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文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95號、103年度偵字第20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文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文彬係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台灣生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生技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所營台灣生技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遭通報為拒絕往來戶,當時累積遭退票或拒絕給付又未依法註記或備查之票據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4萬6,797 元,已無力正常支付廠商貨款,其主觀上亦無意依約支付下列廠商貨款,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許文彬於101 年10月間因食品展而與漢典有限公司(下稱漢
典公司)之業務人員鍾淑芬接洽,假意銷售漢典公司及其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母公司)即齊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力公司)之冷凍食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故意,隱瞞首揭財物窘迫情形,向鍾淑芬佯稱台灣生技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素有信譽,希望貨款給付可採月結之方式而不要貨到付款云云,鍾淑芬一時不察,誤認許文彬確實資力充足且願誠實履約,可與之信用交易,遂於
101 年10月29日,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3 樓台灣生技公司內,讓許文彬以台灣生技公司名義與齊力公司簽立委任銷售合約書,約定由台灣生技公司在101 年12月1 日至102 年3 月31日間負責經銷齊力公司之冷凍食品,並採月結30天付款,許文彬當月所訂產品之貨款,可於次月5 日收到發票核帳後30日內匯款至齊力公司之銀行帳戶即可,不必貨到付款。許文彬即承上犯意,於101 年12月至102 年4 月間接續向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訂購共計88萬7,981 元之產品,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嗣後均如期按訂單交付貨物與許文彬收受,許文彬詐得前開金額貨物得逞。嗣後齊力公司、漢典公司陸續依合約所定月結方式向許文彬請款,惟許文彬除針對101 年12月份訂購之貨款計32,760元於102 年2 月4 日給付,以免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起疑不就嗣後較大額之訂單出貨而取信外,其嗣後於102 年1 月至4 月間訂購共計85萬5,
221 元之貨款均遲未依約給付,屢經催討後,許文彬始先於
102 年4 、5 月份間,交付2 紙由聯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黃冠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起訴,下稱聯通公司)發票日期102 年6 月10日之票號0000000 號、日期102 年6 月20日之票號0000000 號等面額共83萬元俗稱「芭樂票」之支票予齊力公司,佯作為貨款之清償,以敷衍搪塞。惟該2 紙支票嗣後均遭退票無法兌現,齊力公司、漢典公司再追討之,幾經協調後,許文彬始於102年6 月24日與齊力公司、漢典公司簽立協議書,約定應於10
2 年7 月1 日前給付34萬元、同年7 月31日前給付17萬元、同年9 月2 日前給付17萬元、同年9 月30日前給付17萬5,22
1 元,然許文彬僅勉於102 年7 月1 日給付11萬5,000 元、
102 年8 月5 日給付10萬元,餘款64萬221 元即迄未給付。㈡許文彬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1
年12月15日至陳明義、陳忠鑠在新北市○○區○○街○○號經營之祥茂糖菓工廠參觀,並遞出名片自稱係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隱瞞首揭台灣生技公司財務狀況,而自
102 年1 月3 日起,陸續以台灣生技公司名義委託祥茂糖菓工廠製作牛軋糖、牛軋餅等產品,致陳明義、陳忠鑠陷於錯誤,誤認許文彬有資力給付貨款,而依約將其委託製作之貨品交貨完畢,直至102 年5 月4 日為止,許文彬乃詐得價額共計37萬659 元之糖果餅乾。嗣後許文彬就前揭貨款分文未付,遇陳明義、陳忠鑠多次以電話、當面或請款單、存證信函等書面催討,均藉故拖延,渠等始知受騙。
二、案經齊力公司、漢典公司、陳明義等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許文彬坦承自己為台灣生技公司負責人,並以台灣生技公司名義在事實欄㈠所載時間與業務員鍾淑芬接洽、簽定合約書,陸續向告訴人齊力公司、漢典公司訂購價值88萬7,981 元產品承銷,於按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收受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價格之貨物後,有85萬5,221 元之貨款未按時給付之,嗣經催討,始再交付聯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支票2 張、簽定協議書並簽發本票4 紙,然聯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支票未能兌現,伊亦未依協議書所定分期給付之期限與金額償還貨款,僅在102 年7 月1 日給付11萬5,000 元、同年8 月
5 日給付10萬元,迄今仍有餘款64萬221 元未付,其另於事實欄㈡所載時間與陳忠鑠接洽,委託祥茂糖菓工廠製作牛軋糖、牛軋餅,業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收到貨物,但完全未給付共計37萬659 元之貨款等事實,核與證人鍾淑芬、證人即告訴人陳明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陳忠鑠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相符,且台灣生技公司與齊力公司之委任銷售合約書影本、聯通公司開立日期102 年6 月10日且票號0000000 號、日期102 年6 月20日且票號0000000 號之支票影本2 紙、臺灣票據交換所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2 紙、被告與齊力公司、漢典公司之協議書影本、被告開立之本票影本4 紙齊力公司開具予被告之統一發票影本、齊力公司收款單及銷貨單影本(被告已付清部分)、齊力公司對被告之102 年1 月至3 月請款總結單及齊力公司102 年1 月至3 月份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及宅配配送聯影本、漢典公司對被告之102 年1 至4 月請款總結單及同期間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銷貨退回單(僅1 月份有退回)及宅配配送聯影本、被告於台灣生技公司名片影本、估價單影本、祥茂糖菓工廠請款單、102 年11月6 日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統一發票影本、台灣生技公司變更登記表、台灣生技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等文件附卷可稽(見102年度他字第7661號卷一第6 頁至第12頁、第50頁至第60頁、第64至150 頁,102 年度他字第7661號卷二第1 至82頁,10
3 年度他字第3658號卷第3 頁至第12頁、第34至38頁),是被告分別向齊力公司、漢典公司及祥茂糖菓工廠訂購產品,然均未依約給付貨款,分別積欠如事實欄所載金額,又交付無法兌現之聯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支票與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以償付貨款等情可堪認定。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本件只是貨款糾紛,對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有還部分的錢,因為生意不好才沒有錢給付,如果貨品正常賣出而有營收,就可用營收來給付,沒有騙人之意,跟齊力公司、漢典公司叫的貨很多遲至過年前幾天才到齊,不好賣,有些不能賣,還有三分之一約20幾萬存貨沒賣掉,齊力公司、漢典公司又不讓退貨,至於聯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
