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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審附民字第 8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52號附民原告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公司法定代理人柏善

勤被 告 曾嘉怡

和 解 筆 錄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52號因竊盜案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家慧書記官 陳育君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被 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 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李家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