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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李永粲兼 上一 人特別代理人 李張節子原 告 李奕峯

李秀惠李秀如李秀敏被 告 陳政德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391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