2 紙,是林添成來買貨時給伊的,斯時向銀行照會信用沒有問題,伊不知會無法兌現,祥茂糖菓工廠部分則是陳忠鑠有同意可延期清償貨款,伊有誠意要分期償還,只是告訴人不答應分期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正反面,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是否自始就無意依約給付貨款,而有詐欺之故意。經查:
㈠被告資金周轉不靈,早於100 年8 月至101 年2 月間已經多
次向當鋪以月息1 分(1 %)借貸,台灣生技公司名義所開立支票自101 年10月1 日起亦屢因存款不足而迭遭拒絕或退票,累計至101 年10月26日止,期間之退票金額已達34萬6,
797 元,於同年10月26日遭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嗣後於同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之間又陸續遭退票,於101 年12月初時,已經累計退票金額達82萬8,679 等情,有該公司票據信用資訊查詢結果、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35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29 號刑事判決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6頁正反面、第133 頁至第136 頁),足見被告及台灣生技公司名下均無可供銀行扣押擔保之資產,以致未能向銀行等一般金融管道借貸,且於101 年10月29日與齊力公司簽定委任銷售合約書前,台灣生技公司票據已遭拒絕往來,無財務信用可言,俟101 年12月開始與祥茂糖菓工廠接洽時,負債狀況亦未見好轉,反更形惡化,台灣生技公司名下無有價值之資產亦無信用,於事實欄㈠、㈡所載交易期間根本無得以付清對祥茂糖菓工廠高達37萬餘元貨款,對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高達共88萬餘元貨款之資力,被告身為台灣生技公司之負責人,對該公司之資產負債狀況及資金缺口自知之甚詳。
㈡又查,證人鍾淑芬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如何與之接洽事實欄
㈠所載交易,如何決定付款條件等情具結證稱:「(問:在庭的被告你是否認識?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認識?)大概是在
101 年或102 年6 月份的食品展;(問:後續有與被告做過何往來?)在食品展的櫃位他有來試吃我們公司的產品,他請我寄幾樣我們公司的產品給他,我寄幾樣產品給他試吃,他有留下他的名片給我,我們有名片後都會做潛在客戶的拜訪,我到他公司拜訪之後他有興趣,說他在南門市場有一個攤位,他在前一年有賣復興空廚的年菜賣了很好,賣了100多萬,就是把他的攤位生意很好賣東西賣很好的事情說的誇大其詞,他跟我表達他想要跟我們合作,我跟他說年菜是屬於檔期性的商品,不是常態性商品,檔期性的商品不能退貨,他說沒有問題,以他的生意量一定沒有問題,我有跟他表達這些東西是要下口頭確認單,因為下了口頭確認單是不准退貨,被告說ok可以,我說要簽定合約,被告就跟我簽合約下單賣年菜,被告有先叫一批酸菜白肉鍋要試賣,試賣是他自己的說詞,因為我跟他簽定合約,他要試賣或是試吃,是他自己本身的決定,不是我們要跟他試賣或試吃,從同一年的12月開始出貨給他,出貨到整個檔期結束;(問:你在跟被告簽合約之前有無去被告的公司或是攤位去看過了解他經營的狀況?)我有去過公司,有一個公司沒錯,有一位類似像工讀生的小姐,我沒有去南門市場的攤位看過;(問:你去被告公司時,被告跟你解說的時候,有無提及他所經營的公司或攤位的財務狀況?)他都跟我說財務狀況和經營都沒有問題,而且他每一年都有跟學校捐款,在學校單位幫助一些清寒的學生,有做幫助清寒的捐款,他也有做台糖北區的的區域代理經營,他跟學校單位也非常熟;(問:在簽約時,有無談到支付貨款的方式是要用現金、支票還是其他方式?)因為是陌生的客人,我們公司要求要用現金,他有跟我說他們是一間有信譽的公司希望用月結的方式,當初我也有考慮到這一點,我們有2 種付款方式,一個是現金一個是月結,所以當時被告選擇月結;(問:簽合約之前,被告有無跟你提到他簽約所使用之台灣生技實業有限公司在101 年10月1 日已經銀行拒絕往來之事實?)都沒有提到這個事實;(問:簽約之初如果你們公司已經知道被告所經營且其用以簽約之台灣生技實業有限公司已經在101 年10月初遭銀行拒往〈按,應是10月26日才遭通報拒絕往來〉,你們公司會與被告簽署相關的訂貨合約嗎?)打死都不會。」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有委任銷售合約書在卷可佐,可堪採認。事實欄㈡所載被告與祥茂糖菓工廠交易之情形,證人陳忠鑠於審理中證稱:本件交易與送貨主要是伊被告接洽,被告於101 年底主動打電話來稱要委託製作牛軋糖,提供一種牛奶熬的原料要求加進去,再沒有其他特別的配方,伊並未與被告事先約定付款條件與方式,也沒有特別問被告有無能力付款,伊覺得貨物給被告簽收後,被告付錢是很正常的事,後來送貨幾次,被告都沒有給錢,伊送貨過去被告公司或攤位、被告打電話來下訂時,都會跟被告催款,被告每次都說「慢點一起付,你相信我,我不會不給你錢,你放心,之後會一起算」,沒有作其他解釋,前面送貨第3或第4 次時,正好被告有帶伊到其南門市場的攤位看,伊看到被告攤位正常在賣,生意這麼好,覺得應該沒有問題,所以過年期間被告叫貨量多,又一直催貨,伊還特別把別人的單位拉掉,先生產被告要的貨,沒想到過完年結算,2 月底寄出請款單、發票寄過去後,被告一直沒回信,伊就開始擔心被告的清償能力,後來伊向被告催帳催得急,被告也不敢來訂貨,伊也不敢交貨了,最後被告一毛錢都沒付,推稱說經營困難,但糖果的保存期限短,其應該是賣完了才會一直叫貨,可見生意不錯,想不通被告為何會沒錢給付貨款,被告都沒提到台灣生技公司已經被拒絕往來,也沒有提到他有積欠其他廠商貨款的事情,如果當初知道此情形,就不會與被告交易,被告一直說會一起算,就是騙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01 頁至第105 頁);證人陳明義證稱:伊負責整理帳戶請款,祥茂糖菓工廠交易本來對新客戶是要現金交易,老客戶才用月結方式收款,伊兒子陳忠鑠看被告外表示老實人,沒有防心,想說月結再收款就好了,當時又剛好遇到過年,這期間大家都忙,所以到過完年國曆2 月底才開發票請款,當時金額已經累積到20萬、30萬左右,沒想到被告拖延不付款,還要求出貨,當時怕被告連之前的款項也不付,才繼續出貨,還是希望快點拿到錢,到了5 月份被告還是不付款,就不出貨了,提告後還是沒拿到半毛錢,當初要知道台灣生技公司早被拒絕往來,就不會與之做生意等語(見本院卷第第98頁至第99頁反面),有祥茂糖菓工廠估價單、請款單、統一發票存卷可按,可資採信。由證人鍾淑芬、陳忠鑠及陳明義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非但於交易之時對上揭台灣生技公司財務狀況此重要事項為消極之隱瞞,更向鍾淑芬佯稱台灣生技公司經營狀況正常、信譽良好云云,要求約定以月結方式付款為信用交易;對陳忠鑠則謊稱之後會一起算云云,要求陳明義、陳忠鑠父子繼續出貨供其販賣,使證人鍾淑芬、證人陳忠鑠分別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及其所營台灣生技公司客觀上資力良好,被告主觀上願誠實交易,而均同意安排嗣後之交易,分別將附表一、二、三所示貨物陸續送交被告,被告分別對鍾淑芬、陳忠鑠使用詐術,使渠等將貨物交付,分別構成詐欺罪之情甚明。
㈢被告固辯稱無欺騙告訴人等人之故意,然質問如何本件交易
資金,其供稱:「(問:你向漢典有限公司、齊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陳明義經營的祥茂糖果工廠叫貨的時候,是打算如何周轉資金支付貨款?)賣都有利潤,約有2 、3成的毛利,如果東西賣掉都會有錢,以賣掉的營業額來支付貨款,而且漢典有限公司很多的貨物我都沒賣掉,我要退給他他也不讓我退;(問:你的意思是你叫貨的時候在公司內的現金尚不足以支付全部貨款,但如果有正常將貨物賣出就有辦法支付,是否如此?)一般的商業往來東西賣了就有錢,我也有賣保健食品,不是只有賣他們的東西,跟他們叫的貨都是過年前進來的,很多都沒有賣掉,也不能退貨,到現在還有2 個冰庫的存貨未賣出,一般商業往來不需要準備現金訂貨。」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擺明無自己以舉債或增資方式籌措資金以償還貨款之意思,單單要視銷售情形,從銷售所得中支付貨款,倘無法賣出獲利則要以退貨處理,實與一般經營公司會保留一定留流動現金以支應短期負債之常情相違,被告投機心態顯露無遺;且酌以被告辯稱僅有20幾萬元存貨(係向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訂購之冷凍食品)尚未賣出乙節,縱依被告以營收決定要給付多少貨款之邏輯,亦應僅有此20幾萬元部分貨款未能按時給付,其餘已賣出者應均有營收可按期給付貨款,但實際上被告就祥茂糖菓工廠之貨款迄今分文未付、就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部分貨款亦有85萬餘元(亦即所有貨款之九成多)貨款並未按期給付,經多次催討後才給付其中21萬餘元等情,業如前述,則其餘營收為何未能用於給付貨款,況綜合觀察被告處理事實欄
