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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審重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齊冠寧

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仲被 告 全球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立人被 告 楊錫棋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0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國仲為原告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173及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之停止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因詐欺案件(91年度易字第937號,因時效完成,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判決免訴確定),原告前於91年10月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秋棠,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存卷可憑。惟原告於本案訴訟繫屬中變更負責人為王國仲,此有原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而原告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王國仲為原告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