ 附表一各該次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 │ │ 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犯行 │├──┼──────────┼────────────────┤│ 5 │被告項婉貞相關之通訊│佐證被告項婉貞未依表定稽核日期實││ │監察錄音光碟及通訊監│際前往保稅倉庫進行查核,涉犯附表││ │察譯文 │一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 │ │公文書犯行 │└──┴──────────┴────────────────┘
(二)被告蕭蔚苓部分:┌──┬──────────┬────────────────┐│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1 │被告蕭蔚苓之供述 │1.被告蕭蔚苓為昇恆昌免稅商店民權││ │ │ 市區預售中心之駐庫關員,職司該││ │ │ 預售中心預售保稅商品封箱、裝載││ │ │ 免稅車之移倉、及監管保稅品進倉││ │ │ 程序事宜 ││ │ │2.被告蕭蔚苓於免稅商品固定出車時││ │ │ 間,須於該車次之放行准單、商品││ │ │ 裝箱封條及移倉申請書上蓋用職章││ │ │ 後出車;移倉商品則由被告蕭蔚苓││ │ │ 審核後,在移倉申請書上蓋用「已││ │ │ 監視出倉」後出車;入倉商品須經││ │ │ 被告蕭蔚苓核對、剪封、監視拆封││ │ │ 並核對商品無誤,於移倉申請書上││ │ │ 蓋章,上開進出倉及運送程序,依││ │ │ 規定皆須由被告蕭蔚苓實際在場親││ │ │ 自清點數量,核對無誤後用印,表││ │ │ 示經其核對無誤 ││ │ │3.坦承於101年4月16日、11月17日、││ │ │ 12月31日、102年5月20日並未實際││ │ │ 在場查驗,係委由昇恆昌免稅商點││ │ │ 民權市區預售中心之人員在放行准││ │ │ 單、移倉申請書及裝箱封條上蓋用││ │ │ 其印章 │├──┼──────────┼────────────────┤│ 2 │證人李瑞芬之證述 │證人李瑞芬為昇恆昌免稅商店民權市││ │ │區預售中心倉管組組長,職司倉管及││ │ │預售業務,被告蕭蔚苓為駐庫海關,││ │ │負責保稅商品進、出倉及欲送預售保││ │ │稅商品之預售車出車時,核對放行准││ │ │單、移倉申請書之內容與實際運送商││ │ │品是否相符之監管,並須於裝箱封條││ │ │、移倉申請書、放行准單上蓋用職章││ │ │後始放行。被告蕭蔚苓未在場時,由││ │ │其同意或指示該預售中心倉管人員蓋││ │ │用其職章,未經駐庫海關在場監管核││ │ │對即予放行 │├──┼──────────┼────────────────┤│ 3 │證人洪卉妤之證述 │證人洪卉妤為昇恆昌公司桃園機場免││ │ │稅店倉管組副理,職司免稅、完稅商││ │ │品移倉、配送業務,昇恆昌公司免稅││ │ │商店之免稅商品運送、移倉程序,須││ │ │由駐庫海關關員核對、抽檢後,在相││ │ │關文件上用印 │├──┼──────────┼────────────────┤│ 4 │證人徐佳順之證述 │證人徐佳順為昇恆昌公司桃園機場免││ │ │稅店倉管組資深經理職司免稅商品移││ │ │倉、退倉業務,昇恆昌公司免稅商店││ │ │之免稅商品入倉、移倉、退倉程序,││ │ │須經駐庫海關關員監視,並於移倉申││ │ │請書上蓋章已證明該等保稅商品確定││ │ │有入倉、出倉後,始能放行 │├──┼──────────┼────────────────┤│ 5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佐證被告蕭蔚苓未於附表二時日,實││ │102年9月25日昇商字第│際監管免稅商品之進出倉、移倉運送││ │102078號函暨放行准單│事宜,涉犯附表二各該次公務員登載││ │、保稅移倉申請書、提│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犯行 ││ │貨單彙總表 │ │├──┼──────────┼────────────────┤│ 6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海關稽核免稅商店之法令依據,係依││ │102年9月24日北普業二│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佐││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證被告蕭蔚苓未於附表二時日,實際││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免稅商品之進出倉、移倉運送事││ │所屬保稅倉庫稽核報告│宜,涉犯附表二各該次公務員登載不││ │ │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犯行 │├──┼──────────┼────────────────┤│ 7 │被告蕭蔚苓相關之通訊│佐證被告蕭蔚苓未於附表二時日,實││ │監察錄音光碟及通訊監│際監管免稅商品之進出倉、移倉運送││ │察譯文 │事宜,涉犯附表二各該次公務員登載││ │ │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犯行 │└──┴──────────┴────────────────┘
(三)被告劉克徽部分:┌──┬──────────┬────────────────┐│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1 │被告劉克徽之供述 │1.被告劉克徽為昇恆昌免稅商店民權││ │ │ 市區預售中心之駐庫關員,職司該││ │ │ 預售中心預售保稅商品封箱、裝載││ │ │ 免稅車之移倉、及監管保稅品進倉││ │ │ 程序事宜 ││ │ │2.被告劉克徽於免稅商品出車時間,││ │ │ 須全程監視出貨、核對出貨數量、││ │ │ 紙封號碼無誤後,始得在該次之放││ │ │ 行准單、移倉申請書上蓋用職章;││ │ │ 其於移倉申請書中之「已監視出倉││ │ │ 」用印,係代表其確認紙封號碼及││ │ │ 數量均無誤, ││ │ │3.坦承於101年3月17日、4月12日未 ││ │ │ 實際在場查驗,係委由昇恆昌免稅││ │ │ 商點民權市區預售中心之人員在放││ │ │ 行准單、移倉申請書上蓋用其印章││ │ │ ;坦承有因喝酒影響隔天上班、身││ │ │ 體不適、遲到等原因未實際到場查││ │ │ 驗,詳細日期其已記不清楚 │├──┼──────────┼────────────────┤│ 2 │證人李瑞芬之證述 │證人李瑞芬為昇恆昌免稅商店民權市││ │ │區預售中心倉管組組長,職司倉管及││ │ │預售業務,被告劉克徽為駐庫海關,││ │ │負責保稅商品進、出倉及欲送預售保││ │ │稅商品之預售車出車時,核對放行准││ │ │單、移倉申請書之內容與實際運送商││ │ │品是否相符之監管,並須於裝箱封條││ │ │、移倉申請書、放行准單上蓋用職章││ │ │後始放行。被告劉克徽未在場時,由││ │ │其同意或指示該預售中心倉管人員蓋││ │ │用其職章,未經駐庫海關在場監管核││ │ │對即予放行 │├──┼──────────┼────────────────┤│ 3 │證人洪卉妤之證述 │證人洪卉妤為昇恆昌公司桃園機場免││ │ │稅店倉管組副理,職司免稅、完稅商││ │ │品移倉、配送業務,昇恆昌公司免稅││ │ │商店之免稅商品運送、移倉程序,須││ │ │由駐庫海關關員核對、抽檢後,在相││ │ │關文件上用印 │├──┼──────────┼────────────────┤│ 4 │證人徐佳順之證述 │證人徐佳順為昇恆昌公司桃園機場免││ │ │稅店倉管組資深經理職司免稅商品移││ │ │倉、退倉業務,昇恆昌公司免稅商店││ │ │之免稅商品入倉、移倉、退倉程序,││ │ │須經駐庫海關關員監視,並於移倉申││ │ │請書上蓋章已證明該等保稅商品確定││ │ │有入倉、出倉後,始能放行 │├──┼──────────┼────────────────┤│ 5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佐證被告劉克徽未於附表三時日,實││ │102年9月25日昇商字第│際監管免稅商品之進出倉、移倉運送││ │102078號函暨放行准單│事宜,涉犯附表三各該次公務員登載││ │、保稅移倉申請書、提│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犯行 ││ │貨單彙總表 │ │├──┼──────────┼────────────────┤│ 6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海關稽核免稅商店之法令依據,係依││ │102年9月24日北普業二│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佐││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證被告劉克徽未於附表三時日,實際││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免稅商品之進出倉、移倉運送事││ │所屬保稅倉庫稽核報告│宜,涉犯附表三各該次公務員登載不││ │ │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犯行 │├──┼──────────┼────────────────┤│ 7 │被告劉克徽相關之通訊│佐證被告劉克徽未於附表三時日,實││ │監察錄音光碟及通訊監│際監管免稅商品之進出倉、移倉運送││ │察譯文 │事宜,涉犯附表三各該次公務員登載││ │ │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犯行 │└──┴──────────┴────────────────┘