㈠、㈡兩項交易之情況,祥茂糖菓工廠所交付糖果餅乾並無存貨問題,被告仍是分文未給付相關貨款,可見被告拖欠貨款之程度與有無未賣出之存貨關連不大,其推稱是因尚有存貨未賣出,造成無法繳交貨款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自不足採;審理中被告再經質以上情,供稱:「(問:為何你在102 年3 月5 日就沒有支付齊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的貨款?〔按,依合約書約定,1 月份貨款之請款單會於2 月
5 日交付被告,被告於收到後應於30日內,亦即3 月5 日前給付貨款〕)我光租金還有請2 個人一個月要10來萬,我10
1 年12月到102 年6 月份她去那裡吵讓我沒辦法營業,我的庫存沒賣掉還有20幾萬,只要3 、4 個月就要40、50萬了,我在那裡做生意真的很辛苦;(問:你在102 年3 月5 日就沒有支付齊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的貨款,你剛才說的是
102 年3 月5 日之後的事,請針對102 年3 月5 日前你賺的錢沒辦法支付貨款?)要付房租、水電、薪資,從101 年12月到102 年3 月5 日間我也付了幾十萬元,整修也付了10來萬,加起來就50、60萬了,所以我短時間沒辦法支付,才一時沒辦法支付貨款,實際上就是我不會經營。」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頁正反面),推稱101 年12月至102 年3 月初之間另有50、60萬元額外開銷需支付,才無法支付貨款,然被告所列前開支出項目(房租、水電、人事薪資、裝潢整修),均是可預估須支付之時間及金額者,其向告訴人等人訂購貨物前本能夠,也應該一併考慮相關交易成本及貨款之成本,被告以此抗辯,更彰顯其隱瞞資力不足,誆稱信譽良好云云,要求交易對象貨款採月結制之目的,無非在利用信用交易可遞延給付貨款,先取得貨物的空檔投機作無本生意,販賣告訴人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告訴人陳明義之祥茂糖菓工廠所交付貨物換取現金,取得現金後先用於支付自己及台灣生技公司其他開銷,甚至被告對外積欠之債務,至於貨款如何給付,未在考慮之列,能拖就拖,或看看可否退貨減免,自始並無依約給付貨款與告訴人齊力公司、漢典公司及祥茂糖菓工廠貨款之意思甚明,被告於事實欄㈠及㈡所載交易時,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可堪認定。
㈣就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貨款部分,被告固有按期支付101 年
12月份之貨款,惟查,被告以台灣生技公司名義與齊力公司簽定之委任銷售契約第三條第2 款約定貨款採月結30天現金付款,例如101 年12月份之貨款,賣方於102 年1 月5 日前將發票寄送至買方核對帳款,買方應於102 年2 月5 日以前將貨款匯至乙方指定銀行帳戶,而被告係於102 年2 月4 日,亦即付款期限到期前一日始支付101 年12月份之貨款3 萬2,760 元等情,有上開委任銷售契約書及齊力公司12月份收款單附卷可佐(見102 年度他字第7661號卷一第6 頁、第64頁),且查,係因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向被告表明,若12月份貨款未按時於102 年2 月5 日前給付,就不繼續出貨,被告始按時支付乙節,亦經證人鍾淑芬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是被告付清12月份貨款一事,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被告遲延給付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102年1 月、2 月份貨款後,另於102 年4 月、5 月間提出金額共83萬元,發票人為聯通公司支票2 張(發票日及票號詳如事實欄㈠所載)充作貨款,上開支票於6 月間經提示分別因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原因遭退票,嗣經查證,該公司登記負責人黃冠樺,係因證件遭盜用或自己有償配合他人於101 年11月27日經登記為聯通公司名義負責人,聯通公司另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情,業據證人黃冠樺於偵查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他字第7661號卷一第45頁),並有前開聯通公司支票影本2 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票號0000
000 、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2 紙、聯通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03 年2 月12日彰林口字第0000000 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聯通公司)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支票存款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3 年5 月29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暨檢附之聯通公司營業稅籍資料、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委託書、新北市政府102 年8 月27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6288 號及
104 年度偵字第3914號起訴書相關資料附卷可按(見102 年度他字第7661號卷一第7 頁,103 年度偵續字第92號卷第19至32頁、第39至48頁,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95號卷第17至28頁),足見聯通公司顯非正常營業之公司,上開支票係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被告交付前開聯通公司支票敷衍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益徵其自始無意交付貨款,有詐欺犯意。被告固辯稱上開2 紙支票是聯通公司之自稱「林添成」之人於102 年4 月間向台灣生技公司購買大量保健食品時交付,已向彰化銀行照會票信正常,並非故意以空頭支票支付云云(見102 年度他字第7661號卷一第23頁,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惟質之被告「林添成」此人聯絡資料、此筆保健食品交易之相關單據、紀錄等細節時,被告均供稱因台灣生技公司僅係2 人之小公司,所以找不到資料或沒有留資料,不知道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7661號卷二第85頁反面,103年度偵續字第92號卷第51頁反面),觀諸該筆交易金額高達83萬元,尚未以現金收訖貨款,倘為實在之交易,未來尚有追償債款以及稅賦問題需處理,然竟無任何可證明該交易存在之書面單據或帳款紀錄,實不合常情,遑論被告於102 年
4 月積欠告訴人2 人貨款甚鉅,且財務狀況甚差,衡情被告當以收取現金交易,始能解燃眉之急,豈能收受他人遠期支票,亦且果被告在生技產品能有如此大額售貨,焉須在年關前訛騙告訴人貨物,除可見其所述不實,與告訴人交易之初即不願付款而託詞搪塞外,益徵被告並非以實際之交易取得前開聯通公司空頭支票2 紙,應知悉前開支票2 紙屆期不會兌現,其辯解並非故意以空頭支票充作貨款云云,自不可採。
㈤至被告另辯稱齊力公司、漢典公司遲延給付貨物云云,查齊
力公司、漢典公司交付貨物與被告之日期及金額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固有48萬餘元集中於當年度除夕(102 年2 月
9 日)前一週出貨之情形,然證人鍾淑芬就此節業於本院審理中結證:被告集中在過年除夕的前幾天特別大量銷貨,因為被告說南門市場原本打佯時間都比較早,但在2 月1 日至
