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齊冠寧
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仲被 告 全球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立人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0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饒立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宜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