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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孫宗明被 告 黃良行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