2 月8 日那幾天的營業時間都是從早上很早一直到晚上特別晚,那幾天都會延長營業時間,而且工讀生都會特別加強在那幾天,大家辦年貨都會集中在那幾天,所以那幾天的貨量他都有加強雙倍的叫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9 頁),確實符合民眾就過年食用之年菜、果乾、食品、禮盒等有保存期限、新鮮為佳之商品多在過年前一週採購之常情,反觀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提醒其應就對方遲延交貨之辯解舉證,卻於辯論終結前均未指明可供查證之證據方法,且其確實均如數收受貨物,實難認於收受貨物時有何對方遲延交付,無法銷售之爭議,被告此部分所辯,洵屬無稽。被告又辯稱證人陳忠鑠答應展延給付貨款期限,然證人陳忠鑠於審理中證稱伊送貨給被告時都會催貨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一直說會一起算,因為怕不再繼續出貨,到時候被告前面的貨款也不支付,才在沒收到之前貨款之情況下仍出貨,伊只是希望被告錢趕快給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第102 頁),足認證人陳忠鑠並未同意被告晚交貨款,只不過當時被被告敷衍拖延,迫於無奈才繼續出貨,沒有對被告採取較積極之行動而已,是被告稱陳忠鑠答應延期清償貨款之辯解,亦屬無據。再被告於偵查至本院審理中固屢屢稱有誠意分期付款以清償積欠祥茂糖菓工廠、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之貨款,然按其103 年9 月9 日偵訊時稱每月可還5 萬元至8 萬元等語(見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95號卷第49頁反面),於本院103年6 月18日審理程序辯論終結時已經過9 個月,應可湊得45萬至72萬元已清償債務,然同日本院訊問其可如何還款時,被告仍稱目前僅手邊有15萬元之款項,要分期10期左右才可還清等語(見本院卷第127 頁反面),足見被告實際上沒有按照自己提出之分期付款條件籌措還款資金,其歷次訴訟程序中提出分期清償之提議不過口惠而不實,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綜上各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洵為事後卸責之詞,其詐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
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查該規定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但修正前之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 千元(即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而新法之法定刑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揆諸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㈡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向漢典公司及齊力公司購買年菜等冷凍食品時,雖是購買2 家不同公司之產品,然其簽約僅與齊力公司簽約、下訂單等相關交易行為均透過漢典公司業務員鍾淑芬1 人接洽,是漢典公司及齊力公司為母子公司,雖帳面之計算有區分不同公司之不同產品,然訂購之系統及業務員均共用,被告本件向該2 公司下訂單之作為,應僅論以一行為;又被告如事實欄㈠所載於101 年10月29日簽約後在101 年12月至102 年4 月期間多次對透過鍾淑芬下訂單訂購告訴人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貨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之行為,雖自然上有多個動作,然其使用的手法雷同,施用詐術之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且係基於同一以詐騙告訴人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貨物之目的,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全部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如事實欄㈡所載在102 年1 月至同年
5 月期間多次向祥茂糖菓工廠委託製作牛軋糖等產品之行為,情形相同,亦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上開分別向齊力公司及漢典公司、祥茂糖菓工廠詐取財物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從97年間即已設立台灣生技公司乙節,有該公司
登記資料在卷可查,其長期事商業,明知經商營生之難,竟不以正途獲取財物,以首開行為詐欺他人,犯後不但否認犯罪,本件辯論終結前迄未賠償分別為64萬221 元、37萬659元之損失,並無悔意,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最近10年無其他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尚可,復參酌二罪告訴人受損之程度不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6 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何佳蓉法 官 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譚鈺陵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向齊力公司訂貨紀錄┌──────┬────┬──────┬──────┬─────────────┐│貨物送交宅配│金額 │被告收受貨物│被告原應給付│卷證(所在卷頁) ││日期 │(含稅)│日期 │付貨款最後期│ ││ │ │ │限(次月5 日│ ││ │ │ │收到發票核帳│ ││ │ │ │後30日內) │ │├──────┼────┼──────┼──────┼─────────────┤│102年1月2日 │ 7,560│102年1月3日 │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72)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72-73) │├──────┼────┼──────┼──────┼─────────────┤│102年1月4日 │ 14,840│102年1月5日 │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74)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75-76) │├──────┼────┼──────┼──────┼─────────────┤│102年1月7日 │ 7,560│102年1月8日 │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77)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77-78) │├──────┼────┼──────┼──────┼─────────────┤│102年1月8日 │ 2,100│102年1月9日 │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79)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79) │├──────┼────┼──────┼──────┼─────────────┤│102年1月10日│ 10,080│102年1月11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80)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80-81) │├──────┼────┼──────┼──────┼─────────────┤│102年1月11日│ 3,080│102年1月12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82)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82) │├──────┼────┼──────┼──────┼─────────────┤│102年1月12日│ 7,560│102年1月13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83)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83-84) │├──────┼────┼──────┼──────┼─────────────┤│102年1月14日│ 2,240│102年1月15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85)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85) │├──────┼────┼──────┼──────┼─────────────┤│102年1月15日│ 