二、核被告項婉貞3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持以行使罪嫌。被告項婉貞於附表一所犯各該次犯行、被告蕭蔚苓於附表二所犯各該次犯行及被告劉克徽於附表三所犯各該次犯行,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 韻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項婉貞登載不實事項於稽核報告表部分:
┌──┬─────┬───────────┬─────┬───────┬────┐│編號│製作日期 │名稱及編號 │稽核日期 │稽核對象 │監察譯文│├──┼─────┼───────────┼─────┼───────┼────┤│ 1 │100年6月不│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6.21 │中華航空公司客│ ││ │詳時日(印│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艙用品保稅倉庫│ ││ │文100.6.10│:100214) │ │ │ ││ │) ├───────────┼─────┼───────┼────┤│ │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6.21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材保稅倉庫 │ ││ │ │:100215) │ │ │ │├──┼─────┼───────────┼─────┼───────┼────┤│ 2 │100.7.21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7.22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100231) │ │ │ │├──┼─────┼───────────┼─────┼───────┼────┤│ 3 │100.7.22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7.22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材保稅倉庫 │ ││ │ │:100232) │ │ │ │├──┼─────┼───────────┼─────┼───────┼────┤│ 4 │100.8.22或│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8.22 │中華航空公司客│ ││ │23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100258) │ │ │ │├──┼─────┼───────────┼─────┼───────┼────┤│ 5 │100.8.31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8.28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材保稅倉庫 │ ││ │ │:100259) │ │ │ │├──┼─────┼───────────┼─────┼───────┼────┤│ 6 │100.9.19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9.20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100305) │ │ │ ││ │ ├───────────┼─────┼───────┼────┤│ │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9.19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材保稅倉庫 │ ││ │ │:100306) │ │ │ │├──┼─────┼───────────┼─────┼───────┼────┤│ 7 │100.10.24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10.24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100364) │ │ │ │├──┼─────┼───────────┼─────┼───────┼────┤│ 8 │100.10.25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10.24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材保稅倉庫 │ ││ │ │:100365) │ │ │ │├──┼─────┼───────────┼─────┼───────┼────┤│ 9 │100.11.17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11.17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100406) │ │ │ │├──┼─────┼───────────┼─────┼───────┼────┤│ 10 │100.11.21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11.21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材保稅倉庫 │ ││ │ │:100407) │ │ │ │├──┼─────┼───────────┼─────┼───────┼────┤│ 11 │100.12.19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12.19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100429) │ │ │ │├──┼─────┼───────────┼─────┼───────┼────┤│ 12 │100.12.23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監管保│100.12.23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稅倉庫稽核報告表(編號│ │材保稅倉庫 │ ││ │ │:100430) │ │ │ │├──┼─────┼───────────┼─────┼───────┼────┤│ 13 │101.1.18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0.12.31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1016)│ │艙用品保稅倉庫│ │├──┼─────┼───────────┼─────┼───────┼────┤│ 14 │101.1.20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0.12.30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報告表(編號:101017)│ │才用品保稅倉庫│ │├──┼─────┼───────────┼─────┼───────┼────┤│ 15 │101.2.14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2.7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1061)│ │艙用品保稅倉庫│ │├──┼─────┼───────────┼─────┼───────┼────┤│ 16 │101.3.15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3.7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1094)│ │艙用品保稅倉庫│ │├──┼─────┼───────────┼─────┼───────┼────┤│ 17 │101.4.20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4.12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1150)│ │艙用品保稅倉庫│ │├──┼─────┼───────────┼─────┼───────┼────┤│ 18 │101.5.17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5.14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1194)│ │艙用品保稅倉庫│ │├──┼─────┼───────────┼─────┼───────┼────┤│ 19 │101.6.19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6.10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5 ││ │ │報告表(編號:101217)│ │艙用品保稅倉庫│ │├──┼─────┼───────────┼─────┼───────┼────┤│ 20 │101.7.12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7.4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5 ││ │ │報告表(編號:101251)│ │艙用品保稅倉庫│ │├──┼─────┼───────────┼─────┼───────┼────┤│ 21 │101.8.15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7.25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8 ││ │ │報告表(編號:101309)│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 ││ │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不詳 │中華航空公司航│ ││ │ │報告表(編號:不詳) │ │材保稅倉庫 │ │├──┼─────┼───────────┼─────┼───────┼────┤│ 22 │101.9.12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9.5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9 ││ │ │報告表(編號:101327)│ │艙用品保稅倉庫│ │├──┼─────┼───────────┼─────┼───────┼────┤│ 23 │101.9.14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9.3 │中華航空公司航│譯文P9 ││ │ │報告表(編號:101328)│ │材用品保稅倉庫│ │├──┼─────┼───────────┼─────┼───────┼────┤│ 24 │101.10.1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10.2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10 ││ │ │報告表(編號:101385)│ │艙用品保稅倉庫│-11 │├──┼─────┼───────────┼─────┼───────┼────┤│ 25 │101.11.1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1.11.1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10 ││ │ │報告表(編號:101422)│ │艙用品保稅倉庫│-11 │├──┼─────┼───────────┼─────┼───────┼────┤│ 26 │102.1.15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2.1.3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2017)│ │艙用品保稅倉庫│ ││ │ ├───────────┼─────┼───────┼────┤│ │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2.1.3 │中華航空公司航│譯文P11 ││ │ │報告表(編號:102018)│ │材用品保稅倉庫│-12 │├──┼─────┼───────────┼─────┼───────┼────┤│ 27 │102.2.25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2.1.31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14 ││ │ │報告表(編號:102076)│ │艙用品保稅倉庫│-15 │├──┼─────┼───────────┼─────┼───────┼────┤│ 28 │102.3.18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2.2.26 │中華航空公司客│譯文P15 ││ │ │報告表(編號:102115)│ │艙用品保稅倉庫│ │├──┼─────┼───────────┼─────┼───────┼────┤│ 29 │102.4.18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2.3.29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2142)│ │艙用品保稅倉庫│ │├──┼─────┼───────────┼─────┼───────┼────┤│ 30 │102.5.17 │台北關稅局保稅倉庫稽核│102.5.6 │中華航空公司客│ ││ │ │報告表(編號:102178)│ │艙用品保稅倉庫│ │└──┴─────┴───────────┴─────┴───────┴────┘附表二:蕭蔚苓登載不實事項於放行准單及移倉申請書部分:
┌──┬─────┬───────────┬─────┬───────┬────┐│編號│登載日期 │名稱及編號 │出進站時間│運往(起運)站│通訊監察│├──┼─────┼───────────┼─────┼───────┼────┤│ 1 │101.4.23 │放行准單(編號:CB0061│09:30 │臺中港提貨處 │譯文P7 ││ │ │320)與移倉申請書 │ │ │ │├──┼─────┼───────────┼─────┼───────┼────┤│ 2 │101.6.18 │放行准單(編號:A20120│15:15 │南崁保稅倉庫 │譯文P12 ││ │ │4938)與移倉申請書 │ │(進貨) │ │├──┼─────┼───────────┼─────┼───────┼────┤│ 3 │101.8.15 │放行准單(編號:A20120│12:00 │南崁保稅倉庫 │譯文P20 ││ │ │6704)與移倉申請書 │ │(進貨) │ │├──┼─────┼───────────┼─────┼───────┼────┤│ 4 │101.9.2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09:4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26 ││ │ │16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基地台││ │ ├───────────┼─────┼───────┤位址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09:50 │臺中機場免稅商│ ││ │ │18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10: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163)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42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11: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164)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11:4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165)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12:2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166)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5 │101.9.21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09:50 │臺中機場免稅商│譯文P31 ││ │ │188)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6 │101.9.30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09:4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33 ││ │ │754)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09:50 │臺中機場免稅商│ ││ │ │193)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7 │101.10.14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譯文P33 ││ │ │447)與移倉申請書 │ │店 │-34 │├──┼─────┼───────────┼─────┼───────┼────┤│ 8 │101.11.1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09:50 │臺中機場免稅商│譯文P36 ││ │ │92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16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9 │101.11.17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09:4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37 ││ │ │794)與移倉申請書 │ │店 │-38,基 ││ │ ├───────────┼─────┼───────┤地台位址││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0: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95)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10:00 │臺中機場免稅商│ ││ │ │929)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1: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96)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1:4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97)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2:10 │松山機場免稅商│ ││ │ │807)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2:25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98)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3:05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99)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4:05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80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4:10 │松山機場免稅商│ ││ │ │808)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10 │101.11.25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09:50 │高雄機場免稅商│譯文P40 ││ │ │179)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11 │101.12.11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09:50 │高雄機場免稅商│譯文P41 ││ │ │19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42 │├──┼─────┼───────────┼─────┼───────┼────┤│ 12 │101.12.31 │放行准單(編號:CB0056│09:4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44 ││ │ │76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45,基 ││ │ ├───────────┼─────┼───────┤地台位址││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6│09:5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60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6│10: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61)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6│11: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6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6│11:4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63)與保稅移倉申請書 │ │店 │ │├──┼─────┼───────────┼─────┼───────┼────┤│ 13 │102.1.10 │放行准單(編號:A20130│14:40 │松山機場免稅商│譯文P45 ││ │ │0295)與移倉申請書 │ │店(進貨) │ │├──┼─────┼───────────┼─────┼───────┼────┤│ 14 │102.3.17 │放行准單(編號:CB0056│10:00 │臺中機場免稅商│譯文P47 ││ │ │389)與保稅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6│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647)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15 │102.5.19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09:4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49 ││ │ │70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50,基 ││ │ ├───────────┼─────┼───────┤地台位址││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10: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51)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11: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5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11:4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53)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16 │102.5.20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09:4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50 ││ │ │764)與移倉申請書 │ │店 │-51,基 ││ │ ├───────────┼─────┼───────┤地台位址││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10: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65)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1│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53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11: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66)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2│11:4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767)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附表三:劉克徽登載不實事項於放行准單及移倉申請書部分:
┌──┬─────┬───────────┬─────┬───────┬────┐│編號│登載日期 │名稱及編號 │出進站時間│運往(起運)站│通訊監察│├──┼─────┼───────────┼─────┼───────┼────┤│ 1 │101.3.7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3:40 │松山機場免稅商│譯文P1 ││ │ │049)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2 │101.3.17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譯文P2 ││ │ │108)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3 │101.4.12 │放行准單(編號:CB0062│09:30 │臺中機場免稅商│譯文P3,││ │ │497)與移倉申請書 │ │店 │基地台位││ │ ├───────────┼─────┼───────┤址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125)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0:05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921)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1:1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92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1:5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923)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2:10 │松山機場免稅商│ ││ │ │839)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2:25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924)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3:1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925)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4 │101.4.22 │放行准單(編號:CB0046│09:50 │臺中機場免稅商│譯文P5-6││ │ │008)與移倉申請書 │ │店 │,基地台││ │ ├───────────┼─────┼───────┤位址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5│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131)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5 │101.4.28 │放行准單(編號:CB0061│09:30 │臺中港提貨處 │譯文P5 ││ │ │324)與移倉申請書 │ │ │ │├──┼─────┼───────────┼─────┼───────┼────┤│ 6 │101.5.26 │放行准單(編號:CB0046│09:50 │高雄機場免稅商│譯文P8 ││ │ │751)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7 │101.6.3 │放行准單(編號:CB0046│10:00 │高雄機場免稅商│譯文P8-9││ │ │756)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8 │101.8.6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09:4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11 ││ │ │534)與移倉申請書 │ │店 │-12,基 ││ │ ├───────────┼─────┼───────┤地台位址││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09:50 │高雄機場免稅商│ ││ │ │401)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10: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535)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11:0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536)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9 │101.9.17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9:30 │臺中港提貨處 │譯文P13-││ │ │759)與移倉申請書 │ │ │14、16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47│10:10 │南崁保稅倉庫 │ ││ │ │479)與移倉申請書 │ │ │ │├──┼─────┼───────────┼─────┼───────┼────┤│ 10 │101.10.3 │放行准單(編號:CB0049│14:0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18 ││ │ │80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11 │101.10.17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8:20 │桃園機場免稅商│譯文P20 ││ │ │121)與移倉申請書 │ │店 │,基地台││ │ ├───────────┼─────┼───────┤位址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19:2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122)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21:20 │桃園機場免稅商│ ││ │ │123)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 ├───────────┼─────┼───────┤ ││ │ │放行准單(編號:CB0055│21:20 │松山機場免稅商│ ││ │ │080)與移倉申請書 │ │店 │ │├──┼─────┼───────────┼─────┼───────┼────┤│ 12 │101.10.25 │放行准單(編號:A20120│11:05 │南崁保稅倉庫 │譯文P21 ││ │ │8834)與移倉申請書 │ │ │ │├──┼─────┼───────────┼─────┼───────┼────┤│ 13 │101.10.30 │放行准單(編號:CB0048│09:30 │臺中港提貨處 │譯文P13 ││ │ │766)與移倉申請書 │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