7,560│102年1月16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86)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86-87) │├──────┼────┼──────┼──────┼─────────────┤│102年1月17日│ 13,428│102年1月18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88)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88-89) │├──────┼────┼──────┼──────┼─────────────┤│102年1月19日│ 10,080│102年1月20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90)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90-91) │├──────┼────┼──────┼──────┼─────────────┤│102年1月21日│ 10,080│102年1月22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92)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92-93) │├──────┼────┼──────┼──────┼─────────────┤│102年1月23日│ 14,560│102年1月24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94)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94-95) │├──────┼────┼──────┼──────┼─────────────┤│102年1月24日│ 10,080│102年1月25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96)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96-97) │├──────┼────┼──────┼──────┼─────────────┤│102年1月25日│ 10,080│102年1月26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98)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98-99) │├──────┼────┼──────┼──────┼─────────────┤│102年1月26日│ 19,690│102年1月27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00)││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00-102) │├──────┼────┼──────┼──────┼─────────────┤│102年1月28日│ 10,080│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03)││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03-104) │├──────┼────┼──────┼──────┼─────────────┤│102年1月29日│ 12,600│102年1月30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05- ││ ├────┤ │ │ 106) ││ │ 1,400│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P106-108) ││ │ 2,100│ │ │ │├──────┼────┼──────┼──────┼─────────────┤│102年1月30日│ 10,080│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09)││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09-110) │├──────┼────┼──────┼──────┼─────────────┤│102年1月31日│ 20,160│102年2月1日 │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11)││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11-113) │├──────┼────┼──────┼──────┼─────────────┤│1月份銷貨總 │ 206,998│ │ │①請款總結單(他7661卷一 ││計 │(總結單│ │ │ P68) ││ │上記載折│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他7661卷││ │扣6%, │ │ │ 一P71) ││ │應收為 │ │ │③統一發票(他766卷一P50)││ │194,578 │ │ │ :惟統一發票上的金額為 ││ │) │ │ │ 193198+9660(稅)= ││ │ │ │ │ 202,858(元)。 │├──────┼────┼──────┼──────┼─────────────┤│102年2月1日 │ 15,120│102年2月2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15)││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15-117) │├──────┼────┼──────┼──────┼─────────────┤│102年2月2日 │ 32,850│102年2月3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18)││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18-123) │├──────┼────┼──────┼──────┼─────────────┤│102年2月3日 │ 23,520│102年2月4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24)││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24-127) │├──────┼────┼──────┼──────┼─────────────┤│102年2月4日 │ 20,160│102年2月5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28)││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28-131) │├──────┼────┼──────┼──────┼─────────────┤│102年2月5日 │ 27,160│102年2月6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32)││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32-135) │├──────┼────┼──────┼──────┼─────────────┤│102年2月6日 │ 32,850│102年2月7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36)││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36-139) │├──────┼────┼──────┼──────┼─────────────┤│102年2月7日 │ 25,200│102年2月8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40)││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40-142) │├──────┼────┼──────┼──────┼─────────────┤│102年2月8日 │ 28,325│102年2月9日 │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43)││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43-146) │├──────┼────┼──────┼──────┼─────────────┤│102年2月18日│ 3,990│102年2月19日│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47)││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47) │├──────┼────┼──────┼──────┼─────────────┤│102年2月19日│ 2,520│102年2月20日│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48)││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48) │├──────┼────┼──────┼──────┼─────────────┤│102年2月27日│ 7,560│102年2月28日│102年4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一P149)││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一 ││ │ │ │ │ P149-150) │├──────┼────┼──────┼──────┼─────────────┤│2月份銷貨總 │ 219,255│ │ │①請款總結單(他7661卷一 ││計 │(總結單│ │ │ P68) ││ │上記載折│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他7661卷││ │扣8%, │ │ │ 一P114) ││ │應收為 │ │ │③統一發票(他766卷一P50)││ │201,715 │ │ │ :惟統一發票上的金額為 ││ │) │ │ │ 187933+9397(稅)= ││ │ │ │ │ 197,330(元)。 │├──────┼────┼──────┼──────┼─────────────┤│102年3月2日 │ 5,040│102年3月3日 │102年5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P2)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 P2) │├──────┼────┼──────┼──────┼─────────────┤│102年3月4日 │ 7,560│102年3月5日 │102年5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P3)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 P3-4) ││ │ │ │ │ │├──────┼────┼──────┼──────┼─────────────┤│102年3月15日│ 2,100│— │102年5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P5) ││ │ │ │ │ ││ │ │ │ │ │├──────┼────┼──────┼──────┼─────────────┤│102年3月22日│ 7,560│102年3月23日│102年5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P6)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 P6-7) │├──────┼────┼──────┼──────┼─────────────┤│3月份銷貨總 │ 22,260│ │ │①請款總結單(他7661卷一 ││計 │(總結單│ │ │ P68) ││ │上記載折│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他7661卷││ │扣6%, │ │ │ 二P1) ││ │實收為 │ │ │③統一發票(他766卷一P51)││ │194,578 │ │ │ ││ │) │ │ │ │└──────┴────┴──────┴──────┴─────────────┘附表二:被告向漢典公司訂貨紀錄┌──────┬────┬──────┬──────┬────────────┐│貨物送交宅配│金額 │被告收受貨物│被告原應給付│卷證(所在卷頁) ││日期 │(含稅)│日期 │貨款最後期限│ ││ │ │ │(次月5 日收│ ││ │ │ │到發票核帳後│ ││ │ │ │30日內) │ │├──────┼────┼──────┼──────┼────────────┤│102年1月3日 │ 13,122│102年1月4日 │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11卷一 ││ ├────┤ │ │ P60) ││ │ 3,132│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11-12)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12) │├──────┼────┼──────┼──────┼────────────┤│102年1月8日 │ 2,460│102年1月9日 │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60)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13)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13) │├──────┼────┼──────┼──────┼────────────┤│102年1月10日│ 3,780│102年1月11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60)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14)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14) │├──────┼────┼──────┼──────┼────────────┤│102年1月11日│ 11,652│102年1月12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9)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15)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15-16) │├──────┼────┼──────┼──────┼────────────┤│102年1月14日│ 4,200│102年1月15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9) ││ │ 1,360│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17)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18) │├──────┼────┼──────┼──────┼────────────┤│102年1月15日│ 3,540│— │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9)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19) │├──────┼────┼──────┼──────┼────────────┤│102年1月16日│ 1,110│— │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9)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19) │├──────┼────┼──────┼──────┼────────────┤│102年1月17日│ 7,374│102年1月18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20)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20) │├──────┼────┼──────┼──────┼────────────┤│102年1月18日│ 6,300│102年1月19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8)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21)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21) │├──────┼────┼──────┼──────┼────────────┤│102年1月19日│ 2,610│102年1月20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8)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22)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22) │├──────┼────┼──────┼──────┼────────────┤│102年1月21日│ 3,540│102年1月22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8)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23)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23) │├──────┼────┼──────┼──────┼────────────┤│102年1月22日│ 2,700│102年1月23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7) ││ │ 3,654│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24-25)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24-25) │├──────┼────┼──────┼──────┼────────────┤│102年1月23日│ 1,850│102年1月24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7) ││ │ 8,415│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26)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27) │├──────┼────┼──────┼──────┼────────────┤│102年1月25日│ 29,550│102年1月26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6)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28)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28-30) │├──────┼────┼──────┼──────┼────────────┤│102年1月26日│ 4,842│102年1月27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6)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31)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31) │├──────┼────┼──────┼──────┼────────────┤│102年1月28日│ 13,212│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5日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32) ││ │ │ │ │②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32-33) │├──────┼────┼──────┼──────┼────────────┤│102年1月29日│ 6,300│102年1月30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5-56) ││ │ 24,420│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P34-35) ││ │ 1,850│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P34-37) ││ │ -9,240│ │ │④銷貨退回單(他7661卷二││ │ │ │ │ P38) │├──────┼────┼──────┼──────┼────────────┤│102年1月30日│ 1,770│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5) ││ │ 10,770│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39)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40) │├──────┼────┼──────┼──────┼────────────┤│102年1月31日│ 21,981│102年2月1日 │102年3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5) ││ │ -11,251│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年菜折│ │ │ P41、43) ││ │扣)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41-42) │├──────┼────┼──────┼──────┼────────────┤│1月份銷貨總 │ 175,003│ │ │①請款總結單(他7661卷二││計 │ │ │ │ P8) ││ │ │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他7661││ │ │ │ │ 卷二P10) │├──────┼────┼──────┼──────┼────────────┤│102年1月31日│ -108│ │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 ││ │(年菜折│ │ │ P45) ││ │扣) │ │ │ │├──────┼────┼──────┼──────┼────────────┤│102年2月1日 │ 13,770│103年2月2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5)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46)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46-47) │├──────┼────┼──────┼──────┼────────────┤│102年2月2日 │ 18,840│103年2月3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4) ││ │ 21,924│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48、50)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48-51) │├──────┼────┼──────┼──────┼────────────┤│102年2月3日 │ 38,280│103年2月4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4)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52)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52-54) │├──────┼────┼──────┼──────┼────────────┤│102年2月4日 │ 27,645│103年2月5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4)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55)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55-57) │├──────┼────┼──────┼──────┼────────────┤│102年2月5日 │ 1,110│103年2月6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二 ││ ├────┤ │ │ P52) ││ │ 43,899│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58)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59-62) │├──────┼────┼──────┼──────┼────────────┤│102年2月6日 │ 62,664│103年2月7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二 ││ │ │ │ │ P52)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63)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63-68) │├──────┼────┼──────┼──────┼────────────┤│102年2月7日 │ 44,700│103年2月8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二 ││ │ │ │ │ P52)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69)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70-73) │├──────┼────┼──────┼──────┼────────────┤│102年2月8日 │ 1,850│103年2月9日 │102年4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P53) ││ │ 9,870│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74)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74-76) │├──────┼────┼──────┼──────┼────────────┤│102年2月28日│ -28159│ │ │①銷貨單(他7661卷二 ││ │(年菜折│ │ │ P77) ││ │扣) │ │ │ │├──────┼────┼──────┼──────┼────────────┤│2月份銷貨總 │ 256,285│ │ │①請款總結單(他7661卷二││計 │ │ │ │ P8) ││ │ │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他7661││ │ │ │ │ 卷二P44) │├──────┼────┼──────┼──────┼────────────┤│102年3月14日│ 2,860│102年3月15日│102年5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3)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80)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80) │├──────┼────┼──────┼──────┼────────────┤│3月份銷貨總 │ 2,860│ │ │①請款總結單(他7661卷二││計 │ │ │ │ P8) ││ │ │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他7661││ │ │ │ │ 卷二P80) │├──────┼────┼──────┼──────┼────────────┤│102年4月17日│ 2,520│102年4月18日│102年6月5日 │①統一發票(他7661卷一 ││ │ │ │ │ P53) ││ │ │ │ │②銷貨單(他7661卷二 ││ │ │ │ │ P82) ││ │ │ │ │③宅配配送聯(他7661卷二││ │ │ │ │ P82) │├──────┼────┼──────┼──────┼────────────┤│4月份銷貨總 │ 2,520│ │ │①請款總結單(他7661卷二││計 │ │ │ │ P8) ││ │ │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他7661││ │ │ │ │ 卷二P81) │└──────┴────┴──────┴──────┴────────────┘附表三:被告向祥茂糖菓工廠訂貨紀錄┌──────┬────┬──────┬────────────┐│交付貨物日期│金額 │請款日期(參│卷證(所在卷頁) ││ │(未稅)│103 年6 月16│ ││ │ │日陳明義偵訊│ ││ │ │證述) │ │├──────┼────┼──────┼────────────┤│102年1月3日 │ 6,660│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4) ││ │ 5,980│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1月15日│ 17,685│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4) ││ │ 13,488│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1月23日│ 18,900│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4) ││ │ 14,170│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1月26日│ 27,720│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4) ││ │ 20,280│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2月3日 │ 8,820│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5) ││ │ 14,300│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2月6日 │ 10,395│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5) ││ │ 13,780│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2月7日 │ 17,640│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5) ││ │ 7,020│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2月8日 │ 9,540│102年2月25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8)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5) ││ │ 7,020│後請款 │③102 年2 月25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2年2月27日│ 17,640│102年4月3日 │①請款單(他3658卷P9)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6) ││ │ 14,040│後請款 │③102 年4 月3 日統一發票││ ├────┤ │ (他3658卷P34) ││ │ 10,640│ │ │├──────┼────┼──────┼────────────┤│102年3月29日│ 6,890│102年4月3日 │①請款單(他3658卷P9)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6) ││ │ 11,400│後請款 │③102 年4 月3 日統一發票││ │ │ │ (他3658卷P34) │├──────┼────┼──────┼────────────┤│103年4月2日 │ 10,260│102年4月30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10) ││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7) ││ │ │後請款 │③102 年4 月30日統一發(││ │ │ │ 他3658卷P34 ): │├──────┼────┼──────┼────────────┤│103年4月16日│ 10,260│102年4月30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10)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6):││ │ 10,830│後請款 │ 單上時間為4月17日。 ││ ├────┤ │③102 年4 月30日統一發(││ │ 6,500│ │ 他3658卷P34 ): │├──────┼────┼──────┼────────────┤│103年4月18日│ 2,000│102年4月30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10) ││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6) ││ │ │後請款 │③102 年4 月30日統一發(││ │ │ │ 他3658卷P34 ): │├──────┼────┼──────┼────────────┤│103年4月23日│ 16,000│102年4月30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10) ││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7) ││ │ │後請款 │③102 年4 月30日統一發(││ │ │ │ 他3658卷P34 ): │├──────┼────┼──────┼────────────┤│103年5月3日 │ 12,000│102年4月30日│①請款單(他3658卷P10) ││ │ │統一發票交付│②估價單(他3658卷P7) ││ │ │後請款 │③102 年4 月30日統一發(││ ├────┼──────┤ 他3658卷P34 ): ││ │ 4,000│尚未交付發票│ │├──────┼────┼──────┼────────────┤│103年5月4日 │ 7,150│尚未交付發票│①請款單(他3658卷P10) ││ │ │ │②估價單(他3658卷P7) │└──────┴────┴──────┴────────────┘